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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人民检察院财务管理制度.doc

1、 县人民检察院财务管理制度 8 2020年4月19日 文档仅供参考 甘南县人民检察院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了规范本院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保障各项工作正常开展,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实行“分级审批,严格把关,重大开支检察长把关或集体研究”的财务管理原则,秉着保证业务工作需要,厉行节约,合理开支,制止奢侈浪费的指导思想,严格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和财务制度,   第三条 行政装备科是履行全院经费管理的唯一职能部门,各项收入和支出必须纳入行政装备科预算统一管理,统筹安排使用。任何科室和个人办理收支

2、业务必须在科财务预算的规范下进行,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严禁各科室设置“小金库”。   第四条 院财务的年度预算,由院行政装备科根据实际情况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编制,经主管领导审定后按程序上报。   第五条 正常公务需要追加的专项经费,由业务科室提出预算报告,院行政装备科汇总后,经检察长同意报财政部门。   第六条 经批准变价处理的固定资产及其它收入等纳入院财务统一管理。   第七条 坚持请示报告制度,财务人员每月向办公室负责人和检察长报告当月经费收支的准确数字和有关情况。每季度向院务会报告一次经费收支情况,自觉接受院领导和全院干警监督指导。   第八条 工资、津贴管理制度   (一

3、)纳入财政统发的个人工资、津贴、补贴等由院行政装备科按规定核定后报有关部门。   (二)人员增减、职务调整引起的工资、津贴等变动由院行政装备科按规定核定后报有关部门。   第九条 差旅费开支管理制度   (一)院工作人员差旅费按照县财政局的有关规定执行。各种费用开支应严格遵守财务管理制度和开支标准,不能随意扩大开支范围和提高开支标准。   (二)因公出差借款,应由部门提交借款报告,经部门负责人签字盖章后,按审批层级审批后方能借款,借款在借款在公差返回后及时到院行政装备科报销。   (三)差旅费报销单下面只能附车船票、飞机票、住宿费发票,自带车的可附过路费票据,其它票据不得附带报销。

4、   (四)出差人员乘坐交通工具必须符合有关规定,住宿房间也必须按等级标准,否则超标部分由本人负责。因公出差或者进行公务活动时,应当使用公务卡。使用公务卡提取现金属于个人消费行为,手续费由持卡人承担。   (五)出差人员要本着勤俭节约的精神节约各项开支。不得借出差、外出学习等名义游山玩水。旅游公司开出的票据及其它临时收据,不得作为报销凭据。   (六)司机因公出长途,也应当在返回后及时报账,报销单所附过路费票据应和出差的时间、地点一致。   第十条 公务接待费管理制度   (一)属院公务接待的客人,由院行政装备科统一安排并按规定标准统一结算。   (二)接待工作要认真贯彻建设节约型院

5、的要求,严禁铺张浪费,严格控制陪餐人员。严禁私客公请。   (三)因特殊原因或在外地无法由院行政装备科安排的,应提前说明情况并经领导批准,事先未经批准发生的接待费用不予报销。   第十一条 会议费、教育培训费支出管理制度   (一)以院名义召开并由院行政装备科结账的会议,主办科室应提前将会议的时间、人数、地点、规格告知院行政装备科,由院行政装备科编制会议经费预算,报主管财务领导同意后方可实施。   (二)会议费的各项开支应当严格按照会议经费预算标准执行。未经领导批准,不得任意扩大规模,提高会议标准,增加会议开支项目。   (三)会议所需办公用品,由会务人员根据实际需要提出购买计划,经

6、院行政装备科科长同意审定后,由院行政装备科派人统一购买,其它人不得擅自购买会议办公用品。   (四)院统一安排的学习、培训、进修等所发生的培训费、资料费以及国内参观考察费用报销,应由院主管财务的领导签字审核。   (五)没有取得检察官资格的院正式工作人员,参加司法考试,并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院里奖励 元。   第十二条 设备购置费管理制度   (一)各科室需要购置办公设备的,必须事先提出计划,由院行政装备科编制经费预算,报请检察长批准。采购时须两人在场,采购的物品要建立验收、出入库等级制度,要有经手人、验收人和使用单位或个人的签名盖章,做到来由物品,去有着落。   (二)属于需经

7、过政府采购批准购置的物品,要按照规定向财政部门申报,经财政部门批准后进行购置。   (三)属于专项款购置的设备,必须按使用范围和限额从严掌握,专款专用。购置手续和其它物品相同。   (四)设备购回后,必须先办理固定资产登记入库手续。如属更新的设备,须先办理固定资产报废审批手续。   第十三条 车辆燃修费管理制度   (一)公务车辆维修,原则上实行定点维修。如确需要点外维修需事先向行政科报告,行政装备科要对车辆维修进行监督。维修费用结算必须项目清楚、手续完备,杜绝支出漏洞。   (二)院领导专用的车辆年检、保险费由院统一负责,各部门的车辆一切费用,由各部门负责。   (三)车辆的变价

8、出售、报废或因其它原因发生的产权变更,须经院领导同意。院行政装备科要及时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冲减固定资产。   第十四条 财务支出审批制度   (一)严格财务开支审批手续,做好财务开支工作。院里各种经费的支出,实行分级审批制度。1000元以下(含1000元)由行政装备科科长审批,1000元以上由主管行财工作院领导审批,并报告由检察长审核。重大开支事项,由院党组集体研究决定。一切报销的票据必须由经办人、验收人(证明人)、审批人签字后方能报销。   (二)院工作人员因公借用公款的,必须填写《借款申请表》,列明用途、金额,经检察长签字同意后方可借支。借款人员应在办完公务结束后七日内按支出金额的审批权限,将票据交型材装备科审核批准后,办理报账结算手续,严禁借用公款作私人用途。   第十五条 现金、票据管理制度   (一)财务人员要严格遵守现金管理制度。所有现金收入必须当天存入指定银行,不准以白条顶替库存。   (二)因购买零星物品和其它事项的原始报销凭证,必须是税务部门有效期内的正式发票。发票上单位名称、开票日期、品名、数量、单价、大小写金额、印鉴等必须齐全、清晰。经办人应在发票上签名,空白发票或内部收据等不得作为报销凭据。   (三)使用支票结算时,使用人必须提供收款人单位名称、开户银行、账号、项目名称、付款金额以及原始发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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