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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双版纳州专业技术职务.doc

1、西双版纳州专业技术职务 评聘工作治理方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十六大及中央人才工作会议精神,牢固树立只要具有一定的知识或技能,能够进行制造性劳动,为推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建设,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中作出积极奉献,差不多上党和国家需要的人才的科学人才观。加强我州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建设,进一步完善和规范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的运行机制和运作程序,依照全省人才工作会议精神,结合我州实际,特制定本治理方法。 第二条 本方法适用于全州各企、事业单位中,在国家批准的专业技术职务试行条例范畴内,直截了当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专

2、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 专业技术人员评聘治理工作,坚持把品德、知识、能力和业绩作为衡量人才的要紧标准,不拘一格选人才,建立系统的、动态的科学评判体系,制造公布、公平、公平的评判环境,鼓舞人人都作奉献,增强人才存在于人民群众之中,人人都能够成才,以人为本的人才意识。 第四条 各级政府人事(职改)部门是实施本方法的业务主管部门。各行业主管部门在政府人事(职改)部门的指导和监督下开展专业技术职务(职称)的评审活动。企、事业单位在政府人事(职改)部门及其行业主管部门的指导下负责本单位的专业技术职务(职称)的申报和聘任工作。 第二章 政府人事(职改)部门职责 第五条 州人事(职改)部门是宏

3、观治理全州专业技术人员和各级专业技术职务(职称)评审委员会、制定有关专业技术职务(职称)改革的政策、宏观指导、和谐服务的治理部门,其职责是: 1、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关于专业技术职务(职称)改革的路线、方针、政策。 2、结合我州实际,制定全州有关专业技术职务(职称)改革的政策。 3、负责对各县(市)政府人事(职改)部门以及州直各系列主管部门的人事(职改)部门进行指导和和谐。 4、负责全州中级评审委员会的审批。 5、制定全州中级评审委员会年度评审打算。 6、负责对全州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的资格审查。 7、负责对全州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审查和评审结果的审

4、批。 8、负责为托付州外评审委员会评审的人员开具《评审托付函》。 9、负责全州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的发放,以及州直单位(部门)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的发放。 10、负责对州直部门的专业技术人员职务聘任、年度履职考核、聘期内的综合履职考核、连续教育等工作的督促、检查。 11、负责对全国会计、统计、审计、经济、卫生等系列专业技术资格统一考试工作的监督检查。 第六条 各县(市)政府人事(职改)部门是本县(市)辖区内专业技术人员和初级专业技术职务(职称)评审委员会的治理,其职责是: 1、负责对本县(市)所属各系列主管部门的专业技术人员治理工作进行指导。 2、负责本县(市)初级评审委员会的

5、组建、审批和治理。 3、制定本县(市)初级评审委员会年度评审活动打算。 4、负责对本县(市)申报初级职务人员的资格审查和评审结果的审批。 5、负责对本县(市)申报高、中级技术职务人员的资格审查。 6、负责为本县(市)在州内托付评审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开具《评审托付函》。 7、负责对本县(市)初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的发放。 8、负责对所属部门(单位)专业技术人员职务聘任、年度履职考核、聘期内综合履职考核、连续教育等工作的督促、检查。 第三章 资格评审 第七条 专业技术职务(职称)申报和举荐程序为:个人申报、单位举荐、主管部门审核、报政府人事(职改)部门审查、提交评审委员会评

6、审。 第八条 属于破格申报晋升的必须经下一级评审委员会举荐,若下一级评审委员会不同意举荐,职改部门不送相应评审委员会评审。 第九条 正常申报晋升中、初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可不通过下一级评审委员会举荐,而由主管部门直截了当举荐到相应的政府人事(职改)部门审查后即可举荐到相应的评审委员会评审。 第十条 专业技术职务(职称)评审,遵循评聘分开的原则,不受所在单位结构比例和岗位数额的限制,按照申报程序自主申报。 第十一条 申报专业技术职务(职称)需填写《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举荐评审表》,同时要提供反映本人在专业方面能力、水平、业绩成果等材料。所填写的举荐评审内容要完整、字迹要清晰工整、情

7、形要属实;所提供的材料要复印整齐(统一使用A4纸),并按顺序装订整齐,由主管部门核实盖章。差不多申报材料应包括: 1、学历证书(多个学历的应提供多个学历依据); 2、身份证; 3、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 4、履现职以来的专业技术职务聘任书; 5、履现职期间内近两年的《专业技术人员履职考核表》和近期的《专业技术人员综合履职考核表》; 6、职称外语考试合格证和运算机应用考试(或培训)合格证; 7、连续教育登记证书; 8、所获奖项奖状及证书、发表的论文等。 第十二条 单位举荐评审人选时,必须坚持评聘分开的原则,严格按照申报条件和《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举荐评审表》或《专业技术职

