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资料内容仅供您学习参考,如有不当或者侵权,请联系改正或者删除。 北京青年政治学院教职工考勤管理规定 ( 修订) 为维护学院正常的工作秩序,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 结合我院实际, 对教职工考勤作如下规定: 一、 考勤范围 全院在编教职工。 ( 一) 受聘专任教师岗位人员不实行坐班工作制, 但必须按规定完成相应的工作任务。每周三到校并按时参加学院、 系、 部、 处、 分院、 校区和教研室的政治、 业务学习、 集体活动及临时安排的其它工作。 ( 二) 新调入受聘专任教师岗位人员, 硕士毕业生实行一年的坐班工作制, 博士毕业生实行一学期的坐班工作制。 ( 三) 专任教师受聘于正副系主
2、任, 每周坐班时间不能少于三天。 ( 四) 受聘职员岗位、 其它专业技术岗位、 工勤岗位的人员实行坐班工作制, 按学院规定作息时间进行考勤。 ( 五) 出国人员应按规定与学院保持联系并完成相应的工作任务。 二、 请假类别及相关待遇 ( 一) 事假: 因个人私事需要办理的可请事假。 1、 全年事假累计在十五天( 含十五天) 的工资照发, 连续或累计事假超过十五天的按以下情况扣发超假期间的工资。 ( 1) 当月事假累计五天( 含五天) , 工资、 岗位津贴照发。从第六天起, 按缺勤天数扣发本人当月岗位津贴( 每月按21个工作日计, 以下同) ; ( 2) 全年累计事假从第十六天起,
3、 按缺勤天数扣发当月工资和岗位津贴; 2、 属于下列情况者, 经部门领导批准, 能够不算事假, 但要记入考勤表, 以便考核: ( 1) 教职工凭学校通知书参加其子女家长会的; ( 2) 教职工的住宅设施因房管部门维修或拆迁, 凭有关部门证明, 必须由教职工在家照料的; ( 3) 经领导批准在职攻读学位人员, 占用工作时间的, 一周不得超过两个半天。 ( 二) 病假: 因病须治疗和休养的, 凭指定医疗单位证明, 可请病假。工资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生活待遇的规定》( 国发[1981]52号) 文件精神执行: 1、 当月病假累计五天( 含五天) , 工资、 岗位津贴照发
4、 从第六天起, 工资照发, 按缺勤天数扣发本人当月岗位津贴。 2、 病假超过1个月, 从第2个月起, 停发本人岗位津贴。 3、 病假超过2个月, 从第3个月起, 工作年限满 的, 工资照发; 工作年限不满 的, 发工资的90%。 4、 病假超过6个月, 从第7个月起, 工作年限满 的, 发工资的80%; 工作年限不满 的, 发工资的70%。 5、 病休5个月及以上的教职工, 病愈后要求恢复工作, 需持医疗部门证明, 确实能够恢复工作的方可复工。复工后一个月内又请病假的, 应将复工前后的病假时间连续计算。 ( 三) 婚丧假 1、 婚假: 教职工结婚, 可请婚假3天。双方晚婚( 男满
5、25周岁, 女满23周岁以上且均为初婚) 可增加奖励假7天。 2、 丧假: 教职工的配偶、 直系亲属及配偶父母去世, 能够请丧假5天。 教职工到外地结婚(不含旅行结婚)、 奔丧, 可根据实际需要给予路程假, 根据路程远近核定路程假。路程假不算事假。 ( 四) 探亲假: 工作满一年的教职工(见习期间, 不享受探亲假), 与配偶或本人父母不住在一起, 又不能在公休日团聚的, 可享受探亲待遇。离婚或丧偶且未再婚的教职工探亲, 按未婚教职工对待。 1、 国内探亲: 应安排在寒暑假期间, 学院不另外给假。 ( 1) 未婚教职工探望父母, 每年给假一次, 学院报销往返路费。 ( 2) 已婚教职
6、工探望父母, 每四年给假一次, 往返路费在本人月基本工资30%以内的, 由本人自理, 超出部分由学院负担。 ( 3) 配偶与父母同住一地的, 不享受四年一次的探亲假。 2、 境外探亲: 公派出国一年以上的人员, 经学院批准其配偶能够出国探亲。探亲假一般为3个月, 最多不超过6个月。3个月内工资照发, 岗位津贴停发; 超过3个月的停发工资。 常驻人员在境外工作时间超过一年并将继续在境外工作的, 经学院批准其配偶可出国探亲或随任。出国探亲原则上每年安排一次。时间一般为30天, 工资照发, 岗位津贴停发。随任期间停发工资等一切待遇。 ( 五) 生育假: 女教职工生育符合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的
