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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财经学院出国人员管理规定提供下载河南财经学院模板.doc

1、 河南财经学院出国人员管理规定提供下载河南财经学院 13 资料内容仅供参考,如有不当或者侵权,请联系本人改正或者删除。 河南财经学院文件 院人字[ ]2号 关于印发《河南财经学院出国人员管理规定》的 通 知 各系(部)、 院直各单位: 为促进我院国际交流的开展和加强对出国人员的管理, 经院党委会 12月22日会议研究决定, 出台《河南财经学院出国人员管理规定》, 现将该《规定》发给各单位, 请遵照执行。 河南财经学院 二00五年一月七日 河南财经学院出国人员管理规定 为促进我院国际交流的开展和加强

2、对出国人员的管理, 根据”支持留学、 鼓励回国、 来去自由”的方针和国家的相关政策, 结合栽院的实际情况, 特作如下规定: 一、 公派长期出国 凡是公派出国期限在半年以上(含半年)的进修、 读学位、 合作研究或技术开发、 讲学或进行学术交流人员, 统称为留学人员。 (一)国家公派出国留学的管理办法 以国家资助公派身份赴国外留学、 访问等的人员执行此管理办法。 l、 申请国家资助公派出国留学, 须经各系、 部、 处签署意见后报学校批准。未经批准自行申请并被录取者, 不纳入学院公派计划, 由学院人事处按有关规定办理因私出国手续。 2、 经学院

3、推荐获国家资助公派出国留学人员执行以下管理办法。 (1)按”签约派出, 违约赔偿”的依法管理原则与学校签定出国留学协议书。 (2)凡占用学院住房者(含已购买学院住房), 按学院房管规定办理。 (3)出国期间国内工资及岗位津贴等, 按以下细则执行: ①出国攻读学位的留学人员, 学习期间的岗位津贴从出国的第二个月停发, 工资从第七个月停发。按期回国自报到上班的第二个月起将恢复其工资。岗位津贴根据重新签定的岗位聘任合同重新确定, 自报到上班的第二个月起发放。出国期间停发的工资、 岗位津贴和其它福利待遇, 回国后不再补发。 ②非攻读学位留学人员

4、 岗位津贴从出国的第三个月停发, 前六个月工资照发, 从第七个月起停发国内工资。按期回国自报到上班的第二个月起将恢复其工资, 并补发出国期间停发的工资。岗位津贴重新确定, 并自报到上班的第二个月起发放。 (4)出国时间一年以内的回国留学人员回国后在学校工作不得少于2年, 出国时间一年以上的不得少于3年(与学校有协议、 合同的回国人员, 其服务期限由原合同服务期限加上出国服务期限累计计算)。在此期间不能申请解除聘用合同或一般不再长期出国。否则, 未完成的服务期限按违约处理, 以每年1000元的违约金上交学校, 方可办理相关手续。 (5)留学人员回国后应认真做好出访的书面总结

5、 及时上交出国总结和出国护照。 (6)以国家留学基金资助方式派出的留学人员一律不得延期和改变身份。其它方式国家资助的延期, 按资助项目规定执行。未经批准违约延期者属滞留不归人员, 按自动离职处理。 (二)单位公派出国留学的管理办法 赴国外留学、 科研、 讲学、 研修、 工作、 培训等项目, 无论以何种形式获得国外资助, 凡是学校事业编制在职人员以单位公派身份派出的, 均按单位公派出国人员进行管理。 1、 校际交流项目 经过学校以各种渠道联系的派出, 均可按校际交流项目办法处理。 (1) 凡属校际交流项目的派出人员, 参照上述国家公派

6、出国留学管理办法第2条的(1)(2)(3)(4)(5)款的规定执行。 (2) 根据校际交流双方互惠互利交换项目的派出人员应向学校缴纳一定费用或国外的部分收入(其数额视双方协议条款、 国外资助等情况而定), 作为该项目的交流运行费用。 (3) 出国期间如确需延期应提前2个月向系、 部、 处提出申请, 申请时应附有对方邀请信(应含延期任务、 期限、 费用等内容)。经学校批准的延期留学人员, 其工资从第七个月开始及延期期间的工资停发, 回国后不再补发。 (4) 留学人员原则上只能申请一次延期, 延长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原批准期限。凡申请延期未被批准而未按规定期限回国或来

