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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鼓区角山乡群益农机合作社章程.doc

1、 石鼓区角山乡群益农机合作社章程 18 2020年4月19日 文档仅供参考,不当之处,请联系改正。 石鼓区角山乡群益农机合作社 章 程 二O一一年度 石鼓区角山乡群益农机合作社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护成员的合法权益,增加成员收入,促进农机作业服务合作社的发展,扼制土地抛荒,确保粮食生产安全,提高土地复种指数和土地产出率,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作贡献。依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章程》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合作社

2、由角山乡农机管理站牵头,农业机械管理站是合作社的中枢机构,农业机械管理站负责人祝志勇同志是合作社的发起人和总策划者。 第三条 本合作社以服务成员、谋求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为宗旨。成员入社自愿,退社自由,地位平等,民主管理,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盈余主要按照成员出资比例、作业量或交易量(额)比例返还。 第四条 本社以从事农业生产和各类农机作业服务的农民为主体,主要业务内容是:组织机械进行农业生产作业和农产品加工,提供信息、技术、维修、培训、咨询等服务。  第五条 本社由成员出资、公积金积累、政府的扶持与支助、她人的捐赠以及合法取得的其它资产所形成的财产,各投入和引

3、进的成员(团体)享有占有、使用和处理的权利,并以上述财产对债务承担责任。 第六条 本社每年提取的公积金,按照成员的出资、作业量或交易量(额)依比例量化为每个成员所有的份额。政府的扶持与支助、她人捐赠所形成的财产另设立专户储存。本社为每个成员设立个人账户,主要记载该成员的出资额、量化为该成员的公积金份额以及该成员在本社的作业量或交易量(额)。本社成员以其个人账户内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为限,对本社承担责任。 第七条 本社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接受当地政府领导,接受石鼓区农机主管部门的技术指导和协调,组织实施国家支持的农业和农村经济建设项目;兴办与本社相关的经济实体,以本社全部资产承担责任。

4、 第二章 成 员 第八条 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从事机械化生产作业等生产经营,能够利用并接受本社提供的服务,承认并遵守本章程,履行本章程规定的入社手续,可申请成为本社成员。本社吸收从事与本社业务直接有关的企业、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为团体成员。 第九条 凡符合前款规定,向本社提交书面申请,并按章程规定向本社出资或带机入会,经本社理事会审核并讨论经过,即成为本社成员。 第十条 本社成员的权利: (一)参加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下同),并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按照章程规定对本社实行民主管理; (二)利用本社提供的各种经济、技术、信息服务和本社生产经营设施; (三)

5、利用本社购买物资和销售产品; (四)按照本章程规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决议分享本社盈余; (五)查阅本社章程、成员名册、成员(代表)大会记录、理事会会议决议、财务报告和会计账薄; (六)对本社的工作提出质询、批评和建议,进行监督; (七)建议召开临时成员(代表)大会; (八)自由提出退社声明,依照本章程规定退出本社。 第十一条 本社成员大会选举和表决,实行一人(户)一票制,成员各享有一票基本表决权。 出资额占本社成员出资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与本社作业量或业务交易量(额)百分之六十以上的成员,在本社重大财产处理、投资兴办经济实体、对外担保等生产经营活动中的重大事项决策方面,最多

6、享有三票的附加表决权。附加表决权总票数不得超过本社基本表决权总票数的百分之二十。附加表决权总票数应告知出席会议的成员。 第十二条 本社成员应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社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执行成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决议; (二)按章程规定向本社出资; (三)积极参加本社活动,支持理事会、履行的职责; (四)维护本社利益,爱护本社设施,保护本社财产; (五)接受本社技术指导,按照规定的质量标准从事生产和服务,履行签订的合同,发扬互助协作精神,共同发展本社生产; (六)不得从事损害本社成员共同利益的活动; (七)按规定承担亏损。 第十三条 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其

7、成员资格: (一)主动要求退社的; (二)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 (三)死亡的; (四)团体成员所属企业或组织破产解散的; (五)贪逸恶劳,见利忘义,不履行应尽的职责和不承担应尽的义务,在社内制造分裂和重大矛盾而被本社除名的。 第十四条 个人成员退出本社须在财务年度终了的三个月前向理事长或者理事会提出书面申请,团体成员退出本社须在财务年度终了的六个月前提出,经理事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讨论经过方可退出。其成员资格于该财务年度结束时终止。资格终止的成员须分摊资格终止前本社的亏损及债务。 成员资格终止的,在财务年度终了期和成员资格终止正式确立日的3月内,退还记载在该成员账户内的出资额

