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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小型海船船员适任考试、评估和发证办法.doc

1、辽宁小型海船船员适任考试、评估和发证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辽宁辖区小型海船船员专业技术水平,保障海上人命和财产的安全,保护海洋环境,促进海上运输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评估和发证规则》及其他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辽宁籍未满100总吨(或主推进动力装置未满220千瓦)海船上服务的船员。 除另有规定外,本办法不适用于在军用船艇、渔船、体育运动船舶上服务的人员。 第三条 各海事局(以下称考试发证机关)依照本办法规定负责权限范围内小型海船船员考试、评估和发证及其管理工作。

2、 第四条 申请适任证书的条件 (一)年龄不小于20周岁; (二)符合海船船员体检标准; (三)具有本办法规定的相关海上服务资历,以及具有良好的海上安全记录; (四)完成《熟悉和基本安全培训》,且持有相应的专业培训合格证; (五)按本办法完成规定的培训及通过本办法规定的评估和考试。 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辽宁海事局是辽宁小型船舶船员适任考试、评估和发证的主管 机关。 第六条 各考试发证机关在其权限范围内负责实施本办法。   第二章 适任证书 第七条 适任证书使用全国海船船员丁类适任证书。

3、 第八条 适任证书由各考试发证机关负责签发。适任证书的签发机关栏内加盖规定的印章,持证人照片加盖规定的骑缝钢印。 第九条 适任证书包含的基本内容: (一)适任证书编号; (二)持证人的姓名,出生日期,出生地点; (三)持证人适任的等级和职务; (四)发证日期和失效日期。 第十条 适用航区 适用于本省境内距岸不超过50海里的海域或距船籍港单程不超过200海里且距岸不超过50海里的海域;挂桨机船适用于辽宁省境内距岸不超过五海里具有一定遮蔽性的水域。 第十一条 适任证书的有效期不超过5年。   第三章 船

4、员职务及考试 第十二条 船员职务 设船长,值班驾驶员,轮机长,值班轮机员;驾机员(仅适用于挂桨机船)。 第十三条 申请未满100总吨船舶船长适任证书考试。 (一)资历要求:持有未满100总吨船舶值班驾驶员适任证书,实际担任其职务满十八 个月; (二)考试科目: 1.船长业务与船舶操纵; 2.船舶值班与避碰 (三)评估项目: 1.航线设计和海图作业 2.雷达导航 第十四条 申请未满100总吨船舶值班驾驶员适任证书考试。 (一)资历要求:在未满100总吨船舶实际担任水手满

5、十二个月。 (二)考试科目: 1.航海基础与气象知识 2.船舶值班与避碰 3.船舶管理与货运基础 (三)评估项目: 1.航海仪器的正确使用 第十五条 申请主推进动力装置未满220千瓦船舶轮机长适任证书考试。 (一)资历要求 持有主推进动力装置未满220千瓦船舶值班轮机员适任证书,实际担任其职务满十八个 月。 (二)考试科目: 1.轮机长业务 2.轮机维修 3.电气 (三)评估项目: 1.配电盘修理与电工工艺 第十六条 申请主推进动

6、力装置未满220千瓦船舶值班轮机员适任证书考试。 (一)资历要求:在主推进动力装置未满220千瓦船舶担任机工满十二个月。 (二)考试科目: 1.柴油机 2.辅机 3.轮机基础 第十七条 申请挂桨机船驾机员适任证书考试。 (一)考试科目 1.船舶驾驶常识 2.轮机常识 第十八条 持有渔业船舶船员适任证书并实际担任其职务满十二个月的船员或曾在军事 舰艇上担任驾驶员、轮机员的船员,应出具其相应的资历证明,经审核后,可参加对应等级 和职务的适任考试和评估。 第十九条 所有报名参加适任

7、证书考试、评估人员必须参加规定的培训(具有航海类中 专及相应专业学历者除外)。 第二十条 评估分为合格、不合格。评估不合格者,允许其在三年内参加补评估。 每二十一条 考试分为及格、不及格,各科考试成绩以100分为满分,“船舶值班与避 碰”的及格分数为80分,其它科目的及格分数为60分。考试不及格者,允许其在三年内参加补考。   第四章 船员考试发证的工作程序 第二十二条 考试计划 各考试发证机关根据实际需要于每年年末制定次年考试计划,并向社会公布,同时向辽 宁海事局船员处进行报备。考试计划内容包括:报名时间、考试时间、培训机构名称、培训

