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资料内容仅供您学习参考,如有不当或者侵权,请联系改正或者删除。 GF-1999-0201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 合同编号: ) 项 目 名 称: 业主方( 全称) : 凤庆县城乡建设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代建方( 全称) : 承包方( 全称) : 云南杰联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日 期 : 第一部分 协议书 业主方( 全称) : 凤庆县城乡建设投资开
2、发有限责任公司 代建方( 全称) : 承包方( 全称) : 云南杰联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它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 遵循平等、 自愿、 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双方就本建设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 订立本合同。 一、 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工程内容:
3、 资金来源: 二、 工程承包范围 承包范围: 三、 合同工期 开工日期: 竣工日期:
4、 合同有效工期 四、 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标准: 五、 合同价款 金额( 大写) : ( 人民币) ¥: 元 六、 组成合同的文件 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包括: 1、 本合同协议书 2、 本工程招标书、 中标通知书 3、 投标书及其附件 4、 本合同专用条款
5、 5、 本合同通用条款 6、 标准、 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7、 图纸 8、 工程量清单 9、 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 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 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七、 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中分别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八、 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 竣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九、 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它应当支付的款项。 十、 合同生效 合同订立时间: 年 月 日 合同订立地点: 本合同双方约定
6、 双方盖章 后生效。 发包方( 盖章) : 地 址: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开户银行: 帐 号: 电 话: 电 挂: 邮政编码: 承包方( 盖章) : 地 址: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开户银行: 帐 号: 电 话: 电 挂: 邮政编码: 第二部分 通用条款 一、 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 1. 词语定义 下列词语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 应具有本条所赋予的定义: 1.1 通用条款: 是根据法律、 行政法规规定及建设工程施工
7、的需要订立, 通用于建设工程施工的条款。 1.2 专用条款: 是发包人与承包人根据法律、 行政法规规定, 结合具体工程实际, 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条款, 是对通用条款的具体化、 补充或修改。 1.3 发包人: 指在协议书中约定, 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以及取得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4 承包人: 指在协议书中约定, 被发包人接受的具有工程施工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5 项目经理: 指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指定的负责施工管理和合同履行的代表。 1.6 设计单位: 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本工程设计并取得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等级证书的单
8、位。 1.7 监理单位: 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本工程监理并取得相应工程监理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 1.8 工程师: 指本工程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或发包人指定的履行本合同的代表, 其具体身份和职权由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1.9 工程造价管理部门: 指国务院有关部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 1.10 工程: 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的承包范围内的工程。 1.11 合同价款: 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 发包人用以支付 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承包范围内全部工程并承担质量保修责任的款项。 1.12 追加合同价款: 指在合同履行中
9、发生需要增加合同价款的情况, 经发包人确认后按计算合同价款的方法增加的合同价款。 1.13 费用: 指不包含在合同价款之内的应当由发包人或承包人承担的经济支出。 1.14 工期: 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 按总日历天数( 包括法定节假日) 计算的承包天数。 1.15 开工日期: 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 承包人开始施工的绝对或相正确日期。 1.16 竣工日期: 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 承包人完成承包范围内工程的绝对或相正确日期。 1.17 图纸: 指由发包人提供或由承包人提供并经发包人批准, 满足承包人施工需要的所有图纸( 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 。 1.18
10、 施工场地: 指由发包人提供的用于工程施工的场因此及发包人在图纸中具体指定的供施工使用的任何其它场所。 1.19 书面形式: 指合同书、 信件和数据电文( 包括电报、 电传、 传真、 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 等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20 违约责任: 指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 不符合约定所应承担的责任。 1.21 不可抗力: 指不能预见、 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1.22 小时或天: 本合同中规定按小时计算时间的, 从事件有效开始时计算( 不扣除休息时间) ; 规定按天计算时间的, 开始当天不计入, 从次日开始计算。时限的最后一天是休息日或者其它法定
11、节假日的, 以节假日次日为时限的最后一天, 但竣工日期除外。时限的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日24时。 2. 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2.1 合同文件应能相互解释, 互为说明。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 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 ( 1) 本合同协议书 ( 2) 本工程招标书、 中标通知书 ( 3) 投标书及其附件 ( 4) 本合同专用条款 ( 5) 本合同通用条款 ( 6) 标准、 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 7) 图纸 ( 8) 工程量清单 ( 9) 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 合同履行中, 发包人承包人有关工程的洽商、 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2.
