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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司法考试司法制度重难点之保障司法制度公正.docx

1、青海省司法考试司法制度重难点之保障司法制度公正 资料仅供参考 青海省司法考试《司法制度》重难点之保障司法制度公正 保障司法公正   公正是司法工作的本质特征和生命线,是法官必须遵守的基本准则。因此,《基本准则》将其作为第一项准则。这一准则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全面实现司法公正。   《基本准则》第1条规定,法官在履行职责时,应当切实做到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并经过自己在法庭内外的言行体现出公正,避免公众对司法公正产生合理的怀疑。司法公正的内容是丰富和全面的。《基本准则》从不同方面对法官提出了基本要求:第一,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法官要经过对案件的审判,制裁违法行为,保

2、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及其它合法权利,实现公正的结果。同时,法官还必须遵循法定的诉讼程序,保护所有当事人在诉讼中的平等地位。实体公正是程序公正的目的,程序公正是实体公正的保障。随着法治的发展,程序公正的独立价值也日益显现出来。因此,《基本准则》将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共同作为对法官的基本要求。第二,实际公正和形象公正。法官追求公正的结果,遵循公正的程序,这些直接影响当事****利义务的公正要求为“实际公正”。同时,法官还应当表现出形象上的公正,避免公众对司法公正产生合理的怀疑。如果法官对案件的实体处理结果错误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则实际构成“司法不公”;而法官的某些行为、态度、言词可能并不违反法定

3、程序,也与实体结果无直接关系,但如果引起不公正的怀疑,则也违反了法官职业道德准则。   2.遵守回避规定。   回避制度是中国三大诉讼法所确立的基本制度,《基本准则》对此予以重申,而且提出了更为严格的要求。第3条规定,法官在审判活动中,除了应当自觉遵守法定回避制度外,如果认为自己审理某案件时可能引起公众对该案件公正裁判产生合理怀疑的,应当提出不宜审理该案件的请求。据此,法官除了严格按照诉讼法规定的回避事由回避外,还应当充分考虑其它任何虽然不会影响公正裁判,但可能引起公众合理怀疑的情况,或者认为自己可能无法确保公正的情况。一旦发现存在这些情况,则能够向审判长或者院长提出不再审理此案的请求。

4、   3.抵制关系案、人情案。   由于中国历史文化传统的影响,人情、关系成为最容易影响司法公正的因素之一。因此,《基本准则》第4条规定,法官应当抵制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辩护人或者案外人利用各种社会关系的说情,并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4.公开审判。   “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公开审判是一项基本诉讼原则,是保障司法公正的重要措施。《基本准则》第6条规定:“法官应当公开而且客观地审理案件,自觉接受公众监督。可是,法律规定不公开或者能够不公开审理的除外。”这里不但规定了公开,而且对法官审判工作的“客观态度”也提出了要求。   5.保持中立地位。   《基本准则》第11条第1款和第3款规定

5、法官审理案件应当保持中立。法官中立的规定,主要是确保法官始终处于中立裁判的地位,而不偏向任何一方当事人,更不能对当事人进行压制。为此,《基本准则》第11条第2款和第3款规定,法官在宣判前,不得经过言语、表情或者行为流露自己对裁判结果的观点或者态度;法官调解案件应当依法进行,注意言行审慎,避免当事人和其它诉讼参与人对其公正性产生合理的怀疑。第5条规定,法官不得违背当事人的意愿,以不正当的手段迫使当事人撤诉或者接受调解。   6.平等。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中国的宪法原则,也是法官在审判工作中应当遵循的基本道德准则。《基本准则》第10条规定,法官在履行职责时,应当平等对待当事人和其它诉讼参

6、与人,不得以其言语和行为表现出任何歧视,并有义务制止和纠正诉讼参与人和其它人员的任何歧视性言行;法官应当充分注意到由于当事人和其它诉讼参与人的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健康状况和居住地等因素而可能产生的差别,保障诉讼各方平等、充分地行使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   7.禁止单方接触。   《基本准则》第8条规定,法官在审判活动中,不得私自单独会见一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为实现司法公正,法官应当为双方当事人实现诉讼权利平等提供条件,其中之一便是保证当事人都有平等的机会向法官阐述自己对案件的看法和自己的主张、理由。如果法官单独会见一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实际上就等于剥夺了对方当事人申

7、辩的机会,有损于司法公正。   8.以理服人。   《基本准则》第12条规定,法官对与当事人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有关的措施和裁判应当依法说明理由,避免主观、片面地作出结论或者采取措施。这一规定主要是为了避免法官主观、片面地作出结论或者采取措施,从而使当事人“赢得明明白自,输得口服心服”。这种增强说理性的要求也被誉为“深层次的公开审判”,是赢得司法权威、树立司法公信的一项重要规范。   9.审慎处理法官与法官、法官与当事人或律师之间的关系。   《基本准则》第14条规定,法官除履行审判职责或者管理职责外,不得探询其它法官承办案件的审理情况和有关信息;不得向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辩护人泄露或者

8、提供有关案件的审理情况、承办案件法官的联系方式和其它有关信息;不得为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辩护人联系和介绍承办案件的法官。   10.正确处理与媒体的关系。   大众传媒日益成为一种影响广泛的力量。正确处理司法与传媒的关系,已成为维护司法公正所应考虑的重要方面。为此,《基本准则》第15条规定,法官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应当避免受到新闻媒体和公众舆论的不当影响。第16条规定,法官在公众场合和新闻媒体上,不得发表有损生效裁判的严肃性和权威性的评论。如果认为生效裁判或者审判工作中存在问题的,能够向本院院长报告或者向有关法院反映。   11.维护司法独立。   司法独立是司法公正的重要保障,因此维

9、护法院和法官的独立直接关系到司法公正的实现。为此,《基本准则》从以下三个方面对法官独立提出了明确要求:   一是外部独立。《基本准则》第2条规定,法官在履行职责时,应当忠实于宪法和法律,坚持和维护审判独立的原则,不受任何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不受来自法律规定之外的影响。审判独立原则在中国宪法、人民法院组织法、法官法、三大诉讼法中已有明确规定。这一规定所强调的是法官在行使审判权时独立于司法体系外的其它国家权力和其它影响。   二是内部独立。《基本准则》第13条规定,法官应当尊重其它法官对审判职权的独立行使,并做到:(1)除非基于履行审判职责或者经过适当的程序,不得对其它法官正在审理

10、的案件发表评论,不得对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案件提出处理建议和意见;(2)不得擅自过问或者干预下级人民法院正在审理的案件;(3)不得向上级人民法院就二审案件提出个人的处理建议和意见。这一规定旨在排除法院系统内部对法官独立审判的干涉和影响。   三是法官内心独立。《基本准则》第7条规定,法官在审判活动中,应当独立思考、自主判断,敢于坚持正确的意见。这就要求法官不论在何种情况下,都应当有独立意识,自觉地对案件作出判断,排除各种不当影响,并有勇气坚持自己认为正确的观点。   12.履行监督义务。   司法公正的实现需要所有法律职业人员的共同努力。法官在诉讼活动中,可能会发现其它法官、其它法律职业人员违反职业道德、影响司法公正的情况。对此,《基本准则》第17条规定,法官根据获得的情况确信其它法官有可能或已经违反法官职业道德,或者其它法律工作者有可能或已经违反职业道德,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采取适当的措施向有关部门或者有关机关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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