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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洪排涝综合整治工程监理细则模板.doc

1、 防洪排涝综合整治工程监理细则 92 资料内容仅供参考,如有不当或者侵权,请联系本人改正或者删除。 1. 总 则 1.1 编制依据 1) 施工合同文件、 设计文件和图纸 , 本项目施工《监理规划》。 2) 经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与技术措施、 进度计划。 3) 由生产厂家提供的有关材料、 构配件的使用技术说明书等资料。 1.2 适用范围 本细则适用于广州市南沙区沙仔岛防洪排涝综合整治工程外江堤防施工测量、 建筑材料质量、 土方开挖( 包括堤基清理) 、 塑料排水板施工、 土石方填筑( 含泥结石路面) 、 混凝土工程、 砌体工程、 安全生

2、产文明施工等 。 1.3 监理部人员及职责分工 1.3.1监理部主要人员: 总监理工程师: 牛江凌 监理工程师: 朱德平、 刘明忠、 沈小兰 监 理 员: 黎海兴 1.3.2职责分工: 总监: 牛江凌 工程技术组: 牛江凌、 朱德平、 刘明忠、 沈小兰。 合同信息组: 朱德平、 黎海兴。 1.4 引用技术标准、 规程、 规范 1) 《土工试验规程》SL237-1999 2) 《土工合成材料测试规程》SL/T235-1999 3) 《堤防工程施工规范》SL260-98 4) 《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测量规

3、范》SL52-93 5) 《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D223-1999 6) 《堤防工程施工质量评定与验收规程》SL239-1999 7) 《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评定规程( 试行) 》SL176-96 8) 《水利水电基本建设单元工程质量等级评定标准》SD249-88 9) 《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 10) 《混凝土及预制砼构件质量控制规程》CECS40:92 11) 《混凝土强度检验评定标准》GBJ107-87 12) 《水工混凝土施工规范》SDJ207-82、 13)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 水工部分) ( ) 。 14) 《塑

4、料排水板施工规程》JTJ/T256-96 等国家及行业现行施工与技术规范、 标准。 1.5 发包人应提供的条件 1) 项目施工图纸和文件的供应, 测量基准点的移交。 2) 施工用地的提供和按施工合同约定应由发包人提供的条件。 2. 开工审批内容和程序 2.1 单位工程、 分部工程开工审批程序和内容 2.1.1.合同项目( 单位工程) 开工应遵守下列规定: 1) 在施工合同约定的期限内, 经发包人同意后向承包人发出《进场通知》, 要求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及时调遣人员和施工设备、 材料进场, 进行施工准备。 2) 协助发包人按施工合同约定向承包人移交施工设施或施工条件, 包

5、括施工用地、 道路、 测量基准点及供水、 供电、 通信设施等。 3) 承包人完成开工准备后, 应向监理部提交开工申请。监理部经检查确认发包人和承包人的施工准备满足开工条件后, 由总监签发《合同项目开工令》。 4) 由于承包人原因使工程未能按施工合同约定时间开工的, 监理部应通知承包人在约定时间内提交赶工措施报告并说明延误开工原因。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造成的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5) 由于发包人原因使工程未能按施工合同约定时间开工的, 监理部在收到承包人提出的顺延工期的要求后, 应立即与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协商补救办法。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造成的损失由发包人承担。 2.2.2.分部工

6、程开工: 监理部审批承包人报送的每一《分部工程开工申请》, 审核承包人递交的施工措施计划, 核查该分部工程的开工条件, 确认后签发《分部工程开工通知》。 2.2.3.单元工程开工: 第一个单元工程在分部工程开工申请获批准后自行开工, 后续单元工程凭监理部签发的上一单元工程施工质量合格证明方可开工。 2.2 砼浇筑开仓审批程序和申请内容 砼浇筑开仓, 监理部应对承包人报送的《砼浇筑开仓报审表》进行审核, 符合开仓条件后方可签发。 3. 质量控制的内容、 措施和方法 3.1 质量控制标准与方法 3.1.1.质量控制标准: 工程质量标准应符合技施设计、 规程、 规范要求和合同文件中的《技

7、术条款》及《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 水工部分) ( )的强制性规定。并按《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 水工部分) ( )中”砼工程”( 4.1, 4.2, 4.3) 、 ”砌石工程”( 《堤防工程施工规范》SL260-98第6.4.5, 6.5.3) 、 ”土石方工程”( 《水工建筑物岩石基础开挖工程施工技术规范》SL47-94第2.1.2) 等强制性规定进行监督、 检查。质量等级达到广州市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站优良样板标准。 1) 基础开挖深度较大时宜分层开挖, 每层开挖深度应根据土质条件和开挖深度确定。 2) 基槽开挖允许平均超深0.3m, 每边平均超宽0.5m。 3) 砂垫层的砂料