12、2 当合同文件内容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时, 在影响工程正常进行的情况下, 由发包人承包人协商解决。双方也能够提请负责监理的工程师作出解释。双方协商不成或不同意负责监理的工程师的解释时, 按本通用条款32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3. 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 标准及规范 3.1 语言文字 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面、 解释和说明。 3.2 适用法律和法规 本合同文件适用国家的法律和行政法规。需要明示的法律、 行政法规, 由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3.3 适用标准、 规范 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适用国家标准、 规范的名称; 没有国家标准、 规范但有行业标准、 规范的, 约定适用行业标准、
13、 规范的名称。 4. 图纸 4.1 发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日期和套数, 向承包人提供图纸。承包人需要增加图纸套数的, 发包人应代为复制, 复制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对工程有保密要求的, 应在专用条款中提出保密要求, 保密措施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承包人在约定保密期限内履行保密义务。 4.2 承包人未经发包人同意, 不得将本工程图纸转给第三人。工程质量保修期满后, 除承包人存档需要的图纸外, 应将全部图纸退还给发包人。 4.3 承包人应在施工现场保留一套完整图纸, 供工程师及有关人员进行工程检查时使用。 二、 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 5. 工程师 5.1 实行工程监理的, 发包人
14、应在实施监理前将委托的监理单位名称、 监理内容及监理权限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 5.2 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在本合同中称工程师, 其姓名、 职务、 职权由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条款内写明。工程师按合同约定行使职权, 发包人在专用条款内要求工程师在行使某些职权前需要征得发包人批准的, 工程师应征得发包人批准。 5.3 发包人派驻施工场地履行合同的代表在本合同中也称工程师, 其姓名、 职务、 职权由发包人在专用条款内写明, 但职权不得与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职权相互交叉。双方职权发生交叉或不明确时, 由发包人予以明确, 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 5.4 合同履行中, 发生影响发包人承包
15、人双方权利或义务的事件时, 负责监理的工程师应依据合同在其职权范围内客观公正地进行处理。一方对工程师的处理有异议时, 按本通用条款32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5.5 除合同内有明确约定或经发包人同意外, 负责监理的工程师无权解除本合同约定的承包人的任何权利与义务。 5.6 不实行工程监理的, 本合同中工程师专指发包人派驻施工场地 履行合同的代表, 其具体职权由发包人在专用条款内写明。 6. 工程师的委派和指令 6.1 工程师可委派工程师代表, 行使合同约定的自己的职权, 并可在认为必要时撤回委派。委派和撤回均应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 负责监理的工程师还应将委派和撤回通知发包人
16、委派书和撤回通知作为本合同附件。 工程师代表在工程师授权范围内向承包人发出的任何书面形式的函件, 与工程师发出的函件具有同等效力。承包人对工程师代表向其发出的任何书面形式的函件有疑问时, 可将此函件提交工程师, 工程师应进行确认。工程师代表发出指令有失误时, 工程师应进行纠正。 除工程师或工程师代表外, 发包人派驻工地的其它人员均无权向承包人发出任何指令。 6.2 工程师的指令、 通知由其本人签字后、 以书面形式交给项目经理, 项目经理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确有必要时, 工程师可发出口头指令, 并在48小时内给予书面确认, 承包人对工程师的指令应于执行。工程师不能及时给予书
17、面确认的, 承包人应于工程师发出口头指令后7天内提出书面确认要求。工程师在承包人提出确认要求后48小时内不予答复的, 视为口头指令已被确认。 承包人认为工程师指令不合理, 应在收到指令后24小时内向工程师提出修改指令的书面报告, 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报告后24小时内作出修改指令或继续执行原指令的决定, 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紧急情况下, 工程师要求承包人立即执行的指令或承包人虽有异议, 但工程师决定仍继续执行的指令, 承包人应予执行。因指令错误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和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由发包人承担, 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本款规定同样适用于由工程师代表发出的指令、 通知。 6.3 工程师应按
18、合同约定, 及时向承包人提供所需指令、 批准并履行约定的其它义务。由于工程师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造成工期延误, 发包人应承担延误造成的追加合同价款, 并赔偿承包人有关损失, 顺延延误的工期。 6.4 如需要更换工程师, 发包人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 后任继续行使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的职权, 履行前任的义务。 7. 项目经理 7.1 项目经理的姓名、 职务在专用条款内写明。 7.2 承包人依据合同发出的通知, 以书面形式由项目经理签字后送交工程师, 工程师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 7.3 项目经理按发包人认可的施工组织设计( 施工方案) 和工程师依据合同发出
