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国立高雄大学餐饮管理委员会组织章程名称及部分条文修 4 资料内容仅供参考,如有不当或者侵权,请联系本人改正或者删除。 國立高雄大學餐飲管理委員會組織章程名稱及部分條文修正對照表 「國立高雄大學膳食督導委員會設置暫行辦法」於民國94年4月15日第63次行政會議通過廢止 民國94年4月15日第63次行政會議通過 民國94年5月27日第65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民國98年10月16日本校第101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修正法規名稱 現行法規名稱 說明 國立高雄大學餐飲及民生管理委員會組織規則 國立高雄大學餐飲管理委員會組織章程 1.依9
2、8年度餐飲管理委員會會議決議增列「民生」字樣, 以符現況。 2.依本校「法規格式撰寫標準」第貳條, 校內各單位依據其它法規而制定其組織、 職責或處理業務之法規者, 得稱為規則, 爰以修正。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說明 第一條 為妥善管理本校餐飲及其它外包場所, 督導外包廠商經營, 並實施餐飲衛生管理及餐飲場所環境安全衛生管理, 特依據教育部暨衛生署頒行之「學校餐廳廚房員生消費合作社衛生管理辦法」及其它相關規定設立餐飲及民生管理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會) 。 第一條 為妥善管理本校餐飲場所, 督導餐飲場所經營, 實施餐飲衛生管理及餐飲場所環境安全衛生管理, 特依據教育部暨衛生署頒行之「學
3、校餐廳廚房員生消費合作社衛生管理辦法」規定設立餐飲管理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會) 。 增列其它外包場所、 修正委員會名稱及部份文字。 第二條 本規則所稱餐飲場所係指任何提供教職員工生進食之場所及其廚房, 包括餐廳、 販賣部、 販賣亭及自動販賣機等。 前項所稱廚房係指具烹飪設施及進行食品原料驗收、 洗滌、 切割、 貯存、 調理、 加工、 烹飪、 配膳、 包裝行為之固定場所或移動設施。 本規則所稱其它外包廠商, 係與民生相關之外包場所, 包括便利商店、 書局、 自助洗衣機設置等。 第二條 本章程所稱餐飲場所係指任何提供教職員工生進食之場所及其廚房, 包括餐廳、 販賣部、 販賣亭。 前項所
4、稱廚房係指具烹飪設施及進行食品原料驗收、 洗滌、 切割、 貯存、 調理、 加工、 烹飪、 配膳、 包裝行為之固定場所或移動設施。 1.修正法規名稱及增列自動販賣機為餐飲場所。 2.增加與民生相關之其它外包場所之定義。 第三條 本會由行政副校長、 總務長、 學務長、 生活輔導組組長、 本校護理師、 環安組組長、 保管組組長、 事務組組長、 營繕組組長、 學生自治會會長、 學生議會會長、 學生宿舍生活自治會會長等十二人擔任當然委員, 任期隨所擔任職務之任期; 另由五個學院各推薦一名學生代表, 及由校長遴選教師代表二名與職員工代表一名擔任委員, 任期二年, 連選得連任。 第三條 本會由行政副
5、校長、 總務長、 學務長、 運動健康暨休閒中心主任、 生活輔導組組長、 本校護理師、 環安組組長、 保管組組長、 事務組組長、 營繕組組長、 學生自治會會長、 學生宿舍生活自治會會長等十二人擔任當然委員, 任期隨所擔任職務之任期; 並由校長遴選教師代表三名與職員工代表二名擔任委員, 任期一年, 連選得連任。 1.刪除運動健康暨休閒中心主任、 增加學生議會會長, 及各院學生代表, 同時降低教師及職員代表。 2.考量業務連續性及部分學校作法, 將遴選委員及學生代表委員任期延為二年。 3.修正後委員會成員20名, 學生代表共計8名, 佔40%。 第四條 本會設置主任委員一人, 由行政副校
6、長兼任; 另置執行秘書一人, 由總務長兼任。 未修正 第五條 本會置下列幹事, 由本校相關業務主管人員兼任, 均為義務無給職, 其職責分別如下: 一、 行政管理幹事: 由總務處保管組組長兼任。負責本會會議之召開、 文書處理與保管, 及本校所屬餐飲場所使用管理與輔導廠商之經營。 二、 衛生營養幹事: 由本校護理師或營養師兼任。負責本校所屬餐飲場所之衛生、 營養之教育、 宣導事項, 及餐飲人員及督導人員之訓練進修、 研習等事項。 三、 總務幹事: 由總務處事務組組長兼任, 負責本校所屬餐飲場所之招商事宜。 四、 工程幹事: 由總務處營繕組組長兼任。負責辦理本校所屬餐飲場所之設計、 修
