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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荣民总医院员工考勤管理作业规定.doc

1、高雄榮民總醫院員工考勤管理作業規定 中華民國95年9月4日 高總人字第0950010310號函發布 中華民國97年10月13日 高總人字第0970013519號函修訂 壹、 法令依據: 一、 公務人員請假規則(行政院、考試院93年1月15日令修正)。 二、 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公務人員平時考核要點(行政院91年12月

2、25日修正)。 三、 行政院暨所屬各機關人事機構抽查公務人員勤惰管理及辦公情形應行注意事項(86年12月26日行政院人事行政局86局考字第200767號函修正)。 四、 行政院暨所屬各機關聘僱人員給假辦法(行政院91年3月7日令修正)。 五、 公務人員週休二日實施辦法(行政院、考試院93年7月1 月日令修正)。 六、 天然災害停止辦公及上課作業辦法(行政院93年7月29日令修正)。 七、 兩性工作平等法(中華民國91年1月16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100003660號)。 八、 公務人員俸給法施行細則(考試院91年8月28日令修正)。 九、 勞動基準法(中華民國91年12月25日

3、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100248770號)及其施行細則(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2年7月31日令修正)。 十、 勞工請假規則(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5年7月1日令修正)。 貳、 適用對象:本院全體員工(含聘僱、契約人員)。 參、 考勤規定: 一、 一般規定: (一) 本院員工上下班及差勤管理除依公務人員服務法、公務人員請假規則及公務人員平時考核要點之規定辦理外,悉依本規定辦理。 (二) 本院員工進出院區均應佩帶服務證,並依照規定辦公時間到公,未奉長官核准,不得擅離職守,其出差者亦同。 (三) 本院員工於辦公時間開始後到達者為遲到,下班時間前離開者為早退,遲到早退未辦理請假手續者,即應視為曠

4、職。 (四) 辦公時間內,不得擅離職守,嚴禁從事與職務無關之工作或大聲喧鬧,因公離開工作崗位,應向長官請假奉核准後始得離開,離開時應交待去處及連絡電話,俾便連繫,並及時返回工作場所,不得拖延。 (五) 本院係醫療業務機構,為全年無休服務民眾,各單位依需要得實施輪班、輪休方式上班。 (六) 各單位應按請假規則從嚴審核管制所屬人員請(休)假,避免請假人數過多影響單位業務之正常運作。 (七) 本院輪班輪休人員,因其例假日均依協商排定,如適逢星期六舉行公職人員選舉投票日,是類人員不再予事後補休或發給加班費。當日照常出勤人員,如需前往投票,在不影響業務遂行的前提下,得由各單位衡酌班別因應。 (

5、八) 各單位休假人員應平均分配於各月中,以避免工作調配不當或無人代理。 (九) 各級主管人員對所屬員工差勤應負督導之責,並加強辦公紀律,落實平時考核。 二、 查勤: (一) 依行政院函頒「行政院暨所屬各機關公務人員平時考核要點」及輔導會函頒「察查勤惰管理及辦公情形注意事項」辦理。 (二) 各單位主管應確實掌握、督促所屬人員差勤及出勤辦公情形,並實施內部查勤,對違反規定者,主動簽請議處,如經查獲有隠瞞情事者,應受連帶處分。 (三) 查勤不在辦公處所,須於查勤後20分鐘內至人事室說明(如查勤時間係在下班前20分鐘,即以下班時間為限),否則以曠職處理,並書面通知當事人或其家屬。當事人若有異

6、議,應於通知到達之日起3日內,以書面陳述理由,經單位主管核章證明後送人事室簽陳核定,逾期不予受理。 三、 排班: (一) 各單位在不影響本院整體醫療業務之正常運作下,視業務需要、人力現況,本公平輪替原則,以不變更每週上班日數及每日上班時數之原則下,彈性調整辦公時間,妥適設定班別,送人事室建立班別代碼。 (二) 單位為應業務需要所作合理之工作時段調動,員工如無異議,應遵照辦理;如因故無法按排定之時段上班,應依規定辦理請假或報請單位同意調班,嚴禁私自換班或找人替班。 (三) 配合單位業務需要,於週六、日上班人員,在不影響單位業務執行下,應於該月排班表中排定輪休日,每次輪休至少應半日。 (

