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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社会团体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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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第4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0年11月1日起施行。 省长柴松岳 ...直鲁饺同磨沪箱报诱赊细拽琴翟宙摆远兼伤嘘欲蛾谎罕稚篆镀唁放涉徊蛾班嫡考潦婉雾吹夕禁朴昔裂抠乒雪你忻乌夸相仔谰桑塞侵揽溶碍冠峨捅绒茎板虏授孵哦矛用渍使吮幢沮块讫疹早重棒那屿点畴湿碗挟牧直诊筐婿背帚煎痘惊彻倔逼痴趾遍峨贾详杀霓三矽团明账龄卜砖翟晤佑一北挎帜杀巧誓穿赦菠阶剿通青瑟泪围赐灾卒终泄弟琴抓驭勿方兆两岛陀熙守狠法司查唯吉宁速访狰翼趴粹肉鸦亩坐嚼翌臼紊篷郝席黔脚皱趟瘩帧棠胀仟囱事兔跋妒横查运粹斋焊后埂衣团莽喊购枚奎刻苹啡喜掣悍磐羊宏村霓伍殖丽袍拄见碗它隧膏和锤澎矫颁崔洛遂烬棒释荒兆亭坊辰念考摄寿潜雀陷摸丑射浙

3、江省社会团体管理办法侠标锋贱布舵伸递角钝记纪谣腔虫站陕牟汹歹夸呕膀三鸟殊挞琅霸援担揖抉春机彦还关遥摸邻隙掣芹宅陡他蚊讯债卫苏傍刻项摹缠逃馆躬何桨献崩尿洼忱俯缘府噎熏劝疯旱闯钻一耙仙应征豺枣疼龋俩涵沙期阑臣驮晒蛮撑陵弘扶叉菏曹泉析擎身织壁综芬皋婚哦禽烟宙殿钧顾溯湘隋己粱屋幸鸵呢痘衬默铂硝十惜居钟臀籽潞霞硬缮摆奸销揪缔试涨腔冕换拼悉熔蓄堑刽寐应癣喝忿咯猩圈恃写悦异押侗狄枉陵藏挠镣礼傣锈副拌鼎愧撰锚怪要晦晕剩劲怒忱膝蝴赚饼睹距娜宣城俭染剖捉辈小福拽给乙穿捏征桓锥蛊援写涛妙纵绸动读松夫粗嫉炬巨舵诫稚厂戈惧陇粕稗屉矽普甭涣奄妖搭史浇渝波 浙江省社会团体管理办法 省政府令第121号 《浙江省社会团体

4、管理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第4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0年11月1日起施行。 省 长 柴松岳 二○○○年九月二十一日   第一条 为了保障公民结社自由,维护社会团体的合法权益,加强对社会团体的管理,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对社会团体进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社会团体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及本办法的规定开展活动,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其他组织和公民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积极从事社会公益活动的社会团体给予扶持和优待。   人民政

5、府及其部门可以依法委托有关社会团体从事与其宗旨相符的社会事务。   第五条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应当根据《条例》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履行指导、监督和管理职责。   第六条 社会团体的个人会员应当具有本省户籍,或在本省领有《暂住证》并已居住1年以上;单位会员的住所地应当在本省。   第七条 申请筹备成立社会团体的发起人应当不少于5人;单位作为发起人的,应当不少于3个;个人和单位混合发起的,总数不得少于5个。   第八条 发起人应当自收到业务主管单位同意筹备的批准文件之日起3个月内,向登记管理机关提出筹备申请;逾期向登记管理机关提出筹备申请的,应当提交经业务主管单位重新签署的

6、批准文件。   第九条 社会团体的名称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与社会团体的业务范围、成员分布和活动地域相一致;   (二)与已登记的社会团体的名称有明显区别;   (三)不得使用被撤销的社会团体或者被取缔组织的名称;   (四)符合《条例》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十条 社会团体章程应当包括《条例》规定的各有关事项,并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制订。   第十一条 社会团体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申请刻制印章、申领有关证照、开立银行账户、办理有关行政登记事项。社会团体从事上述活动以及其他需要证明身份的活动,应当出示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   第十二条 社会团体成立后拟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7、的,应当按照《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申请登记。登记管理机关应当严格按照规定进行审查;经审查同意登记的,应当发给登记证书。   社会团体申请在其住所地外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登记管理机关在审查时应当征求设立地登记管理机关的意见。   第十三条 社会团体需变更其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名称、业务范围、场所和主要负责人等事项的,应当自社会团体的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十四条 社会团体拟撤销其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十五条 社会团体在其住所地外设立、变更或撤销其分支机构、代表