8、 采用含泥量小于3%的中粗砂。 4) 塑料排水板桩位偏差不得大于30mm, 套管倾斜度不得大于1.5%, 打设时回带度不得超过500 mm, 且回带的根数不宜超过总根数的5%。 5) 抛石护脚采用15~100kg块石。抛大石按设计采用200~300 kg块石。 6) 贴坡反滤层施工时反滤层厚度允许偏差值为0~+30mm, 平整度±30mm。 7) 反滤土工布规格: 单位300g/㎡;狭长条抗拉强度不大于20KN/M, 刺破强度大于550N, Q95=0.09㎜。 8) 回填土分层分期铺料, 分层碾压, 均衡上升, 不得顺坡铺填, 分层厚度0.2~0.4米,压实度0.94。 3.1

9、2.质量控制方法 1) 监理部建立和健全质量控制体系, 并在监理工作过程中不断改进和完善。 2) 监督承包人建立和健全质量保证体系, 并监督其贯彻执行。 3) 按照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及施工合同约定、 对所有施工质量活动与质量活动相关的人员、 材料、 工程设备和施工设备、 施工工法和施工环境进行监督和控制, 按照事前审批、 事中监督和事后检验等监理工作环节控制工程质量。 4) 每周按有关规定或施工合同约定, 核查承包人现场检验设施、 人员、 技术条件等情况。 5) 承包人从事施工、 安全、 质检、 材料等岗位和施工设备操作等需要持证上岗的人员的资格进行验证和认可。对不称职或违

10、章、 违规人员, 要求承包人暂停或禁止其在本工程施工中工作。 3.2 材料、 构配件和工程设备质量控制 3.2.1.在开工前和施工中监督承包人按有关规定和施工合同约定对工程中使用的材料、 构配件进行检验, 并检验材质证明和产品合格证。 3.2.2.材料、 构配件和工程设备未经检验, 不得使用, 经检验不合格的材料、 购配件和工程设备, 应督促承包人及时运离工地或做出相应处理。 3.2.3.监理部如对进场材料、 构配件和工程设备的质量有异议时, 可指示承包人进行重新检验; 必要时, 监理部应进行平行检测。 3.2.4.监理人员发现承包人未按有关规定和施工合同约定对材料、 构配件和工程设

11、备进行检验, 应及时指示承包人补做检验; 若承包人未按指示进行补验, 监理部可按施工合同约定自行或委托其它有资质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 承包人应为此提供一切方便并承担相应费用。 3.2.5.监理人员在工程质量控制过程中发现承包人使用了不合格的材料、 构配件和工程设备时, 应指示承包人立即整改。 3.3 工程质量检测试验 3.3.1.承包人应首先对工程施工质量进行自检, 未经承包人自检或自检不合格、 自检资料不完善的单元工程( 或工序) , 监理部有权拒绝验收。 3.3.2.监理人对承包人经自检合格后报验的单元工程( 或工序) 质量, 应按有关技术标准和施工合同约定的要求进行检验。检验合格

12、后方予签认。 3.3.3.监理人可采用跟踪检测、 平行检测方法对承包人的检验结果进行复核。平行检测的数量, 砼试样不少于承包人检测数量的3%, 重要部位每种标号的砼最少取样1组。回填砂试样不少于承包人检测数量的20%; 重要部位至少取样3组。跟踪检测的数量, 砼试样不少于承包人检测数量的7%; 回填砂试样不少于承包人检测数量的20%( 见《监理规划》中的附录四) 。平行检测和跟踪检测工作都应由具有国家规定资质条件的检测机构承担、 平行检测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3.3.4.工程施工完工后需覆盖的隐蔽工程、 工程的隐蔽部位, 应经监理人验收合格后方可覆盖。 3.4 施工过程质量控制 3.4

13、1.监理人应督促承包人按施工合同约定对工程所有部位和工程使用的材料、 构配件和工程设备的质量进行自检, 并按规定向监部提交相关资料。 3.4.2.监理人应采用现场察看, 查阅施工记录以及对材料、 构配件、 试样等进行抽检的方式对施工质量进行严格控制; 应及时对承包人可能影响工程质量的施工工法及各种违章作业方法发出调整、 制止、 整顿直至发出《暂停施工通知》。 3.4.3.监理人应严格旁站监理工作。本工程的旁站监理部位为: 土方开挖、 排水板施打、 预制及现浇砼施工、 浆( 干) 砌石及反滤层施工、 回填土、 泥结石路面压实及检测等。旁站监理的监控过程按《监理规划》中第”2.4”的规定执行

