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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铁路局散堆装货物管理制度.doc

1、 太原铁路局散堆装货物管理制度 12 2020年5月29日 文档仅供参考 太原铁路局散堆装货物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1条 为提高散堆装货物的装载质量,确保铁路货物装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铁路货物运输规程>、<铁路货物装载加固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文电,特制定本办法。 第2条 本办法中的散堆装货物系指:煤、焦、砂、矿粉、铝钒土、生铁、石膏、球团等整车运输时,只按重量承运,不计算件数的货物。 第3条 本办法适用于太原铁路局管内各货运站、专用线(专用铁路)及与国铁接轨的地方

2、合资铁路。 第二章 基本要求 第4条 承运散堆装货物的货运站、专用线(专用铁路)及与国铁接轨的地方、合资铁路应安装轨道衡、计量漏斗仓等计量设施,确保不发生超载。 第5条 使用装载机装载散堆装货物且无轨道衡等计量设施时,装载机必须安装称重装置,未安装称重装置的装载机不得参加铁路装车作业。 第6条 使用不能计量的皮带机、半壁仓、老式筒仓等装车的企业,应制定安装计量设备推进计划或改造装车系统计划,并进行落实,逐步达到铁路计量要求。在同等条件下,装车站应优先安排有计量设备的装车点装车。 第7条 货运站、专用线(专用铁路),因线路条件不能安装轨道衡等计量设施,可暂按量尺划线装车,但必须配备

3、足够数量的轮重测重仪,抽查重车重量。100车及其以上抽查不少于5%,100-30车抽查不少于10%,30车以下不少于20%。并填记”轮重测重仪抽查记录”(见附表一)。 第8条 轨道衡、计量漏斗仓和装载机称重装置,必须有国家或省级以上相关部门签发的产品合格证。使用时要有计量部门的定期检验合格证。 第9条 轨道衡、计量漏斗仓必须具备存贮、打印功能,有关计量数据需保存3个月。不具备上述功能的轨道衡、计量漏斗仓要逐步进行改造,以实现自动计量、存贮、打印功能。装载机称重装置应具备打印汉字称重单的功能,称重单应有总重、车号、装车起止时间、总次数、每斗重量等内容,不具备上述功能的要及时升级改选。 第1

4、0条 各装车站要与装载机所有权单位签订装载机称重装置使用安全协议,明确双方的责任及义务,防止违章操作,防止弄虚作假,防止出具虚假称重单。 第三章 装车作业 第11条 各装车站及装车单位装车前应认真检查车辆,严格遵守<货车使用限制表>和铁道部关于货车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得使用车地板、车门、车窗等技术状况不良危及行车安全的货车。一般状况不良,确需使用时须采取安全措施,以确保运输安全。 第12条 装车前,车站应严格检查货物密度测定记录和上站磅单,确定装载高度和装车吨数。杜绝伪报货物密度、伪报磅单等弄虚作假行为。 第13条 装车时应做到均衡装载货物,充分利用车辆的容积,严格按允许增载货车车

5、型、货物品类及允许增载重量装载。做了不偏载、偏重、超载,不亏吨,确保货物不洒漏。 装运煤炭应逐步采取防尘措施,冬季装运煤炭还应按规定采取防冻措施。 第14条 敞车装载煤炭在局管内运输,到站为局管内的车站时,可起脊装载,但起脊高度应保证货物不会造自然洒落。 敞车装载煤炭,到站为局管外的车站时,其装载高度不得超出车辆端侧墙,如确需超出车辆端侧墙采取围档措施装运时,需经路局货运处批准。 第15条 使用轨道衡、装载机称重装置确定货物重量时,托运人须提供过衡检斤单据一式两份,托运人、车站各持一份,车站要由专人保存,保存期半年。 第16条 装车作业完毕后,装车单位应及时清理货车车体外部、车钩、手

6、闸台等部位上的残货和杂物。挂车前车站应进一步检查确认,防止遗留的残货或杂物高速运行时飞起(散落)打伤人和设备。 第17条 装车后要及时清理道沿、整理货位,保证道沿及货位安全距离符合规定。 第18条 使用轨道衡、计量漏斗仓确定货物重量时,车站须在货物运单记事栏内加盖圈”衡”戳记;使用装载机称重装置确定货物重量时,车站须在货物运单记事栏内加盖圈”称重”戳记。 第19条 使用轨道衡、计量漏斗仓确定货物重量的车站要要建立健全轨道衡、计量漏斗仓抽查制度和监衡制度,确保数据准确有效。 第20条 使用装载机称重装置的车站,要加强对装载机称重装置的监督检查,加强对违章操作责任者的责任追究。杜绝装载机称

7、重装置带病作业,杜绝装载机称重装置关机作业,杜绝装载机称重装置提供虚假称重单。 第21条 使用汽车衡拼装货物,须严格上站作业程序,认真填记”散堆装货物拼装检斤记录单”(见附表二)。每个货位堆放货物不得超过60吨,同时还应将同类货物按每堆1吨堆放,以确保配装需要。同时要建立定位、定吨码放制度和安全管理办法。货位上应挂牌,货位与货位间距不得小于0.5m,防止混码、混装、超装。 第22条 按测定货物密度量尺划线装车的要做到”六必须”即:必须检查空车是否符合装车条件、必须按批测量密度、必须装车前测量划线、必须车车进行装后检查、必须在运单上详细记载货物密度及长宽高、必须按规定对装车质量进行签认。

