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河南省交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XXX项目经理部 合同编号:XXXX-XX 建 筑 施 工 分 包 合 同 工程名称: 工程内容: 甲 方:河南省交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乙 方: 预制梁板施工分包合同 发包人(全称):河南省交通建
2、设工程有限公司 承包人(全称):开封县恒达桥梁预制有限公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发包人和承包人双方就工程施工事项经协商达成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 郑州市国际物流园区金莎大街杨桥空心板预制 工程地点: 郑州市国际物流园区金莎大街杨桥 工程承包范围:金莎大街杨桥空心板预制、运输及安装 二、合同价款
3、本合同为综合单价合同,详见工程量清单,合同价款:实际完成工程量*承包单价。 三、工期 工期: 日历天,计划开工日期: 计划竣工日期: 施工进度计划(包括调整计划)以发包人指令为准。 四、工程质量标准: 本工程质量标准双方约定为:①国家规范标准; ②专业工程质量验收规范标准; ③本工程设计规定标准。 本工程质量等级双方约定为: 合格 双方约定:本工程承包人不得影响发包人实现 奖的目标。 质量达不到要求,承包人承担质量违约金为合同价款的10%,并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 五、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合同文件
4、应能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另有约定外,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 1.本合同书及附件; 2. 工程量清单及清单各项目内容; 3.除(总)承包合同工程价款之外的(总)承包合同文件; 4.本合同工程建设标准、图纸及有关技术文件; 5.合同履行过程中,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一致的纪要、协议等书面文件。 六、项目经理 姓名: 姬志斌 职称 (发包人在该合同履行过程中书面文字资料签字有效人)。 七、承包人项目经理 姓名: 冷敬 职称 (承包人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书面文字资料签字有效人)。 非本
5、合同中约定的签字有效人所签署的涉及本工程费用的文字资料,例如:合同文件、施工方案、工程量确认单、工程款支付单等均为无效。 承包人派出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及所有技术管理人员均应具有与本工程相应的资历和经验;未经发包人批准不得更换或擅离工地;确需撤离或更换时,应在满足工程管理需要的前提下进行,并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报告发包人;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更换其认为不合适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和技术管理人员,如不执行,由此发生的一切责任由承包人承担。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派出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每人次擅离工地一天,罚款1000元,主要管理人员每人次擅离工地一天,罚款500元,发包人将直接从承包人当月
6、的工程计量款中扣除。 八.发包人的工作 8.1 提供空心板梁预制所需的商品砼、钢筋、钢铰线、预埋钢板 8.2吊装现场施工便道的修筑。 8.3协助承包人协调地方施工关系。 8.4 发包方履行义务不完全给承包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8.5 指定专人(2-3)进驻预制场,对空心板的预制从钢筋绑扎、混凝土的浇筑、钢绞线的张拉、压浆等全面进行监控,以确保工程质量。 九.承包人的工作 9.1对本合同承包范围内的工程向发包人负责,必须组织自有成建制并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力量投入施工,严禁转包和分包。对工
