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上海市搬场服务合同
1. 合同双方
本合同由以下双方签署:
甲方:(搬家客户信息)
乙方:(搬家公司信息)
2. 服务内容
甲方委托乙方提供搬迁服务,具体服务内容包括:
1. 提供搬运车辆和工作人员
2. 提供必要的搬运设备和器材
3. 对搬运货物提供保险服务
4. 按照协议时间完成搬运任务
3. 搬运费用
1. 甲方同意支付乙方搬运费用,费用由乙方根据搬运物品数量、搬运路线和搬运难度等因素进行计算。
2. 搬运费用为收费前预估费用或实际发生费用二者中较高者,甲方需在服务结束时向乙方支付。
3. 此外,若搬运过程中出现以下任一情况,甲方需要额外支付相关费用:
•
2、楼层过高或大小物品需要额外收费
• 需要进行长距离搬运和试车道路贡献过高
• 甲方需求超过服务范围,需要额外的人力或设备协助搬运
4. 若每个客户仅就地进行搬迁服务,费用不得低于300元。
4. 违约责任
1. 甲方未能按照协议约定支付搬运费用的,每日支付滞纳金不高于应付费用的3%。
2. 若甲方未能按照约定时间提供准确的搬运信息、搬运地址或搬运物品情况,乙方有权对搬运费用进行调整或拒绝提供搬运服务。
3. 若甲方无故取消搬运服务,将按照已经双方约定的条件赔偿乙方损失。
5. 保险责任
1. 乙方将对搬运过程中遇到的损失进行理赔,每一个案件的理赔限额不超过货物保险的实际价值的
3、三倍。
2. 乙方负责向甲方公示货物保险的相关说明,甲方有权通过第三方进行核查。
3. 甲方搬运的物品存在不易损坏的特殊情况的,双方可以在合同中特殊约定理赔限额。
6. 其他事项
1. 本合同生效后,双方均应全面遵守合同条款。
2. 甲方有权对乙方提供的服务进行评价,并有权利要求乙方解决服务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3. 本合同未提及事项双方另行约定。
7. 合同有效期
本合同自双方签署之日生效,有效期为搬运任务完成之日。
本合同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双方协商解决。本合同不涉及的民事纠纷,双方应首先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以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调解,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