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资料内容仅供您学习参考,如有不当之处,请联系改正或者删除。 安全生产奖惩制度 为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 坚持”安全第一、 预防为主”的方针, 调动全体职民工搞好安全工作的积极性, 切实加强施工生产安全目标管理, 落实安全管理责任, 根据天津市业主的要求, 结合我项目部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实际, 特制定本制度。 1.安全生产目标: 1.1、 建立、 健全安全生产领导小组, 和安全组织机构, 责任明确, 资料齐全, 配有专职安全员, 人员稳定。 1.2、 各部门安全生产责任制健全, 职责明确, 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全操作规程齐全, 并认真执行。年初制定安全生产计划, 特
2、殊工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 1.3、 每月召开安全生产例会, 年初制定安全生产计划, 年末有安全生产总结。 1.4、 安全生产教育有记录。《安全生产法》宣传有资料, 特殊工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 1.5、 每季度安全生产大检查有记录。 1.6、 安全生产事故按”三不放过”原则处理。 1.7、 安全生产事故无漏报, 隐瞒不报现象。 1.8、 安全生产宣传有内容, 安全标志, 安全标语醒目, 安全操作规程挂牌齐全。 1.9、 每项工序都有安全技术交底, 安全防护措施到位。 2.奖惩情况 2.1奖励制度: 凡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 按其功绩大小, 分别给予表扬或奖励: 2.1
3、1、 对于安全技术规程执行得好, 安全生产、 文明生产有显著成绩的部门、 班组及个人; 2.1.2、 由于认真检查, 及时发现重大事故隐患、 采取有效措施、 积极参与抢险救灾, 避免重大火灾、 爆炸、 人身伤亡、 机械设备隐患、 主要设备损坏以及有其它显著成绩者; 2.1.3、 为保证安全生产, 积极提出合理化建议, 经有关部门审查, 确有很大价值, 列为安全技术措施项目, 实施后, 经实践考核有效者; 2.1.4、 对改进劳动条件, 消除尘、 毒和噪音危害, 预防职业病发生, 对环境保护贡献较大的技术改进项目的主要成员; 2.1.5、 在发生重大火灾事故中, 临危不惧, 奋
4、勇抢救、 保护公司财产和人身安全, 避免事故扩大, 措施得力, 成绩突出者; 2.1.6、 及时制止违章和误操作并转危为安者; 2.1.7、 举报事故经确认属实者; 2.1.8、 在安全专项活动及安全宣传教育中成绩显著的个人。 2.2惩罚制度: 违反《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的个人, 项目部严格追究其违章违纪和造成事故的责任。 2.2.1、 各种违章违纪的处罚: (1)违反用火、 用电和进入设备检修规定的视情节罚: 20-50元/人、 次; (3)凡违反禁烟规定, 在施工现场吸烟者, 罚款100元; (4)违反劳动保护用品管理制度, 不按安全规定
5、着装, 罚款50元/人、 次, ; (6)凡不按规定持证上岗者, 罚款100元/人、 次; (7)凡由于施工作业需临时破坏的安全防护设备、 设施等, 完工后未修复的扣罚施工班组50-500元/处; (8)损坏各种安全防护设施, 防、 灭火器材、 安全标志的, 赔偿经济损失的50~lOO元/次; (10)施工现场发现的各类事故隐患不按《整改通知书》按期整改完成的, 扣罚100-500元/项; (11)发生各类事故隐瞒不报、 谎报或拖延不报的, 扣罚施工班组100元/次; (16)其它各种违章, 视情节扣罚50-100元/人、 次; 2.2.2存在事故隐患的处罚 对
6、存在不安全隐患的部门,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 酌情给予处罚: ( 1) 各种生产设备、 仪器、 仪表和生产场地的防护装置、 保险装置、 指示信号装置要齐全、 有效、 可靠, 对不符合要求的负责部门酌情给予处罚。 ( 2) 对各种安全装置(如压力表、 安全阀)未按规定进行定期校验的, 要酌情给予处罚。 ( 3) 经检查认定为事故隐患, 在接到”事故隐患通知单”后, 对在限期内能怎改而不怎改的; 本部门不能怎改, 但应制订临时安全措施而不制订的; 本部门不能怎改, 但应提出申报而未提出申报的部门, 要酌情给予处罚。 2.2.3凡下列情况之一者, 必须严肃处理: ( 1) 、
7、对工作不负责任, 因故发泄私愤, 有意扰乱操作, 造成经济损失和违反劳动纪律, 不严格执行规章制度造成事故的主要责任者; ( 2) 、 对违章指挥、 冒险作业, 劝阻不听而造成事故的主要责任者; ( 3) 、 对忽视劳动条件, 削减或取消安全设备、 设施而造成事故的主要责任者; ( 4) 、 对限期整改的事故隐患, 不按期整改而造成事故的主要责任者; ( 5) 、 对设备长期失修, 备用设备起不到备用作用, 带病运转又不采取紧急措施而造成事故的主要责任者 ( 6) 、 对违反设计、 或不按设计施工造成事故的主要责任者; ( 7) 、 对发生事故后, 破坏现场, 隐瞒不报或
8、谎报的主要责任者; ( 8) 、 对发生事故后, 不认真吸取教训, 不采取措施致使事故重复发生的主要责任者; 2.2.4其它处罚 ( 1 ) 凡阻止、 干扰、 刁难安全监察人员、 安全员进行正常工作或无理取闹、 拒绝安全检查人员检查的, 要对当事人和所在部门酌情给予处罚。 ( 2) 发生事故时, 在执行经济处罚的同时, 对事故的责任者和有关负责人, 根据情节轻重、 后果严重程度给予行政处分, 对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 3 ) 发生事故需应赔偿经济损失的, 其赔偿金额按公司有关规定执行, 赔偿款应从本人工资中扣除。每月扣除的金额, 一般不超过本人月标准工资的
9、20%, 直至扣完全部赔偿。对能迅速改正错误, 表现较好的, 赔偿金额能够酌情减少。 2.3 减免处罚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 可酌情减、 免处罚: 2.3.1 因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而造成的伤亡事故, 可酌情减、 免处罚。 2.3.2 发生工伤事故属于本部门以外其它原因, 可酌情减、 免处罚。 2.3.3 对事故隐患积极采取治理措施, 但限于技术水平, 在限期内未达到规定的, 可酌情减、 免处罚。 2.3.4 发生事故后, 能积极组织(配合)调查, 认真进行事故分析, 对事故的有关人员提出严肃处理意见, 并能认真制订防范措施的, 可酌情减、 免处罚。
10、 3. 实施与检查 3.1 公司年终评选先进集体、 先进个人。由基层推荐, 公司综合部审核, 报公司领导批准, 给予奖励。 3.2 对安全生产有特殊贡献者由基层部门推荐, 公司综合部审议, 公司领导批准给予奖励。 3.3 经济处罚由安生部会同财务部门执行。 3.3.1 发生工伤事故后, 基层部门按本办法提出处理意见, 经安综合部审议, 报公司领导批准。 3.3.2 本办法所罚款由财务部门按安生部发出的”事故调查报告书中的处罚规定、 处罚通知单”从被罚部门工资中扣除, 不得摊入生产成本。 3.3.3 对所罚款项, 财务部门应立专用户头, 列入暂存款——安全专款中, 由安生部掌握用于安全工作。 3.4本规定由综合部负责监督检查。 4、 附则 4.1 本制度从下发之日起执行, 4.2 本制度由综合部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