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中国建筑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 江西分公司 绿都丹石街区 项目 设备租赁合同 (合同编号: ) 2011年 2 月 日 设备租赁合同 承租人:中国建筑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出租人: 江西南昌市赣工机械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规定,为明确出租人与承租人的权利义务关系,经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租赁设备的情况(如内容过多可另设合同附件,写为见合同附件一) 1.1品名:
2、 塔式起重机 1.2规格: TC5612 1.3数量:8台(捌台) 1.4质量: 必须为整机全新塔吊,机件齐全,机况良好 1.5其它: 2台安装总高度70米以内,6台安装总高度30米以内(各台安装高度详甲方施工组织设计);二级专用箱到塔吊距离20米之内。 第二条 租赁设备的用途 2.1租赁设
3、备用于: 建筑材料、周转材料、小型机械设备的吊卸 2.2甲方如不按约定的用途使用租赁设备,致使租赁设备受损,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第三条 租赁期限 3.1租赁期限:30米安装高度的塔吊暂为 个月;70米安装高度的塔吊暂为 个月;时间从塔吊进场安装并检验合格后正式启用之日起算租期,以甲方开具“报停单”时间为租赁结束日期。乙方在接到甲方拆除塔吊的通知后,应无条件在2-3工作日内拆除完毕,并运出工地外。 第四条 租金和进出场及安拆费用 4.1租金的计算:70米以内的塔吊租金为每台每月壹万柒仟伍佰元(17500元/台.月)
4、30米以内的塔吊租金为每台每月壹万伍仟元(15000元/台.月),该价格为不含税价,包含1人/台的塔吊司机的工资、生活费及加班、补贴及塔吊调试检测等整个租赁期间不调整。 4.2租金总额:按实际租用期合计计算 。 4.3租金的支付方式: 按月结算 4.4租金的支付时间: 每月5日办理上月的租金结算手续,10日前支付上月的租金 4.5进出场及安拆费用: 贰万陆仟元/台 4.6进出场及安拆费用支付
5、方式和时间: 每进场一台塔吊,支付进场费1.5万元/台,退租前支付壹万壹仟元/台的退场费。 第五条 租赁设备的交付及归还 5.1租赁设备的交付时间: 5.2租赁设备的交付地点: 绿都丹石街区项目部指定的施工现场 5.3租赁设备的归还时间: 甲方提前一周通知乙方。 5.4租赁设备的归还地点: 在甲方施工工地内退还。 5.5交付时,租赁材料由出租人送至合同约定的交付地点
6、经验收合格并办理书面验收手续后,租赁材料的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租人转移至承租人。归还时,租赁材料由承租人送至合同约定的归还地点,经验收合格并办理书面验收手续后,租赁材料的毁损、灭失的风险由承租人转移至出租人(按第一条进行验收)。 第六条 押金(保证金) 6.1押金(保证金)的数额: 乙方收取承租人押金 / .元。 6.2押金(保证金)的交付时间及使用:在本合同生效之日起 / 日内交付。租赁期间甲方不得以押金抵作租金。 6.3租赁期满之日起 / 日内,扣除双方确认的应付租赁设备缺损赔偿金及违约金后,押金余额退还甲方,每延迟退还一天,支付违约金 / 元
7、依次类推。 第七条 负责人 7.1甲方委派的担任驻工地的现场负责人为: 7.2乙方委派的担任驻工地的现场负责人为: 第八条 甲方义务 8.1负责向乙方提供建筑材料、地质资料报告、平面布置图。根据乙方提供的 塔吊基础结构图 资料,负责 塔吊 的基础定位、施工,提供 塔吊 基础的混凝土试验报告。 8.2统筹安排、协调解决工作用水、用电及施工场地; 8.3负责 总配电箱至塔吊二级专用箱 施工用电的安装。 8.4乙方操作人员不能很好配合施工工作,甲方有权向乙方提出更换人员的要求。 8.5负责 塔吊
8、 的沉降及倾斜观测。 8.6按本合同约定,向乙方支付设备租赁费用。 8.7甲方在租赁物需要维修时可以要求乙方在合理期限内维修。乙方未履行维修义务的,甲方可以自行维修,维修费用同由乙方负担。因维修租赁物影响甲方使用的,应当相应减少租金或者延长租期。因甲方非正常使用及不合理使用导致租赁物的维修费用由甲方负担,租金及租期按合同执行。 8.8租赁期间,租赁设备的能源消耗由甲方负担。 8.9其他义务: 提供乙方塔吊司机的住宿 。 第九条 乙方义务 9.1提供技术状况良好、运转正常的 塔吊设备 和相关的技术资料。安装完毕并
9、验收合格后,向甲方提供 塔吊调试验收合格 资料壹份,以备工地检查时使用。 9.2提供 塔吊 的基础设计方案、图纸以及预埋地脚螺栓,并配合甲方预埋地脚螺栓。 9.3负责 塔吊 的安装和拆除,并提供拆装方案和验收资料。 9.4负责 塔吊 在使用中的维修和保养,并负责所有配件材料和维修费用。 9.5负责向当地政府主管部门报装备案,向当地政府主管部门报检直至取得合格证,由于乙方资料不全,备案不及时造成政府部门罚款由乙方负责,且备案所发生的费用由乙方负责承担。 9.6提供 8 名持证且操作熟练的 塔吊 操作人员,遵守工地的规章制度,按规程操作积极
