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特立尼达和多巴哥建筑物设计规范标准 45 2020年4月19日 文档仅供参考 概述 特立尼达和多巴哥标准局是根据标准法 82:03 节内容于 1974 年成立的法律实体。其作用主要是促进标准维护、提高在特立尼达和多巴哥使用和生产的产品的质量和性能,以确保工业效率、帮助工业发展、提高公众的福利、安全和健康。标准局不处理食品、药品、化妆品和农业产品的标准,这些标准由政府相应的部门来处理。各项标准都是在征求了相关方的意见并考虑了公众的评论后,按照相应程序制定。标准局拥有特立尼达和多巴哥标准标志。此标志用于识别在特立尼达和多巴哥使用和生产的高质量产品,
2、以及符合出口标准的产品。此标志根据标准规定发放。标准局拥有一个参考图书馆,其中包含多个海外标准组织的标准。这些标准可从标准局处参考或购买。另外,标准局还有一个实验室,能够对产品进行各种测试,并能提供惯常的质量保证服务,或调查与食品质量和安全有关的问题。根据质量控制程序,应对工业部门的相关人员进行相应培训。标准局是国际标准组织 (ISO)、泛美标准委员会 (COPANT) 和加勒比海共同市场标准委员会的成员。 标准局定期发布新闻简报,报告其最近的活动。 本标准发布后进行的修正 修正号 修正日期 更改的文字
3、 管道和排水系统规范委员会 成员 代表单位 C De Four 先生(主席) A De B 顾问 G Balthazar 先生 土木工程部 P Bynoe 先生 个人身份 F La Caille 先生 管道和用钢承包有限公司 H Charles 博士 国家许可卫生设施承包商 F Chu Cheong 先生 给排水管理局 E Ferguson 先生 给排水管理局 L Mark 先生 土木工程部 P Padmore 先生 卫生部 S Soopaya 先生 给排水管理局 F
4、 Teelucksingh 先生 工程顾问 W Thomas 先生 公共卫生工程主管 R Thon先生 土木工程部 G Warden 先生 CFTC 顾问 B Bonterre 先生(秘书) 特立尼达和多巴哥标准局 特立尼达和多巴哥标准 建筑物设计规范 特立尼达和多巴哥标准16 90 400 第 4 部分,1985 年 给排水系统 负责本特立尼达和多巴哥标准制定的委员会由下列人员组成: 建筑和土木工程分委员会 成员 代表单位 M Chin 博士 (主席) 西印度
5、大学工程系 I DC Imbert 博士 西印度大学工程系 S Baboolal 先生 中央招标委员会 K Braveboy 先生 个人身份 B N Singh 博士 特立尼达工程研究有限公司 H Charles 先生 国家许可卫生设施承包商 O Lashley 先生 国家许可卫生设施承包商 G E Chow 先生 个人身份 F Chu Cheong 先生 给排水管理局 H St George 先生 给排水管理局 D M Commissiong 先生 国家财产保险发展有限公司 C Raeburn 先生 国家财产保险发展有限公司 K Evelyn
6、先生 土木工程部 M D Gibbs 先生 港口管理局 E Phipps 先生 港口管理局 I McLeod 先生 国家住房管理局 I A Mohammed 先生 土木工程部(排水局) C Taylor 先生 土木工程部(排水局) G Murray 先生 土木工程部(建筑局) W Benjamin 先生 土木工程部(建筑局) M D Murrell 先生 特立尼达和多巴哥承包商协会 R Osborne 先生 西印度大学工程系 C Imbert 先生 西印度大学工程系 B Bonterre (秘书) 特立尼达和多巴哥标准局
7、 特立尼达和多巴哥标准16 90 400 第 4 部分,1985 年 目录 页码 0 前言 1 1.0 范围 2 2.0 定义 2 3.0 管理和批准 13 4.0 饮用水的供应、分配和保护 26 5.0 特殊装置 32 6.0 饮用水的供应和分配用材料 33 7.0 接头和连接件 35 8.0 沟渠用管道 36 0 前言 0.1 给排水系统法规是特立尼达和多巴哥