14、 3.4.4.单元工程( 或工序) 未经监理人检验或检验不合格, 承包人不得开始下一单元工程( 或工序) 的施工。 3.4.5.监理人发现由于承包人使用的材料、 构配件、 工程设备以及施工设备或其它原因可能导致工程质量不合格或造成事故时, 应及时发出指示, 要求承包人立即采取措施纠正、 必要时, 责令其停工整改。 3.4.6.监理人发现施工环境可能影响工程质量时, 应指示承包人采取有效措施防范。必要时, 应停工整改。 3.4.7.监理人应对施工过程中出现的质量问题及其处理措施或遗留问题进行详细记录和拍照, 保存好照片或音像片等相关资料。 3.5 工程质量评定程序 监理人应监督承包

15、人真实、 其全、 完善、 规范地填写质量评定表。承包人应按照规定对工序、 单元工程、 分部工程、 单位工程的质量等级进行自评。监理部应对承包人的工程质量等级自评结果进行复核。 监理部应按规定参加工程各项外观质量评定和工程项目施工质量评定工作。 3.6 质量缺陷和质量事故处理程序 3.6.1.质量缺陷处理 1) 施工过程中的质量缺陷, 应督促承包人按有关规定和施工合同约定进行补救处理, 该返工的坚决返工。 2) 保修期前对已完工程项目中所存在的施工质量缺陷, 应督促承包人进行修复; 保修期间若质量缺陷是由发包人或运行管理单位使用或管理不周造成的, 应督促承包人修复, 并应受理承包人因修

16、复该质量缺陷而提出追加费用付款申请。 3.6.2.质量事故处理 1) 质量事故发生后, 承包人应按规定及时提交事故报告。监理人在向发包人报告的同时, 指示承包人及时采取必要应急措施并保护现场, 做好相应的记录。 2) 监理部应积极配合事故调查组进行工程质量事故调查, 事故原因分析、 参与处理意见等工作。 3) 监理部应指示承包人按照批准的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方案和措施对事故进行处理。经监理部检验合格后, 承包人可进入下一阶段施工。 各单项工程施工质量控制详见各单项工程监理实施细则: 10.1 ~ 10.8项。 4. 进度控制的内容、 措施和方法 4.1 进度目标控制体系 各分项工程

17、在计划工期内完成, 项目工程在合同工期内完工。 开工、 完工时间: 一期 8月16日开工至 6月11日完工 二期: 按合同规定执行。 阶段施工目标: 12月30日前完成K2+400~K3+700段施工, 其它按交地情况调整进度目标。 关键节点时间( 塑料排水板桩完成时间) : K2+400~K3+700段10月10日前完成。 4.2 进度计划的表示方法 总进度计划采用横道图表示; 每月在《施工月报》后附计划进度与实际进度横道图对照报表。 4.3 施工进度计划的申报 工程项目开工前14天承包人报总进度计划、 并在每月25前向监理部提交下月的施工进度计划; 分部工程开工前7天报该分

18、部工程进度计划; 进度计划每次申报一式四份。 4.4 进度计划的审批 4.4.1.监理部应在工程项目开工前依据控制性总进度计划审批承包人提交的施工进度计划。在施工过程中, 依据施工合同约定审批各单位工程进度计划, 逐阶段审批季、 月施工进度计划及分部工程进度计划。 4.4.2.施工进度计划审批的程序 1) 承包人应在施工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向监理部提交施工进度计划。 2) 监理部应在收到施工进度计划后及时进行审查, 提出明确审批意见。必要时召集由发包人、 设计单位参加的施工进度计划审查专题会议, 听取承包人的汇报, 并对有关问题进行分析研究。 3) 如施工进度计划存在问题, 监理部应提

19、出审查意见, 交承包人进行修改或调整。 4) 审批承包人提交的施工进度计划或修改、 调整后的施工进度计划。 4.4.3.施工进度计划审查的主要内容 1) 在施工进度计划中有无项目内容漏项或重复的情况。 2) 施工进度计划与合同工期和阶段目标的响应性与符合性 3) 施工进度计划中各项目之间逻辑关系的正确性与施工方案的可行性。 4) 关键路线安排和施工进度计划实施过程的合理性。 5) 人力、 材料、 施工设备等资源配置计划与施工强度的合理性。 6) 材料、 构配件、 工程设备供应计划与施工进度计划的衔接关系。 7) 施工进度计划的详细程度和表示方式的适宜性。 8) 对发包人提供

