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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企业管理工作规范》.doc

1、 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企业管理工作规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企业管理工作,根据出入境检验检疫相关法律法规和《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企业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61号)的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主管全国报检企业管理工作。 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以下简称直属检验检疫局)负责所辖区域报检企业的管理工作。 各地检验检疫机构负责所辖区域报检企业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 本规范所称报检企业,包括自理报检企业和代理报检企业。 自理报检企业,是指向检验检疫机构办理本企业报检业务的进出口

2、货物收发货人。出口货物的生产、加工单位、进口货物使用单位办理报检业务的,按照本规范有关自理报检企业的规定管理。 代理报检企业,是指接受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以下简称委托人)委托,为委托人向检验检疫机构办理报检业务的境内企业(包括为委托人办理出入境快件报检业务的出入境快件运营企业)。 第四条 本规范所称报检人员,是指负责向检验检疫机构办理所在企业报检业务的人员。 报检企业对其报检人员的报检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章 备案管理 第五条 企业办理报检业务,应当向检验检疫机构备案,备案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报检企业备案表》; (二)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组织机构代码证书

3、复印件; (四)企业的公章印模; (五)使用报检专用章的,应当提交报检专用章印模(有多枚报检专用章的,应编号予以区别); (六)出入境快件运营企业应当提交国际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七)报检人员备案,应当提交《报检人员备案表》及报检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 提交的材料应当加盖企业公章,提交复印件的同时交验原件。 第六条 材料不齐全、不符合要求的,检验检疫机构应一次性告知企业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第七条 材料齐全、符合要求的,检验检疫机构应为企业办理备案手续;需要对材料进行核实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手续。 完成备案的,检验检疫机构应核发备案号,打印备案表并加盖报检企业管理

4、专用章。 第八条 已备案报检企业向检验检疫机构办理报检业务,应当由该企业在检验检疫机构备案的报检人员办理。 第九条 备案信息发生变更的,报检企业应及时办理变更手续。备案表中载明的备案信息发生变更的,报检企业应当比照本规范第五条的有关规定,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持变更证明文件等相关材料到备案的检验检疫机构办理变更手续,并交还原发备案表。 第十条 报检企业可以向备案的检验检疫机构申请注销备案信息。注销报检企业备案信息的,该企业的报检人员备案信息一并注销。 报检人员不再从事报检业务或与报检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报检企业应及时向检验检疫机构办理报检人员备案信息注销手续。 报检人员能够提供具有法律

5、效力的证明材料的,可以向检验检疫机构办理报检人员备案信息注销手续。 办理注销手续时,应当交还原发备案表。 第十一条 因未及时办理备案信息变更、注销而产生的法律责任由报检企业承担。 第十二条 检验检疫机构通过信息化系统管理备案信息。报检企业应当通过信息化系统提交备案、更改、注销信息,并打印相关信息表。 备案材料可以通过电子方式提交的,企业可免于提交纸质材料。 第三章 报检业务 第十三条 报检企业可以向检验检疫机构办理下列报检业务: (一)办理报检手续; (二)缴纳出入境检验检疫费; (三)联系和配合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 (四)领取检验检疫证单。 第十四条 报检企业

6、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口岸或者检验检疫监管业务集中的地点向检验检疫机构办理本企业的报检业务。 第十五条 报检企业应当通过本企业的报检人员办理报检业务。自理报检企业可以委托代理报检企业代为办理报检业务。 报检人员办理报检业务时应当提供报检人员备案号及报检人员身份证明。 第十六条 代理报检企业办理报检业务时,应当向检验检疫机构提交委托人授权的《代理报检委托书》。委托书应当列明货物信息、具体委托事项、委托期限等内容,并加盖委托人、代理报检企业的公章。 代理报检企业应当在委托人授权范围内从事报检业务,并对委托人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合理审查。 第十七条 代理报检企业代缴出入境检验检疫

7、费的,应当将出入境检验检疫收费情况如实告知委托人,不得假借检验检疫机构名义向委托人收取费用。 第十八条 报检企业应对报检资料建档保存。自检验检疫完毕之日起,出境报检资料应保存2年,入境报检资料应保存3年。 具备条件的报检企业,经检验检疫机构核准,其报检资料可以电子形式保存。 第四章 报检企业分类管理 第十九条 检验检疫机构对报检企业实施信用管理,按照《出入境检验检疫企业信用管理办法》(质检总局2013年公告第93号)及相关规定进行信用信息采集和信用等级评定。对代理报检企业,在信用管理的基础上实施分类管理。 第二十条 检验检疫机构对报检人员实施差错记分管理,按照“出入境检验检疫企业