7、程进行施工、竣工和保修并承担相关费用,确保工程的质量、安全、环保、进度等,承担由于自身责任造成的质量修复、返工、工期拖延等一切损失及罚款。 9.2 提交详细、可行的施工组织设计和/或专项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报发包人批准后施行。按合同规定及时组织进场,投入足够的管理人员及劳务人员、机械设备,在发包人规定的工期期限内完成本合同规定的工作内容。确保工程质量达到合同规定的标准。 9.3 承包人必须维护发包人的企业形象,服从发包人的管理和工作安排及有关规章制度。 9.4 承包人应做好施工场地周围建筑物、构筑物、地下管线及文物的保护工作,如有损坏,乙方自行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经济损失(包括各种罚款
8、)。 9.5承包人应全面了解并承认(总)承包合同的各项规定(有关承包工程的价格内容除外)。除本合同条款另有约定,承包人应履行并承担(总)承包合同中与工程有关的承包人的所有义务与责任,同时应避免因承包人自身行为或疏漏造成发包人违反(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发包人义务的情况发生。承包人须服从发包人转发的业主或监理工程师与工程有关的指令。未经发包人允许,承包人不得擅自与业主或监理工程师发生直接工作联系。承包人不得直接致函业主或监理工程师,也不得直接接受业主或监理工程师的指令。如承包人与业主或监理工程师发生直接工作联系,将被视为违约,并承担违约责任。 9.6 承包人应接受业主、发包人、监理工程师及其三
9、方中任何一方授权的人员在工作时间内,合理进入工程施工场地或材料存放的地点,以及施工场地以外与承包合同有关的承包人的任何工作或准备的地点进行检查和监督,承包人应提供方便。 9.7承包人应确保务工人员具备相应的劳动技能。凡规定须持证上岗的工种,承包人应保证其持有合法、合格的上岗证书。 9.8承包人应为务工人员提供劳动保护设施设备,发放符合各工种要求的劳动防护用品。 9.9承包人应保证按月及时发放劳务人员工资,并将工资支付情况按月经劳务工本人签字认可后造册上报发包人。承包人不按时或不足额向所属员工支付劳务报酬,每发生一起,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20000元的违约金。造成上访及其他社会负面影响事件
10、的,违约金加倍,并承担一切后果。 9.10 承包人负责交工前的工程成品保护工作,保持现场整洁;保护期间发生损坏,承包人自费予以修复。积极配合保修,在保修期内对施工质量缺陷及时进行无偿修复。 9.11 加强安全教育,认真执行安全技术规范,落实安全措施,确保施工安全;加强现场管理,按发包人统一要求规划搭设现场临时设施和堆放材料、机具;按发包人标准化工地要求设置标牌,搞好生活区的管理,做好自身责任区的治安保卫工作;严格执行建设主管部门及环保、消防、环卫等有关部门对施工现场的管理规定,做到文明施工。负责个人防护劳保用品(如安全帽、手套、胶鞋等)的配备发放,安全文明施工所涉及的费用包含在承包合同价
11、之中,发包人不再支付与此相关的费用。 9.12 承包人应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为施工场地内自有人员生命财产和施工机械设备以及法律法规规定其他对象与事宜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用。其投保赔付额应足以完成现场重置;在本合同工程的施工和缺陷修复过程中,发包人对于承包人雇员的人身死亡或伤残,或财产(设备)的损失或损害不予赔偿;发包人也不对承包人与此有关的索赔、赔偿及诉讼等费用和其他开支承担任何责任;办理本款保险的一切费用均由承包人承担,该费用已包括在承包合同价之中,发包人不再另行支付。 9.13 按规范要求留取混凝土试样,做好施工日记和隐蔽工程等原始记录,配备专(兼)职质检人员,做
12、好工程质量自检、互检、交接检;及时发出隐蔽工程验收、中间验收、交工验收及材料验收通知,做好验收准备,配合各项验收工作;及时提交质量和安全事故报告,积极配合调查,严格整改,接受处理;及时填报各项报检资料并于每月25日前送发包人汇总。 9.14 按时提交计量、结算、各种计划及报表,以及完整的原始技术、经济资料,配合发包人办理交工验收。 9.15依约与发包方共同负责外部施工关系协调并分担相关费用。 9.16承包人对自身的债权债务承担全部责任(包括设备、材料供应商或当地经济纠纷),该债务或纠纷与发包人完全无关。承包人不得以发包人未支付工程款为理由拖欠材料设备款。 9.17承包人未履行前款各项