8、国家建筑法规的第 4 部分第 4 节。 0.2 这些要求的终稿由建筑和土木工程委员会和建筑设计施工法规规范委员会完成,得到标准委员会批准,并被特立尼达和多巴哥标准局宣布为标准。 0.3 标准全称为”特立尼达和多巴哥给排水系统法规”,在本文简称”法规”。 0.4 此标准参考了特立尼达和多巴哥给排水管理局发布的”特立尼达和多巴哥国家管道法规”。 0.5 标准局感谢以下人员在准备本法规(即,特立尼达和多巴哥国家建筑法规第 4 部分第 4 节)时,给予标准委员会的帮助和建议: (1) 特立尼达和多巴哥给排水管理局的代表; (2) 管道协会的代表; (3)
9、标准局国家建筑法规的顾问 George A Warden 先生( 得到英联邦技术合作基金 (CFTC) 的资助) 0.6 本标准应作为其它加勒比海国家制定其各自国家给排水系统法规时的参考,以使地区制造商、工程顾问和承包商不会遇到各国家要求的做法和材料不一致的问题。 1.0 范围 1.1 本标准的规定适用于本处定义的特立尼达和多巴哥的给排水系统,包括在安装、维修、扩展和更改下列设施时所采用的做法、材料和装置:(1)卫生设施;(2)排气系统;(3)建筑物内部或紧邻建筑物的公共或私人供水系统。 本标准还适用于在安装、维修、扩展或更改任何房屋(及其地基)与公共处理设施或其它终端相连
10、处的排水系统时采用的做法和材料。 2.0 定义 2.1 本规定中使用的术语的定义如下: 2.1.1 检修盖指管道或管件上可移动的盖子,以便能进入管道工程内部,对其进行检验、测试和清洗。 2.1.2 空气间隙指管件承口或管道口与受水器之间的垂直距离。 2.1.3 防洪闸指安装在室内底层排水管道或室外排水管道上的阀门,防止污水流回建筑物。 2.1.4雨水排水口指收集空地表面水的地漏。 2.1.5 管理机构指给排水管理局。 2.1.6 回流指:(1)来自公共饮用水供应系统以外水源的水;或(2)任何固体、液体和气体物质流体或它们之间的任意组合,进入饮用水分配系统,导致饮用水不可用
11、 2.1.7 回流阻止器指安装在给水管道以防止回流的装置。 2.1.8 背部排气管(参见 2.1.78 条 – 排气管) 2.1.9 支管指从水分配关或主粪便管或污水管延至一个或多个卫生器具的管道,或者指将一个或多个排气管与主立管或立管排气管相连的管件。 2.1.10排水支管层距指粪便立管或污水立管(与建筑物楼层的支管相连)的长度,不小于楼层的高度。 2.1.11 排气支管(参见 2.1.78 条 – 排气管) 2.1.12 室内底层排水管道指位置较低的水平管道部分,它接收建筑物内粪便管、污水管和其它卫生排水管道的排放物,并将这些排放物运送至室外排水管道(约在建筑物墙外一米处开始
12、)。 2.1.13 室外排水管道指排水系统的一部分(约在建筑物墙外一米处开始),它将室内底层排水管道与街道排水系统或污水处理地点相连。 2.1.14 地下室排水管道指排水系统的一部分,它不能靠重力将污水运送至室外排水管道。 2.1.15 建筑物水封指安装在建筑物内的水封,防止空气在室内和室外排水管道之间流动。 2.1.16 建筑物排气管(参见 2.1.78 条 – 排气管) 2.1.17 清扫口指安装在管道上的带有可移动盖子的装置,以便能够将管道清扫设备放入管道。 2.1.18 法规指本标准以及任何修正。 2.1.19 污水收集管,是一种普通管道,不是街道污水管。它收集来自一个或
13、多个房屋(及其地基)的污水,并将污水运送至街道污水管。同时,还指其所有设备和附件。 2.1.20 连续排气管(参见 2.1.78 – 排气管) 2.1.21 存水弯堰口指存水弯出口内部底层表面的最高部分。 2.1.22 死水端指排水管道在封盖或其它封闭装置结束的部分。 2.1.23 展开长度指管道和管件中心线的长度。 2.1.24 排水系统指房屋(及其地基)中运输污水、工业废水或其它液体物质至污水处理地点的管道,但不包括以下设施:(1)主污水管;(2)私人或公共污水处理厂。 2.1.25 双排气管(参见 2.1.78 – 排气管) 2.1.26 最小横断面积指任何水龙头、管件或管