8、信用信息采集条目”进行计分,列入报检企业的信用记录。 第二十一条 检验检疫机构根据代理报检企业信用状况、管理水平、业务能力等,设置一类、二类、三类、四类四个管理类别。 第二十二条 一类代理报检企业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符合二类管理条件,且适用二类管理1年以上; (二)出入境检验检疫信用A级以上,且适用信用A级以上管理1年以上; (三)上一年度报检差错率在1%以下; (四)上一年度代理报检的批次或货值在直属检验检疫局辖区范围内代理报检企业的平均水平以上; (五)连续1年在人民银行、商务、海关、税务、工商、外汇等相关部门没有失信或违法违规记录。 第二十三条 二类代理报检企业

9、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已适用三类管理1年以上; (二)出入境检验检疫信用B级以上,且适用信用B级以上管理1年以上; (三)连续1年未被检验检疫机构行政处罚或暂停代理报检业务; (四)上一年度报检差错率在3%以下; (五)上一年度代理报检的批次或货值在直属检验检疫局辖区范围内代理报检企业的平均水平以上; (六)按规定办理代理报检企业备案信息变更、报检人员备案及变更等相关手续; (七)按规定提交《代理报检业务报告》; (八)连续1年在人民银行、商务、海关、税务、工商、外汇等相关部门没有严重失信或违法违规记录。 第二十四条 代理报检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适用四类管理: (

10、一)出入境检验检疫信用B级以下; (二)1年内有违法违规行为,被检验检疫机构行政处罚; (三)上一年度报检差错率在5%以上; (四)假借检验检疫机构名义向委托人收取费用; (五)未按规定办理代理报检企业备案信息变更、报检人员备案及变更等相关手续; (六)未按规定提交《代理报检业务报告》; (七)报检的货物涉嫌违反检验检疫法律法规规定,拒不接受或者拒不协助检验检疫机构进行调查。 第二十五条 代理报检企业未发生本规范第二十四条所列情形,并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适用三类管理: (一) 首次备案的; (二) 首次备案后,管理类别未发生调整的; (三)一类企业不符合原管理类别适用条件,

11、并且不符合二类管理类别适用条件的; (四)二类企业不符合原管理类别适用条件的。 第二十六条 代理报检企业符合本规范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规定的,以及四类企业自检验检疫机构作出类别调整决定之日起满1年未再发生本规范第二十四条所列情形的,可以向备案的检验检疫机构提出向上逐级调整管理类别的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代理报检企业适用分类管理申请书》; (二)《代理报检企业经营管理状况评估报告》。 第二十七条 检验检疫机构接受代理报检企业申请后,对材料齐全,符合规定的,报直属检验检疫局核准。 需要进行现场审核的,检验检疫机构应当进行现场审核。 第二十八条 对于代理报检企业不符合原管理

12、类别适用条件,应当向下调整管理类别的,由备案的检验检疫机构提出类别调整建议,报直属检验检疫局核准。 第二十九条 检验检疫机构按照守法便利原则,对不同类别的代理报检企业实施相应的差别管理措施。其中一类和二类企业适用相应的便利措施,三类企业适用常规管理措施,四类企业适用严格监管措施。 第三十条 对一类代理报检企业,优先享受检验检疫便利措施;可以设立专用报检窗口,优先办理报检、查验和放行手续;优先办理预约报检和预约查验手续;除检验检疫机构有特殊要求外,报检随附单据不齐全的,可以先接受报检材料,在规定时限内补齐;可实施无纸化报检;经风险评估后,可适当降低查验比例。 第三十一条 对二类代理报检企

13、业,享受检验检疫便利措施;可以办理预约报检和预约查验手续;除检验检疫机构有特殊要求外,报检随附单据不齐全的,可以先接受报检材料,在规定时限内补齐;可实施无纸化报检。 第三十二条 对三类代理报检企业,适用常规管理措施;可以办理预约报检和预约查验手续。 第三十三条 对四类代理报检企业,对其报检业务在正常查验比例基础上增加10%至30%;不予实施无纸化报检;加大日常监督检查力度;主要负责人应接受检验检疫政策法规强化培训,提高依法经营、诚实守信意识。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四条 报检企业办理报检业务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检验检疫规章的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报