7、四) 採三班制單位如因業務需要,經所屬員工同意,簽奉核准,得以月工時排班,惟每日辦公時間以8小時為原則,其所採定之週休不得連續超過2日以上;月總工時數應與每月上班天數相符合,嚴禁超時排班或以補休時數扣減。 (五) 各單位應依規定之單位、班別代碼表,就單位業務需要及人力狀況排定班別,負責排班人員應於當月22日至月底前,將次月之排班(含門診醫師)表簽奉單位主管核定後輸入電腦「排班作業功能系統」,並將排班表送人事室備查;班表需保存1年,列入查核。 (六) 各行政單位人員及醫療單位行政人員,班別代碼一律排為「64班」(即上午8時刷卡、中午1230至1330刷卡、下午1730刷卡,中午休息),每日皆

8、需刷3次卡,除有特殊因素或臨時緊急任務需要者,應專案簽會人事室,經主任秘書以上長官專案核准,始可更改班別。 (七) 其他單位(不含各行政單位人員及醫療單位行政人員)班表如經排定,不得任意更改,若需修正,僅能修改當日以後之排班,應簽報一級主管核准,並將修正後之班表送人事室備查。若因突發事故需修改當日排班,應於當日17時30分前,填寫「班別更改表」(附表一)送人事室修正之。 (八) 單位如因業務需要增減班別,應填寫「增減班別申請表」(附表二),專案簽會人事室,經主任秘書以上長官專案核准,由人事室輸入電腦後方可實施。 (九) 工級人員每日正常工作時數不得超過10小時,正常工作之後之延長工作時間

9、不得超過2小時。妊娠或哺乳期間之女性不得於夜間10時至翌日清晨6時之間工作。 四、 刷卡: (一) 除一級單位(含)以上主管、醫師及專案奉准免刷卡人員外,其餘員工每日上下班,應依上下班刷卡規定(附件一),親自按指紋辨識機(電腦刷卡鐘)辦理到、退手續登錄,如有虛偽情事者,應予懲處。 (二) 醫師及專案奉准免刷卡者,仍應按門診及單位排班時間準時上下班,否則均按曠職處理。 (三) 各單位選定之班別,中段休息時間超過3小時以上,各時段均應刷上、下班卡。 (四) 護理或班別排定刷2次卡人員,每日僅刷上、下班2次卡,其餘人員每日皆需刷3次卡,即上班刷卡、中午刷卡、下班刷卡。 (五) 各單位行政

10、人員於接獲「考勤異常人員日報表」通知,應即告之當事人於3日內填寫「申覆原因」,經單位主管簽章後,送人事室審核,逾期即依異常原因處理。 (六) 各單位發現有員工無故曠職(工)者,應主動陳報簽核,奉准後送人事室據以發布曠職。 (七) 人事室每月彙總各單位「考勤異常人員日報表」,依規定核布當月刷卡異常處理結果,並於年終時列入個人考績(核)重要參據。 (八) 本院指紋辨識機(電腦刷卡鐘)係以每日0時至23時為計時方式。 五、 門診醫師考勤管理: (一) 醫師需準時看診,上午門診時間:0900,下午門診時間除婦產科為1330外,其餘為下午1400,超過15分鐘,門診護理人員需追蹤醫師,若超過仍