8、和公积金份额。如本社经营盈余,按照本章程规定向其返还其相应的盈余所得;如本社经营亏损,扣除其应分摊的亏损金额。 成员在其资格终止前与本社订立的业务合同应继续履行。 第十五条 成员死亡,其法定继承人符合法律及本章程规定条件的,在1.5个月内提出入社申请,经理事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讨论经过后办理入社手续,并继承被继承人与本社的债权和债务。否则,按照第十四条的规定办理退社手续。 第十六条 成员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及其债权、债务能够一并转让给本社成员,不得转让给非成员。 第十七条 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由理事会或成员(代表)大会讨论经过予以除名: (一)不履行成员义务,经教育无效的;

9、二)给本社名誉或者利益带来严重损害的; (三)成员共同议决的其它情形。 取消成员资格,在正常的情况下,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或成员(代表)出席,并有出席会议的半数以上的票数经过,方能生效,并按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办理退社手续。因前款第二项被除名的,须对本社作出相应赔偿。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十八条 本社设立成员(代表)大会、理事会。 第十九条 成员大会是本社的最高权力机构,由全体成员组成。召开成员大会有困难时,可召开成员代表大会,履行成员大会职权。每5名成员选举产生一名成员代表。成员代表大会能够履行成员大会职权。成员代表任期2年,能够连选连任。 第二十条 成员(代表)大会

10、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议、修改本社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理事会成员; (三)决定成员出资标准及增加或者减少出资; (四)审议批准本社的发展规划和年度业务经营计划; (五)审议批准年度财务预算和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年度盈余分配方案、亏损处理方案; (七)审议批准本社理事会提交的年度业务报告; (八)决定重大财产处理、对外投资、对外担保和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其它重大事项; (九)对有关本社的合并、分立、解散、清算和对外联合等作出决议; (十)决定聘用经营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的数量、资格、报酬和任期; (十一)听取理事长或者理事会关于成员变动情况

11、的报告; (十二)讨论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二十一条 本社每年至少于财务年度末召开一次成员(代表)大会。成员(代表)大会由理事会负责召集,召开成员(代表)大会,理事会须提前十五日向成员(代表)通报会议内容。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在二十日内召开临时成员(代表)大会。 (一)百分之三十以上的成员提议; (二)理事会提议。 第二十三条 成员(代表)大会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可召开。本社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成员因故不能到会,可书面委托其它成员代理。一名成员最多只能代理3名成员表决。 成员(代表)大会选举或者做出决议,须经本社成员表决权总数过半数经过;对修改本社章程,改

12、变成员出资标准,增加或者减少成员出资,合并、分立、解散、清算和对外联合等重大事项做出决议的,须经成员表决权总数三分之二以上的票数经过。成员代表大会的代表以其受成员书面委托的意见及表决权数,在成员代表大会上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是本社的执行机构,理事由成员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会由5名成员组成,设理事长一名,副理事长1名,理事3名。理事长和理事会任期3年,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组织召开成员(代表)大会,执行成员(代表)大会决议; (二)制定本社发展规划、年度生产经营计划、内部管理规章制度等,提交成员(代表)大会经过,并组织实施本社的各项工作任务

13、 (三)制定年度财务预决算、盈余分配和亏损弥补等方案,提交成员(代表)大会审议; (四)组织开展成员培训和各种协作活动; (五)管理本社的财务与财产,保障本社的财产安全; (六)决定成员入社、退社、继承、除名、奖励、处分等事项; (七)聘用或解聘本社经理、财务会计和其它工作人员; (八)履行成员(代表)大会授予的其它职责。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应严格遵守各种报告制度,定期向成员(代表)大会提出有关业务、财务等工作报告。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会议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对生产经营计划、人事和财务管理等重大事项集体讨论,并经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同意或控股权方仲裁拍板定案方可形成决定。

14、理事会由理事长主持,个别理事对拥有控股权方仲裁拍板或理事会多数成员表决同意的决议持有不同意见时,必须服从具有控股权方的拍板意见或多数成员认可的决议,不同的意见将记入会议记录备案。理事会开会须邀请经理列席,也能够根据需要邀请成员代表列席,列席者无表决权。 第二十八条 理事长为本社的法定代表人。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成员(代表)大会,召集并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签署本社成员出资证明; (三)签署聘任或者解聘本社经营管理负责人、财务会计和其它人员聘书; (四)组织实施成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决议,检查决议实施情况; (五)代表本社签订合同等。 第二十九条 本社经理由理事会