13、义务,导致业主或其他第三方对发包人罚款或造成发包人经济、信誉损失的,承包人赔偿发包人有关损失。 9.18承包队伍进场前,应向发包人提供主要技术管理人员名册,并将人员应具备的证件复印件报发包人备案,包括:身份证、上岗资格证书及特殊工种操作证、暂住证等国家规定的有关其他证件。 9.19 承包人需提供2间住房,以供驻场发包人员及监理住宿用,并按承包人管理人员标准,提供食宿。 十.质量检查与验收 10.1工程质量应达到本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工程质量标准、质量等级和质量目标,质量评定标准按照(总)承包合同相应条款履行。本工程质量必须达到一次验收合格率100%,如达不到返修所需人力、财力、工期延误
14、等情况均由承包人负责。因承包人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的质量标准,或因承包人责任致使发包人的质量等级和质量创奖目标未能实现的,承包人应承担违约责任,违约金为承包结算价款的10%,并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 10.2 承包人每一工序应在自检合格后(主要是指钢筋绑扎、模板安装、混凝土浇注、钢绞线张拉、压浆),通知发包人驻场人员验收,经检验合格,并得到业主和监理单位认可,验收记录签字后方可进行隐蔽和继续施工;如检验不符合质量要求,承包人应按验收提出的整改意见返工返修合格后,重新通知验收并承担因此增加的全部费用;未经检验不得自行隐蔽,如有自行隐蔽,承包人必须按照发包人或有关单位的要求进行剥露及开口,并
15、负责恢复和承担因此造成的全部损失;未经发包人或工程师验收合格的工序、隐蔽工程、分项分部工程,承包人不得自行继续施工。擅自施工应承担违约责任,给发包人造成损失的承包人应按实际损失额给予赔偿。 10.3 因返工、返修、报废等所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10.4因承包人责任在工程质量方面受到业主(监理)的整改单、通报批评或罚款的,每发生一次罚款5000元,在工程款中扣除,情况严重的按有关规定加重处理。 10.5测量、试验的项目、频率和标准及资料整理应达到相关规范的规定和要求。 十一.工程进度 11.1 因下列原因之一造成工程工期延误,经项目经理确认,工期相应顺延: (1)发包人根据
16、总)承包合同从工程师处获得与承包合同相关的竣工时间延长; (2)发包人未按约定提供图纸、开工条件、设备设施、施工场地,但因承包人的责任且工程师未同意工期顺延的情况除外; (3)非承包人原因的工程范围内的工程变更及工程量增加; (4)不可抗力的原因; 承包人应在事件发生后24小时内,向发包人提出延期理由和要求,经发包人向业主及监理提出申请并得到批准后,工期相应顺延;非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或作为有经验的发包人可预见的情况,不能作为承包人工期延长的理由。 11.2因承包人责任在工程进度方面受到业主(监理)的整改单、通报批评或罚款,每发生一次罚款5000元,在工程款中扣除,情况严重的按有关规
17、定加重处理。 11.3承包人应严格按照合同规定的期限及周、月、季阶段性进度要求完成全部工程。每延误一天,承包人应承担相应的违约金 1000 元。 11.4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时竣工,一切责任由承包人承担。拖期违约金的计算方法:每延迟一天赔偿合同价款的1‰,限额为合同价款的10%。 11.5承包人进度严重滞后,经警告2次仍无明显整改的,发包人有权单方终止合同,要求承包人无条件退场、或将承包人的部分工程量进行切割分包,承包人还应承担切割部分工程价款5 %的经济处罚,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由承包人负责。 十二.安全与文明施工 12.1承包人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和管理规定,制定
18、符合要求的安全生产方案、管理措施,落实安全防护设施,经发包人批准、验收后组织施工。 关于安全生产的约定:确保本工程实现杜绝死亡事故和重伤事故,一般事故、轻伤率不超过0.3‰的安全生产目标;承包人应至少配置专职安全员一名。 关于文明施工的约定: 12.2承包方应遵守发包人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服从承包方的安全管理。发包人对承包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不安全状态和管理缺陷,有权要求其改正直至责令其停工整顿。由于停工整顿造成的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12.3发生安全事故,承包人应立即向发包人报告并积极参与现场救援、事故调查、善后处理和责任追究,并承担一