19、的指令组织施工。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工程师联系时, 项目经理应当采取保证人员生命和工程、 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 并在采取措施后48小时内向工程师送交报告。责任在发包人或第三人, 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 相应顺延工期; 责任在承包人, 由承包人承担费用, 不顺延工期。 7.4 承包人如需更换项目经理, 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 并征得发包人同意。后任继续行使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的职权, 履行前任的义务。 7.5 发包人能够与承包人协商, 建议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项目经理。 8. 发包人工作 8.1发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以下工作: ( 1) 办理土地征
20、用、 拆迁补偿、 平整施工场地等工作, 使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 在开工后继续负责解决以上事项遗留问题; ( 2) 将施工所需水、 电、 电讯线路从施工场地外部接至专用条款约定地点, 保证施工期间的需要; ( 3) 开通施工场地与城乡公共道路的通道, 以及专用条款约定的施工场地内的主要道路, 满足施工运输的需要, 保证施工期间的畅通; ( 4) 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的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 对资料的 真实准确性负责; ( 5) 办理施工许可证及其它施工所需证件、 批件和临时用地、 停水、 停电、 中断道路交通、 爆破作业等的申请批准手续( 证明承包人自身资质的证件除外) ;
21、 ( 6) 确定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 以书面形式交给承包人, 进行现场交验; ( 7) 组织承包人和设计单位进行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 ( 8) 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 构筑物( 包括文物保护建筑) 、 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 承担有关费用; ( 9) 发包人应做的其它工作, 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8.2 发包人能够将8.1款部分工作委托承包人办理, 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其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8.3 发包人未能履行8.1款各项义务, 导致工期延误或给承包人造成损失的, 发包人赔偿承包人有关损失, 顺延延误的工期。 9. 承包人工作 9.1 承包人按
22、专用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以下工作: ( 1) 向工程师提供年、 季、 年度工程进度计划及相应进度统计报表; ( 2) 根据工程需要, 提供和维修非夜间施工使用的照明、 围栏设施, 并负责安全保卫; ( 3) 遵守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 施工噪音以及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等的管理规定, 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 4) 已竣工工程未交付发包人之前, 承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负责已完工程的保护工作, 保护期间发生损坏, 承包人自费予以修复; 发包人要求承包人采取特殊措施保护的工程部位和相应的追加合同价款, 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 5) 按专用条款约定做好施工场地地下管线
23、和邻近建筑物、 构筑物( 包括文物保护建筑) 、 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 ( 6) 保证施工场地清洁符合环境卫生管理的有关规定, 交工前清理现场达到专用条款约定的要求, 承担因自身原因违反有关规定造成的损失和罚款; ( 7) 承包人应做的其它工作, 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9.2 承包人未能履行9.1款各项义务, 造成发包人损失的, 承包人赔偿发包人有关损失。 三、 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 10. 进度计划 10.1 承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日期, 将施工组织设计和工程进度计划提交工程师, 工程师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予以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 逾期不确认也不提出书面意见的, 视为同
24、意。 10.2 承包人必须按工程师确认的进度计划组织施工, 接受工程师对进度的检查、 监督。工程实际进度与经确认的进度计划不符时, 承包人应按工程师的要求提出改进措施, 经工程师确认后执行。因承包人的原因导致实际进度与进度计划不符, 承包人无权就改进措施提出追加合同价款。 11. 开工及延期开工 11.1 承包人应当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承包人不能按时开工, 应当不迟于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前7天, 以书面形式向工程师提出延期开工的理由和要求。工程师应当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的48小时内以书面形式答复承包人。工程师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48小时内不答复, 视为同意承包人要求, 工期相应
