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mageVerifierCode 换一换
格式:DOC , 页数:2 ,大小:24KB ,
资源ID:11258418      下载积分:10 金币
快捷注册下载
登录下载
邮箱/手机:
温馨提示:
快捷下载时,用户名和密码都是您填写的邮箱或者手机号,方便查询和重复下载(系统自动生成)。 如填写123,账号就是123,密码也是123。
特别说明:
请自助下载,系统不会自动发送文件的哦; 如果您已付费,想二次下载,请登录后访问:我的下载记录
支付方式: 支付宝    微信支付   
验证码:   换一换

开通VIP
 

温馨提示:由于个人手机设置不同,如果发现不能下载,请复制以下地址【https://www.zixin.com.cn/docdown/11258418.html】到电脑端继续下载(重复下载【60天内】不扣币)。

已注册用户请登录:
账号:
密码:
验证码:   换一换
  忘记密码?
三方登录: 微信登录   QQ登录  

开通VIP折扣优惠下载文档

            查看会员权益                  [ 下载后找不到文档?]

填表反馈(24小时):  下载求助     关注领币    退款申请

开具发票请登录PC端进行申请

   平台协调中心        【在线客服】        免费申请共赢上传

权利声明

1、咨信平台为文档C2C交易模式,即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被用户下载,收益归上传人(含作者)所有;本站仅是提供信息存储空间和展示预览,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所展示的作品文档包括内容和图片全部来源于网络用户和作者上传投稿,我们不确定上传用户享有完全著作权,根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如果侵犯了您的版权、权益或隐私,请联系我们,核实后会尽快下架及时删除,并可随时和客服了解处理情况,尊重保护知识产权我们共同努力。
2、文档的总页数、文档格式和文档大小以系统显示为准(内容中显示的页数不一定正确),网站客服只以系统显示的页数、文件格式、文档大小作为仲裁依据,个别因单元格分列造成显示页码不一将协商解决,平台无法对文档的真实性、完整性、权威性、准确性、专业性及其观点立场做任何保证或承诺,下载前须认真查看,确认无误后再购买,务必慎重购买;若有违法违纪将进行移交司法处理,若涉侵权平台将进行基本处罚并下架。
3、本站所有内容均由用户上传,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已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虚拟产品一经售出概不退款(未进行购买下载可退充值款),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4、如你看到网页展示的文档有www.zixin.com.cn水印,是因预览和防盗链等技术需要对页面进行转换压缩成图而已,我们并不对上传的文档进行任何编辑或修改,文档下载后都不会有水印标识(原文档上传前个别存留的除外),下载后原文更清晰;试题试卷类文档,如果标题没有明确说明有答案则都视为没有答案,请知晓;PPT和DOC文档可被视为“模板”,允许上传人保留章节、目录结构的情况下删减部份的内容;PDF文档不管是原文档转换或图片扫描而得,本站不作要求视为允许,下载前可先查看【教您几个在下载文档中可以更好的避免被坑】。
5、本文档所展示的图片、画像、字体、音乐的版权可能需版权方额外授权,请谨慎使用;网站提供的党政主题相关内容(国旗、国徽、党徽--等)目的在于配合国家政策宣传,仅限个人学习分享使用,禁止用于任何广告和商用目的。
6、文档遇到问题,请及时联系平台进行协调解决,联系【微信客服】、【QQ客服】,若有其他问题请点击或扫码反馈【服务填表】;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版权申诉】”,意见反馈和侵权处理邮箱:1219186828@qq.com;也可以拔打客服电话:0574-28810668;投诉电话:18658249818。

注意事项

本文(法定抵押期限质疑.doc)为本站上传会员【仙人****88】主动上传,咨信网仅是提供信息存储空间和展示预览,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 若此文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咨信网(发送邮件至1219186828@qq.com、拔打电话4009-655-100或【 微信客服】、【 QQ客服】),核实后会尽快下架及时删除,并可随时和客服了解处理情况,尊重保护知识产权我们共同努力。
温馨提示:如果因为网速或其他原因下载失败请重新下载,重复下载【60天内】不扣币。 服务填表

法定抵押期限质疑.doc

1、百有论文网() 法定抵押期限质疑 百有免费在线资料库() 收集   担保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抵押权与其担保的债权同时存在,债权消灭,抵押权也消灭;最高法院据此作出解释。当事人约定的担保期限,对担保物权的存续不具有法律约束力。有关立法资料表明,作出上述规定的理由是:1.抵押权是物权,其内容只能法定,不允许约定。2.抵押权具有绝对的附从性,只要被担保的债权存在,抵押权就不消灭。   笔者以为,以物权法定主义的绝对性而否认抵押期限的可约定性的观点值得商榷。   一、与抵押合同的性质相违背   我国法学界对抵押合同的物权性抑或债权性曾经有过激烈的争论。通说认为抵押合同是双

