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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镇县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奖励基金使用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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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4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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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镇县乡镇卫生院奖励基金
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乡镇卫生院奖惩激励机制,充分调动基层医务人员工作积极性,根据固镇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固镇县乡镇卫生院改革试点方案>等8个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试点工作配套文件的通知》(固政办〔 〕108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奖励基金是指县政府建立的乡镇卫生院奖励基金(以下简称“奖励基金”)。
第三条
2、奖励基金用于奖励绩效考核优秀的乡镇卫生院、院长及工作人员。
第四条 县政府每年拿出60万元建立乡镇卫生院奖励基金,县级财政每年列入预算。
第五条 县财政设立奖励基金专户,确保专款专用。
第二章 奖项设置和奖励标准
第六条 先进乡镇卫生院:考核设置一等奖1名,奖励10万元;二等奖2名,每个单位奖励7万元;三等奖3名,每个单位奖励4万元;未完成核定的医疗服务任务的,不得评为先进乡镇卫生院。奖金用于乡镇卫生院工作人员奖金发放(具体的分配方案由各单位制定,并上报县卫生局备案)。
优秀院长:考核设置一等奖1名,奖励2万元;二等奖2名,每人奖励1.
3、5万元;三等奖3名,每人奖励1万元。
先进个人:按照各个乡镇卫生院实有人数的20%申报,考核设一等奖40名,每人奖励 元;二等奖40名,每人奖励1000元;三等奖50名,每人奖励800元。
第三章 评选程序
第七条 先进镇卫生院一、二、三等奖:根据县卫生局对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年度两次绩效考核结果综合确定;未完成核定医疗收入任务的单位,当年不得评为一等奖;在计划生育、综治、信访、安全生产(医疗安全)年度目标考核中不合格的单位不得参加先进乡镇卫生院评选。
优秀院长:根据各乡镇卫生院年终绩效考核结果、县财政局核定的医疗收入完成情况及四项重点工作完成情况进行综合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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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卫生院先进个人:根据乡镇卫生院对本单位工作人员考核结果进行推荐,推荐的先进个人当年绩效考核得分不得低于80分主要用于奖励各单位工作成绩优异,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
第四章 审批程序
第八条 各乡镇卫生院上报的推荐申报材料要在次年的元月中旬前报县卫生局审查,由县卫生局局长办公会研究提出表彰意见,并经公示无异议后,由县卫生局、县财政局联合发文予以奖励。
第五章 奖励资金申报和拨付
第九条 县卫生局根据确定的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数量,计算奖励资金金额,向县财政局申报。县财政局审核后将奖励资金拨付到县卫生局,由县卫生局发放到各乡镇卫生院。当年表彰未使用完的奖励基金结余部分,滚存到下年度使用。
第六章 资金使用监督
第十条 乡镇卫生院奖励基金使用情况,接受卫生、纪检、财政、审计监督。对违规使用行为,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 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