8、 时间及其他有关事宜。 第二十三条 申请受理 申请船员适任证书考试者,必须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报名,同时递交以下材料: (一)辽宁小型海船船员考试、评估和发证申请表; (二)海船船员体检表(县级以上医院); (三)二张二寸年内证件照片(黑白、免冠、光板); (四)有效的船员服务簿,适任证书(如适用); (五)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六)考试发证机关认为应递交的其它证明。 第二十四条 核发准考证 考试发证机关对资历审查合格并完成规定培训的船员核发准考证。 第二十五条 评估完成后,由考试发

9、证机关颁布评估结果。 第二十六条 考试结束后,由考试发证机关颁布考试成绩并颁发考试及格者适任证书。   第五章 证书再有效 第二十七条 持有小型海船船员适任证书者,应在其适任证书有效期最后十二个月内向 考试发证机关申请适任证书再有效。 第二十八条 申请适任证书再有效者应满足下列条件: (一)最近五年内不少于12个月并与其适任证书所载的等级职务相应的海上服务资历, 并且任职表现及安全记录良好。 (二)满足船员体检标准 (三)完成规定的知识更新和精通业务培训 第二十九条 年满六十周岁的持证人,考试发证机关可签发

10、两年有效期的适任证书,并且不得超过持证人年满六十五周岁的日期。 第三十条 超期进行证书再有效、或在适任证书有效期内实际海上资历不足12个月者( 应补足6个月的海上资历),通过规定的考试科目(见表1)后可签发原等级职务的适任证书。 表1 抽考科目表 职务 科目 船长 船长业务与船舶操纵 值班驾驶员 船舶值班与避碰 轮机长 轮机长业务 值班轮机员 柴油机 驾机员 船舶驾驶常识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 参加适任考试和评估的人员应遵守考场规则。 第三十二条 持证人在船上任职期间,其适任证书应保留在船上,并接受海事机构

11、官员 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三条 适任职务证书在其有效期内如有损毁、丢失,持证人提出申请,单位出具 证明,船员考试发证机关审核属实,按程序予以补发。 第三十四条 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伪造、涂改、买卖、租借、转证、冒用适任 证书,违者海事机构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监督管理处罚规定》视情节给予处罚。 第三十五条 船舶发生海上交通事故、污染海洋环境、违反航行规则、危及人命财产安 全的情况,海事机构可对责任人做出降职、重新培训考试、吊扣、吊销适任证书等处理。 第三十六条 被海事机构宣布作废、扣留、吊销的适任证书,持证人应在规定的时间内

12、 将适任证书交还考试发证机关。 第三十七条 除海事机构外,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扣留或吊销船员适任证书。 第三十八条 考试发证机关应为每位持适任证书船员建立技术档案。 第三十九条 对违反考场纪律者,考试发证机关可对其做出取消其考试资格的处罚。 第四十条 海事机构人员在实施本办法时,有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索贿受 贿或其它违法行为的,由所在单位给予处罚,其行为触犯法律的,由司法部门追究其法律责 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船员依据本办法申请适任证书的考试、评估和发证及证书再有效时,应按 规定缴纳有关

13、费用。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评估和发证规 则》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由辽宁海事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2:                              辽宁港作船船员考试、评估和发证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辽宁辖区港作船船员的技术素质,保障海上人命和财产安全,保护海洋 环境,促进港口生产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评估和发证规则》的精神,特制定

14、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辽宁沿海港口作业的港作船上服务的船员。 第三条 本办法不适用于在军事、渔业、体育运动船舶上服务的人员。 第四条 申请港作船适任证书的条件: (一)年龄不小于20周岁,未满60周岁; (二)符合海船船员体检标准; (三)具有本办法规定的海上服务资历,以及具有良好的海上安全记录; (四)完成《熟悉和基本安全培训》且持有相应的专业培训合格证; (五)完成本办法规定培训,并通过本办法规定的评估和考试; 第五条 船员职务设置为: 船长,值班驾驶员、轮机长、值班轮机员。

15、 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辽宁海事局是辽宁港作船船员考试、评估和发证的主管机关。 各海事局(以下简称考试发证机关)负责实施本办法。   第二章 申请考试的条件和评估考试科目 第七条 申请船长适任证书者: (一)资历要求:申请港作船舶船长适任证书者,应持有相应等级的值班驾驶员适任证 书,并实际担任其职务满18个月; (二)职务晋升的理论考试科目: 1.船长业务与操纵; 2.船舶值班与避碰; (三)职务晋升的评估项目: 1.雷达导航与定位; 第八条 申请值班驾驶员适任者: (一)资历要