8、务任职资格破格举荐表》所规定的内容和程序,对申报人的德、能、勤、绩、廉进行全面考核。在签署明确举荐意见后,上报系列主管部门。 第十三条 主管部门(或系列主管部门)收到单位举荐材料后,应严格按《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举荐评审表》或《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破格举荐表》的要求对申报(举荐)人员的业绩奉献、政治思想和其他申报材料进行认真初审,审查通过后,填写《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审议、评审名册》,连同其他评审材料在评审会议召开前的15天送达相应政府人事(职改)部门审查。 第十四条 政府人事(职改)部门对申报(举荐)材料进行审查后,签署明确举荐意见,提交相应的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或举荐。对不符合申报条

9、件和程序、不具备评审条件、手续不完备,或有关材料不齐全、超越评审权限评审的,不予提交评审委员会评审,申报材料按原渠道退回。 第四章 评审委员会治理 第十五条 各级评审委员会按《西双版纳州专业技术职称(资格)评审委员会专家评委库治理方法》(西人专[2005]2号)进行治理。 第十六条 各级评审委员会须由具有相应专业技术职务(职称),有较高学术水平和一定政策水平,作风正派、办事公道的在职专业技术人员组成。中级评审委员会由21人以上(包含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组成,委员必须具备中级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职称),其中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职称)的评委许多于7人。初级评审委员会由15

10、人以上(包含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组成,委员必须具备助理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职称),其中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职称)的评委不得少于8人。 第十七条 评审委员会召开评审会议,出席中级评审会议的委员不得少于13人,出席初级评审会议的委员不得少于11人。表决须获得到会评委三分之二(含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未出席会议的委员不具有表决权,也不得托付投票或事前投票。 第十八条 专家评委库实行动态治理,需要增补专家评委库内人选时,由评审委员会承办单位填写《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人选举荐表》,经政府人事(职改)部门审核后,进入专家评委库。评委因退休、工作调动等缘故减少的,由评审委员会承办单位

11、报政府人事(职改)部门备案,并给予退出专家评委库。 第五章 任职资格的确认 第十九条 专业技术职务(职称)能够通过以下三种渠道获得: 1、经各级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由政府人事(职改)部门签发任职资格通知和颁发资格证书的人员。 2、经济、会计、统计、审计、卫生等已在全国开设统一考试的系列,经考试合格取得由国家颁发的资格证书的人员。 3、专业对口的国民教育的大、中专院校毕业生,试用期满,考核合格后,并已正式办理转正定级手续的人员。 第二十条 由省外(含中央驻滇单位、部队转业)调入我州的各类专业技术人员,经半年以上试用,考核合格后,填写《专业技术人员调动工作专业技术资格确认表》,报

12、同级政府人事(职改)部门重新确认后,方可聘任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职称)。 第二十一条 由省内其他地区调入我州或州内调动的专业技术人员的专业技术职务(职称)不须重新确认,经半年以上试用,考核合格后,即可按有关规定聘任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 第二十二条 变更专业技术职务(职称)系列时,非相同、相近系列(专业)变更的,须填写《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举荐评审表》,按规定程序提交相应评审委员会,重新评审专业技术职务(职称)。 第二十三条 已在全国开设统一考试的系列,需要变更专业技术职务(职称)的,一律参加专业技术职务(职称)考试,获得相应的资格证书。 第二十四条 下列相同、相近专业变更专业技

13、术职务(职称)系列时,按资格审批权限,经半年以上试用,考核合格后,填写《变更专业技术职务(职称)系列认定表》报相应政府人事(职改)部门审核确认,注销原资格证书,换发新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 1、由高校教师专业技术职务系列变更为同专业的中专、技校、中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系列的; 2、由中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系列变更为小学(幼儿)教师专业技术职务系列的; 3、由中专教师专业技术职务系列变更为同专业技校教师专业技术职务系列的; 4、由新闻专业技术职务系列与出版专业技术职务系列相互变更的。 第二十五条 下列相同、相近专业变更时必须按正常申报程序重新评审: 1、由小学(幼儿)教师专业技术