20、施工条件要求的合理性。 9) 其它应审查的内容。 4.5 施工进度的过程控制 4.5.1.定期或不定期地进行施工进度的检查与协调 1) 编制描述实际施工进度状况和用于进度控制的各类图表。 2) 督促承包人做好施工组织管理、 确保施工资源的投入, 并按批准的施工进度计划实施。 3) 做好实际工程进度记录以及承包人每日的施工设备、 人员、 原材料的进场记录, 并审核承包人的同期记录。 4) 对施工进度计划的实施全过程, 包括施工准备, 施工条件和进度计划的实施情况, 每月进行定期检查, 对实际施工进度进行分析和评价, 对关键路线的进度重点跟踪检查。 5) 根据施工进度计划协调有关参

21、建各方之间的关系, 每周召开生产协调会议, 及时发现, 解决影响工程进度的干扰因素, 促进施工的顺利发展。 4.5.2.对施工进度计划进行适时调整。 1) 在检查中发现实际工程进度与施工进度计划发生了实质偏离时, 应要求承包人及时调整施工进度计划。 2) 根据工程变更情况, 公正, 公平处理工程变更引起的工期变化事宜。当工程变更影响施工进度计划时, 监理人应指示承包人编制变更后的施工进度计划。 3) 施工进度计划的调整使总工期目标, 阶段目标, 资金使用等发生较大的变化时, 监理人应提出处理意见报发包人批准。 4.6 停工与复工 4.6.1.发生下列情况之一, 监理部可视情况是否下

22、达《暂停施工通知》: 1) 发包人要求暂停施工时。 2) 承包人未经许可即进行主体工程施工时。 3) 承包人未按照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或工法施工, 而且可能会出现工程质量问题或造成安全事故隐患时。 4) 承包人有违反施工合同的行为时。 4.6.2.发现下列情况之一, 监理部应下达《暂停施工通知》: 1) 工程继续施工将会对第三者或社会公共利益造成损害时。 2) 为了保证工程质量, 安全所必要时。 3) 发生了须暂停施工的紧急事件时。 4) 承包人拒绝服从监理人的管理, 不执行监理部的指示, 从而将对工程质量、 进度和投资控制产生严重影响时。 5) 其它应下达《暂停施工通知

23、》的情况时。 4.6.3.监理部下达《暂停施工通知》, 应证得发包人同意。发包人应在收到监理部《暂停施工通知》报告后, 在14天内予以答复; 若发包人逾期未答复, 则视为其已同意, 监理部可据此下达《暂停施工通知》, 并根据停工的影响范围和程度, 明确停工范围。 4.6.4.若由于发包人的责任需要暂停施工, 监理部未及时下达《暂停施工通知》时, 在承包人提出暂停施工申请后, 监理部应在施工合同约定的时间内予以答复。 4.6.5.下达《暂停施工通知》后, 监理部应指示承包人妥善照管工程, 并督促有关方及时采取有效措施, 排除影响因素, 为尽早复工创造条件。 4.6.6.在具备复工条件后,

24、 监理部应及时签发《复工通知》, 明确复工范围, 并督促承包人执行。 4.6.7.监理部应及时按合同约定处理因停工引起的与工期, 费用等有关问题。 4.7 工期索赔 4.7.1.严格按照合同约定, 防止发生暂停施工事情, 控制工期索赔事件的发生。 4.7.2.监理部应按施工合同约定处理工期索赔事宜。 1) 由于发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 承包人提出工期索赔要求后, 监理部应立即与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协商补救办法, 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造成的损失由发包人承担。 2) 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 监理部应通知承包人在施工合同约定的时间内提交赶工措施报告。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造成的

25、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5. 投资控制的内容、 措施和方法 5.1 投资目标控制体系 5.1.1.投资控制目标: 本工程为总价承包合同, 确保工程投资在总价承包合同总价33261366.31元额度之内为监理的控制目标。 5.1.2.投资控制的措施和方法 1) 审批承包人提交的资金流计划 2) 协助发包人编制合同项目的付款计划。 3) 依工程实际进度情况, 对合同付款情况进行分析, 提出资金流调整意见。 4) 根据施工合同约定进行价格调整。 5) 审核工程付款申请, 签发付款证书。 6) 根据授权处理工程变更所引起的工程费用变化事宜。 7) 根据授权处理合同索赔中的费用问题。