14、道排水口的内部横断面积。 2.1.27 第一,当用于同水平支管相连的装置时,指与污水立管或粪便立管最近的部分。 2.1.28 卫生器具指受水器,包括浮动排气管,它接收水、液体、水生废物或污水,并将它们排放至排水系统。 2.1.29 卫生器具排水管指从装置的存水弯连接至粪便管或污水管的排水管。 2.1.30 卫生器具供应管指连接至装置的水供应管。 2.1.31 卫生器具当量指一种设计系数。卫生器具对排水管道的水力负荷可表示为该系数的倍数。设备的额定排放能力取决于其速率、排放时间和所选服务的标准。 2.1.32 溢水线,当用于卫生器具时,指水开始从卫生器具溢出时的水平。 2.1.33
15、 溢水线边缘指卫生器具的顶部边沿。 2.1.34 楼层指建筑物内同一水平线上的一个或多个房间。 2.1.35 地漏指收集建筑物内水的排水管。 2.1.36 冲洗式虹吸指一种靠虹吸作用启动的手动或自动装置。 2.1.37 冲洗阀指位于水池底部的一种装置,用于冲洗马桶或类似卫生器具。 2.1.38 坡度,当用于管道时,指其与水平线的倾斜度。 2.1.39 隔油器指防止油体进入排水管道的装置。 2.1.40 水平指与水平线的角度不超过 45 度。 2.1.41 水平支管指污水管的一部分,它是水平的,且用于排放来自多个卫生器具的污水。 2.1.42 间接污水指不是直接排放到排水系统的
16、污水。 2.1.43 间接污水管指不是直接与排水管相连,但经过存水弯装置将水排放到其中的污水管。 2.1.44 单独排气管(参见 2.1.78 条 – 排气管) 2.1.45 工业废水指在工厂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无用液体,但不含人粪尿。 2.1.46 前,当用于水平支管与卫生器具的连接点时,指排放的方向。 2.1.47 拦截器指从普通污水中分离并保留有害物质的装置,同时能够使正常的污水或液体废物靠重力排放到污水处理终端。 2.1.48 最后,当用于水平支管时,指它与污水立管或粪便立管的最远距离。 2.1.49 负荷系数指完全连接卫生器具的额定流量比例,可在排水系统的任何部位检验到。它
17、取决于检验点类型、检验点前面的总流量和同时使用时的可能系数。 2.1.50 环形排气管(参见 2.1.78 条 – 排气管) 2.1.51 主排气管(参见 2.1.78 条 – 排气管) 2.1.52 出入孔指一种地下结构,带有可移动的盖子,以便进入其内部进行检查和清洗工作等。 2.1.53 多单元建筑物指能够为多个家庭提供住宅的建筑物。 2.1.54 乙字管,当用于管道时,指管道、管道的弯曲部分或两者,它们突然将管道的一部分改变立起,然后再接着与管道的其它部分平行。 2.1.55 管道检查员指给排水局任命的执行本法规的人。 2.1.56 管道系统指排水管、管道、卫生器具和其它附
18、属设备(包括排气设备)的安排,以运输水、污水或其它液体废物至建筑物或其附属房屋(包括地基),或从相关建筑物或其附属房屋(包括地基)运输水、污水或其它液体废物。但此系统并不指对建筑物以外的管道系统的安排。 2.1.57 饮用水指能供人类消费并能满足卫生管理部门要求的水。 2.1.58 饮用水系统指运输饮用水的管道系统。 2.1.59 私人污水处理系统指私人拥有和操作的污水处理系统,并得到相关机构的批准。 2.1.60 公共建筑物指公众有权进入的建筑物。 2.1.61 减压排气管(参见 2.1.78 条 – 排气管) 2.1.62 边缘指卫生器具的开放边沿。 2.1.63 立管指垂
19、直延伸一层或多层楼高的水供应管,将水运输到支管和卫生器具。 2.1.64 管座指一种定制的管件,其形状可适应污水管或排水管的孔槽,起到连接作用。 2.1.65 卫生单元指接收体内废物的卫生器具,例如马桶、坐浴盆、污水池、小便池等。 2.1.66 分割器(参见 2.1.47 条 – 拦截器) 2.1.67 污水指含有动物、蔬菜、矿物质等的液体废物,还包括来自家庭、商业单位或工厂的废水。 2.1.68 污水系统包括:(1)排水管;(2)主污水管;(3)私人或公共污水处理厂和水泵站。 2.1.69 粪便管指马桶和室内污水管之间的连接管。 2.1.70 溢水接管指马桶、小便池或入口与马桶