14、职务系列变更为同专业的中学、中专、高校教师专业技术职务系列的; 2、由中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系列变更为同专业的中专、高校教师专业技术职务系列的; 3、由中专教师专业技术职务系列变更为同专业的高校教师专业技术职务系列的; 第二十六条 变更专业技术职务系列后,在原专业技术职务系列岗位上的履职时刻能够与变更后的专业技术职务履职时刻合并,连续运算履职年限。 第六章 职务聘任 第二十七条 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实行岗位总量操纵与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治理相结合的治理方法,各单位应在政府编制部门下达的编制数额内,按照人事(职改)部门下达的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形科学合理设置专业

15、技术岗位,按照评聘分开的原则,对专业技术人员实行公布竞争择优聘用。 第二十八条 专业技术人员的专业技术职务由所在单位行政要紧负责人(法人代表)聘任。单位行政要紧负责人兼任专业技术职务的,由上级行政主管部门要紧领导聘任。 第二十九条 受聘人员应具备下列差不多条件: 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2、具有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评审或考试取得的相应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3、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 4、躯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5、聘任单位认为必要的其他条件。 第三十条 聘任专业技术职务的差不多程序: 1、聘任单位依照本规定,结合各自实际,制定聘任方法; 2、聘任单位公布拟

16、聘岗位及职责、权力、待遇、聘任等条件; 3、聘任结果由单位领导班子审核确定; 4、聘任单位公布聘任结果,履行聘任手续。 第三十一条 聘任专业技术职务,必须签定聘约,颁发《专业技术职务聘任书》,聘任期限一样为1—3年。聘约签订后,既产生法律效力,对签约双方都具有约束力,签约双方必须全面履行各自职责。 第三十二条 受聘专业技术人员在聘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任单位能够单方面解除聘约: 1、不能按聘约规定履行岗位职责的; 2、受到党内严峻警告或行政记大过以上处分的; 3、违反单位规章制度,无悔改表现的; 4、年度考核定为不合格或连续两年年度考核定为差不多合格的; 5、有严峻失误

17、失职行为的。 第三十三条 在聘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聘专业技术人员可单方面解除聘约或提出辞聘: 1、聘任单位不能履行聘约的; 2、本人在工作、生活中发生专门困难,不能连续履行聘约的; 3、聘任岗位职务确系用非所学、不能发挥本人专长的; 4、因工作单位变动,不能连续履行聘约的; 5、按国家规定考入大中专院校、应征入伍的。 第三十四条 在聘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聘专业技术人员不得解除聘约或提出辞聘: 1、受聘人员尚未完成聘约规定任务的; 2、把握有所在单位重要技术资料、图纸而没有交接清晰的; 3、因各种缘故正在同意纪律审查,而未作出结论的。 第三十五条 单位和受聘

18、人员中一方要求解除聘约的,须提早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经双方协商同意后方可解除。对承担重要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如提早解除聘约,会给单位带来技术项目的终止、产生知识产权纠纷、技术失密及可能产生其它缺失的,不能提早解除聘约或辞聘。 第三十六条 专业技术人员聘任期满后需续聘的,必须重新签订聘约,填写《专业技术职务聘任书》中的续聘内容。 第三十七条 跨系列或变更专业调动或转任的,不得按原取得的任职资格套转聘任,应在试用考察的基础上,按新的职务系列标准,参加评审取得任职资格后,再聘任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 第三十八条 经济、会计、统计、审计、卫生等已在全国开设统一考试的系列,专业技术人员同

19、意聘任时,必须出具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运算机运用能力考试合格证和连续教育登记证书。聘任在对外语有要求的系列或专业岗位的,还必须出具全国职称外语考试合格证书。 第三十九条 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在转正定职后,聘任专业技术职务时,不需要出具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运算机运用能力考试合格证、全国职称外语考试合格证及连续教育登记证书。 第四十条 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正常晋升专业技术职务(职称)后,需要调整专业技术职务岗位的,应在单位的专业技术岗位和结构比例范畴内,依照工作需要,由单位自主调整决定。 第四十一条 单位在自主聘任的前提下,单位内部可依照实际情形能够实行高职低聘,不得实行低职高聘。 第四十二条

20、 专业技术人员同意聘任后,从签定聘任书之日起开始运算履职年限。高职低聘的不得运算履职年限。 第七章 履职考核 第四十三条 在职在岗专业技术人员,聘期内必须同意单位年度履职考核。年度履职考核每年进行一次,考核结果应记入本人档案,作为专业技术人员晋升职务、续聘和解聘的重要依据。 第四十四条 履职考核的程序和方法按《专业技术人员年度履职考核表》的要求进行。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要紧考核专业技术人员在聘期内履行聘约的情形,包括履行岗位职责、完成任务、业务水平、工作实绩和连续教育等内容。不同层次、不同专业和不同职务的人员应有不同的要求。具体考核内容和量化指标,由单位依照自己的实

