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资料内容仅供您学习参考,如有不当或者侵权,请联系改正或者删除。 江苏燃煤机组脱硫( 硝) 实时监控 及信息管理系统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证”燃煤机组脱硫、 脱硝实时监控及信息管理系统”( 以下简称”脱硫〈硝〉管理系统”) 正常可靠运行, 根据《电力监管条例》等有关规定, 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脱硫( 硝) 管理系统的建设、 运行、 维护和管理。 第三条脱硫( 硝) 管理系统包括脱硫( 硝) 监控系统和信息管理系统。 ”脱硫( 硝) 监控系统”包括现场安装的用于监控、 监测烟气排放的分析系统, 监控脱硫( 硝) 装置运行状态、 数据采集与通讯的装置等。
2、信息管理系统”是指省电力监管机构经过通信传输线路与监控设备连接, 用于对脱硫( 硝) 实施监控的计算机软件和设备等。 第四条脱硫( 硝) 管理系统坚持公开、 公平、 公正原则, 实行统一管理、 分层负责, 保证脱硫( 硝) 管理系统的准确、 稳定、 可靠运行。 第五条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江苏省电力监管专员办公室( 以下简称省电监办) 负责脱硫( 硝) 管理系统的管理、 组织和协调工作, 指导、 检查脱硫( 硝) 管理系统的建设、 运行和维护工作。 江苏电力调度通信中心受省电监办的委托, 负责脱硫( 硝) 管理系统传输信道的运行、 维护。江苏方天电力技术有限公司受省电监办的委托, 负责脱硫
3、 硝) 管理系统运行、 维护技术支持及系统的完善更新。发电企业根据省电监办的要求, 做好本企业脱硫( 硝) 管理系统的建设、 运行和维护工作。 第二章职责规定 第六条省电监办的具体职责: 1、 核查脱硫( 硝) 管理系统的建设、 运行和维护是否符合电力监管的要求; 2、 对脱硫( 硝) 管理系统的建设、 运行和维护等进行指导、 监控管理及监督检查; 3、 对脱硫( 硝) 考核数据及报表进行初核和核准; 4、 组织对脱硫( 硝) 管理系统入网验收工作; 5、 定期公布脱硫( 硝) 管理系统监控数据。 第七条江苏电力调度通信中心的具体职责: 1、 做好发电企业脱硫(
4、 硝) 管理系统入网安全认证及传输信道配置工作; 2、 保证传输通道的正常运行、 维护, 在传输通道故障时及时上报省电监办; 3、 完成省电监办交办的其它事项。 第八条江苏方天电力技术有限公司的具体职责: 1、 实时监控脱硫( 硝) 管理系统的运行情况, 及时发现信息管理系统运行中出现的问题, 通知并协助责任单位处理相关故障, 并做好记录工作, 保证系统长期稳定、 可靠运行; 2、 配合省电监办做好对脱硫( 硝) 管理系统考核数据的校对工作, 定期向省电监办呈报系统运行维护报告; 3、 指导发电企业开展脱硫( 硝) 监控系统的软件安装及使用; 负责发电企业脱硫( 硝) 监
5、控系统的入网调试, 并出具入网调试报告; 4、 配合省电监办对发电企业脱硫( 硝) 管理系统进行监督检查; 在省电监办的组织下, 参与重大数据质量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5、 配合省电监办对各发电企业每年提供的各种试验报告、 资质证书等相关资料进行审查; 6、 完成省电监办交办的其它任务。 第九条发电企业的具体职责: 1、 制定本企业脱硫( 硝) 管理系统的维护和运行管理规章制度。 2、 安排专职人员定期对脱硫( 硝) 管理系统进行检查, 保证现场档案资料、 监控数据与系统主站一致, 并做好巡检记录; 3、 脱硫( 硝) 管理系统因故障不能正常采集、 传输数据时, 应当及时
6、检修并向省电监办、 运行及维护单位报告; 4、 测点的量程、 场系数、 各种限值及其它能够影响考核数据的各种参数的修改, 必须预先向省电监办申请, 获批后及时向运行及维护单位申报; 5、 按照国家规定委托国家计量检定部门或其授权单位定期对烟气监测仪器进行定期强制检定, 并向省电监办提供检定报告; 6、 在次月10日前上报上月物料数据( 包括煤质分析报告) ; 7、 在次月10日前将上月与脱硫( 硝) 管理系统监控网站数据不一致的情况报省电监办进行核对; 8、 积极配合省电监办的监督检查工作。 第三章脱硫( 硝) 管理系统的建设、 运行、 维护管理 第十条发电企业按照省电
