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资料内容仅供您学习参考,如有不当或者侵权,请联系改正或者删除。 重大危险源管理规范 1、 重大危险源的定义: 本规定所称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 以下简称重大危险源) , 是指按照《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 GB18218) 标准辨识确定, 生产、 储存、 使用或者搬运危险化学品的数量等于或者超过临界量的单元( 包括场所和设施) 。 2、 重大危险源责任主体: 危险化学品单位是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的责任主体, 其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工作负责, 并保证重大危险源安全生产所必须的安全投入。 3、 重大危险源的辨识与评估: 3.1、 危险化学品
2、单位应当按照《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标准, 对本单位的危险化学品生产、 经营、 储存和使用装置、 设施或者场所进行重大危险源辨识, 并记录辨识过程与结果。 3.2、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对重大危险源进行安全评估并确定重大危险源等级。危险化学品单位能够组织本单位的注册安全工程师、 技术人员或者聘请有关专家进行安全评估, 也能够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进行安全评估。 3.3、 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的规定, 危险化学品单位需要进行安全评价的, 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能够与本单位的安全评价一起进行, 以安全评价报告代替安全评估报告, 也能够单独进行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 3.4、 重大危险源根
3、据其危险程度, 分为一级、 二级、 三级和四级, 一级为最高级别。 3.5、 重大危险源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 按照有关标准的规定采用定量风险评价方法进行安全评估, 确定个人和社会风险值: 3.5.1构成一级或者二级重大危险源, 且毒性气体实际存在( 在线) 量与其在《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中规定的临界量比值之和大于或等于1的; 3.5.2构成一级重大危险源, 且爆炸品或液化易燃气体实际存在( 在线) 量与其在《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中规定的临界量比值之和大于或等于1的。 3.6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应包括的内容: 3.6.1评估的
4、主要依据; 3.6.2重大危险源的基本情况; 3.6.3事故发生的可能性及危害程度; 3.6.4个人风险和社会风险值( 仅适用定量风险评价方法) ; 3.6.5可能受事故影响的周边场所、 人员情况; 3.6.6重大危险源辨识、 分级的符合性分析; 3.6.7安全管理措施、 安全技术和监控措施; 3.6.8事故应急措施; 3.6.9评估结论与建议。 3.7危险化学品单位以安全评价报告代替安全评估报告的, 其安全评价报告中有关重大危险源的内容应当符合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要求。 4、 重大危险源重新进行辨识: 4.1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已满三年的; 4.2构成重
5、大危险源的装置、 设施或者场所进行新建、 改建、 扩建的; 4.3危险化学品种类、 数量、 生产、 使用工艺或者储存方式及重要设备、 设施等发生变化, 影响重大危险源级别或者风险程度的; 4.4外界生产安全环境因素发生变化, 影响重大危险源级别和风险程度的; 4.5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造成人员死亡, 或者10人以上受伤, 或者影响到公共安全的; 4.6有关重大危险源辨识和安全评估的国家标准、 行业标准发生变化的。 5、 重大危险源的日常安全管理 5.1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建立完善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并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其得到执行。 5.2 危险化学品单
6、位应当根据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种类、 数量、 生产、 使用工艺( 方式) 或者相关设备、 设施等实际情况, 按照下列要求建立健全安全监测监控体系, 完善控制措施。 5.2.1重大危险源配备温度、 压力、 液位、 流量、 组份等信息的不间断采集和监测系统以及可燃气体和有毒有害气体泄漏检测报警装置, 并具备信息远传、 连续记录、 事故预警、 信息存储等功能; 一级或者二级重大危险源, 具备紧急停车功能。记录的电子数据的保存时间不少于30天; 5.2.2重大危险源的化工生产装置装备满足安全生产要求的自动化控制系统; 一级或者二级重大危险源, 装备紧急停车系统; 5.2.3对重大危险源
7、中的毒性气体、 剧毒液体和易燃气体等重点设施, 设置紧急切断装置; 毒性气体的设施, 设置泄漏物紧急处理装置。涉及毒性气体、 液化气体、 剧毒液体的一级或者二级重大危险源, 配备独立的安全仪表系统( SIS) ; 5.2.4重大危险源中储存剧毒物质的场所或者设施, 设置视频监控系统; 5.2.5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 5.3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 定期对重大危险源的安全设施和安全监测监控系统进行检测、 检验, 并进行经常性维护、 保养, 保证重大危险源的安全设施和安全监测监控系统有效、 可靠运行。维护、 保养、 检测应当作好记录, 并由有关人员
8、签字。 5.4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明确重大危险源中关键装置、 重点部位的责任人或者责任机构, 并对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生产状况进行定期检查, 及时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难以立即排除的, 应当及时制定治理方案, 落实整改措施、 责任、 资金、 时限和预案。 5.5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对重大危险源的管理和操作岗位人员进行安全操作技能培训, 使其了解重大危险源的危险特性, 熟悉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和应急措施。 5.6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在重大危险源所在场所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写明紧急情况下的应急处理办法。 5.7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将重