7、繕等工程事項。 五、 環安幹事: 由總務處環安組組長兼任。負責本校所屬餐飲場所之消防設施安全、 環境衛生、 空氣污染防治、 水污染防治及廢棄物管理等事項。 總務處保管組應聘請專人, 承辦外包廠商一般履約管理工作。 第五條 本會置下列幹事, 由本校相關業務主管人員兼任, 均為義務無給職, 其職責分別如下: 一、 行政管理幹事: 由總務處保管組組長兼任。負責本會會議之召開、 文書處理與保管, 及本校所屬餐飲場所使用管理與輔導廠商之經營。 二、 衛生營養幹事: 由本校護理師或營養師兼任。負責本校所屬餐飲場所之衛生、 營養之教育、 宣導事項, 及餐飲人員及督導人員之訓練進修、 研習等事項。
8、 三、 總務幹事: 由總務處事務組組長兼任, 負責本校所屬餐飲場所之招商事宜。 四、 工程幹事: 由總務處營繕組組長兼任。負責辦理本校所屬餐飲場所之設計、 修繕等工程事項。 五、 環安幹事: 由總務處環安組組長兼任。負責本校所屬餐飲場所之消防設施安全、 環境衛生、 空氣污染防治、 水污染防治及廢棄物管理等事項。 總務處保管組需督導經營廠商確實辦理餐飲衛生管理各項業務, 並聘請合格人員擔任督導人員。 由於餐飲衛生管理業務已明確分工至衛生營養幹事, 故修正總務處保管組專人所負責之業務性質, 以符實際情形。 第六條 本會職掌分述如下: 一、 餐飲衛生管理業務之督導。 二、 餐飲場所
9、環境安全衛生管理業務之督導。 三、 餐飲場所經營管理業務之督導。 四、 餐飲及其它外包廠商, 包括便利商店、 書局、 自助洗衣機設置等之相關管理評鑑事宜。 五、 本校教師、 職員、 職工及學生反映意見及爭議事件之處理。 六、 相關法令及行政規則之研議。 七、 其它相關法令規定之事項。 第六條 本會職掌分述如下: 一、 餐飲衛生管理業務之督導。 二、 餐飲場所環境安全衛生管理業務之督導。 三、 餐飲場所經營管理業務之督導。 四、 年度概算擬編之審查。 五、 本校教師、 職員、 職工及學生反映意見及爭議事件之處理。 六、 相關法令及行政規則之研議。 七、 關於餐飲場所營
10、運收入之收支、 保管及運用等事項之審議。 八、 其它相關法令規定之事項。 1.年度概算擬編因屬例行性業務, 由管理單位擬編後, 詢行政程序簽核。另本委員會尚有重要之評鑑業務, 故予以修訂第四款。 2.因餐廳之收入全數納入校務基金, 由學校統籌運用, 並無由委員會保管、 運用等情形; 又本校除餐飲服務廠商外, 尚有其它外包廠商, 為簡化行政作業程序, 合併辦理相關管理評鑑業務, 爰以修正第四款, 以符現況。 第七條 本會於每學期召開會議一次, 應實際需要, 得召開臨時會議。 本會會議之法定出席人數為全體委員之二分之一, 其決議人數以出席人數過半數為之。 會議有關人員及受委託經營餐
11、飲場所之廠商代表得列席參加。 未修正 第八條 本會成立時得同時成立餐飲督導小組, 常時辦理餐飲管理各項業務。 前項督導小組由總務處保管組組長擔任召集人, 成員由學生自治會、 學生議會會長、 學生宿舍生活自治會、 學務處護理師及生活輔導組、 總務處保管組、 環安組等單位各派一人擔任。 督導小組每學期召開一次小組會議, 應實際需要, 得召開臨時小組會議。 第八條 本會成立時得同時成立餐飲督導小組, 常時辦理餐飲管理各項業務。 前項督導小組由總務處保管組組長擔任召集人, 成員由學生自治會、 學生宿舍生活自治會、 學務處生活輔導組、 本校護理師、 總務處事務組、 營繕組、 保管組、 環安組
12、等單位各派一人擔任。 督導小組於每學期開學後第二週召開第一次會議, 爾後每四週召開會議一次, 應實際需要得召開臨時會議。 1.同第三條, 督導小組增加學生議會會長, 並略修正應派代表之各組。 2.鑑於督導小組主要業務為辦理每週餐廳檢查, 且已上軌道, 督導小組會議改為每學期召開一次, 並應實際需要召開臨時小組會議。 本條文刪除 第九條 本校餐飲場所之租借與管理收支得依據「國立高雄大學場地設備管理收入收支管理辦法」第六條規定, 並用於協助辦理下列事項: 一、 餐飲衛生、 營養之規劃、 教育及宣導事項。 二、 餐飲衛生安全之維護事項。 三、 餐飲場所之衛生管理事項。 四、 餐飲
13、場所之設施管理與維護事項。 五、 餐飲從業人員及督導人員之訓練進修及研習事項。 六、 其它有關餐飲衛生管理事項。 依本校「場地設備管理收入收支管理辦法」第六條規定, 場地設備管理收入, 由學校統籌支應管理單位相關經費之支出, 包括場地設備管理相關業務費用、 修繕費用、 管理人員加班值勤費、 僱用編制外人員薪資、 勞健保費及年終獎金等費用及設備增置等, 已明確規範, 業務單位循行政程序簽核辦理相關收支事宜, 並無送委員會審查, 故刪除本條文。 第九條 本辦法經行政會議通過, 並經核定後實施, 修正時亦同。 第十條 本辦法經行政會議通過, 並經核定後實施, 修正時亦同。 條次變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