26、 8) 审核完工付款申请, 签发完工付款证书。 9) 审核最终付款申请, 签发最终付款证书。 5.2 计量与支付 5.2.1.工程计量的条件: 1) 经监理人签认, 并符合施工合同约定或发包人同意工程变更项目工程量。 2) 经质量检验合格的工程量。 3) 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并按施工合同有关计量规定计量的工程量。 5.2.2.在监理部签发的施工图纸( 包括设计变更通知) 所确定的建筑物轮廓线和施工合同文件约定应扣除或增加计量的范围内, 应按招标文件及施工合同文件约定的计量方法和计量单位进行计量。 5.2.3.工程计量应符合以下程序: 1) 工程项目开工前, 监理部监督承包人按

27、有关规定或施工合同约定完成原始地面地形的测绘以及计量起始位置地形图的测绘, 并审核测绘成果。 2) 工程计量前, 监理部应审查承包计量人员的资格和计量仪器设备的精度及审定计量的程序和方法。 3) 接到承包人计量申请后, 监理部应审查计量项目、 范围、 方式、 审核承包人提交计量所需资料, 工程计量已具备的条件。若发现问题或不具备计量条件时, 应督促承包人进行修改和调整, 直至符合计量条件要求, 方可同意进行计量。 4) 监理部会同承包人共同进行工程计量; 或监督承包人的计量过程, 确认计量结果; 或依据施工合同约定进行抽样复核。 5) 在付款申请签认前, 监理部应对支付工程量汇总成果进

28、行审查。 6) 若监理部发现计量有误, 可重新进行审核、 计量, 进行必要修正与调整。 5.2.4.当承包人完成每个计价项目的全部工程量后, 监理部应要求承包人与其共同对每个项目历次计量报表进行汇总和总体量测, 核实该项目最终计量工程量。 5.2.5.付款申请和审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只有计量结果被认可, 监理部方可受理承包人提交的付款申请。 2) 承包人应按照监理人规定的表格式样, 在施工合同约定的期限内( 每月25日前) 填报付款申请表。 3) 监理部在接到承包人付款申请后, 应在施工合同约定时间( 每月30日前) 完成审核。付款申请应符合以下要求: (1)付款申请表

29、填写符合规定, 证明材料齐全。 (2)质量检验签证齐备。 (3)申请付款项目、 范围、 内容、 方式符合施工合同约定。 (4)工程计量有效、 准确。 (5)付款单价及合价无误。 4)因承包人申请资料不全或不符合要求, 造成付款签证延误, 由承包人承担责任。未经监理部签字确认, 发包人不应支付任何工程款项。 5.2.6.工程价款月支付申请包括以下内容: 1)本月已完成并经监理机构签认的当月计日工的应付金额。 2)经监理部签认的当月计量的应付金额。 3)工程预付款金额 4)价格调整金额 5)承包人应有权得到的其它金额 6)工程

30、预付款扣回金额 7)保留金扣留金额 8)合同双方争议解决后的相关支付金额 5.2.7.工程价款月支付属工程施工合同的中间支付、 监理部可按照施工合同约定, 对中间支付的金额进行修正和调整, 并签发付款证书。 5.2.8.工程变更支付。监理部应依据施工合同约定或工程变更确定的工程款支付程序、 办法及工程变更项目施工进展情况, 在工程价款支付的同时进行工程变更支付。 5.2.9.保留金支付应符合下列规定: 1)合同项目完工并签发工程移交证书之后, 监理部应按施工合同约定的程序和数额签发保留金付款证书。 2)当工程保修期满后, 监理部应签发剩余的保留金付款证书。如果监理部认为还有部分

31、剩余缺陷工程需要处理, 报发包人同意后, 可在剩余保留金付款证书中扣留与处理工作所需费用相应的保留金余款, 直到工作全部完成后再支付剩余的保留金。 5.2.10.完工支付应符合下列规定: 1)监理部应及时审核承包人在收到工程移交证书后提交的完工付款申请及支持性资料、 签发完工付款证书, 报发包人批准。 2)审核内容如下: (1) 到移交证书上注明的完工日期止, 承包人按施工合同约定累计完成的工程金额。 (2)承包人认为还应得到的其它金额。 (3)发包人认为还应支付或扣除的其它金额 5.2.11.最终支付应符合下列规定: 1)监理部应及时审核承包人在收到保修责任终止证书后提