2、方当事人设立抵押权的协议,属私法行为,为债权合同,只是抵押登记为物权的公示方式,具有公法性质,所以,抵押权的设立是当事人意思和国家意志合理统一的过程。基于抵押合同的债权性,学者普遍建议担保法第四十一条“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应修改为“抵押权自登记之日起生效”。既然抵押合同为债权合同,那么,法律应尽量尊重当事人的意志,当事人约定的合同内容不侵害社会公共利益和第三人利益时,国家不得强行干预。抵押合同当事人根据自身利益对抵押期限作出约定,通常不会侵害他人利益,与登记这一抵押权公示方式也不相冲突。因此,法律应当赋予约定抵押期限这一债权合同条款的法律效力。   二、分配抵押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不

3、符合目的性、正当性   我们知道,规制权利义务不应违反“权利可以放弃、义务必须履行”的法理。抵押权人有权抛弃抵押权的顺位,甚至抛弃抵押权本身,自然有权放弃抵押权的期限利益,与抵押人约定抵押权存续的期限即抵押期限。否认当事人约定的抵押期限的效力,既与权利可以放弃的法理相背,也与抵押权人可以抛弃权利顺位及权利本身不相称,使人感到法律有明显偏袒抵押权人之嫌。如果只承认抵押期限的法定性,那么,在抵押期限上将分配给抵押权人过多的利益,即只要主债权存在,抵押权就存在,这使抵押人负担过重的法律义务。此时,规定抵押人负担该义务因抵押权人放弃期限利益而明显缺乏目的性。而法律义务必须为法律权利而制定为通常之

4、法理。没有权利目的相对应的纯粹义务,既无实际意义,当然也就没有存在的必要。当事人约定的抵押期限届满,抵押权人未行使抵押权的,抵押权本应消失,如仍要求抵押人承担担保义务就表现为非合理性和非正当性,结果只能使抵押人产生厌法的心理和行为,丧失对法律的亲近感,抵押制度的目的将不能实现。   另外,否认约定抵押期限的效力的缺点还表现在对后顺位抵押权人和其他普通债权人的利益不加以关注上。由于约定的抵押期限无效,使得抵押权随主债权的时效中断而无限期的存在,后顺位的抵押权人只能就抵押物超出先顺位抵押债权部分受偿,普通债权人只能耐心等待先顺位的抵押权人行使权利。在后顺位抵押权和普通债权人的债权未能受偿,而

5、先顺位抵押权人长期不行使权利的情况下法律仍否认约定抵押期限的效力,固执地保护“权利的睡眠者”的利益,实质上是侵害了其他权利人的利益。   三、不利于抵押物的流转和价值的实现   依物权的存续有无期限分类,抵押权属于有期限物权。如否认约定抵押期限的效力,允许抵押权无限期的存在而不行使,不利于稳定社会经济秩序。因为抵押人在抵押权存续期间对抵押物的处分受到限制,抵押权人长期不行使权利将严重影响抵押人对抵押物的自由处分和有效利用,不利于发挥抵押物的效能。司法解释者显然也认识到担保法第五十二条的僵化,于是在担保法司法解释第十二条第二款作了立法性质的规定:担保物权所担保的债权的诉讼时效结束后,

6、担保权人在诉讼时效结束后的两年内行使担保物权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这一规定在一定程度上可以促使抵押权人及时行使权利,但仍然存在下列缺点:一是抵押期限仍然较长,仍不利于发挥抵押物的价值。依我国两年普通诉讼时效为例,抵押期限最短则为自主债权受到侵害之日起四年,在主债权诉讼时效连续中断的情形下,该期限还会不断延长;二是主债权的诉讼时效只要经主债务人同意履行就中断。因此,在第三人为抵押人时,主债务人为逃避责任极易与抵押权人串通,通过控制主债务诉讼时效的方式让抵押人担责;三是与此条第一款“当事人约定的担保期限对担保物权的存续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相矛盾。就抵押担保而言,当事人约定抵押期限的目的和法定抵押

7、期限的目的均是促使抵押权人及时行使权利,保证抵押物能正常流转得到利用。因此,二者是相补而不是相斥的关系。从抵押合同的债权性角度看,抵押期限首先应由当事人约定,只有当事人对该期限没有约定或该约定不能实现担保目的时才适用法定抵押期限。   据此,笔者认为,抵押期限实行法定主义有其合理性的方面,但采取“一刀切”的方法,坚持物权法定主义的绝对化只能导致抵押权的保守和僵化,使抵押制度缺乏应有的弹性和包容力,部分丧失制度价值。对当事人约定的抵押期限的效力应作具体分析,如约定的期限与主债务的履行期限相同或更短,则该约定因无法实现担保债权的目的而无效;约定的抵押期限长于债务履行期限,应赋予该期限的法律效力。在当事人约定的期限无效或未约定抵押期限时才适用法定抵押期限。

移动网页_全站_页脚广告1

关于我们      便捷服务       自信AI       AI导航        抽奖活动

©2010-2026 宁波自信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客服电话:0574-28810668  投诉电话:18658249818

gongan.png浙公网安备33021202000488号   

icp.png浙ICP备2021020529号-1  |  浙B2-20240490  

关注我们 :微信公众号    抖音    微博    LOFTER 

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