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宁波市卫生局行政审批制度 15 资料内容仅供参考,如有不当或者侵权,请联系本人改正或者删除。 宁波市卫生局行政审批制度 为遵循公开、 公平、 公正和便民的原则, 进一步规范行政审批行为, 提高行政效率, 优化服务质量, 加强对行政审批的监管, 根据《行政许可法》及相关法律法规, 特制定如下制度。 一、 归并集中审批制度 根据市委、 市政府关于行政审批职能归并改革的要求, 将法律、 法规、 规章赋予本局的行政许可和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办理职能, 归并集中由行政审批处履行。行政审批处整体进驻市行政服务中心, 严格按照《宁波市卫生局行
2、政许可程序规定(试行)》统一办理行政审批事项。 二、 网上公示审批事项制度 行政审批处应当将本局行政审批事项的名称、 依据、 条件、 程序、 期限、 责任人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 在市行政服务中心网、 宁波卫生网公示。 三、 A、 B岗审批制度 为遵循便民原则, 提高办事效率, 局驻市行政服务中心窗口、 现场核验和审批实行A、 B岗制度, 当A岗人员离开时, B岗人员履行A岗职能, 并及时做好交接工作。 四、 合法性审查和告知制度 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 受理人员应就申请事项是否依法需要取得行政审批、 是否属于本局职权范围、 申请
3、材料是否符合法定形式等进行合法性审查, 并提出处理意见。受理人员对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行政审批申请, 应当告知申请人, 出具加盖本局行政许可受理专用章的书面凭证, 对不予受理的应当说明理由。 五、 当场作出行政审批决定制度 受理人员对申请材料审查后, 对申请材料齐全, 符合法定形式, 依法不需要经过实质性审查, 当场能够作出行政审批决定的(指即办件), 受理人员共同商量作出行政审批决定。对作出准予行政审批决定的, 依法需要颁发许可证件的, 发给加盖本局行政章的许可证件。对作出不予行政审批决定的, 说明理由和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六、 现场核验制度 根据法定要求, 需
4、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现场核验的, 行政审批处须组织两名以上核验人员, 对申请人的资信条件、 经营场所、 经营设备、 管理制度和对社会公共利益的利害关系程度等许可条件进行核验, 核验工作中需要相关处室配合的, 相关处室应当予以配合, 现场核验情况记录须有申请人和两名以上核验人员共同签名。 七、 举行听证制度 法律、 法规、 规章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应当听证的事项, 或者本局认为需要听证的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行政许可事项, 行政审批处应在作出许可决定之前向社会公告, 并举行听证。听证公告应当明确听证事项、 听证举行的时间、 地点、 参加人员要求及提出申请的时间和方式等。 行政许可
5、直接涉及申请人与她人之间重大利益, 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之前, 行政审批处应当发出听证告知书, 告知申请人、 利害关系人有听证的权利。 行政审批处具体实施行政。在听证之前须向社会公告举行听证的时间、 地点、 内容等依法需要公告的事项。 八、 按时办结和延长期限批准制度 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 行政审批处应当按规定程序要求尽可能做到提前办结。对确实需要延长期限办理的, 经分管局领导批准后能够延长十日, 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书面告知申请人。 九、 重大行政审批事项集体研究决定制度 对于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行政许可事项, 行政审批处应当依据《行政许可法》和《宁波市卫生局行政许可
6、程序规定(试行)》等, 征求并综合各种意见, 提出行政许可建议, 报局领导集体讨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十、 公开行政审批信息制度 行政审批处对作出准予行政审批决定的信息, 在市行政服务中心网、 宁波卫生网予以公开。 十一、 变更与延续制度 被许可人提出要求变更行政许可事项申请的, 对符合法定条件、 标准的, 行政审批处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办理变更手续。 十二、 廉政制度 本局工作人员应自觉遵守廉洁从政有关规定, 严格依照法律、 法规和政策执行公务, 在行政审批过程中, 不得向申请人提出购买指定商品, 不得接受有偿服务, 不得接受申请人的宴请, 不得索取或收受申请
7、人的财物, 不得谋取其它利益, 确保行政审批工作的廉洁、 高效。 十三、 公布举报、 投诉电话与受理制度 本局在宁波市行政服务中心网、 宁波卫生网向社会公布行政审批监督举报电话: 87347684。驻局监察室应及时受理公民、 法人或者其它组织的举报、 投诉, 并会同行政审批处共同调查处理, 查处结果驻局监察室反馈举报、 投诉人。 十四、 监督检查制度 相关业务处室应当认真履行行政审批后的行政监管职能, 并对行政审批行为实施监督检查, 及时分析反馈行政审批质量, 并提出建议;在监管过程中, 发现行政审批违法违规操作的, 应当及时向行政审批处反映, 行政审批处和驻局监察室共同负责
8、调查处理。 分管行政审批、 行政监察的局领导、 行政审批处、 驻局监察室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地采取征求被许可人和相关处室意见、 抽查行政审批档案、 检查被许可人场所的资格条件等形式, 对行政审批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及时纠正行政审批中的不当行为。 十五、 责任追究制度 在行政审批过程中, 相关工作人员未依法履行告知义务或说明理由的, 或违反法定条件、 超越法定职权、 超过法定期限、 违反规定程序作出行政审批决定的, 或接受申请人宴请、 财物等不正当利益的, 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宁波市卫生局行政许可程序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行政许可办事
9、效率, 本着廉政、 勤政、 务实、 高效的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相关法律规范, 结合实际, 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行政许可, 是指本局根据公民、 法人、 或其它组织的申请, 按照法律、 法规、 规章和卫生标准、 规范进审查、 准予其从事与卫生管理有关的特定活动。 第三条 本规定只适用于本局行政许可事项的办理。 第四条 本局涉及行政许可的工作由行政审批处统一办理, 其它机构和所属单位不得实施行政许可。 第五条 行政许可应遵循依法受理、 审查和决定三大基本程序, 按照为民、 便民的要求, 提高办事效率, 提供优质服务, 做到务实、 高效、 廉洁
10、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六条 行政审批处负责具体行政许可的组织实施, 行政许可规范性文件的制定、 审核, 行政许可信息的汇总、 上报工作, 并协同驻局监察室做好行政许可投诉、 举报的查处工作。 市卫生局驻市行政服务中心窗口(以下简称窗口), 集中办理行政许可事项的咨询、 申请、 审查申请材料、 核验, 并提出行政许可建议, 按照规定制作、 出具行政许可文书、 批件, 或将本局审核意见、 申请材料等资料报送上级卫生行政部门。 第七条 相关职能处室、 市卫生监督所配合行政审批处做好相关行政许可事项的审核工作, 并按照职权负责许可后的日常监管工作。 第八条 驻局监察室负
