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消防安全管理办法
1. 目的: 为加强公司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消防安全监督管理,保障财产与员工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2.适用范围: 公司内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消防安全监督管理
3.定义:本办法所称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系指国家标志GB12268-90《危险货物品名表》中以燃烧爆炸为主要特性的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然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毒害品、腐蚀品中部分易燃易爆化学物品。
4.内容:
4.1 危险物品、剧毒物品在入库前,必须进行检查登记,入库后应当定期检查。凡包
2、装、标志不符合国家标准的,或破损、残缺、渗漏、变形及物品变质、分解的严禁入库
4.2 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应当分类分项存放,化学性质或防护、灭火方法相互抵触的化学物品,不应在同一仓库内存放,并在显眼处标明储存物品的名称、性质及灭火方法。
4.3 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罐装容器、包装及其标志,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
4.4 搬运、装卸易燃易爆危险物品时,应轻拿轻放,防止碰撞、拖拉和倾倒。
4.5 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仓库内严禁吸烟和使用明火。对进入仓库区内的机动车辆必须采取防火措施。
4.6 按照国家《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伪规定配足灭火器材。手提式灭火器宜设置在挂钩、托架
3、上或灭火器箱内,其顶部离地而高度应少于1.5米,底部离地面高度不宜少于0.15米,并设置于显眼和便于职用的地方。
4.7 消防设施及灭火器材要指定专人管理,经常检查、维修保养,保证其处于良好状态;
4.8 化学危险物品、剧毒物品应当分类存放,它们之间的主要通道应有安全距离,不得超量储存。
4.9 毒物品要专柜(保险柜)专人保管,领用时需经批准,准确登记用量,使用时应妥善保管,严格处理废液,防止中毒事故。
4.10 进购和领用化学危险物品、剧毒物品要及时办妥手续,库内药物要随时保持账、物、卡相符。
4.11进购易燃易爆物品时,必须有产品安全说明书和防火灭火、安全储存的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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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2易燃易爆物品必须设立专用仓库,不得超量储存。
4.13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仓库内,禁止吸烟,控制电源应经常检查,保证完好。
4.14 从事生产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人员必须经主管部门进行消防安全培训,经考试取得合格证,方准上岗。
4.15 生产的火灾危险性分类
生产类别
火灾危险性特征
甲
使用或产生下列物质的生产:
1.闪点<28℃的液体
2.燥炸下限<10%的气体
3.常温下能自行分解或在空气中氧化即能导致迅速自燃或爆炸的物质
4.常温下受到水或空气小水蒸汽的作用,能产生可燃气体并引起燃烧 或爆炸的物质
5.遇酸、受热、撞击、磨擦、催化以及通有机物或硫磺等易燃无机物,极易引起燃烧或爆炸的强氧化剂
6.受撞击、磨擦或与氧化剂、有机物接触时能引起燃烧或爆炸的物质
乙
使用成产生下列物质的生产:
1.闪点≥28℃至<60℃的液体
2.爆炸下限≥10%的气体
3.不属于甲类的氧化剂
4.不属于甲类的化学易燃危险固体
5.助燃气体
6.能与空气形成爆炸性混合物的浮游状态的粉尘、纤维、闪点≥60℃的液体雾滴
丙
使用或产生下列物质的生产:
1.闪点≥60℃的液体
2.可燃固体
戊
常温下使用或加工非燃烧物质的生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