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银税合作协议
本协议由以下双方于(日期)签署:
甲方(银行):
法定代表人:
地址:
电话:
乙方(税务机关):
法定代表人:
地址:
电话:
鉴于,甲方作为银行业金融机构,具有开展金融业务的资格,并拥有完善的金融服务体系。乙方作为税务机关,具有税收征管职责,负责征税、查处违法行为并保障纳税人合法权益。双方为加强合作,推进银税水平不断提高,现签订本合作协议。
第一条 协议范围
1.甲方应开设专门的信贷产品,为税务机关及相关纳税人提供按揭、贷款等金融服务。
2.乙方应为甲方提供财务信息和金融风险评估信息,推荐客户进行金融服务,引导客户进行科学、规范的财务管理,促进纳税人
2、依法纳税。
第二条 合作模式
1.协议期限为(时间段)。在协议期限内,甲方与乙方应互相配合,发挥各自优势,推进项目共同落地。
2.甲方为乙方提供金融服务,乙方为甲方提供纳税人信息和相关财务负责人信息。
3.甲方应确保向纳税人提供适当、专业的金融服务并教育纳税人恪守纳税规定。如因金融服务问题发生纳税人纠纷,甲方应积极解决,承担相应的责任和法律责任。
第三条 保密条款
1.协议双方规定的商业机密,包括但不限于保密信息、数据、知识产权、管理制度等,协议期限内不得向任何第三方透露。
2.协议期满后,甲方应将保存有乙方提供的信息及资料清理并归还乙方,乙方也应删除所有甲方提供的信息及资料。
3、
第四条 违约责任
1.如果甲方未能按照本协议对纳税人进行适当、专业的金融服务,乙方有权要求甲方立即改正,并承担由此产生的经济和法律责任。
2.如果乙方未能按照本协议对甲方提供财务信息和金融风险评估信息,甲方有权向其提出书面催告,要求其立即履行,同时将保留追究乙方相关责任的权利。
第五条 其他条款
1.本协议一式两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协议的签订、生效、履行、解释、变更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3.本协议自(日期)签署生效,有效期为(时间段)。
4.本协议未规定的事项,由双方协商决定,制定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同等有效。
甲方(银行):
签署人:
日期:
乙方(税务机关):
签署人:
日期:
结语
银税合作协议从根本上构建起银行与税务机关之间的协同关系,促进银行与税务机关之间的资源整合和业务互补,使纳税人能够更好地享受到优质的金融服务。相信在各方的共同努力下,银税合作将不断深化,持续推动金融创新与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