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船舶建造合同 船号: 船舶建造合同 建造一艘 (船号: ) 合同双方: (买方) 与 中国船舶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与 船厂(合称“卖方”) 目录 标题 第一条 说明及船
2、级 1、说明 2、船级和规范 3、 本船主要技术参数和尺度 4、保证航速
3、 5、保证燃油消耗 6、保证载重量 7、分包 8、注册
4、 第二条 合同价格和支付期限 1、合同价格 2、币种 3、支付期限
5、 4、付款方法 5、预付款 6、交船前支付分期付款的担保 7、退款
6、 第三条 合同价格的调整 1、交船 2、航速不足 3、燃油消耗量
7、 4、载重量 5、解除合同的效力 第四条 监造与检查 1、买方监造师的指派
8、 2、图纸认可 3、监造师的监督与检查 4、卖方的责任 5、薪水与费用
9、 6、监造师的更换 第五条 修改、变更及加帐 1、如何实施 2、规范、规则等的改变 3、材料和/或设备的代用
10、 4、买方供应品 第六条 试航 1、通知 2、如何实施
11、 3、试航载重吃水 4、验收或拒验的方法 5、剩余消耗品的处置 6、验收的有效性
12、 第七条 交船 1、时间和地点 2、何时和如何实施 3、应提交给买方的文件 4、所
13、有权和风险 5、船舶的驶离 6、本船招标 第八条 交船时间的推迟和延长 1、推迟原因
14、 2、推迟通知 3、超时推迟而取消合同的权利 4、允许推迟的定义 第九条 质量保证
15、 1、材料和工艺的保证 2、缺陷的通知 3、缺陷的修复 4、卖方的责任范围
16、 5、保证工程师 第十条 买方的取消、拒收和解约 第十一条 买方违约 1、违约定义
17、2、违约通知 3、利息和费用 4、交船前违约 5、本船的出售 第十二条 保险
18、 1、保险范围 2、保险赔偿费的使用 3、卖方保险责任的终止 第十三条 争议和仲裁
19、 1、程序 2、商定仲裁变更 3、仲裁裁决的通知 4、费用
20、 5、仲裁裁决 6、法院申请 7、交船期的变更 第十四条 转让权
21、 第十五条 税务和关税 1、税务 2、关税 第十六条 专利、商标和版权
22、 第十七条 通知 第十八条 合同生效日期 第十九条 解释 1、适用法律
23、 2、不一致性 3、定义 表“A”: 不可撤销的还款保函 表“B”:第二、第三及第四期款项不可撤销的付款保函
24、 船舶建造合同 建造一艘 载重量的 (船号: ) 本合同由依照 法律组建和存在, 并以 为注册营业地的 为一方(以下简称"买方"),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组建并存在,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中关村南大街56号(乙),邮政编码100044为注册营业地的中国船舶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CSTC"),以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组建并存在,以
25、中华人民共和国 为注册营业地的 船厂(以下简称“承造方”)为另一方于200 年 月 日订立。CSTC与承造方以下合称为“卖方”。 兹证明 鉴于本合同所载之双方约定,卖方同意设计建造、下水、装配、完成一(1)艘 船, 并在完工和试航成功后出售给买方,具体细节将在第一条中说明。本船将悬挂 旗,买方同意向卖方购买并接收前述船舶,并根据以下条款所述金额付款。 第一条 说明和船级 1. 说明
26、 本船入级下述船级社,在设计吃水 米时, 载重量为 公吨的 船舶(以下简称本船),本船的卖方船号为 , 其建造、安装和完成应按下列技术说明书进行: (1)技术说明书(图号: ) (2)总布置图(图号: ) (3)舯剖面图(图号: ) (4)厂商表(图号: ) 上述随附技术文件由本合同双方签字(以下合称为"说明书"),并作为合同整体的一部分。 2. 船级和规范 包括机器和设备在内的本船建造,应该按照 船级社已颁布的并直至本合同签署之日有
27、效的规则和规范(以下简称"船级社")获得 + , , , , , , 标记记录并且符合说明书所规定的规则和规范。 说明书中所规定的船级社及当局的要求应当包含船级社已颁布的并直至本合同签署之日有效的规则和规范中的附加规则或通知(说明书中予以规定)。 卖方应和船级社商定指派一名或多名代表监造师(以下称"监造师"),在承造方的船厂对本船进行监造。 所有和船级社有关的和为满足合同签字日前颁布的在本合同所要求的说明书中叙述的与规则、规范、要求所发生的费用,以及船舶建造的专利权使用费(如果有),除非另有规定
28、及各方达成一致意见,否则均由卖方支付。为建造本船过程中所用的关键图纸、材料和工艺,无论何时均需按照说明书叙述的船级社的规则和规范实施检查和实验。 船级社关于是否符合船级规范的决定是终局性的,并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3. 本船主要技术参数和尺度 (a)船体: 总 长: 约 . m 两柱间长: . m 型 宽: . m 型 深: . m 设计吃水: . m
