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生产安全环境事故报告、调查和处理程序 1 目的 为规范员工和外包工伤亡事故和环境污染事故的类别、等级划分、事故的报告、统计范围及伤亡事故调查处理的基本程序和方法,特制定本程序。 2 适用范围 本程序适用于集团各企业和分承包方工程队在生产过程中发生的员工伤亡事故、环境污染事故或经济损失事故的报告、调查和处理程序。 企业员工发生的交通事故参照执行。 3 引用标准 GB6721-86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 GB6441-86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 GB6442-86企业职工伤亡事故调查分析规则 国务院令第493号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4 定义 4.1 伤亡
2、事故:是指企业或外包工程单位员工在生产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急性中毒事故。 4.2 环境事故:是指企业在生产过程中发生的使环境受到污染,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植物、自然保护区受到破坏,人体健康受到危害,社会经济与人民财产受到损失,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突发性事件。 4.3 经济损失事故:是指在生产过程中造成的没有人员伤亡但造成国家财产损失的事故。 4.4 直接经济损失:是指因事故造成人员伤亡及善后处理支出的费用和毁坏财产的价值。 5 事故类别 5.1 物体打击; 5.2 车辆伤害; 5.3 机械伤害; 5.4 起重伤害; 5.5 触电; 5.6 淹溺; 5.7 灼烫; 5.8
3、 火灾; 5.9 高处坠落; 5.10 坍塌; 5.11 化学性爆炸; 5.12 锅炉压力容器爆炸; 5.13 物理性爆炸; 5.14 中毒和窒息; 5.15 船舶倾覆; 5.16 其它伤害; 5.17 水污染事故; 5.18 大气污染事故; 5.19 噪声与振动危害事故; 5.20 固体废物污染事故; 5.21 有毒化学品污染事故; 5.22 放射性污染事故。 6 事故伤害程度分类 按伤害程度分为死亡、重伤、轻伤。受伤程度划分标准: 6.1 凡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均作为重伤处理。 6.1.1 经医院诊断为残废或可能成为残废的; 6.1.2 人体要害部位严
4、重灼伤、烫伤或非要害部位灼伤、烫伤占全身面积三分之一以上的; 6.1.3 严重骨折(胸骨、肋骨、脊椎骨、锁骨、肩胛骨、腕骨、腿骨和脚骨等因受伤引起骨折经医治仍导致功能性损失的),严重脑震荡等; 6.1.4 眼部受伤较重,有失明可能的; 6.1.5 手部伤害 a. 大拇指轧断一节的; b. 食指、中指、无名指、小指任何一指轧断造成严重功能性损失的; c. 局部肌肉受伤甚剧、引起机能障碍,有不能自由伸曲可能的; 6.1.6 脚部伤害 a. 脚趾轧断三只以上的; c. 局部肌腱受伤较重、引起肌能障碍、有不能行走自如可能的; 6.1.7 内部伤害:内脏损伤、内出血或伤及腹膜经医治仍
5、造成功能障碍的等; 6.1.8 凡不在上述范围以内的伤害,经医院论查后认为受伤较重,可根据实际情况参考上述各点,由企业工伤鉴定委员会研究后,提出初步意见,报上级安全部门审查确定。 6.2 轻伤指负伤后休息四个工作日以上,构不成重伤的伤害。 6.3 微伤指负伤后休息四个工作日以下的(不含四个工作日),构不成轻伤的伤害。 7 事故等级划分 7.1 轻微事故(下列之一) 7.1.1 造成伤害轻微; 7.1.2 直接经济损失一次5万元以下。 7.2 一般事故(下列之一) 7.2.1 一次轻伤1至3人; 7.2.2 直接经济损失5万(含5万元)至50万元以下。 7.3 较严重事故
6、 7.3.1 一次轻伤3至10人(含3人); 7.3.2 重伤1至2人; 7.3.3 造成人员发生中毒症状的; 7.3.4 因环境污染引起厂群冲突的; 7.3.5 对环境造成一定危害的; 7.3.6 直接经济损失50万(含50万元)至100万元以下; 7.4 重大事故(下列之一) 7.4.1 一次轻伤11人以上(含11人); 7.4.2 重伤3至10人(含3人); 7.4.3 死亡1至2人; 7.4.4 人员发生明显中毒症状、辐射伤害或可能导致伤残后果的; 7.4.5 造成人群发生中毒症状的; 7.4.6 因环境污染使社会安定受到影响的; 7.4.7 对环境造成较大危