8、第23条 超过检定期限的计量衡器和装置不得作为装车作业的依据,应从失效日起改用测密度、量尺划线装车。 第24条 车站发现货物超载时,必须进行卸载,并进行二次复衡。车站应建立二次复衡作业办法,按规定填记”卸载登记簿”(见附表三),经车站人员确认后,方可放行。 第25条 焦碳装载及使用平板车装运石膏、铝钒土等散堆装货物方案另文公布。 第四章 货物密度的测定 第26条 货物密度应按月度进行测定,雨季(6-9)及货物质量变化较大时,需按批测定。按月测定货物密度时,须于每月25日前将下月的货物密度测定完毕。按批测定密度时,须在装车前将货物密度测定完毕。 第27条 货物密度测定应使用车地板平整

9、不少于3立方米的汽车按装车工况进行测定,并将货物充实、填满容器,以减少误差。 第28条 每一种货物必须测定三次以上,取最高值,密度值小数点后保留三位数,第四位采取进位法处理。 第29条 货物密度测定完毕后,参加测定货物密度的有关人员必须在”散堆装货物密度测定记录”(见附表四)上签字,测量单位将”散堆装货物密度测定记录”加盖单位公章后,报车站备案。车站还应填记”散堆装货物密度测定汇总台帐”(附表五),保存期半年。 第30条 装车站必须对托运人测定货物密度的工作进行检查、指导、监督,发现问题立即纠正。 第31条 托运人未按规定测定货物密度或未向车站提报”散堆装货物密度测定记录”,车站有权

10、暂停托运人装车。 第32条 散堆装货物密度值按下列公式计算: 货物密度(吨/立方米)=货物重量(吨)/货物体积(立方米) 第五章 量尺划线 第33条 根据测定的货物密度和现车内部实际长、宽尺寸,按下列公式计算出不同车型的装车高度。计算值小数点后保留两位,第三位数采用舍去法处理(如:1.789m取值为1.78m),单位为:米 1、规则车型装车高度H的计算方法 计算装车高度(米) =货车容许重量(吨)/(货车长(米)×货车宽(米)×货物密度(吨/立方米)) 2、不规则车型装车高度的计算方法 车辆端侧墙顶部至货物顶面的距离(米) =(货车容积(立方米)×货物密度(吨/立方米)-

11、货车容许重量(吨))/(货车长×货车宽×货物密度) 当该计算值大于0时,计算装车高度小于车辆端侧墙高度,当该计算值等于0时,计算装车高度等于车辆端侧墙高度,当该计算值小于0时,计算装车高度大于车辆端侧墙高度。 第34条 当计算装车高度小于车辆端侧墙高度时,以计算装车高度作为实际装车高度。 一般敞车需在车辆每一侧墙内侧各画2条装车线,每一端墙内侧各画1条装车线。线长不得小于300mm,宽不得超过8mm,画线须保持水平。 C80、C76、C5D、C61型货车可在车辆内侧四角处各画一条折线,端墙处线长不少于300mm,侧墙处线长不少于600mm。 当计算装车高度与车辆端侧墙高度相同或大于货

12、车端侧墙高度时,须在车辆定检期上方注明计算装车高度超出端侧墙的高度差,标注格式为”+0mm”或”+×××mm”。 第六章 卸车作业 第35条 车站应加强卸车组织和管理,凡托运人在运单上注明收货单位或共用单位为专用线卸车时,不得强制在货场或其它专用线卸车。凡未注明的,不得强制送往专用线卸车。 第36条 卸车后,应将车辆清扫干净,做到卸后车内不留残货、杂物等,并关好车门、车窗,按规定清理失效的装载加固材料和捆绑铁线。 第37条 卸车后要及时清理道沿、整理货位,保证道沿及货位安全距离符合规定。。 第38条 卸车站应加强卸车后的检查,不得将未清理干净的车辆放行。 第七章 交接检查 第

13、39条 专用线、专用铁路装卸车后,要与铁路在规定地点办理交接。办理交接时要逐车检查,现车交接,不得信用交接。发现超载、偏载、偏重、货物洒漏、车门关闭不严等装载不符合规定的情况或车内有垃圾时,须由专用线、专用铁路改正后,方可放行。 第40条 与地方、合资铁路的接轨站在与地方、合资铁路办理交接时,要严格按照<地方、合资铁路交接协议>的规定办理。 第八章 其它 第41条 车务站段要建立”散堆装货物管理台帐”(见附表六)。设专(兼)人负责每日登录”货运计量、安全检测监控系统”和”5T系统”,发现涉及本单位的超偏载信息,应认真组织分析并到处理站(或到站)进行核实。同时要定期对散堆装装载质量进行检

14、查、分析和考核。 第42条 车务站段装载加固小组检查、抽查散堆装货物时,要检查磅单、称重单、测密表、拼装记录单和装载加固状况,必要时可利用衡器或轮重测重仪进行抽查。车站须建立货物重量抽查记录,并存档备查。 第43条 安装轨道衡的主要卸车站要建立超载信息反馈制度,经轨道衡检测发现超载后,要及时电告发站并抄送路局货运处。对安装轨道衡的主要卸车站不落实有关制度,不按规定操作轨道衡,漏报、隐瞒超载信息等问题要追究责任站及责任人的责任。 第44条 发生货物超载时,按<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太原铁路局货车超载考核办法>对有关责任人、责任单位进行处罚、考核。 第45条 本办法由太原铁路局货运处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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