14、检企业办理备案手续时,应当对所提交的材料以及所填报信息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且承担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检验检疫机构对报检企业的报检业务进行监督检查,报检企业应当积极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 第三十七条 检验检疫机构可以公布报检企业的信用等级、分类管理类别和报检人员的报检差错记录情况。 第三十八条 代理报检企业应当在每年3月31日前提交上一年度的《代理报检业务报告》,主要内容包括:企业基本信息、遵守检验检疫法律法规情况、报检业务管理制度建设情况、报检人员管理情况、报检档案管理情况、报检业务情况及分析、报检差错及原因分析、自我评估等。 第三十九条 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对《代理报检业务报告》

15、的内容进行审查;需要进行现场审核的,检验检疫机构应当进行现场审核。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问题的,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四十条 鼓励报检协会等行业组织实施报检企业行业自律管理,开展报检人员能力水平认定和报检业务培训等,促进报检行业的规范化、专业化,防止恶性竞争。 第四十一条 鼓励报检人员参加报检人员能力水平认定和报检业务培训,提高报检工作效率。 第四十二条 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加强对报检协会等行业组织的监督管理和指导,充分发挥行业组织的预警、组织、协调作用,推动其建立和完善行业自律制度。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出入境快件运营企业代理委托人办理出入境快件报检业务的,免予提交报检

16、委托书。检验检疫机构参照代理报检企业进行管理。 第四十四条 机关单位、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非企业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从事非贸易性进出口活动的,凭有效证明文件可以直接办理报检手续。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所称“以上”包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1年”指连续的12个月。 “年度”指1个公历年度。 “1年内”涉及向上调整企业管理类别的,以检验检疫机构受理申请之日倒推12个月计算;涉及向下调整企业管理类别的,以调整企业管理类别之日倒推12个月计算。 “报检差错率”指上一年度企业所有报检员以该企业作为报检企业进行报检被记分的总次数,除以该年度企业作为报检企业报检的总批次的百分比。 第四

17、十六条 本规范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七条 本规范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出入境检验检疫代理报检单位信用等级评定与分类管理工作规范(试行)》、《出入境检验检疫自理报检单位管理工作规范(试行)》(国质检通〔[2004〕]458号)同时废止。 附件: 1.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企业备案表 2.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人员备案表 3.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企业/人员备案信息注销表 4.代理报检企业适用分类管理申请书 5.代理报检企业经营管理状况评估报告 6.代理报检委托书(参考格式) 附件1 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企业备案表 编 号: 备案类别:

18、 备案号码: 企业名称 中文 英文 住 所 经营场所 企业性质 企业类别 营业执照号 组织机 构代码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法定代表人 /负责人 有效证件号 联 系 人 联系电话 传 真 电子邮箱 快件运营企业备案还须填写以下内容 快递业务经 营许可证号 经营范围 报检专用章印模:(使用报检专用章的需提供。另附页) 填表前请认真阅读背面的条款,并由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盖章。 备案机构(签章) 年 月

19、日 (备案表背面) 本企业保证: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检验检疫相关规章、规定。 二、服从检验检疫机构对报检企业的管理,遵守报检行业组织的行业管理章程。强化对企业报检业务和报检人员的日常管理,自觉维护检验检疫报检工作秩序。 三、不伪造、变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出卖《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企业备案表》。 四、在备案表中所填写的信息是完整的、准确的、真实的。 五、按要求认真填写、及时提交与报检活动

20、有关的文件和资料。 六、备案信息发生变更的,及时办理变更手续。《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企业备案表》中载明的备案信息发生变更之日起,30日内到备案的检验检疫机构办理变更手续。 以上如有违反,愿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 (加盖企业公章) 年 月 日 附件2 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人员备案表 编 号: 备案号码: 姓 名 性 别 照 片 身份证号 电子邮箱 联系电话 手机号码 所属企业 备 注 填表前请认真阅读背面的条款

