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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质安全型煤矿评审办法.docx

1、本质安全型煤矿评审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安全发展指导原则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加快本质安全型煤矿建设,引领煤炭企业走新型工业化道路,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质安全型煤矿是指全面符合国家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规程的规定,以追求人、机、环境、管理等要素优化匹配,实现人员无失误、设备无故障、系统无缺陷、管理无漏洞的奋斗目标,使安全隐患减少、安全事故得到有效控制,达到行为规范、装备先进、环境可靠、管理精细、安全领先的现代化煤矿。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生产经营的井工煤矿。   第二章 标 准

2、   第四条 本质安全型煤矿须达到以下标准:   一、员工素质   1.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考试合格,持证上岗率100%。其他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合格率100%。新工人上岗前签订至少为期一年的师徒合同。   2.采矿、安全、机电、地测等专业中高级职称管理和技术人员占在册员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5%,中高级技术工人占在册工人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   3.从业人员行为规范,按章指挥,遵章作业,遵守劳动纪律。   二、技术装备   1.采煤机械化程度达到95%及以上。   2.掘进装载机械化程度达到85%及以上。   3.无明令禁止使

3、用或者淘汰的工艺和设备。   4.主要生产系统机电设备、设施安全保护功能齐全,动作灵敏可靠,并且有故障监测功能。   5.大型固定在用设备完好率达到100%,全矿机电设备综合完好率达到95%,电气设备、器材失爆率为零。   6.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必须安装地面瓦斯抽采系统。且达到煤矿瓦斯抽采基本指标的规定要求。   7. 安全生产实现信息化管理,装设安全监测监控、井下作业人员管理和煤炭产量远程监测系统,运行正常。   三、作业环境   1.采煤、掘进、移架、喷浆等作业时,有害气体、风速、温度、噪声、粉尘等动态监测达到《煤矿安全规程》要求。   2.矿井提升、运输

4、通风、压风、防尘、排水、供电、供热、通讯等系统完善,符合设计规范要求。   3. 井下运送人员必须达到煤矿安全规程要求。主要平巷超过1.5km、斜巷垂深超过50m必须采用机械运送人员,并实现从井底车场到采区人员行走距离累计单程不超过1000m。   4. 建立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落实班组、区队、煤矿、集团公司四级隐患排查治理责任制。   5. 定期对煤矿及周边地理环境、自然灾害可能引发事故的因素进行安全评估,做好预警、预报,制定应急预案,并纳入地方防灾救灾、应急管理体系之中。   四、安全管理   1、贯彻落实《关于加强国有重点煤矿安全基础管理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煤矿〔

5、2006〕116号)规定的17项管理制度,并有执行情况记录。   2、建立和完善本质安全管理体系,实现以风险预控为核心的安全管理模式。   (1)建立和完善风险管理(危险源辨识、风险评估、风险控制)制度,并有执行情况记录。   (2)建立和完善管理对象(通风、瓦斯抽采和监测监控、防突、支护、防治水、防火、防爆、防尘、运输提升、供电、冲击地压和矿山救护等系统)管理标准,制定有效安全管理措施,并有执行情况记录。   (3)建立和完善从业人员安全行为规范(人员准入、人员行为准则、安全培训)和安全管理(自检互检、监督、检查、预警、责任追究、考评奖惩)制度,并有执行情况记录。   (

6、4)建立和完善组织保障管理制度(建立组织机构,制定监督检查、员工激励与约束、安全资金投入与使用等制度),并有执行情况记录。   (5)建立和完善先进的安全信息系统管理制度,做到安全管理实时跟踪问效,并有执行情况记录。   五、安全效果   1.煤矿考核年度内百万吨死亡率为零,前两个年度内无3人以上死亡事故、平均百万吨死亡率不超过0.2,千人负伤率在1以下,非人身伤亡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小于20万元/百万吨。   2.达到安全质量标准化煤矿一级标准。   3.原煤生产人员效率 矿(井)实际产量(万吨/年) 原煤生产人员效率(吨/工) ≥300 ≥15 ≥200—30

7、0 ≥12 ≥100—200 ≥10 ≥45—100 ≥8 (注:矿井开采难采煤层:较薄煤层(≤1.5m)或大倾角煤层(≥25°),考核原煤生产人员效率乘0.5系数;具有煤与瓦斯突出危险的矿井,考核原煤生产人员效率乘0.8系数。)   4.杜绝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生产。并有生产执行情况记录。   5.职业病人数同比下降,无职业病加重记录,无《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的职业病人员从事井下作业。   第三章 申报和评审程序   第五条 本质安全型煤矿建设实行达标考核制度,每年一次。   第六条 申报本质安全型煤矿的单位应按行政隶属关系,向省(区、市)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申报

8、由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牵头,会同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煤炭协会等共同组织考核。中央煤炭企业所属煤矿由中央煤炭企业负责考核。考核合格后,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复核。   第七条 通过评审的煤矿,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网站()予以公示,广泛征求意见。公示时间15天,公示期满后,经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同意,按照行政隶属关系,由各省(区、市)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和中央煤炭企业予以命名表彰。   第八条 煤炭企业应制定创建本质安全型煤矿的发展规划,并建立激励机制。对于在创建本质安全型煤矿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奖励,具体奖励办法自定。   第九条 申报煤矿必须如实申报,发现弄虚作假,除取消该矿当年申报资格外,三年内不得再次申报。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条 各省(区、市)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和中央煤炭企业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地区、本单位本质安全型煤矿考核办法,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备案后公布实施。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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