11、责涉及行政许可投诉举报的受理、 核实、 查处工作。 第九条 本局根据法律和上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求, 依法保留对行政许可事项的调整和管辖、 分工权限。 第三章 受理 第十条 接到申请材料后, 窗口应进行法定形式审查后决定是否受理。 主要审查如下内容: 是否属于本局的许可范围;申请材料是否齐全;申请材料是否符合法定的要求。 第十一条 窗口对进行申请材料法定形式审查后, 应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处理: (一)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申请事项, 应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二)对依法不属于本局行政许可职权的申请事项, 并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 并告知申请
12、人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请; (三)对依法属于本局行政许可事项, 申请材料中存在能够当场更正错误的, 应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窗口工作人员不得擅自修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 应当场或五日内出具《卫生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 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 (四)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要求的, 应当依法受理, 并出具《卫生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接收凭证》和加盖本局行政许可事项受理专用章的受理单。 第四章 审核 第十二条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 符合法定形式, 且不需要对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 直接进入许可决定程序。 第十三条 根据法定条件和
13、程序, 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 窗口应会同相关处室或市卫生监督所共同进行审核, 对符合法定要求的, 制作现场审核笔录, 提出行政审批建议, 进入许可决定程序;对不符合法定要求的, 提出整改意见。待其整改完毕, 由行政审批处按”整改意见”进行验收, 提出行政审批建议, 进入许可决定程序。 第五章 听证 第十四条 法律、 法规、 规章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应当听证的事项, 或者本局认为涉及重大公共利益需要听证的行政许可事项, 应当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向社会公告, 并举行听证。听证公告应当明确听证事项、 听证举行的时间、 地点、 参加人员要求及提出申请的时间和方式等。 第
14、十五条 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她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 行政审批处应当在作出卫生行政许可决定前发出行政许可听证告知书, 告知申请人、 利害关系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第十六条 行政审批处应当在接到申请人、 利害关系人申请听证的书面材料二十日内组织听证, 并在举行听证的七日前, 发出卫生行政许可听证通知书, 将听证的事项、 时间、 地点通知申请人、 利害关系人。 第十七条 听证由行政审批处组织实施, 由政策法规处主持。 第六章 决定 第十八条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 符合法定形式, 窗口在其职权范围内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 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 当场不
15、能做出行政许可决定的, 窗口在对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后, 应作如下处理: (一)需要报请处室负责人、 局领导批准的, 应及时报送审批; (二)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审核的, 应会同相关你职能处室或市卫生监督所共同进行审核, 并在审核后, 报送处室负责人或局领导审批。 第十九条 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作出后, 窗口应当及时制作加盖本局印章的行政许可证件, 并向申请人颁发, 需要报请上级部门批准的, 应将相关材料按照规定的时限和程序报送。 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作出后, 窗口应当制作加盖本局印章的《不予卫生行政许可决定书》, 并向申请人说明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
16、 第七章 办理期限 第二十条 行政审批处应当在承诺期限内办结。行政审批处认为承诺期限内不能办结的, 应于承诺期截止二日前报局分管领导批准, 能够延长十日, 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第二十一条 行政审批处应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后二日内, 告知申请人, 到窗口领取加盖本局行政章的许可证件或本局的审核意见。 第二十二条 本局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在办结后三个月内, 窗口应将全部材料整理装订成册, 移交局相关处室或市卫生监督所;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批的事项, 局相关处室或市卫生监督所接收相关材料, 并整理归档。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中有关行政许可的期限以工作日计算, 不含法定
17、节假日。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行政许可不得擅自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由局行政审批处负责解释。 附件: 宁波市卫生局行政许可事项类别说明 一、 窗口审批事项 1.麻醉药品、 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变更 2.医师执业注册、 变更 二、 行政审批处审批事项 1.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卫生许可证 2.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 3.职业病危害建设项目核准 4.供水单位卫生许可 5.放射诊疗许可证 6.麻醉药品、 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核发 7.外籍医师在华短期执业许可 8.医疗机构开展医疗气
18、功活动审批和从事医疗气功人员资格认定 9.中医医疗广告许可(初审) 10.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初审) 11.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初审) 12.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卫生许可(初审) 13.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许可(初审) 14.母婴保健技术(婚前医学检查)服务人员资格认定 三、 局领导审批事项 1.医疗机构设置 2.医疗机构执业注册、 变更 3.母婴保健技术服务许可 4.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与使用 发布部门: 宁波市其它机构 发布日期: 12月23日 实施日期: 12月23日 文章来源: 中顾法律网 (免费法律咨询, 就上中顾法律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