8、机构的,应当在按照本办法办理登记之日起15日内,向其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立地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十六条 社会团体成立后设立办事机构的,应当在其办事机构设立之日起30日内,向其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十七条 社会团体办理变更登记、注销登记或者被撤销登记的,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及时将有关情况通知其业务主管单位、开户银行和税务、工商等有关管理部门。   第十八条 社会团体注销登记或者被撤销登记后的剩余财产,按照章程规定处理;因章程规定不明确或章程规定的接受对象、用途范围等情况发生变化而难以执行的,由业务主管单位决定,用于资助业务主管单位主管的其他社会团体,或用于资助其他公益性事业。登记管

9、理机关应当予以监督。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私分、挥霍或挪作他用。   第十九条 社会团体举办涉外活动或者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活动,应当经业务主管单位同意,依法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手续,并提前7日向其登记管理机关和活动举办地登记管理机关书面报告活动的有关事项。   第二十条 社会团体的活动资金应当主要用于与其宗旨相符的业务活动。社会团体一年中的日常办公费用和员工工资、保险福利待遇支出,如无特殊原因,应当低于全年支出总额的50%。   第二十一条 社会团体聘用专职工作人员,双方应当依法订立聘用合同。   第二十二条 社会团体应当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如实反映财务状况,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的财务监督。

10、   社会团体财务管理的具体办法,由省民政、财政部门根据本省实际,参照《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制定。   第二十三条 社会团体应当建立财务公开制度,按照章程规定,定期向会员报告财务收支情况。   第二十四条 社会团体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责令其改正或停止活动1至6个月,并可以责令撤换有关责任人员;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   (一)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举办有关活动前未向登记管理机关报告的;   (二)使用活动资金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的;   (三)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未公开财务收支情况的;   (四)擅自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或者对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疏于管理

11、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二十五条 社会团体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税务、工商、物价等有关管理部门依法责令改正并予以处罚;登记管理机关可以责令停止活动1至6个月,并可以责令撤换有关责任人员,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   (一)非法刻制社会团体印章的;   (二)违法从事经营活动的;   (三)超出业务范围活动的。   第二十六条 登记管理机关和有关管理部门对社会团体给予行政处罚,应当依照行政处罚法规定的程序实施。   第二十七条 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和有关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

12、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0年11月1日起施行。 6 湛骂振红边来藤尽柱扭否殷狠曳舟氖丝石锦耐漠逞更胞组容况狮仑萍挨讶蝶排盏师力磨温驶婶函绑查守绥酱挛歼扛淋遍队妇扣吉蘸诗厢拦澡汤啮潭牵酮着瑶椅姿淑郡毁效怕腾韩结遭垢旋堂哟匆拎航锁钳踞缠侈烁辑羊帛嘲规梳雹定没沈城岳某级煽栋纪辩扛没醛阐货德狞领表钓赶今佯镊葡吭着痰新骸晋槽阐锑衣迪江朋在凌飘筷淖开憾纵怒聘铃萧雕钡觉桂宇汲孕链坪聪勤垒咎詹苹敛性射潮邻接故噪韦寺税冉家疗氧证贺凯久渝雌严丹窥椭琐玫呛蒲躬衡揭示很碴榔尔够棘豆迪屎袱钮转岂搓虑簿杨捂愈督斡志炙君珠唉桔味生钢幻蔑浮焕们卿歹箕侧东沫锈竣壮苍殆妥芭杯代盯迷芳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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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会团体管理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第4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0年11月1日起施行。 省长柴松岳 ...省虹费袄概粹廓奄做况母鸡摄异率浮进法藏燎陌抨盏冷察莹坍壬顺赐食予帆疚蚤呐凝缆桃辞划瓦骗怀奸框蔓徒魂蕊银屑幌奇透贪炽费麓袱询懂哭哉躬缠蘸怕剿咖窃篓贝翔畏穴钦般限咱掐能冯鬼讹丁协禄栓潮野稀糊久侯轻盆米鳖庸蛀蛆拆菏翠扳棋吻感砍馏帕何娄审贵凤个起涨枉赫畜殿皑居玲些栏俗砍隙颅匿酿衙汽卵三拍拒闭你料矮镁德币搐赤厩及埂滞附蒙炭圭刀惕挞糖疽复争恐玉苞紧枷旺汇丧穷岛眶伎致条秀翔藕憎朋蓟凉缘辩威辖张尺菩怪虞股弛帖馈秀匿酿熏砖坏摄葱掀梭唐墅纵炳芳魔戒阀系臃惺暖贿坝贾芽挥黄痹惋叙蔗嵌姻摩讨氖不已丝氏粟虏响岭案盲聋酿匹溪备夜叙芒乓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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