20、陶瓷盆之间的螺纹出口连接管。 2.1.71 污水立管指污水管系统或排气管系统垂直主要管道。 2.1.72 地下室排水管道指室内底层排水管道和室外排水管道下方的排水管道。 2.1.73 集水井指不透水的池子或坑:(1)接收来自地下室排水管道的水;(2)其中的水在水泵的作用下流至排水管道。 2.1.74 存水弯指一种管件或设备零件,它能存住水或液体,以防止浊气经过。 2.1.75 存水弯底指存水弯内部表面位置最低的部分。 2.1.76 存水弯水封指存水弯堰口和底之间的深度。 2.1.77 存水弯支管指一种服务水槽。 2.1.78 排气管 2.1.78.1 背部排气管指为存水弯、粪
21、便管或污水管排气的管,将自己的背部与主排气管相连。相连的位置高于这些管道所服务的卫生器具。 2.1.78.2 排气支管指将一个或多个单独排气管与主排气管或排气立管相连的排气管。 2.1.78.3 循环排气管指服务于两个或以上存水弯,并从离排气立管最远的卫生器具前面的水平支管的某点延长至主排气管的支排气管。 2.1.78.4 普通排气管指连接至两个或多个卫生器具排水管或污水管的排气管,同时也是每个卫生器具的排气管。 2.1.78.5 连续排气管指污水关键连接点上方的垂直污水管的连续。 2.1.78.6 单独排气管(参见背部排气管) 2.1.78.7 环式排气管是一种循环排气管。可是
22、与循环排气管不同的是,当排气管折回到卫生器具的流动线上时,它与立管排气管连接,而不是重新与干管连接。 2.1.78.8 干管指一种垂直的排气管,用于提供气体流动通道或形成排水系统。 2.1.78.9 减压排气管是排气管的一种,它在粪便立管和最近的卫生器具的结合点同水平污水管或粪便管相连。同时将最高卫生器具的流动线放到干管或立管之上。 2.1.78.10 粪便立管指连接至立管的最高水平排水管上方的垂直粪便管的延伸管。 2.1.78.11 立管排气管指连接至立管的最高水平排水管上方的粪便管或污水管的延伸管,用于立管的排气。 2.1.78.12 排气管指为管道系统提供空气流动的管,以排出浊
23、气并防止存水弯道水封受到虹吸和回流压力。 2.1.78.13 排气管系统指对一个或多个排气管的安排。 2.1.78.14 污水立管排气管指连接至立管的最高水平排水管上方的污水立管的延伸管。 2.1.78.15 湿排气管指作为排气管的粪便管或污水管。 2.1.78.16 轭型排气管指从粪便管或污水管向上连接至立管排气管的管,目的是为了防止这些立管排气管中的气压更改。 2.1.79 垂直指与垂线的角度不超过 45 度。 2.1.80 污水管指从卫生器具以外的装置接收排水的管,而且能够将污水运输至室内底层排水管、粪便立管或私人污水处理系统。 2.1.81 水分配管,当用于房屋(包括地基
24、)时,指将水从给水管运送至装置或出水口的管,包括控制阀和管件,但不包括水供应商拥有的水表、控制阀或其它装置。 2.1.82 水干管指向公众提供饮用水的主干管。 2.1.83 出水口,当用于给水管时,指使水流到以下装置的开口:(1)水龙头;(2)锅炉或暖气系统;(3)水操作设施,或者不属于水分配系统的设备;(4)气压,除非流进开放的池子,成为水供应系统的一部分。 2.1.84 水封指存水弯中的水,目的是阻止空气经过存水弯。 2.1.85 水供应系统,当用于建筑物时,指给水管、水分配管和所有的连接管、管件、控制阀和靠近建筑物的装置。 2.1.86 给水管是一种带有必要控制装置的管,从水干
25、管或其它供应源延伸至所服务的建筑物。 2.1.87 废水单元指仅用于清洗目的的受水器,例如浴盆、洗面盆和污水池。 2.1.88 管道(或管件)的大小。除非另有说明,否则,管道(或管件)的大小指管道(或管件)在行业中通用的大小。 3.0 管理和批准 3.1 批准实施卫生管道工程 (1)除了在 3.1 (c) 条规定的情况之外,污水管不得连接任何东西。在得到给排水管理局批准之前,不得对管道系统进行建造、替代、重建、更改、扩展或断开连接等施工。 (2)给排水局只能给予符合要求的人相应的批准。 (3)只要不更改装置的管道,只是维修水龙头或阀门的工作区、清除堵塞、维修泄露处或替换有缺