19、切经济损失及赔偿责任。 12.4承包人应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发包人的要求负责所施工现场的文明施工工作,保持现场的整洁、卫生、有序;负责所施工现场周边的环境保护工作,保持道路、电缆、电信、给排水管线畅通,控制渣土、粉尘、噪音、强光等污染源。由此造成的水毁、水淹及农地污染等一切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因承包人的责任造成发包人的经济损失和信誉损害,承包人应按实给予赔偿。 12.5发包人应将涉及承包人施工场地以内需要保护的文物或古树名木及工程影响范围内的管线、绿化、建筑构筑物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在施工中应认真保护。 12.6承包人在其施工场地内发现文物及事先未知的管线、地下构筑物等,应采取保护措施,并立
20、即报告发包人。在项目经理未发出继续施工的指令前,不得擅自施工。 12.7 因承包人施工或保护不当造成文物或古树名木及绿化、管线、建筑构筑物损坏的,由承包人承担恢复、维修或赔偿责任。 12.8因承包人责任在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方面受到业主(监理)的整改单、通报批评或罚款,每发生一次罚款5000元,在工程款中扣除,情况严重的按有关规定加重处理。 12.9 为保证以上安全目标的实现,发包人将扣留承包人已完成合同额的5%作为安全保证金,在每期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工程进度款中直接扣留。在本合同工程施工完毕,未发生任何安全事故且承包人全部退场并办理结算完毕后14个工作日内无息返还给承包人。 十三.材
21、料设备供应 13.1由发包人提供的材料设备 (1)材料供应:钢筋、钢绞线、空心板预制所需商品混凝土由发包人采购提供并运至施工现场,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2)除以上材料外,为完成空心板预制、运输、安装所需人工、材料、机械、机具、模板等均由承包人自行供给并承担费用。 (3)发包人所提供材料数量损耗约定如下:钢筋损耗1.5%;砼损耗2%、钢绞线损耗4%。合理的节约由承包人受益;超出部分按市场价在中间计量或完工结算时从承包人工程款中按发包人的实际采购价格加2%的管理费扣除。非正常节约或非正常超出的视为承包人违约。 13.2由承包人自行采购的材料,应提供有效的产品合格证明并经发包人和监
22、理工程师验收合格方可使用。在使用过程中承包人应按相关规范关于材料检验批次的要求及时通知并配合发包人完成取样检验工作;承包人自行采购的材料经发包人或监理工程师验收不符合质量、安全、环保等国家、行业、地方标准要求,或发现提供虚假、失效产品合格证明的,发包人有权拒绝其进入现场。擅自使用的,发包人有权责令其停止使用,并将已使用的部分加以拆除、报废、返工,由此造成的损失由承包人承担,工期不予顺延。 13.3承包人提供的压浆用水泥必须是52.5水泥并符合规范要求,外加剂符合规范要求。 13.4承包人应在接到图纸后7天内和每月25日分别提出由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构配件需用总计划和下月需用计划,发包人
23、经审核后应按供应计划要求的质量、品种、规格、型号、数量和供应时间及时组织货源交付承包人;承包人应及时验收并办理领料手续,妥善保管,合理使用;如因保管不善发生丢失、损坏,承包人应承担因此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 13.5 承包人将发包人提供的材料设备私自转移、藏匿、调换、倒卖的,应承担全额赔偿责任。造成工期延误、业主索赔等后果的,由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十四.合同价款与调整 14.1合同价款及其调整 工程量以双方共同确认的经监理工程师认可的实际完成数量为准。 综合单价:20M*1M*0.95M(先张法)空心板梁 7600 元/片(含梁场建设、梁体预制、运输、安装);其余未列出单价的项
24、目费用已包含到以上项目单价中,发包人不再另行支付。 此单价包含完成工作内容所需的施工场地费、梁场建设费、各种机械费、人工工资及劳保费、承包方所进材料试验检测费及梁板技术资料、运输吊装费等费用。 综合单价包含为完成合同工程所需的:人工、材料、机械、场内便道维护、临建、环保、安全文明施工、保险、误工费、税金、措施费、管理费、利润、阻工协调费等为了本工程顺利实施而可能发生的一切费用,是支付合同工程项目按技术规范和施工图内容施工,达到质量标准及发包人的要求,完成缺陷修复及一切辅助工作所需的全部酬金的综合单价(含合同明示或暗示的所有责任、义务和风险的费用)。 十五、工程变更和签证 15.
