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内银行涉外收付凭证管理规定及涉外收支交易分类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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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5月29日
文档仅供参考
特 急
中国建设银行河南省分行文件
建豫函〔 〕318号
转发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境内银行
涉外收付凭证管理规定>及<涉外收支
交易分类与代码( )>的通知
全省各二级分(支)行:
现将总行<转发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境内银行涉外收付凭证管理规定>及<涉外收支交易分类与代码( )>的通知>(建总函〔 〕284号)转发你行,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转知所属,一并遵照执行。
一、各行当前未使用完的涉外收付凭证,因
2、旧版交易编码印制在凭证附页上,主凭证仍可继续使用。但订制新凭证时,应注意提醒印刷公司按照新版交易编码进行印制。
二、总行已完成外汇业务信息管理系统(FIMS)、核心业务系统(CCBS)、企业网银和个人网银、个人国际速汇业务系统(PIET)及低柜系统(PBCS)等新旧国际收支交易编码的调整,新增和修改历史数据均使用新版交易编码,各行应加强国际收支申报交易核查,确保数据报送及时、完整、正确。
三、新版国际收支交易编码上线初期,系统运行尚不稳定,各行应关注系统返错数据,发现错误及时修改报送。如有问题请及时联系当地外汇管理局或省分行。
二○一四年五月十四日
3、
特 急
中国建设银行文件
建总函〔 〕284号
转发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境内银行
涉外收付凭证管理规定>及<涉外收支
交易分类与代码( )>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总行直属分行,苏州、三峡分行:
现将<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境内银行涉外收付凭证管理规定〉的通知>(汇发〔 〕19号)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涉外收支交易分类与代码( )〉的通知>(汇发〔201〕21号)转发你分行,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分行要组织辖内分支机构认真学习并严格执行外汇管理规定。
二、我行涉外收付凭证格式维持不变,<涉外收支交易
4、代码>按外汇局新版代码由各分行自行调整并印制,并引导客户按照新代码进行申报。新版代码电子文档经过外汇局银行信息门户下载。
三、总行按照外汇局要求调整外汇业务信息管理系统(FIMS)、核心业务系统(CCBS)、企业网银和个人网银、个人国际速汇业务系统(PIET)及低柜系统(PBCS)等涉外收支交易代码,按规定时间于4月30日日终后切换上线,并随外汇局同步刷新FIMS历史数据的涉外收支交易代码;4月30日至5月3日FIMS采集的数据,推迟到5月4日报送外汇局应用服务平台(ASOne)。
四、关于电子银行涉外付款业务,仍按<转发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明确和调整国际收支统计申报有关事项的通知>(建总函
5、〔 〕755号)的要求,”总行业务主管部门及各分行应按照要求设计界面、制定国际收支申报业务流程、处理纸制申报单等,并将有关材料报外汇局备案同意”。
二○一四年四月三十日
主题词:国际业务 外汇 政策 通知
本行发送:胡哲一副行长,行长办公室、公司业务部、集团客户部、机构业务部、投资托管业务部、资金结算部、个人存款与投资部、信用卡中心、电子银行部、金融市场部、营运管理部、信息中心、信息技术管理部。
校对:国际业务部 柯思文
中国建设银行行长办公室 04月30日印发
主题词:国际业务 外汇 政策 通知
本行发送:办公室、会计部、营运管理部、公司业务部、机构及中间业务部、营业部(集团客户部)、个人金融部、信用卡中心、信息技术管理部、电子银行部、法律事务部。
校对:国际业务部 李君阳
中国建设银行河南省分行办公室 05月14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