10、配合工地的工作安排,提供优质服务,工资、保险等由乙方承担。 9.7对租赁物机械进行定期(每月 1 次以上)的安全检查,并向承租方提供检查记录。 9.8乙方操作人员有权拒绝甲方的任何违章指挥行为。因设备本身质量或乙方操作人员违章操作所造成的安全事故和人员伤亡事故,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9.9自觉接受甲方及有关部门的管理、监督和检查;接受甲方随时检查其设备使用情况,及其操作人员的有效证件、持证上岗情况;及时提供甲方需要的各相关技术资料,与现场其他施工单位协调配合,照顾合局; 9.10做好施工现场地周围建筑物、构造物和地下管线和已完工工程部分的成品保护工作,因乙方责任发生损环,乙方自行承担由
11、此引起的一切经济损失及各种罚款。 第十条 保险 10.1租用设备在租赁期间的保险事项由 乙方 办理,保险费用由 乙方 承担。 10.2投保合同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见附件二) 第十一条 出租人及承租人变更 11.1在租赁期间,出租人如将租赁设备所有权转移给第三方,应于该租赁设备所有权转移之日起 20 日内书面通知承租人,租赁设备新的权利人即成为本合同的当然出租人。 11.2在租赁期间,未经出租人同意,承租人不得将租赁设备转让、转租给第三方使用,也不得变卖或作抵押品,否则出租人有权解除合同,并限期如数收回租赁设备。 第十二条 违约责任 12.1乙方的违约责任 1
12、2.1.1未按合同约定时间提供租赁设备,应向承租人支付 600 元/天的违约金,违约金总额不超过租金总额的 2 %。超过 7 天的,承租人有权解除合同。 12.1.2未按合同约定质量提供租赁设备,影响使用的,应向承租人支付租金总额 1 %的违约金,承租人有权解除合同。可以更换或修复的,按12.1.1条处理。 12.1.3未按合同约定数量提供租赁设备,致使承租人不能如期正常使用的,除按规定如数补齐外,还应支付租金总额 1 %的违约金。同时由此导致延迟交付租赁设备的,按12.1.1条处理。 12.1.4其它违约责任 / 。 12.2甲方的
13、违约责任 12.2.1不按合同约定交纳租金,应向出租人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总额不超过租金总额的 1 %。 12.2.2未经出租人同意转让、转租或将租赁设备变卖、抵押,承租人应向出租人支付租金总额 1%的违约金,并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三条 争议的解决方式 因本合同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约定通过: 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 第十四条 双方约定的其它事项: 1、出租人进场设备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检测,提供经国家技术监督局检测后颁发的特种设备安全使用许可证及设备操作人员的上岗证(或复印件)作为本合同附件,否则视为延迟交
14、付租赁设备,承租人有权退租,并由出租人赔付承租人的损失。 2、设备进场后,出租人操作人员必须严格按安全操作规程进行作业,服从甲方指挥。在设备租赁期间、出租人操作人员因操作、维护造成设备损坏或人员伤害由出租人负责;因承租人指挥失误造成的设备损坏同由承租人负责。 3、设备的进出场及安拆安全由出租人负责,拆除方案必须通过监理、安检部门的审核通过,方可进行拆除。 4、操作司机的工资由乙方支付、操作司机必须遵守甲方的作息时间(无条件满足甲方要求夜间加班的要求),坚守工作岗位,杜绝违章节作业,由此造成的安全责任事故由乙方承担。 第十五条 本合同附件共 / 份,均是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
15、等法律效力。 第十六条 本合同一式 伍 份,合同甲方执 肆 份,乙方执壹份。 第十七条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第十八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合同双方另行协商。 以下无正文。 出租人(章): 承租人(章): 住 所: 住 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 话: 电 话: 传 真: 传 真: 开 户 银 行: 开 户 银 行: 帐 号: 帐 号: 邮 政 编 码: 邮 政 编 码: 合同订立地点: 合同订立时间: 年 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