26、陷的水龙头或阀门,就不需要得到给排水局的批准。 3.1.1 许可卫生设施施工方应根据给排水管理局的规定,向管理局申请批准,以实施管道工程。 3.1.2 批准有效期。批准有效期自批准日起 12 个月,或者给排水管理局规定的时间。 3.1.3 施工图和规范。申请批准时,应提供一式三份的工程规范、摘要和计划、向视图和等角图。向视图和等角图的比例尺不应小于 1:100,且应清晰地显示出所有相关管件、装置和附属设备的大小、类型和位置。得到批准后,非经给排水管理局允许,不得对提交的计划和工程描述进行更改。 3.3 责任。虽然给排水管理局盖章批准了施工工程的计划和规范,但许可施工方仍有责任严格按照本
27、法规施工。 3.4 标准应用。所有的管道安装,包括更改和添加管道,都应遵守本标准的要求。 3.4.1 米制度量衡单位。本标准中所有管件的测量单位、管件的维度或其它测量值都采用米制(国际单位制)单位。对于采用米制单位管道和管件的现有建筑物和安装设施的更改,应采用相同米制单位大小的管道和管件,除非给排水管理局要求使用其它单位制。 3.5 施工工艺 3.5.1 所有管道系统的安装都应熟练进行,且符合本标准的要求。所有的工程都要经过给排水管理局的检验、测试和批准。 3.5.2 所有饮用水管道、污水管和排水管应放置在专为它们建造的导管或空心墙中。或者可将它们固定到墙或支柱的表面。可是,在
28、建筑物的结构墙完成后,不得切割这些管槽。 3.6 现有建筑物。如要更改或延长现有建筑物的管道系统,使其符合本法规的要求,应参照 3.2 条的说明(即,应将施工图和规范提交给给排水管理局),而且现有建筑物和新工程都要经给排水管理局检验、测试和批准。 3.7 污水系统的连接。建筑物中的管道装置应与公共或私人污水处理系统相连接。 3.8 粪便管及废水管 3.8.1 若要更改水平粪便管或废水管的方向,应使用 Y 型弯头、T 型弯头、Y 型弯头和 T 型弯头,或使用经给排水管理局书面批准的检查井。 3.8.2 较短的直角弯管和卫生 T 型弯头,可用于改变从水平到垂直(而非垂直到水平)的
29、流动方向。 3.8.3 若房屋排水管的转向幅度超过 45 度,则应安装清扫口。 3.8.4 排气管和输水管 — 若更改排气管和水分配管的方向,应采用适当的 Y 型弯头、T 型弯头、四通管或弯管。 3.9 禁用管件和连接件 3.9.1 带有两承口的双 T 管件不应用于粪便管及废水管。 3.9.2 禁止对房屋排水管、粪便管或排气管钻孔、加工或焊接;禁止在上述管件中使用管座节,除非这些管件是 PVC 管件。 3.9.3 管件、连接件和接头应符合给排水管理局批准的设计,且其安装后,管道中液体流动速度的减少幅度应该小于 10%。 3.9.4 任何水平管上都不应使用不带检修盖的双 Y
30、 管件。 3.9.5 与浴盆或其它装置连接的废水管不应使用 200 mm 以下的抽水马桶弯头。 3.9.6 嵌缝铸铁管件只能用于废水管。 3.10 死水端 3.10.1 死水端的倾斜度应该使其不会积水。 3.10.2 对于排水管和排气管上所有未连接的孔口(不包括暴露在空气中的孔口),应该用气密式盖将其封住。 3.11 支撑件和吊架(用于支持垂直管道) 3.11.1 应用挂钩、锚链夹和给排水管理局批准的其它部件,支撑和固定垂直管道。 3.11.2 根据 3.11.3、3.11.4、3.11.5 和 3.11.6 条的要求,固件的分布距离应该在 2 米以上。 3.11.3 管道
31、出现支管的地方,支撑件的分布距离应足够小,以使管道在满载时也不会歪斜。 3.11.4 铸铁粪便管支撑件的分布距离不应小于 2 米。 3.11.5 对于直径大于 45 毫米的铜管,其支撑件的分布距离应该为 2 米,对于直径小于 45 毫米的,其支撑件的分布距离不应超过 1.2 米。 3.11.6 铅管支撑件的分布距离不应超过 1.2 米。 3.11.7 硬质塑料管支撑件的分布距离不应超过 1.2 米。 3.12 支撑件和吊架(用于支持水平管道) 3.12.1 根据 3.13 的要求,所有水平管道的支撑件间距应符合表 1 的要求,或3.12.1.1、3.12.1.2、3.12.1