25、顺延。工程师不同意延期要求或承包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延期开工要求, 工期不予顺延。 11.2 因发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 工程师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 推迟开工日期。发包人赔偿承包人因延期开工造成的损失, 并相应顺延工期。 12. 暂停施工 工程师认为确有必要暂停施工时, 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承包人暂停施工, 并在提出要求后48小时内提出书面处理意见。承包人应当按工程师要求停止施工, 并妥善保护已完工程。承包人实施工程师作出的处理意见后, 能够书面形式提出复工要求, 工程师应当在48小时内给予答复。工程师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处理意见, 或收到承包人复工要求后48小
26、时内未予答复, 承包人可自行复工。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 由发包人承担所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 赔偿承包人由此造成的损失, 相应顺延工期;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 由承包人承担发生的费用, 工期不予顺延。 13. 工期延误 13.1 因以下原因造成工期延误, 经工程师确认, 工期相应顺延: ( 1) 发包人未能按专用条款的约定提供图纸及开工条件; ( 2) 发包人未能按约定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 进度款, 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 3) 工程师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所需指令、 批准等, 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 4) 设计变更和工程量增加; ( 5) 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
27、水、 停电、 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 ( 6) 不可抗力; ( 7) 专用条款中约定或工程师同意工期顺延的其它情况。 13.2 承包人在13.1款情况发生后14天内, 就延误的工期以书面形式向工程师提出报告。工程师在收到报告后14天内予以确认, 逾期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 视为同意顺延工期。 14. 工程竣工 14.1 承包人必须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 14.2 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的, 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14.3 施工中发包人如需提前竣工, 双方协商一致后应签定提前竣工协议, 作为
28、合同文件组成部分。提前竣工协议应包括承包人为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采取的措施、 发包人为提前竣工提供的条件以及提前竣工所需的追加合同价款等内容。 四、 质量与检验 15. 工程质量 15.1 工程质量应当达到协议书约定的质量标准, 质量标准的评定以国家或行业的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为依据。因承包人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的质量标准, 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15.2 双方对工程质量有争议, 由双方同意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鉴定, 所需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 由责任方承担。双方均有责任, 由双方根据其责任分别承担。 16. 检查和返工 16.1 承包人应认真按照标准、 规范和设计图纸要求以及工程师依据
29、合同发出的指令施工, 随时接受工程师的检查检验, 为检查检验提供便利条件。 16.2 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标准的部分, 工程师一经发现, 应要求承包人拆除和重新施工, 承包人应按工程师的要求拆除和重新施工, 直到符合约定标准。因承包人原因达不到约定标准, 由承包人承担拆除和重新施工的费用, 工期不予顺延。 16.3 工程师的检查检验不应影响施工正常进行。如影响施工正常进行, 检查检验不合格时, 影响正常施工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除此之外影响正常施工的追加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担, 相应顺延工期。 16.4 因工程师指令失误或其它非承包人原因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 由发包人承担。 17. 隐蔽
30、工程和中间验收 17.1 工程具备隐蔽条件或达到专用条款约定的中间验收部位, 承包人进行自检, 并在隐蔽或中间验收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验收。通知包括隐蔽和中间验收的内容、 验收时间和地点。承包人准备验收记录, 验收合格, 工程师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 承包人可进行隐蔽和继续施工。验收不合格, 承包人在工程师限定的时间内修改后重新验收。 17.2 工程师不能按时进行验收, 应在验收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延期要求, 延期不能超过48小时。工程师未能按以上时间提出延期要求, 不进行验收, 承包人可自行组织验收, 工程师应承认验收记录。 17.3 经工程师验收, 工程质量符合标