16、求,申请港作船值班驾驶员适任证书者,应在港作船上实际服务满12个月。 (二)职务晋升的理论考试科目: 1.船舶值班与避碰; 2.船舶操纵; 3.船舶管理及船舶结构; 4.航海基础与港口资料; (三)职务晋升的评估项目: 1.船舶导航与定位。 第九条 申请轮机长适任证书者: (一)资历要求,申请港作船舶轮机长适任证书者,应持有相应等级的船舶值班轮机员 适任证书,并实际担任其职务满18个月; (二)职务晋升的理论考试科目: 1.轮机长业务; 2.船舶电气; (三)职

17、务晋升的评估项目: 1.配电盘原理与电工工艺。 第十条 申请值班轮机员适任证书者: (一)资历要求,申请港作船值班轮机员适任证书者,应在港作船上实际服务满12个月。 (二)职务晋升的理论考试科目: 1.动力装置; 2.船舶管理; 3.轮机基础; (三)职务晋升的评估项目: 1.动力设备操作。   第三章 船员考试、发证工作程序及证书有效 第十一条 各考试发证机关根据本辖区港口实际需要制定考试和评估计划,并向辽宁海 事局船员处报备。各考试发证机关根据实际需要于每年年末制定次年考试计划,并向社会

18、公 布,同时向辽宁海事局船员处进行报备。考试计划内容包括:报名时间、考试时间、培训机 构名称、培训时间及其他有关事宜。 第十二条 申请受理: 申请港作船船员适任证书者,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报名,并递交以下材料: (一)船员考试、评估和发证申请表; (二)海船船员体检表; (三)二张二寸证件照片; (四)有效的船员服务簿、适任证书(如适用) (五)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六)考试机关认为应递交其它证明。 第十三条 考试发证机关对资历审查合格的船员核发准考证。 第十四条 所有报名参加适任证

19、书考试、评估人员必须参加规定的培训(具有航海类中 专及相应专业学历者除外)。 第十五条 评估分为合格、不合格。评估不合格者,允许其在三年内参加补评估。 第十六条 考试分为及格、不及格,各科考试成绩以100分为满分,“船舶值班与避碰”的及格分数为80分,其它科目的及格分数为60分。考试不及格者,允许其在三年内参加补 考。 第十七条 考试评估结束后,由考试、发证机关公布考试成绩和评估结果。 第十八条 船员经考试评估合格后,由考试发证机关签发港作船船员适任证书。 第十九条 持有港作船船员员适任证书者,应在其适任证书有效期最后十二个月内向

20、考 试发证机关申请适任证书再有效。 第二十条 申请适任证书再有效者应满足下列条件: (一)最近五年内不少于12个月并与其适任证书所载的等级职务相应的海上服务资历, 并且任职表现及安全记录良好。 (二)满足船员体检标准 (三)完成规定的知识更新和精通业务培训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参加适任考试和评估的人员应遵守考场规则。 第二十二条 持证人在船上任职期间,其适任证书应保留在船上,并接受海事机构官员 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 适任职务证书在其有效期内如有损毁、丢失,持证人提出申请,单位出具 证明

21、船员考试发证机关审核属实,按程序予以补发。 第二十四条 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伪造、涂改、买卖、租借、转证、冒用适任 证书,违者海事机构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监督管理处罚规定》视情节给予处罚。 第二十五条 船舶发生海上交通事故、污染海洋环境、违反航行规则、危及人命财产安 全的情况,海事机构可对责任人做出降职、重新培训考试、吊扣、吊销适任证书等处理。 第二十六条 被海事机构宣布作废、扣留、吊销的适任证书,持证人应在规定的时间内 将适任证书交还考试发证机关。 第二十七条 除海事机构外,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扣留或吊销船员适任证书。

22、 第二十八条 考试发证机关应为每位持适任证书船员建立技术档案。 第二十九条 对违反考场纪律者,考试发证机关可对其做出取消其考试资格的处罚。 第三十条 海事机构人员在实施本办法时,有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索贿受 贿或其它违法行为的,由所在单位给予处罚,其行为触犯法律的,由司法部门追究其法律责 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中港作船系指为港口生产作业服务的辅助性船舶。 第三十二条 持有渔业船舶适任证书、或在军用船舶上担任驾驶、轮机等职务的人员, 申请参加港作船船员适任证书考试,应出具相应的资历证明,

23、经考试发证机关审核后,可核 准其申请不超过值班驾驶员、值班轮机员职务的考试。 第三十三条 凡持有港作船适任证书者,如果到辽宁沿海其它港口港作船上任职,须参 加当地海事机构组织的有关本港口特殊要求的培训和考试。 第三十四条 船员依据本办法申请适任证书的考试,评估和发证及证书再有效时,应按 规定缴纳有关费用。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评估和发证规 则》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如与新颁布的法律、法规有冲突时以新颁布的法律、法规为准。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辽宁海事局负责解释。