15、聘任或者解聘,对理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本社的生产经营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年度生产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定经营管理制度; (四)提请聘任或者解聘财务会计人员和其它经营管理人员; (五)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理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之外的其它工作人员。本社理事长或者理事能够兼任经理。 第三十条 本社的理事长、理事和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侵占、挪用或者私分本社资产; (二)违反章程规定或者未经成员(代表)大会同意,将本社资金借贷给她人或者以本社资产为她人提供担保; (三)接受她人与本社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四)从事损害本社经济利益

16、的其它活动。 (五)兼任业务性质相同的其它农民专业合作社(队)的理事长、理事、经理。理事长、理事和管理人员违反前款规定所得的收入,归本社所有;给本社造成损失的,须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章 业务范围 第三十一条 本社根据生产经营发展及成员的需要,以成员为主要对象,开展以下服务: (一)组织开展生产劳动合作和农机具规模作业、配套作业; (二)引进新技术、新机具、新品种,开展技术培训、技术交流活动,组织经济、技术协作,为成员提供技术指导和服务; (三)兴办成员生产经营所需要的维修、加工包装、储藏运输、贸易、交易市场等经济实体,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 (四)采购和供应成员所需的生产

17、资料和生活资料; (五)提高本社农机作业质量,加强农机安全生产,帮助做好农机维修保养工作,创立农机服务品牌; (六)承担国家、集体或个人委托的科研项目和有关业务。 第三十二条 经成员(代表)大会讨论经过,本社能够独资兴办或者与其它企业合资兴办与本社业务内容相关的加工、流通等经济实体。所获收益按本社的分配原则进行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社接受与本社业务有关的单位委托,办理代购代销等中介业务。 第三十四条 本社能够向政府有关部门申请或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组织实施有关农业项目建设。 第三十五条 经成员(代表)大会或理事会经过,参加社会公益捐赠,办理成员的文化、福利等事业,培养互助合

18、作精神。 第五章 财务管理 第三十六条 本社实行独立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严格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制度和会计制度核定生产经营和管理服务过程中的成本与费用。 第三十七条 本社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健全财务和会计制度,实行每季度第3个月的30日实行财务定期公开制度。 本社财会人员应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会计和出纳互不兼任。理事会成员及其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社的财会人员。 第三十八条 本社依据成员名册,为每个成员设立个人账户。成员与本社的所有业务交易,实名记载于各该成员的个人账户中,作为按作业量或者交易量(额)进行可分配盈余返还分配的依据

19、 第三十九条 利用本社提供服务的非成员与本社的所有业务交易,实行单独记账,分别核算。 第四十条 财务年度终了时,由理事会按照本章程规定,组织编制年度业务报告、盈余分配方案、亏损处理方案以及财务会计报告,经成员代表大会审核后,于成员大会召开的十五日前,置备于办公地点,供成员查阅并接受成员的质询。 第四十一条 本社资金来源包括以下几项: (一)成员出资; (二)本社每个财务年度从盈余中提取的公积金、公益金; (三)未分配收益; (四)金融机构贷款; (五)国家和政府的扶持补助资金; (六)她人捐赠款; (七)其它资金。 第四十二条 本社成员能够用货币出资,也能够用农机具等实

20、物、技术或其它财产作价出资。作价出资须由全体成员评估。作价出资与货币出资享有同等权利和承担相同义务。 每位成员出资额(除带机入会成员外)不得超过本社主要经济载体出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十,农机作业服务成员的出资额应当占本社出资总额的百分之五十以上。 经理事会审核,成员(代表)大会讨论经过,成员出资能够转让给本社其它成员。 第四十三条 本社成员认缴的出资额,须在2个月内缴清。 第四十四条 本社向成员颁发成员证书,并载明成员的出资额。颁发给成员的成员证书须同时加盖本社财务印章和理事长印鉴。 第四十五条 本社生产经营和管理过程中的费用开支范围严格执行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计入成本。费用开支范围