25、1承包人不执行从业主或工程师处直接收到的未经发包人确认的有关工程变更的指令。如承包人直接收到此类变更指令,应立即通知项目经理并向项目经理提供一份该直接指令的复印件。项目经理应在24小时内提出关于对该指令的处理意见。 15.2承包人应严格按施工图纸进行施工,当实际施工与施工图纸不符时,应提出变更申请,经业主、设计、监理同意,分公司工程部、项目部主管领导审批后方可进行,变更工程量须经公司工程部、项目部共同签认后才能作为结算依据。 15.3现场签证须经分公司工程部、项目部负责人共同到现场确认核定工程量并报公司工程部备案后方可进行施工,否则,发包人有权拒绝进行工程结算。 十六.工程量的确认
26、 16.1承包人应在每一单项工程完成后5日内向发包人提交已完工程量报表,填写《中间计量表》一式两份并附上相应的施工原始资料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在3天内组织相关人员进行验收并完成签认,返还承包人一份;当验收结果不能达到本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时,承包人应及时按规范要求进行返工处理,因此增加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16.2对承包人自行超出承包范围或设计图纸范围的施工作业,以及因承包人原因造成返工、返修的工程量,发包人不予计量。 16.3承包人从事由发包人书面指令的非合同范围内的施工作业,应由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业务联系单,详细记录施工作业内容、数量和价格,并由发包人指定的人员核实签证后,发包人方可计
27、量工程量,在决算后支付。 十七.合同价款的支付 17.1按形象进度付款每月付至完成工程款的70%,吊装全部完成后付至95%,质保金5%。本项目质保期为1年,到期后一次付清。 17.2工程变更、签证等追加合同价款,在结算后支付,不列入进度款支付范围。 17.3 如果有发包人提供的材料、设备、周转材料等发包人应扣除的费用,应在向承包人支付的工程款中扣回。 17.4支付合同价款时,承包人应提供等额的有效发票。 17.5 农民工工资支付特别约定 (1)承包人在首次民工进场后7天内或在施工过程中需增加使用的民工进场后7天内应向发包人提交民工花名册、用工协议、民工身份证及特殊工种
28、操作证等复印件,另携原件备查。发包人统一办理民工工资银行卡,承包人在每月向发包人申请支付工程款时应将由民工本人签字的《工人劳动工资发放记录表》提供给发包人; (2)发包人支付给承包人的工程款项在任何条件下均优先按承包人提供的《工人劳动工资发放记录表》显示数额直接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支付民工工资; (3)为确保民工工资的顺利支付,发包人在每期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工程进度款中扣留5%作为民工工资保证金,当发包人发现承包人发生有关民工工资纠纷时,发包人有权动用该民工工资保证金或扣留其任意款项以督促承包人彻底解决民工工资纠纷,承包人对此放弃抗辩权; (4)民工工资保证金在本合同工程施工结束,承包人人员全
29、部退场且办理结算完毕后28个工作日内无息返还给承包人;工程跨年度时在当年最后一期计量款中返还本年度民工工资保证金。 十八.财务管理 18.1乙方纳税人资格 (1)一般纳税人:必须提供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或新三证合一的复印件,《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表》或能证明其为纳税人的证明文件。 (2)小规模纳税人:必须提供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或新三证合一的复印件,及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18.2乙方开具的发票类型 (1)一般纳税人: 增值税专用发票 。 (2)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专用发票 。 18.3乙方开具的发票必须是在备注栏注明建
30、筑服务发生地所在县(市、区)、项目名称的增值税发票,并提供在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的完税凭证复印件 18.4乙方纳税识别号: 。 18.5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税率 (1)一般纳税人: 11 % 。 (2)小规模纳税人: 3 % 。 18.6提供增值税发票的时间:工程结算单审核完成后 3 个工作日。 18.7付款方式: 银行转账 。 18.8乙方信息 (1)开户银行: 。 (2)银行账
31、号: 。 (3)联系方式: 。 十九.完工验收 19.1工程具备完工验收条件的,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供完整的竣工资料及竣工验收报告。 19.2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供的竣工验收报告之日起3日内通知发包人进行验收,承包人应配合发包人进行验收。根据(总)承包合同无需由业主验收的部分,发包人应按照(总)承包合同约定的验收程序自行验收。 19.3由于承包人原因,工程竣工验收未能通过的,承包人应负责修复相应缺陷并承担相应的质量责任及费用。 19.4承包人在将竣工工程交