7、申请延期而自行延期未归的留学人员属滞留不归人员, 按自动离职处理。 (5) 出访期伺不得申请转往第三国留学或工作。 2、 非校际交流项目 (1) 基层单位或个人对外联系并获得资助者, 由系、 部、 处根据本部门师资培训和进修计划签署具体意见, 经人事处审核, 并经学校领导批准方可纳入单位公派。 (2)其管理参照国家公派资助出国留学管理办法的第(一)条第2款中的(1) (2) (4) (5)款和校际交流项目的第(2) (3) (4) (5)款执行。 (3)留学人员出国期限在半年以上的, 岗位津贴从出国的第二个月停发, 前6个月工资照

8、发, 从第七个月起停发国内工资。按期回国自报到上班的第二个月起将恢复其工资。岗位津贴重新确定并自报到上班的第二个月起发放。停发的工资、 岗位津贴和其它福利待遇不再补发。 二、 公派短期出国 短期出国是指出访期限在半年以内的赴国外访问讲学、 合作研究、 参加国际会议等。 1、 短期出国人员在批准期限内国内工资照发。出国时间超过一个月的, 从出国第三个月起停发岗位津贴。 2、 凡申请出国的人员, 在一年以内只能申请1个月以上的公派短期出国任务一次。 3、 申请参加国际学术会议的人员, 原则上要有被会议录取的论文。 4、 某些项目的短期出访, 例如学

9、校安排的短期出国学.习进修、 培训等, 必要时应签署协议和实行保证金制度。 5、 短期出国一般不得延期。合作研究、 讲学等派出项目如有 特殊情况, 经本人申请, 学校批准后, 方可办理延期手续, 延期 人员工资从延期之日起停发, 回国后不再补发。未经学校允许滞 留不归者, 学校将追究其经济责任并可按自动离职处理。 6、 出访期间的境外费用, 按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经院有关部 门审核, 由财务部门报销。 7、 回国后应及时做好出访总结, 两周内将总结交学院外事办。 8、 在职人员短期抖国一般应办理因公出.国审批手续, 持因公护照出访。为加强对因

10、公护照的管理, 完成出访任务后应及时上交因公护照, 由院外事办管理 。 9、 国家公派短期出国人员, 遵照此规定的一项(公派长期出国)的第(一)条执行。 三、 关于公派出国协议书的签定 凡是公派出国期限在半年以上(含半年)的进修、 读学位、 合作研究、 技术开发、 讲学、 进行学术交流的留学人员, 必要时, 出国前需与学校签定协议书, 有的项目须办理公证手续。凡是出国在半年以内的考察访问、 合作研究、 参加国际学术会议、 接收设备、 培训、 产品开发、 进修或讲学等人员, 除特殊项目外, 一般不需签定协议书。 四、 因私出国 因私出国指

11、因个人原因出国旅游、 探亲、 留学等。 1、 因私出国人员管理规定: (1)因私出国留学遵照此规定中公派长期出国留学的管理办 法中的第(一)条第2款中的(1)(2)(4)(5)执行。 (2)因私旅游、 探亲期间, 工资、 岗位津贴从出国的第二个月停发。按期回国后, 重新启动工资(利用假期时间出国除外)。 (3)因私非留学出国人员不得延期, 未经批准延期者属于滞留不归人员, 可按自动离职处理(相关部门严格管理, 不得隐瞒不报)。 五、 关于在境外期限的规定 1、 由本科攻读博士学位人员在外期限一般不超过5年; 由硕士攻读博士学位

12、人员在外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 攻读硕士学位人员在外期限一般不超过不2年。 2、 其它长期出国人员在外期限一般为一年, 个别特殊情况最长不超过一年半。 3、 申请豁免者, 按国家现行规定办理。 六、 出国人员有关手续的办理程序 1、 凡申请出国人员, 首先应写出申请, 注明出国(境)事由, 去往国别(地区), 往返时间等情况, 经所在单位党总支负责人在其申请书上签署意见, 加盖公章, 连同公安机关所发《中国公民出国(境)申请审批表》一并交人事处进行审批备案后, 由外事办协助办理相关手续。有关部门要严格管理, 不得隐瞒不报。 2、 申请人拿到签证后, 在离境前必须将具体出国日期告知人事处和外事办, 否则按批准之日计算出国时间。 3、 出国人员工资的停发或恢复由外事办通知人事处, 再由人事处通知财务处执行。岗位津贴的恢复由所在系、 部、 处通知人事处。 4、 出国人员的住房手续由学校房管科办理。 5、 出国人员的选派归口人事处管理, 由人事处协商相关部门, 统筹考虑出国人员的安排。 七、 其它 1、 与学校有协议服务期的人员, 出国期间不能算作服务期。 2、 在读、 委培博士, 学习期间不得申报公费出国留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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