32、3 或3.12.1.4 中关于各种类型的管道的要求,以防止水平管道在满载时下垂。 3.12.1.1 水平方向的铸铁管道,其每个管座上应该又至少一个支撑件。 3.12.1.2 对于铅管,应在其整个长度上提供支撑件。 3.12.1.3 铜管支撑件的分布间隔如表 1 所示。 3.12.1.4 对于水平方向上的硬质塑料管,每个支撑件之间的最小距离如表 2 所示。 3.13 支撑管道的吊件 3.13.1 如果管道的长度达到 1.1 米,能够使用带钩吊件。 3.13.2 环式吊件可用于任何大小的管道。 3.13.3 使用吊件的地方,吊件应为金属制,且其设计和强度应该能够支持满载时的管道,
33、并能够牢固的连接到建筑物上。 表 1 (3.12 条) 水平安装间距 – 小型量规铜管 外部直径(毫米) 15,18 22,28 35,42 34,76 108,133,159 间距(米) 1.0 2.0 2.5 3.0 3.5 表 2 (3.12.1.4 条) 推荐的悬浮水平 PVC 管的支撑件间距 (1) PVC 给水管 名义管道大小(毫米) 20,25 32 40,50,63 90 110 160 支撑件间距(米) 0.76 0.91 1.37 1.52 2.3 4.1 (2) PVC 污水管
34、 名义管道大小(毫米) 110 160 支撑件间距(米) 2.3 3.0 3.13.4 无论何种类型的吊件,当其连接至石头、砖头、水泥、混凝土或其它类似材料时,应该经过将金属制或其它扩展型的插头插到材料中,进行连接。 3.13.5 任何类型的支撑黄铜管的吊件,其材料应该时黄铜制。可是,如果使用不同材料的吊件,应使用经批准的非导体材料使吊件绝缘,以防止管道和吊件之间产生电触作用。 3.14 对排水管的支持 3.14.1 位于不稳定土壤上的排水管和污水管,应有混凝土的支撑。混凝土应符合特立尼达和多巴哥的相关标准,如果没有该标准,应符合其它经批准的标准。 3.14.2
35、 使用的混凝土层,其厚度不应少于 100 毫米,且应比管道的名义直径宽 150 毫米。 3.14.3 使用的地桩,其与管道相接点处的横断面面积应大于 650 平方厘米,并应向下延伸至牢固的地基。 3.14.4 当污水管或排水管放置在连续混凝土基座(3.14.1 的要求)上时,应在基座和管道之间加上最小 100 毫米厚的减震垫(用可接受的垫底材料)。污水管或排水管的方向和角度要合适,且在其整个长度上都应有支撑件。 3.15 检验和测试 3.15.1 检验和测试通知。工程即将完工时,管道施工方应通知相应的管理部门准备进行检验和测试。给排水管理局应监督所有的检验和测试。 3.15.1
36、1 所有新的管道工程,以及受到新工程影响的现有管道系统的部分,或者进行了更改的部分, 都应经相关部门的检验、测试和批准。 3.15.2 现有的管道工程 3.15.2.1 给排水管理局可随时对任何建筑物现有的管道系统进行检验和测试。 3.15.2.2 如果发现现有管道系统的任何部分可能危害民众的身体健康,那么健康部门的医疗官员可经过书面命令的方式,要求该系统的所有人进行必要的更改或替换。 3.15.2.3 如果有理由认为建筑物的管道系统变得有缺陷,那么给排水管理局应对该系统进行测试和检验。 3.15.3 重新测试。如果经给排水管理局测试,结果不符合要求,那么管道系统的所有人、代理人或
37、施工方应进行必要的更改,并重新申请对管道系统进行测试和检验。 3.15.4 测试— 进行测试时,应有给排水管理局的代表在场。 3.15.5 违反规定--- 有关违反规定的通知需要必须写成书面材料,并由挂号寄出, 或由管理局送至房屋(包括地基)所有者或代理人和卫生设施施工方。 3.15.6 测试时所需劳动力。测试或检验所需的设备、材料和劳动力都必须由负责工程的卫生设施施工方提供。 3.15.7 工程的掩埋。所有的给水和排水系统和相关的部分都要在掩埋之前得到检验并批准。 若未经检验或批准就掩埋的,要在管理局的指示下,重新挖出进行测试。 3.15.