29、b)推进装置 本船按说明书应配备一台 型主机。 4. 保证航速 卖方保证本船在说明书所规定的试航条件下的试航速度,经修正后不低于 节。 试航速度应根据风速及浅水效果进行修正。速度修正的方法应按说明书中的规定。 5. 保证燃油消耗 卖方保证主机的燃油消耗在台架试验、正常连续输出工况以及燃油值为 , 千卡/千克时,不超过 . 克/马力。 6. 保证载重量 卖方保证本船的载重量在满载吃水 , m,海水比重1.025的情况下,不少于 ,
30、 公吨。 本合同使用的"载重量"一词,应符合说明书里的有关定义。 本船的实际公吨载重量应由承造方计算并经买方校核,所有为此计算所需的测量应在买方监造师或买方授权者在场时进行。 如果承造方和买方对此计算和/或测量有分歧,应以船级社的决定为准。 7. 分包: 卖方可以自行决定并负责将本船任何一部分的建造分包给经验丰富的分包商,但此类分包的提交和最后上船安装工作应在承造方的船厂完成,卖方仍应对分包工作负责。 8. 注册: 本船应在交船及验收后,由买方根据 法律注册登记,一切费用由其自理。 第二条 合同价格和支付期
31、限 1. 合同价格: 本船购买价格为 美元(USD ),由卖方净收得(以下称"合同价格"),不包括本合同第五条提及的买方供应品的费用,并将根据本合同有关条款,如有,作加减帐处理。 2. 币种: 本合同中买方向卖方支付的任何费用均应以美元支付。 3. 支付期限: 合同价格应由买方按以下分期款项向卖方支付: (1)第一期款项: 数额为 美元(USD )作为合同价格百分之 ( %),应在买方收到正本还款保函之日起的五(5
32、个工作日内,由买方支付。 (2)第二期款项: 数额为 美元(USD )作为合同价格百分之 ( %)的款项,应在本船在承造方船厂开工后三(3)个纽约工作日内由买方支付。卖方应用传真或电传连同买方认定的证书通知买方,说明本船已在承造方车间开工,要求买方支付本期款项。 (3)第三期款项: 数额为 美元(USD )作为合同价格百分之 ( %)的款项,应在本船第一只分段铺设龙骨后三(3)跟纽约工作日内由买方支付,
33、卖方应用传真或电传连同授权者认定的证书通知买方,说明第一只分段已铺设龙骨,并要求买方支付本期款项。 (4)第四期款项: 数额为 美元(USD )作为合同价格百分之 ( %)的款项,应在本船下水后三(3)个纽约工作日内由买方支付。卖方应用传真或电传连同授权者认定的证书通知买方,说明本船已下水,并要求买方支付本期款项。 (5)第五期款项: 数额为 美元(USD )作为合同价格百分之 ( %)的款项,加上
34、根据本合同有关条款规定对本合同价格的修改或修正而导致的加减帐,应在交船日同日由买方向卖方支付。卖方应在预定交船日十(10)天前用传真或电传向买方发出本期款项的付款要求。 4. 支付方法: (1) 第一期款项: 根据第二条第3(1)款的规定,买方应以电汇的形式以美元汇付该期款项给由卖方指定的收款行,即中国银行纽约分行(地址:410 Madison Avenue, New York, N.Y. 10017, U.S.A.)。然后由中国银行纽约分行将款项转入CSTC开立在中国银行总行营业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的账户中,并由中国银行纽约分行以SWIFT形式通知中国银行总行。
35、 (2)第二期款项: 根据第二条第3(2)款规定,买方应以电汇的形式以美元汇付该期款项给由卖方指定的收款行,即中国银行纽约分行(地址:410 Madison Avenue, New York, N.Y. 10017, U.S.A.)。然后由中国银行纽约分行将款项转入CSTC开立在中国银行总行营业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的账户中,并由中国银行纽约分行以SWIFT形式通知中国银行总行,或汇付到卖方时时将指定的其它收款行,该类指定应至少在付款到期日前十(10)天通知买方。 (3)第三期款项: 根据第二条第3(3)款的规定,买方应以电汇的形式以美元汇付该期款项给由卖方指定的收款行,
36、即中国银行纽约分行(地址:410 Madison Avenue, New York, N.Y. 10017, U.S.A.)。然后由中国银行纽约分行将款项转入CSTC开立在中国银行总行营业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的账户中,并由中国银行纽约分行以SWIFT形式通知中国银行总行,或汇付到卖方时时将指定的其它收款行,该类指定应至少在付款到期日前十(10)天通知买方。 (4)第四期款项: 根据第二条第3(4)款的规定,买方应以电汇的形式以美元汇付该期款项给由卖方指定的收款行,即中国银行纽约分行(地址:410 Madison Avenue, New York, N.Y. 10017, U.