21、际情形,分专业、分层次制定。 第四十五条 履职考核的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差不多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优秀”等次比例不得超过15%。对评为“优秀”、“不合格”等次的,须报上级主管部门和政府人事(职改)部门审核或备案。履职考核等次按以下原则确定: 1、德、能、勤、绩突出,能全面履行聘约,工作成绩优异、有重大科研成果或工作业绩突出的定为“优秀”。 2、德、能、勤、绩表现较好,能履行聘约,有较好工作成绩的,定为“合格”。 3、德、能、勤、绩一样,差不多能履行聘约,工作成绩一样的,定为“差不多合格”。 4、德、能、勤、绩较差,不能履行聘约,责任心不强,工作有失误,造成不良阻

22、碍的,定为“不合格”。 第四十六条 考核结果的使用: 1、考核定为“优秀”等次的,可优先举荐晋升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 2、考核定为“合格”等次的,具备申报晋升或续聘专业技术职务的资格; 3、考核定为“差不多合格”等次的,暂缓举荐晋升专业技术职务,限期提出整改措施,视整改情形,决定其是否续聘或举荐晋升。 4、考核定为“不合格”等次的,考核年度不得计入履职年限,次年不得申报晋升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 第四十七条 专业技术人员年度考核的结果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本人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可按照有关规定申请复核。 第四十八条 凡不开展年度履职考核的单位不得开展评聘工作,个人未参加年度考

23、核的不得续聘或申报晋升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专业技术人员调动工作时必须移交考核档案,没有考核档案的,调入单位不得聘任。 第八章 连续教育 第四十九条 连续教育是专业技术人员队伍建设的重要内容,是促进宽敞专业技术人员学习新知识、新理论、新技术、新方法,不断提高科学技术水平和治理能力的重要措施。参加和同意连续教育是每个专业技术人员的权益和义务。 第五十条 连续教育工作实行统一规划、分级治理。各级政府人事(职改)部门负责连续教育工作的规划和监督,各行政主管部门和单位是具体承担本部门、本单位专业技术人员连续教育的打算制定、组织和实施培训工作。各行政主管部门和单位必须制定年度培训打算,报相应政

24、府人事(职改)部门备案,以便监督实施。 第五十一条 连续教育的内容应依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现代科学技术进展的需要,结合专业技术人员的知识结构,以及本专业、本岗位工作的需要确定。连续教育要坚持理论联系实际、讲求实效的原则,依照不同学习对象、不同学习条件、不同学习内容,采取培训班、研修班、学术交流、考察学习、函授、送培、老专家“传、帮、带”,以及有组织、有考核的自学等多种方式进行。 第五十二条 连续教育实行登记制度。凡同意连续教育培训的专业技术人员凭培训合格证、学时成绩证明等,到相应政府人事(职改)部门进行登记,作为晋升、聘任、续聘专业技术职务的重要依据。 第五十三条 申报高、中级专业

25、技术职务(职称)的人员,平均每年参加连续教育的学时许多于 56学时,申报初级专业技术职务(职称)的人员许多于40学时。 第五十四条 专业技术人员在履职期间同意培训的情形列入年度履职考核的重要内容。凡在聘期内未完成规定学时的,不得办理续聘手续和申报晋升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职称)。 第五十五条 连续教育工作实行统计制度。年终各行政主管部门和单位须认真填报《专业技术人员连续教育登记汇总表》,并报相应的政府人事(职改)部门备案。 第九章 结构比例治理 第五十六条 全州各类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评聘,采纳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的方法进行宏观操纵。 第五十七条 各单位的结构比例方案,由各级

26、政府人事(职改)部门核定下达;各单位不得突破结构比例,对擅自突破比例的,政府人事(职改)部门可宣布其职务聘任无效。 第五十八条 各单位的结构比例的核定以单位现有专业技术人员总数(包括非主系列专业技术人员)为基数进行运算核定。 第五十九条 结构比例一经核定,将保持相对稳固。若单位的职能和编制情形发生较大变化时,经单位申请,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政府人事(职改)部门进行个别调整。 第十章 附 则 第六十条 本方法由西双版纳州人事局负责说明。 第六十一条 本治理方法实施后,原西双版纳州人事劳动局一九九八年十一月三十日印发的《关于印发〈西双版纳州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治理暂行方法〉的通知》(西人劳发[1998]96号)同时废止。 第六十二条 本方法自二○○六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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