31、准、 规范和设计图纸等要求, 验收24小时后, 工程师不在验收记录上签字, 视为工程师已经认可验收记录, 承包人可进行隐蔽或继续施工。 18. 重新检验 无论工程师是否进行验收, 当其要求对已经隐蔽的工程重新检验时, 承包人应按要求进行剥离或开孔, 并在检验后重新覆盖或修复。检验合格, 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全部追加合同价款, 赔偿承包人损失, 并相应顺延工期。检验不合格, 承包人承担发生的全部费用, 工期不予顺延。 五、 安全施工 19. 安全施工与检查 19.1 承包人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 成立安全生产工作小组, 严格按安全标准组织施工, 并随时接受行业安全检查人员
32、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 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 消除事故隐患。由于承包人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 由承包人承担。 19.2 发包人应对其在施工场地的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 并对她们的安全负责。发包人不得要求承包人违反安全管理的规定进行施工。因发包人原因导致的安全事故, 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责任及发生的费用。 20. 安全防护 20.1 承包人在动力设备、 输电线路、 地下管道、 密封防震车间、 易燃易爆地段以及临街交通要道附近施工时, 施工开始前应向工程师提出安全防护措施, 经工程师认可后实施, 防护措施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20.2 实施爆破作业, 在放射、 毒害性
33、环境中施工( 含储存、 运输、 使用) 及使用毒害性、 腐蚀性物品施工时, 承包人应在施工前14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 并提出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 经工程师认可后、 实施, 由发包人承担安全防护措施费用。 21. 事故处理 21.1 发生重大伤亡及其它安全事故, 承包人应按有关规定立即上报有关部门并通知工程师, 同时按政府有关部门要求处理, 由事故责任方承担发生的费用。 21.2 发包人承包人对事故责任有争议时, 应按政府有关部门的认定处理。 六、 合同价款与支付 22. 合同价款及调整 22.1 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包人依据中标通知书中的中标价格在协议书内约定。非招标工
34、程的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包人依据工程预算书在协议书内约定。 22.2 合同价款在协议书内约定后, 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下列三种确定合同价款的方式, 双方可在专用条款内约定采用其中一种: ( 1) 固定价格合同。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合同价款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 在约定的风险范围内合同价款不再调整。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款调整方法, 应当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 2) 可调价格合同。合同价款可根据双方的约定而调整, 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合同价款调整方法。 ( 3) 成本加酬金合同。合同价款包括成本和酬金两部分, 双方在专 用条款内约定成本构成和酬金的计算方法。 22.3
35、可调价格合同中合同价款的调整因素包括: ( 1) 法律、 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变化影响合同价款; ( 2) 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公布的价格调整; ( 3) 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 停电、 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 ( 4) 双方约定的其它因素。 22.4 承包人应当在22.3款情况发生后14天内, 将调整原因、 金额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 工程师确认调整金额后作为追加合同价款, 与工程款同期支付。工程师收到承包人通知后14天内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 视为已经同意该项调整。 23. 工程预付款 实行工程预付款的, 双方应当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发包人向承包人预付工程款的时
36、间和数额, 开工后按约定的时间和比例逐次扣回。预付时间应不迟于约定的开工日期前7天, 发包人不按约定预付, 承包人在约定预付时间7天后向发包人发出要求预付的通知, 发包人收到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预付, 承包人可在发出通知后7天停止施工, 发包人应从约定应付之日起向承包人支付应付款的贷款利息, 并承担违约责任。 24. 工程量的确认 24.1 承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 向工程师提交已完工程量的报告。工程师接到报告后7天内按设计图纸核实已完工程量( 以下称计量) , 并在计量前24小时通知承包人, 承包人为计量提供便利条件并派人参加。承包人收到通知后不参加计量, 计量结果有效, 作为工程价