7、 可享受生育假。 1、 产假一般为90天, 其中包括产前15天。多胞胎生育的, 每多生育一个婴儿, 增加产假15天; 难产者增加产假15天。晚育者( 即已婚女职工24周岁以上生育第一胎的) 可增加奖励假30天, 奖励假也可由男方享受。如不休奖励假, 可给予女方一个月基本工资的奖励, 奖励费由男女双方单位各付50%。产假、 奖励假期间, 工资照发, 岗位津贴停发。 女教职工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 特殊情况者可在产假期满后, 经领导批准, 再增加产假3个月, 期间待遇按病假办理, 同时减免3年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 2、 女教职工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者, 根据医疗部门证明, 给与15至30
8、天的产假; 怀孕4个月以上不满7个月流产者, 给予42天的产假; 怀孕7个月及以上生产不成活者, 给予75天的产假。产假期间工资照发, 岗位津贴停发。 3、 女教职工怀孕, 根据医疗部门证明, 需要保胎休息的, 其保胎休息期间的待遇按病假办理。 4、 晚育女教职工在孕期的正常检查, 每次给假半天; .需哺乳一周岁以内婴儿的女教职工, 每天给1小时哺乳时间。以上视同正常出勤。 上述假期, 须由医务室确认, 报人事处备案。女教职工节育等假期, 按计划生育管理规定执行。 ( 六) 工伤假: 教职工因工负伤, 必须治疗和休养的, 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375号)有关规定, 可给予工伤
9、假。 三、 假期计算 1、 病假、 探亲假、 路程假、 工伤假均包括公休假日、 法定假日和寒暑假。 2、 产假包括公休假日、 法定假日, 遇寒暑假自然顺延。 3、 事假、 婚丧假不包括公休假日、 法定假日。 四、 请假手续 1、 教职工请假须提出申请, 经领导批准后生效。请假三天( 含三天) 以上的要填写”北京青年政治学院教职工请假审批表”(式样附后), 报人事处备案。如因重病、 急事不能事先请假的, 可委托她人代为请假或办理补假手续; 2、 凡请病假、 产假、 工伤假, 均须有医务室、 合同医院证明或其它医院的急诊证明, 领导方可准假; 3、 请事假应写明事由, 由本部门
10、领导签字批准。 4、 请假期满因故不能上班的, 必须申请续假, 续假手续与请假手续相同。请假或续假期满上班, 应向本单位领导销假。 五、 批准权限 1、 系部主任、 处长请假, 报请院长批准; 2、 系部副主任、 副处长请假由系部主任、 处长报分管院领导批准, 三天( 含三天) 以上的报院长批准; 3、 教职工请假, 由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 超过三天( 含三天) , 部门主要负责人须报请分管院领导批准, 超过五天( 含五天) 报院长批准。 4、 任课教师请假, 本部门主要负责人应协助任课教师与教务处制订调课方案, 经教务处认定, 方可准假。 六、 旷工的处理 不请假或请假
11、未获批准而擅自离岗者; 请假期限已满不续假或续假未获批准不到岗者; 不服从组织调动和工作分配, 不到工作岗位报到者; 无故不参加院、 系、 处、 教研室组织的大会、 学习和活动者均按旷工处理。 一年内累计旷工3个工作日及以上者, 扣发一个月岗位津贴; 累计旷工5个工作日及以上者, 扣发三个月岗位津贴; 连续旷工超过10个工作日或一年累计旷工超过20个工作日的, 经院长办公会批准, 学院能够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 七、 考勤管理 1、 学院考勤工作由人事处负责, 考勤情况作为发放工资、 转正、 晋级、 年度考核及奖惩的重要依据之一。 2、 各部门应有一名领导负责, 并指定专人具体执行考勤工
12、作, 于当月21日将考勤表及病、 事假条一并报送人事处。 3、 人事处根据出勤情况, 扣、 停发病、 事假工资; 4、 教职工要模范遵守本规定, 认真履行请假手续, 维护良好的工作秩序。 八、 本规定中基本工资是指岗位工资、 薪级工资两项合计; 工资是指岗位工资、 薪级工资和职务补贴三项合计。 九、 本规定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附件一: 北京青年政治学院教职工请假审批表 附件二: 北京青年政治学院女职工产假审批表 二○○八年四月十八日附件一: 北京青年政治学院教职工请假审批表 部门: 姓名 休假地点 职务 请假类别 请假事由 起止时间 核假部门意见 ( 病假由医务室核定) 签字年月日 本部门意见 签字年月日 教务处意见 ( 任课教师应填写此项) 签字年月日 院领导审批 签字年月日 销假登记 签字年月日 备注 此表一式二份, 人事处备案, 部门留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