24、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3:  辽宁摩托艇驾驶员考试、发证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摩托艇驾驶员的管理,保障水上人命财产的安全,依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考试、评估和发证规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考试、发证规则》,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长度小于20米、辽宁籍摩托艇上任职的驾驶员。 第三条 本办法不适用于在军事、渔业、体育运动摩托艇上服务的人员。 第四条 在辽宁境内内河、沿海水域

25、摩托艇上任职的驾驶员应按本办法取得《辽宁摩托 艇驾驶员证书》。 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辽宁海事局是辽宁摩托艇驾驶员考试发证的主管机关。各海事 局(以下称考试发证机关)负责本辖区内摩托艇驾驶员的考试、发证管理工作。   第二章 申请考试 第六条 凡申请摩托艇驾驶员证书考试的人员须满足以下条件: (一)年满18周岁、未满50周岁; (二)经体检合格; (三)完成本办法规定的摩托艇驾驶技术培训; (四)具有六个月的水上资历或相应的经历。 第七条 凡申请参加摩托艇驾驶员培训、考试的人员应提交以下资料: (一

26、填妥的《辽宁摩托艇驾驶员证书申请表》一份(见附件1): (二)船员体格检查表一份(县级以上医院); (三)近期二寸照片4张,要求免冠、正面、光面纸; (四)身份证影印件一份。   第三章 培训与考试 第八条 申请摩托艇驾驶员考试人员须参加摩托艇驾驶技术培训。 第九条 考试科目: 1.摩托艇驾驶基础 2.摩托艇轮机基础 3.港航规章 评估科目: 1.实船操作 2.游泳   第四章 年度审验规定 第十条 持有《摩托艇驾驶员证书》者在证书有效期内,应于发证期第二

27、年开始办理年 度审验。 第十一条 申请年度审验的人员必须参加规定的安全教育培训。 第十二条 考试发证机关年度审核合格,应在《摩托艇驾驶员证书》上签注“已年 审”,同时加盖“XX海事机构”长条印章,并注明签证日期。 第十三条 未经年审签证者,当年不得持证驾驶摩托艇。   第五章 签证及证书再有效 第十四条 证书期满换证者须于证书有效期届满前的六个月内申请证书再有效。 第十五条 申请证书再有效时须满足下列条件: (一)最近五年内任职表现及安全记录良好; (二)满足船员体检标准; 第十六条 对年满五十周岁的

28、持证人,考试发证机关可签发有效期不超过24个月的驾驶 证,并且不得超过持证人年满五十五周岁的日期。 第十七条 凡经培训并考试合格者,可在《摩托艇驾驶员证书》内签注。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凡在摩托艇上任职的驾驶员违反以下规定的,由考试发证机关依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水上安全监督行政处罚规定》及相关规定进行相应处罚,并在《摩托艇驾驶员证 书》的“主管机关签注”栏中予以签注: (一)不按证书规定的适用范围行驶者; (二)未按规定进行年审而驾艇者; (三)通过不正当途径或舞弊行为获得证书者; (四)伪造、涂改、买

29、卖、出借或冒用《摩托艇驾驶员证书》者; (五)以不安全方式操作摩托艇或违反有关航行规定者。 第十九条 考试发证机关对有充分理由或证据表明不适合在摩托艇上任职者,可注销并 收缴其《摩托艇驾驶员证书》。 第二十条 除考试发证机关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扣留或吊销摩托艇驾驶 证。 第二十一条 凡申请摩托艇驾驶员考试发证者需按规定交纳有关费用。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交通部有关船员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辽宁海事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4:  

30、 辽宁小型海船、港作船、摩托艇船员适任证书制作办法   参照交通部海事局颁布的《海船船员适任证书和培训合格证制作细则(试行)》,结合辖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辽宁小海船、港作船、摩托艇船员适任证书的制作。 第二条 证书 为避免证书的多样化,各类非《97规则》海船船员适任证书全部使用《97规则》规定的 船员丁类空白适任证书。 第三条 字体 中文使用5号宋体,英文和阿拉伯数字使用10号Times New Roman体。 第四条 证书编号 证书编号由英文大写字母和阿拉伯数字

