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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担保合同(保证).doc

1、反担保合同(保证) 反担保合同(保证) 合同编号: 号 反担保权人: (以下称“甲方”) 住所: 联系电话: 法定代表人: 反担保保证人:(以下称“乙方”

2、 1. (自然人) 住所: 联系电话: 身份证号: 2. (自然人

3、) 住所: 联系电话: 身份证号: 主合同借款人: (以下称“丙方”) 住所: 联系电话:

4、 法定代表人: 鉴于: 1、甲方是一家专门从事贷款担保、票据承兑担保、项目融资担保等业务有限公司; 2、丙方拟向 行(即主债权人,以下称“债权银行”)申请融资业务,并与债权银行签订融资类合同(以下称“主合同”)。 在主合同中,债权银行为主债权人,丙方为主债务人; 3、甲方愿依据与丙方签订《担保合同》为该融资向债权银行提供保证担保,并与债权银行签订《保证合同》

5、 4、乙方对上述主合同、《担保合同》、《保证合同》条款已认真阅读并充分理解,并愿意依据《担保法》规定,为丙方债务,向甲方提供保证方式反担保; 5、乙方反担保保证行为,依据乙方公司章程规定,已经获得董事会或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决议批准,该决议作为本合同附件。 为此,甲、乙、丙三方经协商一致,达成如下条款,供共同信守: 第一条 反担保保证主债权 本合同反担保保证主债权为主合同项下债权,即丙方拟向债权银行申请融资,业务种类为: ,合同名称为: ,编号为: ,金额为:人民币(外币)

6、 ,以上以最终债权银行与丙方签订融资合同或签发票据为准。 第二条 反担保保证责任范围 乙方反担保保证范围为甲方因《担保合同》及与债权银行《保证合同》而获得对丙方全部追偿权,包括: 1、因丙方违反主合同,未履行还款义务,致使甲方依据《保证合同》向债权银行承担全部民事责任。包括但不限于丙方应承担主债务本金、利息、罚息、违约金以及债权银行为了实现主债权而支出诉讼费、律师费、公证费、鉴定费、评估费、拍卖费、过户费、执行费等。 2、因丙方违反《担保合同》,应当向甲方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以及其它损失。 3、甲方为实现追偿权而支出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公证费、评估费、律师费、诉讼费、拍卖费、执行费

7、等。 4、甲方代丙方偿还债权人全部款项自甲方付款之日起利息。(自甲方实际支付代偿之日起计算,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同期贷款利率最高上限计算)。 第三条 反担保保证方式 1、本合同乙方保证方式为不可撤销连带责任保证。 2、本合同反担保保证人为两人以上,各反担保人均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第四条 反担保保证期间 1、本合同反担保保证期间为:甲方为丙方向债权银行履行保证责任之日起两年。 2、若主合同项下主债务为分期到期,则本合同保证期间从甲方为丙方履行保证责任最后一期还款期届满之日起两年。 第五条 乙方履约保证 1、乙方应根据甲方要求向甲方提供相关资料,并保证所提供资料真实、完

8、整、有效,不存在任何虚假、隐瞒或者重大遗漏。 2、在甲方承担保证责任后,乙方有义务对甲方发出催收通知予以签收并最迟在签收后三个工作日内寄出回执,否则视为乙方已知晓并同意履行反担保义务。 3、乙方收到甲方催收通知后,应在三个工作日内履行反担保保证责任。 4、乙方发生财务状况恶化或涉及重大经济纠纷:如破产、歇业、解散、被停业整顿、被吊销营业执照、被撤销等情形,应在该等事项发生后三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甲方,以便双方协商反担保保证合同有效执行。 5、乙方经营机制发生变化,如实行承包、租赁、联营、合并、分立、股份制改造、与外商合资合作等,或经营范围和注册资本发生变更、股权变动等情形,应提前三十日通

9、知甲方。 6、乙方承诺不以甲方首先行使其他担保物权作为其履行保证责任前提。无论何种情况,乙方应全额承担保证范围内债务。 第六条 反担保人抗辩权 乙方和相关义务人自愿放弃作为反担保人任何抗辩权。 第七条 违约责任 本合同生效后,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约定义务,应当承担相应违约责任,并赔偿由此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 第八条 争议解决 因履行本合同而发生争议,甲、乙、丙三方应协商解决,无法协商,任何一方均应向甲方住所地法院提起诉讼。 第九条 合同独立性 本合同独立于主合同,不受主合同履行状况影响,无论主合同是否有效,本合同仍然有效。 第十条 其它 1、本合同各方联络

10、方式以本合同全部所记载电话、联系地址为准,各方保证对各自所提交资料真实性负责。一方联络方式如有变更,应在变更后三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其他各方。本合同项下相关事宜通知方式可以为挂号信、特快专递、公告或法律规定其他送达方式,通知送达时间为挂号信、特快专递按本合同所列地址或以本条所述方式通知变更后地址发出(以寄出邮戳日为准)第五日或公告见报第五日视为送达。 2、甲、乙、丙三方为执行本合同条款而向其他各方所发出通知,必须是书面。任何一方接到对方书面函件,应当签收确认已收到事实。任何一方以EMS方式向对方发出书面函件,如对方签收确认,以签收确认为准;如无法取得对方签收,以邮发凭证记载为准。 3、本合同未尽事宜,经三方协商一致可以签订补充合同,补充合同与本合同具有相同法律效力。 4、本合同一式六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两份,经三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经双方加盖公章后生效。 5、本合同于 年 月 日签订于武汉市。 6、本合同附件:乙方《股东会决议》/《股东大会决议》/《董事会决议》。 甲方: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乙方: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丙方: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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