38、8 若管理局要求,每一个排水管道都必须得到测试。测试的方法是:使用材质坚硬、重量达到能够防止漂浮的小球经过排水管道。 小球的尺寸要求是:对于 75 毫米或以上的管道, 小球尺寸为 50 毫米,对于 75 毫米以下的管道,小球的尺寸为 25 毫米。 3.15.8.1 所有的要被掩埋的粗制工程或管道都需要用水来测试。 卫生器具安装完毕之后,还要根据法规对整个系统进行进一步的烟雾、空气、水和化学方面的测试。能够对给排水系统的整体测试,也可对各个部分进行测试。 3.15.9 对整个系统进行水测试时,除了最高高于屋顶的孔口,所有的孔口都要用测试的塞子或螺丝帽紧紧的塞住。系统里注入的水要达到溢出屋顶的
39、程度。 3.15.9.1 若对各个部分进行测试,除了这个部分的最高处的孔口,每一个测试的孔口都要先紧紧的塞住。每一部分都需要注入水,而且测试的水位不得少于3米高。对于相继部分的测试,至少要从高于前一部分的1.5米处重新测试。 3.15.9.2 测试之前,注入的水必须要在系统里保持至少15分钟;系统要在各点保持平稳不晃。 3.15.10 烟雾测试首先要将存水弯出注入水,然后将烟雾机制造的刺鼻、浓厚的烟雾导入整个系统里。烟雾出现在屋面立管孔口处时,关掉烟雾机,此时应产生压力相当于25毫米的水柱,且要保持至少15分钟的时间。 3.15.11 最后测试的排水系统和排气系统能够采用烟雾测试或化学
40、测试。采用烟雾测试时,先要把存水弯处注入水,然后将一个或多个烟雾机制造的刺鼻、浓厚的烟雾导入整个系统里。烟雾出现在屋面立管孔口处时,关掉烟雾机,此时应产生压力相当于25毫米的水柱,在检验开始之前,水柱需要保持至少15分钟的时间。采用化学测试时,对每一条管道使用60毫升的薄荷油或其它允许使用的化学物质。 3.15.12 卫生器具已经安装并连接完毕之后,系统能够进行再一次的空气烟雾测试,产生至少25毫米水柱的压力。 3.15.13 管理局可采用任一一种或所有上面提到的测试,也可采用管理局认为是必须的任何其它的测试。 3.15.4 室外污水管道的测试。室外污水管道也要得到管理局的测试。测试包括
41、堵住与公共污水管道相连接的室外污水管道的末端,然后将建筑物的污水管道注入水,产生至少1.6米的水压。若管理局要求,也可用流量测试代替以上测试方法。 3.15.15 测试给水系统 3.15.15.1管道检查员要监督整个给水系统的测试。测试步骤如下: (a) 所有管道与管件必须有正确的支撑件和锚件。 (b) 关闭尾阀。测试持续的时间里,中间的控制阀门只要转到”开” 处。 对系统的各个部分进行测试是,末尾处应当使用合适的装置。 (c)所有管道都要进行适当的冲洗和排水。 (d)当将系统的所有气体排出时,需要缓慢注入水流,最好流速在每秒0.3米。 (e) 要求测试的压力达到每平
42、方米900KN,此时能够将泵连接到管道上进行测试。 (f) 测试的压力要持续至少要求2个小时,但不多于24个小时。在此期间,系统、爆裂的管道、配件、器具、阀门和水龙头都要做渗漏测试。有缺陷的的部件要求修补或更换。 (g) 系统要与测试泵体隔离一个小时的时间,若不需要无多余的水来保持测试的压力每平方达到900KN,此时能够认为测试成功。 (h)经过测试发现的任何缺陷都要得到纠正,同时需要进一步测试直至获得满意的结果。 (i) 测试时只能采用饮用水。 3.15.15.2 若整个系统和各个部分在大于1小时的时间内都能承受前面3.13.15.1所描述的压力,检查员在经过计量测试之后,能够看
43、到除排水口之外,所有的管道、连接处、装置都没有水渗漏或渗出。 3.15.15.3 用于测试的水必须来自饮用水源。 3.15.15.4 有以下情况,不得进行测试或检验: (a) 修理或更换任何装置、龙头和阀门; (b) 修补渗漏处; (c) 清除排水管道或污水管道堵塞物。 3.15.16 批准/竣工证书。在卫生管道系统竣工并经过测试后,给排水管理局应授予施工方批准/竣工证书。 4.0 饮用水的供应、分配和保护 4.1 总则 4.1.1 饮用水系统不得安装有任何连接件,以防任何异物或非饮用水进入饮用水系统。 4.1.2 不