21、并由报检人员签字、加盖企业公章。 备案机构(签章) 年 月 日 附件3 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企业/人员 备案信息注销表 编 号: 企业 备案号码 企业名称 报检人员 备案号码 报检人员 姓名 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因 ,需办理报检企业/人员备案信息注销手续,特此申请。 企业负责人/申请人: (加盖企业公章)

22、 年 月 日 检验检疫 机构意见 经办人: 年 月 日 附件4 代理报检企业适用分类管理申请书 编 号: 企业名称 企业备案号 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 /负责人 联系人 联系电话 传 真 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本企业现管理类别为□四/□三/□二类。自检验检疫机构于 年 月 日作出类别评定之日起已满1年。现提出调整为适用□三/□二类/□一类管理的申请。 本企业知悉并承诺遵守《出入

23、境检验检疫报检企业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保证所提交的所有申请材料真实、齐全、有效,并存有相关文件、资料备查。 附: 1.《代理报检企业经营管理状况评估报告》; 2.其他材料(按实际提交的材料情况填写): 法定代表人/ 申请单位(盖章)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附件5 代理报检企业经营管理状况 评估报告 企 业 名 称:

24、 企业备案号 : 填 报 日 期: 19 — 19 — 1.本企业管理类别: □二类企业,且适用二类管理1年以上; □三类企业,且适用三类管理1年以上; □四类企业,自检验检疫机构作出类别调整决定之日起满1年未再发生适用四类企业管理情形。 2.出入境检验检疫信用等级: □A级以上,且适用信用A级以上管理1年以上; □B级以上,且适用信用B级以上管理1年以上; □B级; □B级以下。

25、 3. 上一年度报检差错率: □1%以下,实际差错率 %(小数点后两位,下同); □3%以下,实际差错率 %; □5%以下,实际差错率 %; □5%以上,实际差错率 %。 4. 上一年度代理报检的批次或货值: □在直属局辖区范围内平均水平以上,实际业务量 批; □在直属局辖区范围内平均水平以下,实际业务量 批。 5. 检验检疫机构行政处罚情况: □1年内未被行政处罚或暂停代理报检业务; □1年内有违法违规行为被行政处罚或被暂停代理报检业务。 6. 在人民银行、商务、海关、税务、工商、外汇等

26、相关部门的失信、违法情况: □1年内没有失信或违法违规记录; □1年内有一般失信或违法违规记录; □1年内有严重失信或违法违规记录。 7. 是否按规定办理代理报检企业备案信息变更、报检人员备案及变更等相关手续: □是; □否。 8.是否按规定提交《代理报检业务报告》: □是; □否。 9.是否存在假借检验检疫机构名义向委托人收取费用的情形: □是; □否。 10.是否存在报检的货物涉嫌违反检验检疫法律法规规定,拒不接受或者拒不协助检验检疫机构进行调查的情形: □是; □否。 11.其他补充情况: □

27、 ; □ ; □ 。 本企业保证此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有效性,并存有相关文件备查。如有不实,自愿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法定代表人/ 加盖单位公章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附件6 代理报检委托书(

28、参考格式)                                本委托人(报检企业备案号/组织机构代码 )保证遵守国家有关检验检疫法律、法规的规定,保证所提供的委托报检事项真实、单货相符。否则,愿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具体委托情况如下: 本委托人将于______年_____月间进口/出口如下货物: 品 名 HS编码 数(重)量 包装情况 信用证/合同号 许可文件号 进口货物 收货单位及地址 进口货物 提/运单号 其他特殊要求 特委托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9、报检企业备案号________________),代表本委托人办理上述货物的下列出入境检验检疫事宜: □1.办理报检手续; □2.代缴纳检验检疫费; □3.联系和配合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 □4.领取检验检疫证单。 □5.其他与报检有关的事宜: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 系 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委托书有效期至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委托人(加盖公章)

30、    年  月  日 受托人确认声明 本企业完全接受本委托书。保证履行以下职责: 1.对委托人提供的货物情况和单证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核实; 2.根据检验检疫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上述货物的检验检疫事宜; 3.及时将办结检验检疫手续的有关委托内容的单证、文件移交委托人或其指定的人员; 4.如实告知委托人检验检疫部门对货物的后续检验检疫及监管要求。 如在委托事项中发生违法或违规行为,愿承担相关法律和行政责任。 联 系 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受托人(加盖公章)                              年  月  日 23 — 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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