37、款支付的依据。 24.2 工程师收到承包人报告后7天内未进行计量, 从第8天起, 承包人报告中开列的工程量即视为被确认, 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工程师不按约定时间通知承包人, 致使承包人未能参加计量, 计量结果无 效。 24.3 对承包人超出设计图纸范围和因承包人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 工程师不予计量。 25. 工程款( 进度款) 支付 25.1 在确认计量结果后14天内, 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支付工程款( 进度款) 。按约定时间发包人应扣回的预付款, 与工程款( 进度款) 同期结算。 25.2 本通用条款第22条确定调整的合同价款, 第28条工程变更调整的合同价款及其它条款中约定的
38、追加合同价款, 应与工程款( 进度款) 同期调整支付。 25.3 发包人超过约定的支付时间不支付工程款( 进度款) , 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要求付款的通知, 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付款, 可与承包人协商签定延期付款协议, 经承包人同意后可延期支付。协议应明确延期支付的时间和从计量结果确认后第15天起计算应付款的贷款利息。 25.4 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 进度款) , 双方又未达成延期付款协议, 导致施工无法进行, 承包人可停止施工, 由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七、 工程变更 26. 工程设计变更 26.1 施工中发包人需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 应提前14天以书面形
39、式向承包人发出变更通知。变更超过原设计标准或批准的建设规模时, 发包人应报规划管理部门和其它有关部门重新审查批准, 并由原设计单位提供变更的相应图纸和说明。 因变更导致合同价款的增减及造成的承包人损失, 由发包人承担, 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26.2 施工中承包人不得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因承包人擅自变更 设计发生的费用和由此导致发包人的直接损失, 由承包人承担, 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26.3 承包人在施工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涉及到对设计图纸或施工组织设计的更改及对材料的换用, 须经工程师同意。未经同意擅自更改或换用时, 承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 并赔偿发包人的有关损失, 延误的工期
40、不予顺延。 工程师同意采用承包人合理化建议, 所发生的费用和获得的收益, 发包人承包人另行约定分担或分享。 27. 其它变更 合同履行中发包人要求变更工程质量标准及发生其它实质性变更, 由双方协商解决。 28. 确定变更价款 28.1 承包人在工程变更确定后14天内, 提出变更工程价款的报告, 经工程师确认后调整合同价款。变更合同价款按下列方法进行: ( 1) 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 按合同已有的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 2) 合同中只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 能够参照类似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 3) 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 由承包人提出适当的变更
41、价格, 经工程师确认后执行。 28.2 承包人在双方确定变更后14天内不向工程师提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时, 视为该项变更不涉及合同价款的变更。 28.3 工程师应在收到变更工程价款报告之日起14天内予以确认, 工程师无正当理由不确认时, 自变更工程价款报告送达之日起14天后视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已被确认。 28.4 工程师不同意承包人提出的变更价款, 按本通用条款第32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28.5 工程师确认增加的工程变更价款作为追加合同价款, 与工程款同期支付。 28.6 因承包人自身原因导致的工程变更, 承包人无权要求追加合同价款。 八、 竣工验收与结算 29. 竣工验收
42、 29.1 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 承包人按国家工程竣工验收有关规定, 向发包人提供完整竣工资料及竣工验收报告。双方约定由承包人提供竣工图的, 应当在专用条款内约定提供的日期和份数。 29.2 发包人收到竣工验收报告后28天内组织有关单位验收, 并在验收后14天内给予认可或提出修改意见。承包人按要求修改, 并承担由自身原因造成修改的费用。 29.3 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竣工验收报告后28天内不组织验收, 或验收后14天内不提出修改意见, 视为竣工验收报告已被认可。 29.4 工程竣工验收经过, 承包人送交竣工验收报告的日期为实际竣工日期。工程按发包人要求修改后经过竣工验收的, 实际竣
43、工日期为承包人修改后提请发包人验收的日期。 29.5 发包人收到承包人竣工验收报告后28天内不组织验收, 从第29天起承担工程保管及一切意外责任。 29.6 中间交工工程的范围和竣工时间, 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其验收程序按本通用条款29.1款至29.4款办理。 29.7 因特殊原因, 发包人要求部分单位工程或工程部位甩项竣工的, 双方另行签订甩项竣工协议, 明确双方责任和工程价款的支付方法。 29.8 工程未经竣工验收或竣工验收未经过的, 发生质量安全问题及其它问题, 由承包人承担责任。 30. 竣工结算 30.1 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发包人认可后28天内, 承包人向发包人 递