7、害的; 7.4.8 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含100万元)至500万元以下。 7.5 特大事故(下列之一) 7.5.1 一次重伤10人以上(含10人); 7.5.2 死亡3人以上(含3人); 7.5.3 人群发生明显中毒症状或辐射伤害的; 7.5.4 造成人员中毒死亡的; 7.5.5 使当地经济、社会的正常活动受到严重影响的; 7.5.6 对环境造成严重危害的; 7.5.7 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上。 8 事故统计范围 8.1 职工范围 8.1.1 集团所属企业在册职工。 8.1.2 集团所属企业以各种劳动形式招聘或雇用的合同工、轮换工、临时工、季节工
8、劳务工等。 8.2 非本企业人员范围 8.2.1 在集团所属企业中承包工程的分承包方施工队人员。 8.2.2 临时进入集团所属企业的人员,包括外协、实习、参观等人员。 8.3 事故范围 8.3.1 在生产区域、工作场所(含办公区域)从事生产劳动和工作过程中发生的伤亡事故、环境污染事故。 8.3.2 虽然不是在劳动工作岗位,但由于企业设备、设施不安全,劳动条件、作业环境不良而造成的伤亡事故。 8.3.3 虽不是在生产区域内,但是在执行领导交给的任务的工作时间和地点内发生的生产伤亡事故。 8.3.4 在生产过程中因有毒物质短期内大量侵入人体,使人员立即中断工作进行急救的中毒事故。
9、 8.3.5 造成重大、特大经济损失的事故。 8.4 直接经济损失统计范围 8.4.1 人身伤亡后所支出的费用 a. 医疗费用(含护理费用); b. 丧葬及抚恤费用; c. 补助及救济费用; d. 歇工工资。 8.4.2 善后处理费用 a. 处理事故的事务性费用; b. 现场抢救费用; c. 现场清理费用; d. 事故罚款和赔偿费用。 8.4.3 财产损失价值 a. 固定资产损失价值; b. 流动资产损失价值。 8.5 间接经济损失统计范围及直接、间接经济损失计算方法按GB6721计算。 9 事故报告 9.1 符合事故统计范围的伤亡事故、环境污染事故、经济损
10、失事故均应报告。 9.2 集团下属企业发生伤亡事故和环境污染事故,负伤人员或最先发现人员应立即报告,并逐级上报。对负伤休息满四个工作日以上的负伤事故或死亡事故,要填写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月报表。 9.2.1 一般以下事故在8小时内上报到所在企业安全主管部门。 9.2.2 较严重事故应在8小时内报集团安全环境监督部;重大事故、特大事故须在事故发生后立即口头报告集团安全环境监督部,最迟不超过1小时;集团安全环境监督部立即报集团总公司。 9.2.3 重大事故、特大事故须在事故发生后2小时内书面向集团安全环境监督部报事故基本情况,报告事故应包含以下内容: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及事故现场的基本情况,事
11、故的简要经过,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已经采取的措施,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9.2.4 重大事故、特大事故发生后企业应及时向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环保局、总工会和公安部门报告。 9.2.5 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应当按规定及时补报。 10 事故调查 10.1 凡发生的各类事故都应成立事故调查组。轻微事故,一般事故和较严重事故由各企业自己组织调查;重大事故、特大事故按国务院《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和集团总公司及企业所在省市政府规定执行,集团组织事故调查组参与调查。 10.2 事故调查组织 10.2.1 轻微事故、
12、一般事故和较严重事故的调查由各企业负责组织。 10.2.2 重大事故的调查由各企业会同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集团安全环境监督部参与调查。 10.2.3 特大事故的调查由集团会同上级有关部门组织。 10.2.4 事故调查组由各企业负责人或指定人组织生产、技术、设备、工会、监察、安全、人事等有关人员参加。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具有事故调查所需要的某一方面的专长。 10.3 事故调查组的职责 10.3.1 查明事故发生的原因、过程和人员伤亡、经济损失情况。 10.3.2 提出事故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的建议。 10.3.3 写出事故调查报告。 10.4 事故调查程序 10.4.1 现