37、S.A.)。然后由中国银行纽约分行将款项转入CSTC开立在中国银行总行营业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的账户中,并由中国银行纽约分行以SWIFT形式通知中国银行总行,或汇付到卖方时时将指定的其它收款行,该类指定应至少在付款到期日前十(10)天通知买方。 (5)第五期(交船时付款): 买方应在预定交船日至少三(3)个纽约工作日之前,在中国银行总行营业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以买方名义存入不可撤销的现金存款,有效期三十(30)天,数额为本期款项(按本合同条款,金额可能作调整)。同时出具一份不可撤销的指示,声明一旦卖方向该银行(中国银行总行营业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提交由买方授权代表
38、和卖方签发的交船和接船协议书的副本,该存款归卖方所有。如有利息,归买方所有。 如果本船交船在上述三十天内没有实施,买方有权于到期日收回该存款及利息。但卖方通知买方新的交船日期后,买方应根据上述相同的条款和条件办理现金存款。 5. 预付款: 买方有权在本船交船前支付任何预付款,并至少应于三十(30)天前书面通知卖方,此预付款项不包括本船的任何价格调整。 6. 交船前支付分期付款的担保: 本合同一经签署,买方应向卖方提交一份由一流国际银行(以下称"付款保证人")签发的符合附件"B"格式的以卖方为受益人,并为卖方银行和卖方所认可的不可撤销的、无条件的保函(“付款保函”)
39、此保函保证买方履行支付合同价格的第二、第三和第四期款项的义务。 7. 退款 买方在本船交船前支付的所有款项都具有预付款性质。若买方解除或取消合同,并符合合同规定的解除及取消合同的条款时,卖方则需按买方指定的账户电汇退还买方按本合同付给卖方的全部美元金额,其中包括从电汇付款日开始到退款日为止的利息(利息按有关条款的规定)。 卖方应该在合同签订后( )日内向买方提交由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卖方银行签发的与附件"A"格式一致的还款保函,作为对买方的担保。 如果双方对卖方偿还买方已付的一期或数期款项的义务和对买方要求卖方银行根据保函进行退款有所争议,应根据本合同第十三条所
40、述,由卖方或买方提请仲裁。卖方银行应停止或延迟付款,直至买卖双方间的仲裁裁决公布。除非仲裁裁决要求卖方退款,否则卖方银行没有义务付款。如果卖方不履行裁决,则卖方银行应付清仲裁裁决范围内规定的退款金额。 第三条 合同价格的调整 本船的合同价格应随以下条款的规定而予以调整。双方理解,任何合同价格的减少,是以损失的补偿而非罚款的方式来实现的。 1. 交船 (1)如果交船日期延迟至本合同第七条规定的交船日期后的第四十五(45)天的午夜12时之前,合同价格不作变动。 (2)如果交船日期自第七条所述日期之后延迟超过四十五(45)天,则从本合同要求的交船日起的第四十五(45
41、天午夜12时起算。每迟一天合同价格减少 美元(USD )。 除非双方对此另有协定,对延迟交船损失的补偿应从第五期合同价格的分期款项中扣除。但不论如何,最大延迟天数(包括买方同意在延迟本条第1(3)款所述的二百二十五(225)天或第八条第3款所述的天数两者中较晚的天数后接船)不应超过一百八十(180)天,按照上述规定的延迟超过四十五(45)天的日扣除费用,即扣除的最大额为 美元(USD )。 (3)如果按本合同第七条规定的交船日延迟了二百二十五(225)天,买方可自行选择,根
42、据第十条解除或撤消合同。如果买方未按第十条款通知取消合同,卖方可在此二百二十五(225)天后任何时间,将卖方估计的交船时间书面通知买方并要求买方选择。在此情况下,买方在收到通知的三十(30)天内,或取消本合同,或同意在商定的新交船日接船,双方理解并同意如果本船未能在双方同意的新交船期交船,买方仍有权根据上述相同条款取消本合同。 (4)就本条而言,如果交船日期如第五、六、十一、十二和十三条所述而被延迟,则不应被视为延误交船,合同价格也不应降低。如果交船日由于第八条所述的允许延迟原因而延迟,则价格不作调整或减少。 (5)如果本船将早于本合同第七条所述的交船日提交,则卖方应以传真或电传通