44、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 双方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合同价款及专用条款约定的合同价款调整内容, 进行工程竣工结算。 30.2 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递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进行核实, 给予确认或者提出修改意见。 30.3 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 从第29天起按承包人同期向银行贷款利率支付拖欠工程价款的利息, 并承担违约责任。 30.4 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 承包人能够催告发包人支付结算价款。 30.5 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发包人认可后28天内, 承包人未能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
45、及完整的结算资料, 造成工程竣工结算不能正常进行或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不能及时支付, 发包人要求交付工程的, 承包人应当交付; 发包人不要求交付工程的, 承包人承担保管责任。 30.6 发包人承包人对工程竣工结算价款发生争议时, 按本通用条款32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31. 质量保修 31.1 承包人应按法律、 行政法规或国家关于工程质量保修的有关规定, 对交付发包人使用的工程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质量保修责任。 31.2 质量保修工作的实施。承包人应在工程竣工验收之前, 与发包人签订质量保修书, 作为本合同附件。 31.3 质量保修书的主要内容包括: ( 1) 质量保修项目内容及范围
46、 ( 2) 质量保修期; ( 3) 质量保修责任; ( 4) 质量保修金的支付方法。 九、 争议 32. 争议 32.1 发包人承包人在履行合同时发生争议, 能够和解或者要求有关主管部门调解。当事人不愿和解、 调解或者和解、 调解不成的, 双方能够在专用条款内约定以下一种方式解决争议: 第一种解决方式: 双方达成仲裁协议, 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二种解决方式: 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32.2 发生争议后, 除非出现下列情况的, 双方都应继续履行合同, 保持施工连续, 保护好已完工程: ( 1) 单方违约导致合同确已无法履行, 双方协议停止施
47、工; ( 2) 调解要求停止施工, 且为双方接受; ( 3) 仲裁机构要求停止施工; ( 4) 法院要求停止施工。 十、 其它 33. 不可抗力 33.1 不可抗力包括因战争、 动乱、 空中飞行物体坠落或其它非发包人承包人责任造成的爆炸、 火灾以及风、 雨、 雪、 洪、 震等自然灾害。 33.2 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 承包人应立即通知工程师, 并在力所能及的条件下迅速采取措施, 尽力减少损失, 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采取措施。工程师认为应当暂停施工的, 承包人应暂停施工。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48小时内承包人向工程师通报受害情况和损失情况, 及预计清理和修复的费用。不可抗力事件持续
48、发生, 承包人应每隔7天向工程师报告一次受害情况。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14天内, 承包人向工程师提交清理和修复费用的正式报告及有关资料。 33.3 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费用及延误的工期由双方按以下方法分别承担: ( 1) 工程本身的损害、 因工程损害导致第三人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以及运至施工场地用于施工的材料的损害, 由发包人承担; ( 2) 发包人承包人人员伤亡由其所在单位负责, 并承担相应费用; ( 3) 承包人机械设备损坏及停工损失, 由承包人承担; ( 4) 停工期间, 承包人应工程师要求留在施工场地的必要的管理人员及保卫人员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 5) 工程所
49、需清理、 修复费用, 由发包人承担; ( 6) 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33.4 因合同一方迟延履行合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 不能免除迟延履行方的相应责任。 34. 保险 34.1 工程开工前, 发包人为建设工程和施工场地内的自有人员及第三人人员生命财产办理保险, 支付保险费用。 34.2 承包人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 并为施工场地内自有人员生命财产和施工机械设备办理保险, 支付保险费用。 34.3 保险事故发生时, 发包人承包人有责任尽力采取必要的措施, 防止或者减少损失。 34.4 具体投保内容和相关责任, 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35. 担保
50、35.1 发包人承包人为了全面履行合同, 应互相提供以下担保: ( 1)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 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及履行合同约定的其它义务。 ( 2) 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履约担保, 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 35.2 一方违约后, 另一方可要求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相应责任。 35.3 提供担保的内容、 方式和相关责任, 发包人承包人除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外, 被担保方与担保方还应签订担保合同, 作为本合同附件。 36. 专利技术 擅自使用专利技术侵犯她人专利的, 责任者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37. 地下障碍物 施工中发现影响施工的地下障碍物时, 承包人应于8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