7、监办制定的技术标准( 技术标准见附件一、 二) , 负责数据传输接口与信息管理系统网络端口的对接, 并与省电监办信息管理系统联网运行。 第十一条发电企业应在脱硫( 硝) 系统正式投运前两个月向省电监办提交脱硫( 硝) 管理系统联网集成建设申请; 省电监办在接到申请后一周内, 安排系统运行维护单位专业技术人员为发电企业提供联网集成技术方案设计, 并指导发电企业完成脱硫( 硝) 管理系统联网工作。 第十二条发电企业在完成脱硫( 硝) 系统联网建设168小时试运行之后,应向省电监办报告脱硫( 硝) 系统试运情况, 省电监办即对脱硫( 硝) 管理联网系统进行验收, 验收合格后按照要求对脱硫( 硝)
8、 装置运行实行监管考核。 第十三条发电企业必须保障脱硫( 硝) 管理系统在机组考核期正常运行。脱硫( 硝) 设施和脱硫( 硝) 管理系统出现故障或异常时, 发电企业应及时在监管网站上记录备案, 并按以下原则进行处理: 1、 脱硫( 硝) 设施停运时应及时向省电监办报告; 2、 烟气分析系统停止运行, 或数据异常时应在24小时内处理 完成, 处理时不得影响其余脱硫( 硝) 监控数据的采集和传输, 以备核实脱硫( 硝) 设施的运行情况; 3、 数据采集传输装置( 工控机、 服务器及相关软件) 停止运行以及部分或全部监测数据缺失时应及时报运行维护单位; 4、 不按规定记录或报告备
9、案的异常数据均计入月度考核计算中。 在考核期内, 原则上脱硫( 硝) 装置运行状态监测数据不允许缺失, 由于数据丢失导致脱硫( 硝) 投运率无法计算的时段按脱硫( 硝) 装置停运处理。 第十四条本月度内累计异常时间不得超过本月度考核时间的5%, 异常时段如能提供现场脱硫( 硝) 系统正常运行的证据, 投运率按实际情况校核, 脱硫( 硝) 效率按照当天最低小时时段校核。数据异常时间超过5%的应及时向省电监办报告, 否则按脱硫( 硝) 设施未投运处理。 第四章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为保证脱硫( 硝) 装置正常运行, 省电监办将采取定期检查与不定期抽查相结合的检查方式。检查内容包括: 1、
10、测点量程、 场系数、 各种限值及其它影响数据考核的相关参数; 2、 系统检查; 3、 系统比对实验; 4、 仪表标定实验; 5.测量参数通路; 6.脱硫( 硝) 系统DCS信号输出逻辑; 7、 需要检查的其它内容。 第十六条省电监办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 可采取下列措施: 1、 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文件和资料; 2、 进入被检查单位的现场进行检测、 拍照、 录像; 3、 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情况, 并取得证明材料。 第十七条发电企业有违反本规定的, 省电监办可下达监管意见书、 责令整改通知书, 情节严重的可进行公开曝光和作出相应处罚, 并有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八条省电监办工作人员在履行检查职责时应遵循公开、 公平、 公正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省电监办及监督检查人员进行监督, 有权对其违法、 失职行为向其上级部门提出检举、 控告和投诉。 第五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省电监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之前凡与本规定不一致处, 以本规定为准。 附件一: ”燃煤机组烟气脱硫实时监控及信息管理系统”联网集成技术规范 附件二: ”燃煤机组脱硝实时监控及信息管理系统”联网集成技术规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