13、场处理 a. 事故发生后,应根据情况启动应急预案,抢救受伤者,采取措施制止事故蔓延扩大。 b. 事故发生后,企业和现场人员应及时正确组织抢救并妥善保护事故现场以及相关证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事故现场、与事故有关的物体、痕迹、状态。 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等原因,需要移动事故现场物件的,应当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做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 10.4.2 物证搜集 a. 现场物证:破损部件、碎片、残留物、致害物位置等。 b. 在现场搜集到的所有物件均应贴上标签,注明地点、时间、管理者。 c. 所有物件应保持原样,不准冲洗探试。 10.4.3 事故事实材料的搜集
14、 a. 与事故鉴别、记录有关的材料 l 发生事故的单位、地点、时间; l 受伤者和肇事者的姓名、性别、年龄、文化程度、职业、技术等级、工龄、本工种工龄、伤害程度; l 受伤者和肇事者的技术状况,接受安全教育情况; l 事故当天,受伤者和肇事者开始工作时间、工作内容、作业程序、操作动作(或位置); l 受伤者和肇事者过去的事故记录。 b. 事故发生的有关事实 l 事故发生前设备、设施等的性能和质量状况; l 使用的材料,必要时进行物理性能或化学性能实验与分析; l 有关设计和工艺方面的技术文件、工作指令和规章制度方面的资料及执行情况; l 现场环境状况:照明、温度、湿度、
15、通风、声响、道路、工作状况以及工作环境中有毒、有害物质取样分析记录; l 个人防护措施状况:应注意它的有效性、质量、使用权用范围; l 事发前受伤者和肇事者的健康状况; l 其它可能与事故致因有关的细节或因素。 10.4.4 证人材料搜集 要尽快找被调查者搜集材料。对证人的口述材料,应认真考证其真实程度。 10.4.5 现场摄影 a. 显示残骸和受伤者原始形态的所有照片。 b. 可能被清除或被践踏的痕迹。如刹车痕迹、地面痕迹、火灾引起损害的照片等。 c. 事故现场全貌。 d. 利用摄影或录像,以提供较完善的信息内容。 10.5 事故现场勘察图 报告中的事故现场勘察图,应
16、包括了解事故情况所必须的信息,如事故现场示意图、流程图、受害者位置图等。 10.6 各类事故现场都必须经调查组同意后方可清理。重大、特大事故,须经调查单位及公安部门等勘察完毕并经同意后方可清理。 11 事故分析 事故分析应符合GB6442-86第三章规定。 12 事故处理 12.1 对事故责任者应按照责任大小给予处理。企业内部行政处分主要分为:开除、留用察看、降级、记大过、记过、警告、通报批评;另有罚款或行政处分并处罚款等。上述处理应按照审批权限,报企业安全生产委员会批准后执行。 12.2 企业内部处理工作应在10日内结案,特殊情况不得超过15日。事故处理结案后,应当公开宣布处理结
17、果,并书面报集团安全环境监督部备案。 12.3 企业安全环境监督部负责事故整改措施落实情况的督查,对不能按时完成的责任部门严肃处理。 13 事故归档材料 13.1 每起事故处理结案后,须有完整的事故档案。事故档案主要应包括以下事故资料,企业可根据事故的等级保存部分有价值的记录(其中带*标志的是必须记录): 13.1.1 员工或外包工伤亡事故登记表; 13.1.2 事故调查报告或政府职能部门关于员工死亡、重伤事故调查报告及批复; 13.1.3 现场调查记录、图纸、照片; 13.1.4 技术鉴定和试验报告; 13.1.5 物证、人证材料; 13.1.6 直接经济损失材料; 13.1.7 事故责任者的自述材料; 13.1.8 医疗部门对伤亡人员的诊断书; 13.1.9 发生事故时工艺条件、操作情况和设计资料; 13.1.10 事故处理决定和受处理人员的检查材料; 13.1.11 有关事故的通报、简报及文件; 13.1.12 参加调查组的人员姓名、职务、单位。 13.2 事故档案为永久性保存资料,应分级保存,报上级部门保存的,本单位也应存档。 本规定由安监部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