9、大危险源可能发生的事故后果和应急措施等信息, 以适当方式告知可能受影响的单位、 区域及人员。 5.8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依法制定重大危险源事故应急预案, 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配备应急救援人员, 配备必要的防护装备及应急救援器材、 设备、 物资, 并保障其完好和方便使用; 配合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所在地区涉及本单位的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 5.9对存在吸入性有毒、 有害气体的重大危险源,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配备便携式浓度检测设备、 空气呼吸器、 化学防护服、 堵漏器材等应急器材和设备; 涉及剧毒气体的重大危险源, 还应当配备两套以上( 含本数) 气密型化学防护服; 涉及易燃
10、易爆气体或者易燃液体蒸气的重大危险源, 还应当配备一定数量的便携式可燃气体检测设备。 5.10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制定重大危险源事故应急预案演练计划, 并按照下列要求进行事故应急预案演练: 5.10.1对重大危险源专项应急预案, 每年至少进行一次; 5.10.2对重大危险源现场处理方案, 每半年至少进行一次。 5.10.3应急预案演练结束后,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对应急预案演练效果进行评估, 撰写应急预案演练评估报告, 分析存在的问题, 对应急预案提出修订意见, 并及时修订完善。 5.11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对辨识确认的重大危险源及时、 逐项进行登记建档。 6、 重大危险源需要建立
11、的档案及资料: 6.1辨识、 分级记录; 6.2重大危险源基本特征表; 6.3涉及的所有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 6.4区域位置图、 平面布置图、 工艺流程图和主要设备一览表; 6.5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及安全操作规程; 6.6安全监测监控系统、 措施说明、 检测、 检验结果; 6.7重大危险源事故应急预案、 评审意见、 演练计划和评估报告; 6.8安全评估报告或者安全评价报告; 6.9重大危险源关键装置、 重点部位的责任人、 责任机构名称; 6.10重大危险源场所安全警示标志的设置情况; 6.11其它文件、 资料。 7、 重大危险源的备案:
12、 7.1危险化学品单位在完成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报告或者安全评价报告后15日内, 应当填写重大危险源备案申请表, 连同本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的重大危险源档案材料( 其中第二款第五项规定的文件资料只需提供清单) , 报送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7.2危险化学品单位新建、 改建和扩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 应当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前完成重大危险源的辨识、 安全评估和分级、 登记建档工作, 并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7.3重大危险源经过安全评价或者安全评估不再构成重大危险源的,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核销, 并
13、提交以下资料 7.3.1载明核销理由的申请书; 7.3.2单位名称、 法定代表人、 住所、 联系人、 联系方式; 7.3.3安全评价报告或者安全评估报告。 7.4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核销的文件、 资料之日起30日内进行审查, 符合条件的, 予以核销并出具证明文书; 不符合条件的, 说明理由并书面告知申请单位。必要时, 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聘请有关专家进行现场核查。 8、 法律责任 8.1 危险化学品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未改正的,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能够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
14、以下的罚款: 8.1.1未按照本规定要求对重大危险源进行安全评估或者安全评价的; 8.1.2未按照本规定要求对重大危险源进行登记建档的; 8.1.3未按照本规定及相关标准要求对重大危险源进行安全监测监控的; 8.1.4未制定重大危险源事故应急预案的。 8.2危险化学品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未改正的,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8.2.1未在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场所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8.2.2未对重大危险源中的设备、 设施等进行定期检测、 检验的。 8.3 危险化学品单位有下列
15、情形之一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 能够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8.3.1未按照标准对重大危险源进行辨识的; 8.3.2未按照本规定明确重大危险源中关键装置、 重点部位的责任人或者责任机构的; 8.3.3未按照本规定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配备应急救援人员, 以及配备必要的防护装备及器材、 设备、 物资, 并保障其完好的; 8.3.4未按照本规定进行重大危险源备案或者核销的; 8.3.5未将重大危险源可能引发的事故后果、 应急措施等信息告知可能受影响的单位、 区域及人员的; 8.3.6未按照本规定要求开展重大危险源事故应急预案演练的; 8.3.7未按照本规定对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生产状况进行定期检查, 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