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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重点污染源环境监察管理规定模板.doc

1、 河南省重点污染源环境监察管理规定 12 资料内容仅供参考,如有不当或者侵权,请联系本人改正或者删除。 重点污染源环境监察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重点污染源的环境监督管理, 规范各级环境监察机构现场执法行为, 提高环境执法水平和执法效能, 推进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 依据国家和省有关法律、 法规、 规章, 结合全省环境监察工作实际, 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重点污染源为国家、 省、 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确认、 公示并重点管理的排污企业和城市污水处理厂。 第三条  省、 市、 县( 市、 区) 环境监察机构具体承担辖区内

2、重点污染源的现场监察职责。 第四条 市、 县( 区) 环境监察机构对辖区内重点污染源的现场监察每月不少于一次。 第五条  重点污染源现场监察实行明查与暗查相结合方式; 在元旦、 春节、 清明节、 劳动节、 端午节、 中秋节、 国庆节等节假日期间环境监察机构应安排对重点污染源的暗查工作。  第六条  重点污染源现场监察内容 1、 污染物排放情况; 2、 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 3、 污染防治设施运行记录和台帐; 4、 在线监控设施安装运行管理情况; 5、 自动在线监控数据。 第七条  重点污染源现场监察程序 1、 现场监察前, 要对监察对象的生产工艺、 产污种类、

3、 产污环节、 产污浓度、 产污量及执行标准等情况进行充分了解掌握, 并准备现场取证设备和现场检查所需用品等; 2、 重点污染源现场监察需两名以上环境监察人员参加, 并出示有效执法证件。 3、 实施现场监察时, 对企业生产情况、 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 污染防治设施运行原始记录( 交接班记录、 设施各工段污染物进出浓度记录、 水质化验记录、 药剂使用记录) 、 在线监测设备运行情况及校验记录等进行详细检查, 并制作《环境保护执法现场检查记录》( 见附件一) 和《减排监察系数检查记录表》( 见附件二) 。根据工作需要, 可制作《调查询问笔录》( 见附件三) , 由当事人核对后签字。当事人拒绝

4、签字的, 由监察人员注明原因。 4、 根据现场检查中发现的环境违法行为, 视情节需要现场纠正的, 环境监察人员应下达《环境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通知书》( 见附件四) , 责令立即改正; 需要立案查处的按环境行政处罚程序执行。 5、 对企业落实各级环保部门做出的处罚、 处理决定和整改要求情况进行后督察, 督促环境违法企业按时落实到位。 6、 资料归档。重点污染源环境监察工作结束后, 对工作中形成的各种材料立卷归档。 重点污染源环境监察档案内容包括: 1) 、 企业基本情况登记表; 2) 、 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审批文件; 3) 、 试生产批复文件; 4) 、 项目( 含深度治理

5、项目) 环保验收文件; 5) 、 停运污染防治设施的报告及批复; 6) 、 企业清洁生产审核资料; 7) 、 排污申报表; 8) 、 排污费缴纳单据复印件; 9) 、 《环境保护执法现场检查记录》; 10) 、 《减排监察系数检查记录表》; 11) 、 《调查询问笔录》; 12) 、 其它现场监察相关资料。 第八条  重点污染源档案应由专人负责管理, 其档案管理情况列入环境监察工作年度考核。 第九条 《减排监察系数检查记录表》作为核算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察系数和核定污染减排的重要依据。 第十条 重点污染源现场环境监察实行半报和年报制度。各级环境监察机构

6、分别于每年6月和12月底前向上一级环境监察机构报告重点污染源现场环境监察实施情况。 第十一条 重点污染源现场环境监察工作落实情况, 实行逐级检查考核制度。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予以通报, 对不执行本规定造成环境违法行为查处不到位或造成不良后果的依照有关规定, 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一: 《环境保护执法现场检查记录》 附件二: 《减排监察系数检查记录表》 附件三: 《调查询问笔录》 附件四: 《环境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通知书》 附件一: 环境保护执法检查记录 检查

7、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 检查单位: 参加单位: 检查人员: 参加人员: 被检查单位:

8、 检查内容: 检查发现:

9、 检查要求 法定代表人: 检查人员: 电话:

10、 被检查人: 邮编: 记 录 人: 机构代码: 检查人员证件号: ( 注: 本记录共 页, 不够用可续页) 附件二: 减排监察系数检查记录表 年 月 日 检查单位 检 查 人 被检单位 名称 组织机构代码 类别 □国控重点污染源 □治理工程减排项目 □省控重点污染源 □市控重点污染源 法人 联系电话 地址 邮政编码

