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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测绘地理信息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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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4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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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测绘地理信息管理办法》
起草说明
一、背景与必要性
测绘地理信息工作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一项前期性、基础性工作。近年来,随着我市经济社会快速发展,测绘市场也得到蓬勃发展,各种各样的测绘行为产生的测绘成果也越来越多,社会各部门和人民群众对测绘地理信息的多种需求也越来越迫切,但也存在一些部门间测绘基准和坐标系不统一,测绘成果资源无法共享利用,重复测绘,浪费公共财力,不按时汇交测绘成果等突出问题。
7月1日,新修订的《测绘法》颁布实施
2、新《测绘法》对加强测绘成果共享和应用、加强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监督管理、加强地理信息安全监督管理做了修订。
为了贯彻落实新《测绘法》的要求,进一步加强我市测绘地理信息统一监管,解决测绘事业发展中出现的矛盾和问题,加强测绘地理信息制度建设,避免重复测绘,促进测绘成果资源的共享利用和测绘事业健康有序发展,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编制了《南宁市测绘地理信息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二、起草依据
(一) 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七号, 4月27日)
2.《地图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64号公布, 11月26日)
3.《测绘成果管理
3、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469号令公布, 9月1日)
4.《基础测绘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556号令公布, 5月12日)
5.《测量标志保护条例》(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务院令第203号发布,1997年1月1日)
6.《广西壮族自治区测绘管理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修订, 9月26日)
7.《测绘地理信息质量管理办法》( 6月26日)
8.《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建设备案办法(试行)》( 4月9日)
(二) 政策文件
1.《国务院关于加强测绘工作的意见》(国发[ ]30号)
2.《全国基础测绘中长期规划纲要( -2030年)》(国函[
4、]92号)
3.《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测绘局等部门关于整顿和规范地理信息市场秩序意见的通知》(国发[ ]30号)
4.《关于全面加快数字城市地理空间框架建设试点与推广工作的通知》(国测国字[ ]38号)
5.《关于加快数字城市地理空间框架建设全面推广应用的通知》(国测国发[ ]27号)
6.《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我市 国家大地坐标系基准框架的通告》(南府字[ ]3号)
三、起草过程
(一)根据市国土资源局 工作任务安排,成立《办法》起草小组,经过多次集中讨论、修正,形成初稿及起草说明。
(二)计划 1月上旬将初稿及起草说明发至局内部相关科室征求意见并修改,形成征求意见稿。
……
5、按要求依次进行相关程序……
四、主要内容
《办法》共九章三十八条,重点明确测绘基准和测绘系统、基础测绘、不动产测绘、测绘资质资格、测绘成果、测量标志保护、监督管理与法律责任等内容。
(一)总则
明确《办法》制定背景和依据、适用范围、监管主体等,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广西壮族自治区测绘管理条例》以及南宁市实际情况设定。
(二)测绘基准和测绘系统
明确从事测绘地理信息活动,应当采用 国家大地基准和1985国家高程基准。市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负责维护和管理南宁市测绘基准服务平台,为各部门和使用单位提供相关服务。对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的备案、建设、运行以及应用服务做出规定。
6、三)基础测绘
明确市、县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的基础测绘项目范围和基础测绘成果更新要求,确定由市、县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基础测绘规划,市、县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基础测绘年度计划,并将基础测绘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政府预算。
(四)不动产测绘和其它测绘
其它测绘是指除基础测绘和不动产测绘以外的其它测绘。因“界线测绘”涉及市、县测绘活动较少,“应急测绘”、“地理国情监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新提出来的,与市、县测绘活动关联度较大,本章结合南宁市测绘工作实际,进一步明确了市、县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对“不动产测绘”、“应急测绘”、“地理国情监测”的
7、监督管理内容。
(五)测绘资质资格
本章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的相关规定明确测绘资质、招标中标、测绘作业等管理内容,结合南宁市实际,增加南宁市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对丙、丁级测绘资质申办初审职能及对本行政区域内测绘资质单位测绘作业证管理和巡查职能。
(六)测绘成果
明确测绘成果实行汇交制度及测绘成果使用的相关要求。明确地图服务提供者的从业要求和主管部门对地图监督管理职责。提出测绘成果应当按规定进行检验,检验情况将纳入测绘地理信息市场信用体系。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统一的数字城市地理空间框架,经过数字城市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向社会提供地理信息公共服务。
(七)测量标志保护
按国家相关规定明确永久性测量标志设立、使用及保护内容。
(八)监督管理与法律责任
明确市、县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地理信息市场信用体系,对测绘单位实行信用管理。明确市、县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为测绘地理信息活动的监督检查主体,详细列出监督检查对象和监督检查主要内容。违反测绘管理规定的行为,依照相关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罚。
(九)附则
明确《办法》实施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