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香港及境外股市投资咨询服务协议
引言
本协议适用于投资者(以下简称“客户”)与香港及境外股市投资咨询服务机构(以下简称“投资顾问”)之间的投资咨询服务关系。本协议的目的是确保投资顾问能够为客户提供高质量、高效率的投资咨询服务,并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
服务内容
投资顾问向客户提供以下投资咨询服务:
1. 指导客户选择适合的投资项目;
2. 为客户制定个性化的投资策略;
3. 根据客户的风险承受能力和投资目标,进行资产配置;
4. 为客户定期提供投资分析报告与投资建议;
5. 在客户咨询时及时反馈市场信息;
投资顾问向客户提供的上述服务应基于投资顾问对于相关股
2、票市场的深入了解和分析,并具备精准的投资判断能力。同时,投资顾问还应根据客户的需求而提供合适的额外服务。
咨询费用
1. 客户应依据投资顾问提供的服务而向其支付相应的咨询费用;
2. 咨询费用的支付方式、时间、金额应由双方在本协议中明确;
3. 咨询费用可随着服务内容的变化而适当调整,但不能擅自调整费用,应与客户再次协商确认;
4. 客户应根据约定时间按时足额支付咨询费用,逾期应承担相应的滞纳金和罚金。
服务标准
1. 投资顾问应保证发挥其专业能力,为客户提供符合客户风险承受能力和投资目标的有效投资建议;
2. 投资顾问应全面了解客户的个人情况,不得泄露客户隐私信息;
3.
3、投资顾问应严格遵守香港及境外股市有关法律法规和咨询行业标准,不得从事非法活动;
4. 投资顾问应按照约定向客户定时提供投资咨询服务,不得擅自变更或中断服务;
5. 投资顾问应听取客户的投诉并积极处理,保证客户的合法权益;
6. 投资顾问应向客户介绍本服务的内容、费用及所承诺的服务标准,确保客户充分了解服务内容及费用。
风险提示
1. 投资市场波动较大,快速变化,存在较大风险和不确定性;
2. 投资顾问提供的投资建议可能受到外部市场、政策、经济等因素影响,存在一定风险;
3. 投资顾问提供的投资建议仅供参考,客户应自行谨慎决策,对于投资产生的任何利润或亏损,应由客户自行负责;
4. 投资顾问不保证每一次的咨询服务都会产生投资收益;
5. 投资顾问向客户提供的投资咨询服务不适用于已退休或退役会员,亦不适用于人员数量少于20人的团队。
终止协议
1. 本协议有效期为一年,到期前投资顾问应与客户协商续签协议;
2. 在协议有效期内,任何一方可以提出终止协议的意愿;
3. 在协议终止前,双方应就未完成的服务与服务费用进行结算。
争议解决
本协议执行过程中出现的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如协商无效,应向香港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解决。
签字
投资顾问:
客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