43、知买方,且该通知至少在预计新的交船日前两(2)个月发出。买方按下述情况支付卖方一定数额的奖金: 如果在规定交船日前十五(15)天内交船,合同价格保持不变。如果比规定交船日期提前十五(15)天以上交船,在提前十五天的基础上,每提前一整天,在合同价上增加 美元(USD )作为奖金。 由提前交船而增加的合同价总数应加在合同的第五期付款中。但增加的总数不应超过 美元(USD )。 就根据本条确定合同价格增加而言,如实际交船期是在本合同第七条规定的交船期
44、之后,允许延迟而延长的交船期之前的,则卖方无权得到本条款1(5)所规定的奖金。 (6)如果卖方未能按其宣布的新的计划交船日交船,则卖方仍可在此之后的某一天交船。 在此情况下,为了确定对买方的违约赔偿(根据本条第1(2)款)和买方取消本合同的权利(根据本条第1(3)款),卖方新确定的交船日在任何情况下不应视为替代本合同第七条规定的原交船期。买方的上述违约索赔和取消合同的权利仍按第三条第1(1)款,第1(2)款和/或第1(3)款的范围内执行。无论如何,第七条所述的交船日期(而不是卖方确定的新的预计交船日期)应视为买方有权违约索赔和解除本合同和卖方由于延迟交船违约赔偿责任的期限,如第三条
45、第1(1)款,第1(2)款和第1(3)款所述。 2. 航速不足 (1)如果实际航速(试航时根据技术说明书修正后的速度)比第一条第4款所述的保证航速低零点三(0.3)节,则合同价格不应改变。 (2)如果本船的实际航速(试航时根据技术说明书修正后的速度)低于第一条第4款所述的保证航速零点三(0.3)节,从0.3节算起(包括0.3节),本合同价格应作如下减少: 大于等于0.30节小于0.40节 USD 大于等于0.40节小于0.50节 USD 大于等于0.50节小于0.60节 USD
46、 大于等于0.60节小于0.70节 USD 大于等于0.70节小于0.80节 USD 大于等于0.80节小于0.90节 USD 大于等于0.90节小于1.00节 USD (3)如果实际速度(试航时根据技术说明书修正后确定的速度)低于保证速度 节1.00节以上,则买方可自行选择根据第十条拒绝接船和取消合同,或根据上述方式减少船价后接受本船,但最高扣除额不得超过
47、 美元(USD )。 3. 燃油消耗量 (1)如果造机厂台架试验测出主机的实际燃油消耗值超出本合同及说明书规定的保证燃油消耗值等于或少于百分之五(5%),则合同价格不应改变。 (2)如果台架试验测出主机的实际燃油消耗值超出保证燃油消耗值大于百分之五(5%),那么百分之五(5%)以上的油耗按每超百分之一(1%),合同价格减少 美元 (USD ),(不足百分之一的部分按比例计算)。 (3)如果台架试验测得主机的实际燃油消耗值超出保证燃油消耗大于百分之十(10%),即油耗超过
48、 克/制动马力/小时,在承造方有权更换备用发动机或对本条提及的修正处修改的条件下,买方有权做出选择,按第十条取消本合同或减少船价后接受本船,最高减少金额为 美元(USD )。 如果台架试验测得主机的实际燃油消耗值超出保证燃油消耗大于百分之十(10%),即油耗超过 克/制动马力/小时,承造方有权检查不合格的原因,并采取有效的措施,消除故障进行修改,若有必要重新进行台架试验,买方不承担额外费用。故障检修一经完成,若有必要证明主机燃油消耗值符合本合同及说明书的规定,承造方应立即进行进一步此类的台架试验或其他
49、测试。如果测试结果表明令人满意的,承造方应以电传及/或电报并以书面确认的方式通知买方这些修改,并随附这些修改结果合适、成功完成的证明文件副本,买方应在收到通知后的六(6)个工作日内以电传及/或电报并以书面确认的方式接受或连同有关理由拒绝接受台架重新试验。如果买方未能在上述规定的六(6)个工作日之内以电传及/或电报并以书面确认接受或连同有关理由拒绝接受台架重新试验,买方应被视为已接受台架试验。 4. 载重量 (1)如果根据技术说明书在规定的设计吃水状态下测得的实际载重量比保证载重量 吨低 ( )吨以内,则合同价格不予减少
50、 (2)如果载重量不足超过 ( )吨,每超过1吨,合同价格则减少 美元(USD )。 (3)如果本船实际载重量低于保证载重量 ( )吨以上,则买方可根据本合同第十条所述拒绝接船和取消本合同,也可减价接受本船,合同价格减少最大不得超过 美元(USD )。 (4)如果本船的实际载重,在规定设计吃水状态下,超过 吨的保证载重量,超过载重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