31、及符号共15位组成。 第一、二位:由两个英文大写字母组成,表示发证机关的代码。各发证机关代码见海船 员字〔2001〕147号文件。 第三位:用“—”表示。 第四位:以一个英文大写字母表示适任证书的类别,其中: X——表示辽宁小型海船船员适任证书; M——表示摩托艇驾机员适任证书; G——表示港作船船员适任证书。 第五位:以一位阿拉伯数字表示工作部门,其中: 1——表示甲板部(驾机员归甲板部); 2——表示轮机部。 第六位:以一位阿拉伯数字表示适任证书的等级,分别为: 甲板部

32、 4——表示未满100总吨船舶; 5——表示挂桨机船; 6——表示摩托艇; 7——表示港作船。 轮机部 4——表示主推进动力装置未满220千瓦船舶; 5——表示港作船。 第七位:以一位阿拉伯数字表示船上职务,分别为: 甲板部: 1——表示船长; 6——表示值班驾驶员; 7——表示驾机员。 轮机部: 1——表示轮机长; 6——表示值班轮机员。 第八至第十一位:以四位阿拉伯数字表示证书签发的年份。 第十二至第十五位:以四位阿拉伯数字组成表示

33、某发证机关当年所签发非《97规则》船 员适任证书的总序号。 第五条 适任证书的制作 一、适任证书的第1、2页不填; 二、适任证书的第3页的填写: 1.第1行填持证人姓名; 2.第2行适用公约规则的条款栏处打“/”表示; 3.第4行适任证书有效期栏的填写,以阿拉伯数字和汉字组成,如2005年4月22日。 三、第4页的填写: 1.第1行填写证书编号; 2.第2行持证人出生日期栏的填写,出生日期应与持证人的居民身份证上的出生日期一 致,以阿拉伯数字和汉字组成,如1975年4月22日; 3.持证人

34、出生地点栏的填写,填写持证人的出生省份(自治区或直辖市); 4.第4行授权的签发机关栏的填写,填签发机关的全称,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大连海事 局; 5.第6行签发日期栏的填写,以发证机关主管局长在批准发证的文书上签署的日期为准,以阿拉伯数字和汉字组成,如2001年4月22日; 6.正式授权的官员签名栏的填写,需发证机关的局长或主管副局长或船员处处长的亲笔 署名。正式授权的官员的姓名栏盖授权官员的印章(5号宋体); 7.公章栏处加盖由部海事局下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船员证书专用章。 四、第5页的证书编号、职能、级别、适用的限制等栏全部不填。

35、 五、第6页的等级与职务栏应按以下要求填写: (一)甲板部,按经发证机关审核的申请适任证书的种类、等级和职务,分别进行填写: 1.未满100总吨船舶的船长; 2.未满100总吨船舶的值班驾驶员; 3.挂桨机船驾机员; 4.摩托艇驾机员; 5.港作船的船长; 6.港作船的值班驾驶员。 (二)轮机部,按经发证机关审核的申请适任证书的种类、等级和职务,分别进行填写: 1.主推进动力装置未满220千瓦船舶的轮机长; 2.主推进动力装置未满220千瓦船舶的值班轮机员; 3.港作船的轮机长

36、 4.港作船的值班轮机员。 六、第6页的适用的限制栏应按以下要求进行填写: (一)辽宁小型海船船员: 1.对于船长、值班驾驶员、轮机长、值班轮机员,填写:仅适用于辽宁省境内距岸不超 过50海里的海域或距船籍港单程不超过200海里且距岸不超过50海里的海域(注:无论甲板部或轮机部皆不填写船舶种类限制); 2.挂桨机船驾机员,填写:仅适用于辽宁省境内距岸不超过5海里且具有一定遮蔽性的 水域; (二)摩托艇驾机员: 1.沿海水域填写:仅适用于**辖区内距岸不超过1海里的水域(注:**表示发证机关所 在行政区域名称,如大连)

37、同时本证书的有效性必须服从发证机关在本证书第9页的年度 审核签注; 2.内河水域填写:仅适用于**航区,同时本证书的有效性必须服从发证机关在本证书第 9页的年度审核签注。 (三)港作船填写:仅适用于**港及其附近水域作业的为港口生产服务的船舶。 七、适任证书中的英文栏目皆不填写。 八、适任证书的塑封: 适任证书制作完毕后,应在第3页上粘贴证书防伪膜,将本页内容完全复盖,然后在照 片上加盖部海事局统一下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船员证书专用章钢印。 第六条 持证人使用证书之前,应在第4页持证人签名栏内亲笔签名。 第七条 本办法由辽宁海事局负责解释。 第八条 其它未尽事宜,参照《海船船员适任证书和培训合格证制作细则(试行)》执 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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