32、交的最终支付申请及结清单, 签发最终付款证书、 报发包人批准。 2)审核内容如下: (1)承包人按施工合同约定和经监理部批准已完成的全部工程金额。 (2)承包人认为还应得到的其它金额。 (3) 发包人认为还应支付或扣除的其它金额。 5.3 实际投资额的统计与分析 5.3.1.每月在《监理月报》中或《施工进度报表》中对每月和累计完成投资额进行统计, 报发包人备查。 5.3.2.每月在工程款支付证书中对实际完成投资额进行审核签认, 报发包人批准。 5.3.3.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实际完成投资额与计划投资额或资金流计进行对照分析, 控制投资目标不突破计划。 5.4 控制费用索赔的措施

33、与方法 5.4.1.监理部应按合同约定审核工程计量和工程变更, 控制费用索赔发生。 5.4.2.监理部要建立和健全工程计量付款签证制度, 严格按工程计量付款签证程序办事, 防止出现费用索赔。所有申请付款的工程量均应进行计量确认, 未经监理部签证的付款申请, 发包人不应支付。 6. 施工安全与环境保护控制的内容, 措施和方法 6.1 监理部内部的施工安全控制体系 6.1.1.监理部应按施工合同及有关规定建立施工安全控制体系, 明确现场监理人员的责任, 预防安全事故的发生。 施工安全与卫生必须按《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 水工部分) ( )第五篇水利水利工程施工《水利水电建筑安装安全

34、技术工作规程》( SD267-88) 中第”0.0.9”、 ”1.0.1”、 ”1.0.4”、 ”1.0.5””3.1.4”、 ”6.2.2”及”4.1.1”、 ”4.1.10”等强制性规定进行监督检查。 环境保护与水土保持必须按《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 水工部分) ( )第七篇《江河流域规划环境影响评价规范》( SL45-92) 中第”3.0.4”、 ”3.0.5”、 ”3.0.6”、 和《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技术规范》中第”1.0.4””1.0.7”等强制规定进行监督检查。 6.1.2.监理部应根据施工合同及有关约定, 协助发包人进行施工安全检查、 监督。 6.1.3.当发生

35、安全事故时, 监理部应协助发包人进行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6.2 承包人应建立的施工安全保证体系 承包人应建立以项目经理为第一责任人的安全保证体系, 按合同文件中《技术条款》和《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 水工部分) ( )的规定, 制定安全生产制度和保证措施, 确保施工安全。 6.3 工程不安全因素分析与预控措施 6.3.1.本工程施工的不安全因素主要是塑料排水板桩、 回填土和堤岸防护的防浪墙施工。 6.3.2.预控措施 (1)配置施工安全用品及设置 (2)设立警示标志、 实行施工区隔离 (3)土方开挖控制好开挖边坡: 坡度大于1: 2, 距离开挖边线20米范围内不准堆放

36、土石和材料。 (4)施工机械年检证明文件报监理部复核。 (5)吊装作业必须按操作规程操作。 (6)督促承包人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 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施工安全措施进行审查。 (7)在施工过程中, 对承包人执行施工安全法律, 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以及施工安全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 检查。发现不安全因素和安全隐患时, 应指示承包人采取有效力措施予以整改。若承包人延误或拒绝整改时, 可责令其停工, 当发现重大安全隐患时, 应立即指示承包人停工, 做好防患措施, 并及时向发包人报告。 6.4 环境保护的内容与措施 6.4.1.环境保护内容。本工程环境保护的内容主要为灰尘污染大气, 废

37、弃物污染水源, 施工噪声和固体废弃物污染。 6.4.2. 环境保护的措施。 1)工程项目开工前, 应督促承包人按施工合同约定, 编制施工环境管理和保护方案, 并对落实情况进行检查。 2)监督承包人避免对施工区域的植物和建筑物等的破坏。 3)要求承包人采取有效措施对施工中开挖的边坡及时进行。支护和做好排水措施, 尽量避免对植被的破坏并对受到破坏的植被及时采取恢复措施。 4)监督承包人严格按照批准的弃渣规划有序地堆放、 处理和利用废渣, 防止任意弃渣造成环境污染、 影响河道防洪能力和其它承包人的施工。 5)监督承包人严格执行有关规定, 加强对噪声、 粉尘、 废气、 废水、 废油的控制,

38、 并按施工合同约定进行处理。 6)要求承包人保持施工区与生活区的环境卫生, 及时清楚垃圾和废弃物, 并运至指定地点进行处理。进入现场的材料、 设备应有序放置。 7)工程完工后, 督促承包人按施工合同约定拆除施工临时设施、 清理场地, 做好环境恢复工作。 7. 合同管理主要内容 7.1变更的处理程序和监理工作方法 7.1.1工程变更的提出、 审查、 批准、 实施等过程应按施工合同约定程序进行。 7.1..2.监理部根据工程需要并经发包人同意, 指示承包人实施下列各类变更: 1) 増加或减少施工合同中的任何一项工作内容; 2) 取消施工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 但被取消的工作不能