32、付发包人前,应负责工程成品保护。交工前工程遭到损坏、污染、缺失等,承包人应修复至合格。承包人不予修复或修复不合格的,发包人可另行组织修复,修复费用在结算价款中扣除。 二十、结算 20.1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发包人认可后14天内,承包人向发包人递交工程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双方按照本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合同价款调整方法,进行工程竣工结算。 20.2签证变更的价款在发包人决算后支付。 20.3 结算时,发包人扣除结算总价的5%作为质量保修金。质量保修金在质保期满后一次付清。 二十一、质量保修 21.1在总包工程竣工交付使用后,承包人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和(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在质
33、量保修期内对工程出现的缺陷进行保修。本工程质量保修期为1 年。 21.2 在质量保修期内,承包人不能按合同约定履行保修责任时,发包人可另行组织保修,保修费用在质量保修金内扣除。 二十二.违约和免责 22.1当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视为承包人违约: (1)施工现场管理混乱,不服从发包人的管理和指挥,致使业主和监理强烈不满; (2)承包人将其承包的工程转包或分包; (3)因承包人责任使总工期或施工计划未能完成; (4)因承包人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的质量标准、质量等级或质量创奖目标; (5)承包人已完工程未经发包人、工程师验收合格即擅自继续施工; (6)发生重大安全事故且处置不
34、及时或文明施工不达标给发包人造成经济或信誉损失; (7)承包人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致使民工围堵、闹事、上访等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8)承包人转移、藏匿、调换、倒卖发包人提供的材料设备; (9)承包人不履行承包合同义务或不按承包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 以上情况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每项违约应按合同价款的1-5%支付违约金。 情节严重的,发包人有权单方终止本合同并不予返还履约保证金。解除合同时,承包人应无条件在3天内撤场,其剩余工程尾款作为违约金处理,发包人有权不予结算。发包人可自行完成该工程,或雇用其他承包人完成该工程。承包人除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外,还应赔偿给发包人造成的经济损失
35、 (10)发包人无故不按合同规定及时验收、不按时支付工程款、不按时提供材料设备或不按合同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发包人应承担相应责任。 22.2 免责条款 (1)有关承包人完成的签证变更工程量确认等依据必须经发包人项目经理、公司工程部签字认可,否则对发包人不产生任何约束力。 (2)协商、变更等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纪要、协议,凡涉及到发包人经济责任内容时,承包人有义务报发包人确认并加盖与本合同一致的发包人印章后,方可作为合同的组成部分,产生相应的法律约束力。 (3)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根据施工总体进度计划调整施工速度,如承包人不能满足总体进度计划的要求,发包人有权调整本
36、合同工程内容及施工范围并不承担任何责任。 (4)当发包人对承包人的工程验收后,因业主或监理提出的质量问题不免除承包人应承担的责任。 二十三.争议 23.1发包人、承包人在履行合同期间发生争议,协商解决或者调解不成时,依法向发包人注册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3.2发生争议后,除非出现下列情况,双方应继续履行合同,承包人应保持工程施工连续,并保护好已完工程: (1)单方违约导致合同确已无法履行; (2)双方协议停止施工; (3)法院要求停止施工。 二十四、合同生效、失效 24.1 双方约定本合同只有在加盖发包人、承包人的合同专用章或单位公章并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委
37、托代理人逐页签字后方可生效; 24.2 工程完工,承包人向发包人交付竣工的工程及竣工资料,结算价款支付完毕,除工程缺陷修复及保修事项外其余条款失效;工程保修期满,完结工程缺陷修复事项,付清质量保证金后,全部合同失效。 二十五、其他 25.1 双方约定本合同正本贰份,副本叁份,正本、副本具有同等效力。 25.2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协商解决。 本合同订立时间: 年 月 日; 合同订立地点: 郑州市 。 发包人:(公章) 承包人:(公章) 住所:
38、 住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话: 电话: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帐号: 帐号: 附件一:劳务承包承诺书 附件二: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或新三证合一的复印件 附件三: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表 附件四:工程验收单 附
39、件五:材料核算表 附件一 劳务用工承诺书 为规范我单位劳务人工费和劳务工工资的支付行为,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利不受侵害,促进建筑市场健康有序的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解决建筑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的通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建设部联合发出的《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劳社部发[2004]22号)、《劳动合同法》等文件规定,我单位 开封县恒达桥梁预制有限公司 就 郑州物流园区金莎大街杨桥干渠桥梁空心板预制 工程的劳务用工向河南省交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包人”)做下列郑重承诺: 一、我单位严格执行国家、当地政府部门的法规、政策及总承包单位规章制度,依法进行施工作业和
40、用工管理,不使用未培训的社会闲散人员。使用劳务工人,保证做到先培训,后上岗,特殊工种、操作工人(如挖土机、推土机、平地机、压路机、灰土拌和机、吊车或起重设备等机械操作工人及电工、电焊工等)持证率达到100%。 二、我单位使用劳务工人,依法与劳动者本人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详细约定劳务作业的内容、计价方法、支付劳动工资的时间和发生违约后各自应承担的责任,并经双方签字(章)认可;我单位承诺在本工程中使用的劳务工人签约率100%。 三、我单位接受发包人的监督与管理,执行发包人劳务用工和工资支付的相关规定,并承诺严格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向劳务工人发放劳动工资,不管在任何情况下,决不拖
41、欠劳务工人工资。每月申请计量支付时,将经劳动者本人签字的《工人劳动工资发放记录表》提交发包人所在工程项目部财务部门,由发包人直接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支付到劳动者本人的工资卡;如我单位未能按时提交《工人劳动工资发放记录表》,或发现我单位发生有关民工工资纠纷时,发包人有权动用民工工资保证金或扣留我单位任意款项以解决民工工资纠纷,就本条款我单位对此放弃抗辩权并协助办理,当我单位在发包人的款项或费用不足以解决民工工资时,我单位会自行解决并承担费用。 四、如我单位发生资金矛盾时,无条件支持发包人优先支付劳务工工资。 五、如我单位拖欠劳务工资,且处置不当导致引起工人上访,造成不良影响的,除对相关责任人作
42、严肃处理外,愿根据与发包人就本项目签订的工程施工劳务合同约定,对我单位处以10000元/次的经济处罚。如事件比较恶劣,造成民工闹事等不良社会影响,发包人有权单方面终止施工劳务合同,同时没收我单位的民工工资保证金及履约保证金。 六、我单位成立劳务工工资支付纠纷处理领导小组,法定代表人是处置工资纠纷在企业和项目的第一责任人,并有专人负责此项工作,保证把纠纷化解在本单位,决不以任何借口进行推诿,拖延。一旦发生上访事件,我单位及时向地方政府汇报,主动做工作,争取最大限度化解矛盾,减小负面影响。 七、我单位在工地张贴建筑劳务工人工作纠纷处置告示,公布劳务工工作管理制度,发生纠纷的处理程序,我单位在工
43、地公布负责处理纠纷的人员姓名、电话和地点。热情接待、认真处理好每起工资纠纷。 八、我单位严格遵守发包人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履行安全生产协议,做好劳务工人安全教育培训工作,接受发包人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九、本承诺书为郑州国际物流园区金莎大街杨桥干渠桥梁空心板预制 工程分包合同(合同编号: )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本承诺书一式四份,发包人三份,承诺单位一份。 身份证复印件 发包单位(盖章):
44、承诺单位(盖章): 承诺人: 联系电话: 承诺日期: 工人劳动工资发放记录表 年 月 日 编号: 项目名称: 劳务企业(班组)名称: 姓 名 性别 工种 出勤天数/ 完成工作量 身 份 证 号 码 应发工资 扣除借款 实发工资 签 字 备 注
45、 施工队负责人签字: 工长签字: 附件二 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或新三证合一的复印件 附件三 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表 附件四 工程验
46、收单 工程名称 承包单位 工程验收内容:(完成的具体内容及部位) 分包单位参验人员 项目部参验人员 验收结论: 签字: 日期: 验收结论: 签字: 日期: 附件五 材料核算表 工程名称 承包单位 材料名称 单位 领用量 设计用量 超用量 材料单价 超用金额 承包人 项目材料员 总工 项目 经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