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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答辩状范本.doc

1、民事答辩状 答辩人: 贾甜甜,女,1964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西城区西斜街40号。 委托代理人:孙清,女,1967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西城区西斜街40号。 因北京二商宫颐府食品有限公司诉贾甜甜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现答辩如下: 一、上诉人说我当事人是一个月以后提出的投诉,这个时间有误。 我当事人在12月12号吃点心的时候硌伤牙齿,之后她就去超市,跟超市的唐经理投诉的时候说明了情况,但当时她的牙和脸是肿着的,说话不方便。元旦放假之后一上班我当事人就去投诉了,其中只有两周多的时间,而非他说的一个月以后。 二、治疗时间的问题。 我当事人硌伤发生在单

2、位休息时间,硌破以后流了好多血,两个同事马上送她去医务室救治。上诉方说的一个月以后是指去医院治疗的时间,我当事人原本不打算去医院,因为单位有能力治疗和安假牙,但是宫颐府方提出必须去医院治疗,因此这个时间已经是一个月以后了。 三、我们可以提供证据证明是宫颐府的食品造成我当事人牙齿损伤的。 上述问题我们有证人可以进行证明,一审时也出庭了,有书面的证明。 四、关于损伤牙齿的问题。 对方说应该伤到门牙而不应该伤到后槽牙。这个是常识问题,大家咬东西的时候肯定是用门牙咬,而且是咬一大口,咬完之后肯定是用后槽牙嚼,而不是用门牙嚼。当时要是门牙咬到硬币,自然会吐出,就没这个问题了。咬东西的时候硬币是包

3、裹在糕点里面的,咬的时候没发现,嚼的时候才发现的,那时候牙已经硌碎了。 五、关于种牙费用的问题。 当时我当事人想在单位安假牙,在单位安假牙是最便宜最省事的,宫颐府方说要去医院,我当事人说不想去,他们一再坚持之下我当事人提出去小医院挂号比较容易,但是宫颐府方不同意,提出必须去大医院,并且是三甲医院。后来我当事人就和宫颐府的代表约好去北大医院看病,也就是说去北大医院是他们同意的,他们应该对大医院的治疗费用有所预计。 六、关于精神损害赔偿问题。 我们认为考虑到硌碎牙齿对我当事人健康、生活、工作造成的不良影响和涉及时间之长,这个金额是合理的。 鉴于上述原因,请求人们法院对原告的上诉请求予以驳回,维持一审判决! 此致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签字): 诉讼代理人(签字): 二〇一五年11月15日 1. 本答辩状副本四份 2. 书证:病历本原件 3. 证人:李萍,贾甜甜同事,事发目击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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