11、企 业 基 本 情 况 污 水 处 理 设 施 污 水 处 理 设 施 认定 □运行正常 □运行不正常 运 行 情 况 □国控重点污染源未安装在线监测设备, 或者在线监测设备使用、 运行及记录不正常的; □国控重点污染源未建直报系统的; □未经环保部门同意, 污水处理设施擅自停运的; □城市污水处理厂整体不运行, 或者曝气、 污泥处理等重要设施和关键设备不运行的; □城市污水处理厂排放污水COD浓度超过规定标准30%的; □城市污水处理厂建成后一年内实际处理水量

12、达不到设计能力60%的; □将部分或全部污水或者其它污染物不经过处理设施, 直接排入环境的; □经过埋设暗管或者其它隐蔽排放的方式, 将污水或者其它污染物不经处理而排入环境的; □非紧急情况下开启污染物处理设施的应急排放阀门, 将部分或全部污水或者其它污染物直接排入环境的( 包括城市污水处理厂经过超越管线排放污水) ; □将未经处理或者处理不达标的污水及其它污染物从污染物处理设施的中间工序引出直接排入环境的; □违反操作规程使用污染物处理设施, 致使处理设施不能正常发挥处理作用; □污染物处理设施发生故障后, 排污单位不及时或者不按规程进行检查和维修, 致使处理设施不能

13、正常发挥处理作用的; □自动在线监测系统原始监测记录保存不足1年的; □违反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行所需的条件, 致使处理设施不能正常运行的; □治理减排项目未按期完成, 仍在继续排污的; □其它违法排放COD行为的。 脱 硫 设 施 认定 □运行正常 □运行不正常 运 行 情 况 □国控重点污染源未安装在线监测设备, 或者在线监测设备使用、 运行及记录不正常的; □国控重点污染源未建直报系统的; □未经环保部门同意, 脱硫设施擅自停运的; □没有按照工艺要求使用脱硫剂( 吸收剂) 的; □使用旁路偷排手段的; □SO2排放浓度超过

14、规定标准20%的; □在线监测系统抽调数据不合格率大于20%的, 即抽查一定时段的在线监测系统数据时, 无数据和有效小时均值超标的小时数占抽查时段小时数比例大于20%的; □自动在线监测系统保存原始监测记录不足1年的; □治理减排项目未按期完成, 仍在继续排污的; □其它违法排放SO2行为的。 双方签字( 或盖章) 检查人: 被检查人: 备 注 记录人: 填表说明: 1、 被检单位名称应与工商部门注册名称相同; 2、 被检单位通信地址应按所在市、 县( 市、 区) 、 乡( 镇) 、 村的顺序填

15、写, 不得省略; 3、 在填写被检单位所属类别、 设施运行认定和运行情况时, 只需在”□”内打”√”即可, 不得涂改; 4、 检查人不得少于两人、 被检查人至少1人签字; 5、 在检查过程中, 发现其它情况时, 应在备注栏中进一步说明; 6、 《山西省减排监察系数检查记录表》作为行政管理依据, 一式两份, 检查单位和被检单位各存档一份。 附件三: ____环境保护局 调 查 询 问 笔 录 日期________时间( 起讫至分) _________地点______________ 案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6、 被询问人_______________性 别___________年龄_________ _ 工作单位______________职务____________法人代码________ 家庭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___ 询问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记录人_______________ 参 加 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我们是________环境监察____( 总、 支、 大)

17、 队执法人员___________( 姓名) 、 _____________( 姓名) , 执法证号分别是: _____________ 、 ____________ ( 亮证) 。今天依法对你单位进行检查并询问有关情况, 你必须如实回答, 你依法享有陈述权、 申辩权和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 听清楚了吗? 答: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问: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8、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注: 本页如不够用, 可续页。调查询问笔录完毕, 经被询问人核对无误后, 交由被询问人在每页笔录最末一行下方顶行签名) 被询问人签名: 时间: 询问人签名: 时间: 附件四: 环境保护局 环境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通知书 环限改字[20 ] 号 ______________________( 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 经调查核实, 你单位( 或个人

19、) 的以下行为: 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违反了下列环境保护规定: 《___________________》第____条第____款( 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第___条第____款) 。 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 责令你单位( 或个人) 于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之前改正以上环境违法行为。 逾期未改正的, 本机关将依法予以处理。 环境保护局( 印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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