39、转由发包人或其它承包人实施) ; 3) 改变施工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标准或性质; 4) 改变工程建筑物的形式、 基线、 标高、 位置或尺寸; 5) 改变施工合同中任何一项工程经批准的施工计划、 施工方案; 6) 追加为完成工程所需的任何额外工作; 7) 增加或减少合同中项目的工程量超过合同约定的百分比。 7.1..3.工程变更的提出: 1) 发包人可依据施工合同约定或工程需要提出工程变更建议; 2) 设计单位可依据有关规定或设计合同约定在其职责与权限范围内提出对工程设计文件的变更建议; 3) 承包人可依据监理部指示, 或根据工程现场实际施工情况提出变更建议;

40、 4) 监理部可依据有关规定、 规范, 或根据现场实际情况提出变更建议。 7.1.4工程变更建议书的提交: 1) 工程变更建议书提出时, 应考虑留有为发包人与监理部对变更建议进行审查、 批准, 设计单位进行变更设计以及承包人进行施工准备的合理时间; 2) 在特殊情况下, 如出现危及人身、 工程安全或财产严重损失的紧急事件时, 工程变更不受时间限制, 但监理部仍应督促变更提出单位及时补办相关手续。 7.1.5工程变更审查: 1)监理部对工程变更建议书审查应符合下列要求: (1)变更后不降低工程质量标准, 不影响工程完建后的功能和使用寿命; (2)工程变更在施工技术

41、上可行、 可靠; (3)工程变更引起的费用及工期变化经济合理; (4)工程变更不对后续施工产生不良影响。 2)监理部审核承包人提交的工程变更报价时, 应按下述原则处理: (1)如果施工合同工程量清单中有适用于变更工作内容的项目时, 应采用该项目的单价或合价; (2)如果施工合同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于变更工作内容的项目时, 可引用施工合同工程量清单中类似项目的单价或合价作为合同双方变更议价的基础; (3)如果施工合同工程量清单中无此类似项目的单价或合价, 或单价或合价明显不合理或不适用的, 经协商后由承包人依照招标文件确定的原则和编制依据重新编制单价或合价, 经监理部审核后报

42、发包人确认。 7.1.6工程变更的实施: 1)经监理部审查同意的工程变更建议书需报发包人批准; 2)经发包人批准的工程变更, 应由发包人委托原设计单位负责完成具体的工程变更设计工作; 3)监理部核查工程变更设计文件、 图纸后, 应向承包人下达工程变更指示, 承包人据此组织工程变更的实施; 4)监理部根据工程的具体情况, 为避免耽误施工, 可将工程变更分两次向承包人下达: 先发布变更指示( 变更设计文件、 图纸) , 指示其实施变更工作; 待合同双方进一步协商确定工程变更的单价或合价后, 再发出变更通知( 变更工程的单价或合价) 。 7.2违约事件的处理程序和监理工作方法

43、 7.2.1 对于承包人违约, 监理部应依据施工合同约定进行下列工作: 1)在及时进行查证和认定事实的基础上, 对违约事件的后果做出判断; 2)及时向承包人发出书面警告, 限其在收到书面警告后的规定时限内予以弥补和纠正; 3)在承包人收到书面警告的规定时限内仍不采取有效措施纠正其违约行为或继续违约, 严重影响工程质量、 进度, 甚至危及工程安全时, 监理部限令其停工整改通知, 并规定时限内提交整改报告; 4)在承包人继续严重违约时, 监理部应及时向发包人报告, 说明承包人违约情况及其可能造成的影响。 当发包人向承包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后, 监理部协助发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派员进驻现

44、场接收工程, 处理解除施工合同后的有关合同事宜。 7.2.2 对于发包人违约, 监理部依据施工合同约定进行下列工作: 1)由于发包人违约, 致使工程施工无法正常进行, 在收到承包人书面要求后, 监理部及时与发包人协商, 解决违约行为, 赔偿承包人的损失, 并促使承包人尽快恢复正常施工; 2)在承包人提出解除施工合同要求后, 监理部协助发包人尽快进行调查、 认证和澄清工作, 并在此基础上, 按有关规定和施工合同约定处理解除施工合同后的有关合同事宜。 7.3索赔的处理程序和监理工作方法 7.3.1监理部受理承包人和发包人提起的合同索赔, 但不接受未按施工合同约定的索赔程序和时限提出