21、主要包括: (一)本社日常办公费; (二)发展本社生产经营事业所发生的经营性支出; (三)科研、咨询、培训、推广、维修保养和宣传教育等支出; (四)对特别困难成员的补助; (五)职工工资和福利费用; (六)本社福利事业支出; (七)成员和职工的物质奖励; (八)其它符合财会制度规定的支出。 第四十六条 扣除当年生产经营和管理服务成本后,年终盈余按下列项目提取: (一)公积金,从当年盈余中提取20%,用于扩大服务或弥补亏损; (二)公益金,从当年盈余中提取10%,用于文化、福利事业; (三)教育基金,从当年盈余中提取10%,用于成员培训; (四)风险基金,从当年盈余中提

22、取20%,用于成员生产经营遭受重大经济损失的补贴。 上列各项的提取比例和数额,由理事会提出方案,由成员(代表)大会讨论决定后实施。 第四十七条 本社接受国家项目开发、政府扶助和她人捐赠,均按照本章程规定的方法确定的金额入账,作为本社的资金(资产),按照规定用途和捐赠者意愿用于本社发展。在解散、破产清算时,国家开发项目的投资和政府扶持补助的资金形成的财产,不得作为可分配剩余资产分配给成员,处理办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接受她人捐赠,与捐赠者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法处理。 第四十八条 提取公积金、公益金、教育基金和风险基金后的可分配盈余,经成员(代表)大会决议,按照下列顺序分配: (一)

23、按成员对合作社的贡献量,包括作业服务量、业务交易量(额)和利用本社设施量比例向成员返还(依法不低于百分之六十,具体比例由成员(代表)大会讨论决定)。 (二)按前项规定返还后的剩余部分,以成员账户中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以及本社接受国家开发项目、政府扶持和她人捐赠形成的财产比值记入成员帐户、国家投入账户或捐赠账户中。 第四十九条 本社如有亏损,经成员(代表)大会讨论经过,用公积金弥补,不足部分也能够用来年度盈余弥补。因弥补亏损所减少的资金,成员(代表)大会应酌情规定补充的办法和期限。 本社的债务用公积金弥补,不足部分依照成员个人账户中记载的财产份额,按比例分担,但不能超过成员账户中记

24、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 第五十条 本社聘用职工计划及其工资标准,需经成员(代表)大会批准。所付工资及对模范成员和职工的物质奖励计入成本。 第五十一条 本社独资或与外单位联合兴办的经济实体,实行独立核算。本社作为产权单位行使监督权,享有收益权。 第五十二条 根据成员(代表)大会或者理事会决定,委托县或镇审计机构对本社财务进行年度审计,专项审计和换届、离任审计。 第六章 合并、分立、变更、解散和清算 第五十三条 本社与她社(社)合并,须经成员(代表)大会决议,自合并决议作出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合并后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续存或者新设的组织继承。 第五十四条 经成员(代表

25、大会决议分立时,本社的财产作相应分割,自分立决议作出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组织承担连带责任。可是,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五十五条 本社登记事项发生变更,应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手续,依法需要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手续的,同时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手续。 第五十六条 本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成员(代表)大会决定,报登记机关核准后解散: (一)本社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后不再继续生产经营; (二)因合并或分立需要解散; (三)因不可抗力因素致使本社无法继续经营;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撤销; 第五十七条 本社因前条第二项以外情形解散,在

26、解散情形发生之日起十五日内,由成员(代表)大会选出3至5人组成清算组接管本社,开始解散清算。逾期未能组成清算组时,成员、债权人能够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成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五十八条 清算组负责处理与清算有关未了结业务,清理本社的财产和债权、债务,制定清偿方案,并代表本社参与诉讼、仲裁或者其它法律程序。 第五十九条 清算组制定的清偿方案须报成员(代表)大会审议经过。本社共有资产优先支付清算费用后,按下列顺序清偿: (一)与成员已发生交易所欠款项; (二)所欠职员工资报酬及社会保险费用; (三)所欠税款; (四)所欠债务; (五)归还成员出资; (六)按成员(代表)大会决议分配剩余财产。 第六十条 本社清算完毕后,于15日内向成员公布清算情况,并向原登记机关申请注销。本社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 第七章 附 则 第六十一条 本章程由成员(代表)大会表决经过,全体设立人签字后生效。 第六十二条 修改本章程,须经理事会或者半数以上成员(代表)提出,理事会负责修订,成员(代表)大会讨论经过后实施。 第六十三条 本章程内容与法律法规不一致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修改。 第六十四条 本章程由本社理事会负责解释。 石鼓区角山乡群益农机合作社理事会 二OO九年四月八日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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