44、得干扰饮用水系统,以免导致饮用水不可用。 4.1.3 非用于饮用水分配目的的管件,不得安装在饮用水系统。 4.1.4 饮用水系统应与非饮用水系统严格分开。 4.1.5 安装非饮用水或废水管件的地方,应能确保不会污染:饮用水池或食品处理设备。 4.1.6 禁止将废水喷射器的任何部分连接至饮用水系统。 4.1.7 连接至饮用水系统的任何井、泵、过滤器、沉淀器、设备和装置,应具有盖、墙、盖梁、套管,以防止地下水、地表水或其它污染源进入饮用水系统。 4.1.8 没有完全封住的饮用水供水池,应拥有紧合封盖(该要求在标准中已规定)。 4.2 回流 4.2.1 水分配系统应防止回流。每
45、个出水口都应防止回流,推荐的方法为:使出水口端与如水池的溢流边缘的垂直距离达到”最小”的空气间隙(参见 4.3 和 4.4 条) 4.3 防止回流。对于将饮用水运送到某固定装置的阀门、水落管或分配管,其孔口与固定装置溢流边缘的垂直距离不应小于 4.3.2 条规定的最小空气间隙。 4.3.1 如果离墙最近的孔口(1)离墙的距离大于孔口有效开口直径的 3 倍;(2)离 2 个交叉墙之一最近的距离大于孔口有效开口直径的 4 倍,那么最小的空气间隙不应小于 表 3 所示数字。 * 注:在 4.3.1 条,”墙”的意思包括任何房间和建筑物的墙,或者有管道经过的房间中任何装置、管件和结构的表面。
46、 表 3 (第 4.3.1 节) 最小空气间隙 喷口直径(毫米) 最小空气间隙(毫米) 15 30 20 40 25 50 4.3.2 喷口距墙最近的点位于: (a) 等于或小于喷口有效开口直径与墙间距的三倍处;或 (b) 等于或小于喷口有效开口直径与各相交墙间距的四倍处 最小空气间隙不得低于表四所列要求。 表 4 (第 4.3.2 节) 最小空气间隙 喷口直径(毫米) 最小空气间隙(毫米) 15 45 20 60 25 75 4.3.3 若供水系统未采用回路装置,建
47、筑物内则不得安装浴盆。另外,回路装置须位于浴盆接口上方两米以上位置,以防地下水回流。 4.4 储水池 — 排水线 4.4.1 连接饮用水系统的储水池或供水池应在其池身最低处安装一个排水阀。 4.5 回流防止器 4.5.1 ”关键水位”指回流防止器发生作用的水平位置 4.5.2 根据 4.5.4 子节所示,无需留置4.3.1 和 4.3.2所要求的空气间隙,可在配水管最后一个阀门和出口之间易于操作的部位安装一个回流防止器。 4.5.3 回流防止
48、器应采取适当方法安装,以确保其关键水位位于下列项之上: (a) 装置的溢流线;或 (b) 水池最高水位,垂直距离不得小于调节阀入口直径的四倍,或100 毫米(以较高水位为准)。 4.5.4 非压力水池的储水池应采取适当方法安装于特定位置,以确保在溢流水位下,无需留置 4.3.1 或 4.3.2 节要求的最低空气间隙,或安装回流防止器: (a) 储水池应在溢流水位以下或所有供水管道以下安装一个溢流出水管; (b) 溢流出水口有效开口应符合如下要求:流入储水池的流速达到最高时,且入口全部打开,出口全部关闭(除溢流出口)的情
49、况下,水位不高于溢流出水口最高处(大于上述最低空气间隙1.5 倍的距离); (c) 供水管与溢流出水口的垂直距离不得小于 4.3.1 和 4.3.2 节规定的最小空气间隙的 1.5 倍; (d) 溢流出水口应确保水流能够畅通流出,且直径不得小于 25 毫米; (e) 水管全身应设有一处顺畅的横截交叉位,该位不得小于出口的有效开口; (f) 溢流管的出水终端应安装一个根据相应许可设计而成的后备拉盖,以防其它杂物侵入。 4.5.5 接通饮用水系统的储水池均应安装一个球阀,确保符合 4.3.1 或 4.3.2 节所示的最小空气间隙
50、需求。 4.5.6 供水系统可采取水平或垂直球阀(须获管理局批准)。不得安装须将整个阀身浸入水槽水面以下的球阀。若球阀连以相应水管,用以确保进水量不超过水槽额定的水位时,应同时设置通气孔或其它回流防止虹吸设施。 4.6 清洁与消毒 — 根据管理局的规定,饮用水系统所有新安装、维修或更换的部件均应采取氯溶液进行全面清洁和消毒,以确保系统投入使用前免遭污染。 4.7 非饮用水供应 4.7.1 以防非饮用水误饮,所有非饮用水管道系统应: (a) 根据 21 10 506(管道标志规范)规范要求,注以明显、易于辨认且持久留存的标志; (b) 置于不易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