45、的索赔要求。 7.3.2监理部在收到承包人的索赔意向通知后, 应核查承包人的当时记录, 指示承包人做好延续记录; 要求承包人提供进一步的支持性资料。 7.3.3 监理部在收到承包人的中期索赔申请报告或最终索赔申请报告后, 应进行以下工作: 1) 依据施工合同约定, 对索赔的有效性、 合理性进行分析和评价; 2) 对索赔支持性资料的真实性逐一进行分析和审核; 3) 对索赔的计算依据、 计算方法、 过程、 结果及其合理性逐项进行审查; 4) 对于由施工合同双方共同责任造成的经济损失或工期延误, 应经过协商一致, 公平合理地确定双方分担的比例; 5) 必要时要求承包人再提供进

46、一步的支持性资料。 7.3.4. 监理部在施工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做出对索赔申请报告的处理决定, 报送发包人并抄送承包人。若合同双方或其中任一方不接受监理部的处理决定, 则按争议解决的有关约定或诉讼程序进行解决。 7.3.5. 监理部在承包人提交了完工付款申请后, 不再接受承包人提出的在工程移交证书颁发前所发生的任何索赔事项; 在承包人提交了最终付款申请后, 不再接受承包人提出的任何索赔事项。 7.4担保与保险的的审核和查验 7.4.1 工程担保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监理部根据施工合同约定, 督促承包人办理各类担保, 并审核承包人提交的担保证件。 2). 在签发工程预付款付款证书

47、前, 监理部依据有关法律、 法规及施工合同的约定, 审核工程预付款担保的有效性。 3). 监理部定期向发包人报告工程预付款扣回的情况。当工程预付款已全部扣回时, 应督促发包人在约定的时间内退还工程预付款担保证件。 4). 在施工过程中和保修期, 监理部督促承包人全面履行施工合同约定的义务。当承包人违约, 发包人要求保证人履行担保义务时, 监理部协助发包人按要求及时向保证人提供全面、 准确的书面文件和证明资料。 5). 监理部在签发保修责任终止证书后, 应督促发包人在施工合同约定的时间内退还履约担保证件。 7.4.2 工程保险 1). 监理部督促承包人按施工合同约定的险种办理应由承包人

48、投保的保险, 并要求承包人在向发包人提交各项保险单副本的同时抄报监理部。 2). 监理部按施工合同约定对承包人投保的保险种类、 保险额度、 保险有效期等进行检查。 3) .当监理部确认承包人未按施工合同约定办理保险时, 应采取下列措施: (1) 指示承包人尽快补办保险手续; (2) 当承包人拒绝办理保险时, 应协助发包人代为办理保险, 并从应支付给承包人的金额中扣除相应投保费用。 4) .当承包人已按施工合同约定办理了保险, 其为履行合同义务所遭受的损失不能从承保人处获得足额赔偿时, 监理部在接到承包人申请后, 应依据施工合同约定界定风险与责任, 确认责任者或合理划分合同双方分担

49、保险赔偿不足部分费用的比例。 7.5争议的调解原则、 方法和程序 7.5.1. 施工合同解除。监理部在收到施工合同解除的任何书面通知或要求后, 应认真分析合同解除的原因、 责任和由此产生的后果, 并按施工合同约定处理合同解除和解除后的有关合同事宜。 7.5.2. 争议的解决。争议解决期间, 监理部督促发包人和承包人仍按监理部就争议问题做出的暂时决定履行各自的职责, 并明示双方, 根据有关法律、 法规或规定, 任何一方均不得以争议解决未果为借口拒绝或拖延按施工合同约定应进行的工作。 7.6清场与撤离的监理工作内容 7.6.1清场与撤离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监理部依据有关规定或施工

50、合同约定, 在签发工程移交证书前或在保修期满前, 监督承包人完成施工场地的清理, 做好环境恢复工作。 2) 监理部在工程移交证书颁发后的约定时间内, 检查承包人在保修期内为完成尾工和修复缺陷应留在现场的人员、 材料和施工设备情况, 其余承包人的人员、 材料和施工设备均应按批准的计划退场。 8. 信息管理 8.1 息管理体系 8.1.1.信息管理人员和岗位职责:本工程信息管理由驻地监理工程师兼任、 负责收集整理本工程所有的信息、 文件和资料。 8.1.2.信息管理制度:文档资料收集、 分类、 整编、 归档、 保管、 传阅、 查阅、 复制、 移交、 保密等必须符合《广州市水利工程建设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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