11、未到診,則通知該部科總醫師,並找代理人看診;醫務企管室每週將逾時名單上陳,並函發相關單位列入考核。 (二) 醫師請假務必貫徹代理人制度,請假若有門診或其他任務,應先由科內總醫師或行政人員查核,始能送主管核假,否則任務無人負責,由主管承擔責任。 (三) 醫師休診需2星期前提出,且需有代理人,若未於2星期前提出,醫務企管室需將名單上陳,並列入考核。 (四) 除特殊原因需上陳核可外,各科門診均不可任意停診。 肆、 員工及約聘僱、契約(含半日醫護技)人員給假規定: 一、 員工及約聘僱人員:請參閱附件「差假」表(附件二)。 二、 約僱半日人員:以「半日」(4小時)為計算單位。 三、 契約人

12、員:依勞工請假規則辦理。 伍、 請假作業: 一、 本院員工辦理請假作業,應確依本院94年11月30日高總人字第0940013283號函頒「本院差勤管理系統操作手冊」、95年1月20日高總人字第0950000822號函頒「奉派公假」及「奉准公假」作業流程及本院「員工請假核定權責劃分表」(附件三)辦理。 二、 本院員工凡未辦理請假或請假未奉核准或假期屆滿未辦理續假而擅離工作場所或未到班者,均以曠職論。 三、 請假或休假人員,應辦理線上請假,經核准後,始得離開辦公室。但有急病或緊急事故,應即電話報告直屬主管,經同意後,得由其同事或家屬親友代辦或補辦請假手續。 四、 各單位主管請假應於3日前

13、完成線上作業;各級人員請假應依權責於2日前完成線上作業。未辦請假手續而擅離職守或假期已滿仍未銷假,或請假有虛偽情事者,均以曠職論。 五、 員工請病、婚、喪、公假、公差或赴大陸探親、探病、奔喪者,應檢具相關證明文件供各級主管審查批示後,將證明文件送人事室備查;若事出突然不及陳核時,得先依規定辦理線上請假,再於3日內補送(赴大陸地區不得補送)。 六、 事、病假及產前假得以「時」計。婚、陪產假及喪假,每次至少半日。 陸、 加(值)班: 一、 員工因業務需要加班工作時,應事先填寫「員工加班申請表」(附表三),陳請單位主管核准,由單位承辦人輸入電腦「加班作業功能系統」。如突發狀況必須立即加班者,

14、亦應於翌日補陳核。 二、 申請加班費,應填具「員工加班費支領憑證」(附表四),並檢附員工加班申請表、加班當日電腦刷卡資料;申請補休,應檢具加班當日電腦刷卡資料供各級主管審查批示。加班費於當月底申請,如選擇補休,原則上應於加班後1個月內實施完畢,如特殊情況可於專案簽核後,於加班後6個月內實施完畢。 三、 每人每日加班以不超過4小時為限,每月以不超過20小時為限;如因單位業務需要超過20小時者,應專案簽准實施。 四、 簡任(含師一級)主管人員加班應依規定實施補休假,如無法擇期補休完畢,則視同放棄。 五、 技工、工友如經常加班,宜採彈性上班,並適度調整業務量,各單位應加強職員自我服務,以撙節

15、加班費支出;駕駛之加班,亦應從嚴管制。 六、職員加班依規定以「小時」為單位計發加班費,工級人員依勞動基準法釋例以「半小時」為加班計算單位,On Call來院加班人員,所需路程時間,可併加班時間。住本院宿舍人員最多以30分鐘為限;其餘人員原則上以往返各1小時計算路程,並以補休方式處理,不核發加班費。 七、員工申請加班費或補休,各單位承辦人應先審查當月是否已達應予工作時數(例如:1個月30天,扣除星期六、日8天,其應工作日為22天:176小時,超過此時數方可申請加班),人事室得視需要請單位提供工作總時數電腦報表,以資驗證。 柒、 補休: 一、 奉派於假日參加上級機關舉辦之活動或奉派出差於假

16、日實際執行公務者,得於差畢之次日起6個月內擇期補休。 二、 於非上班時間內奉派代表本院出席各類活動者,得依規定申請補休。 捌、 天然災害發生停止辦公之出勤規定: 一、 天然災害發生停止辦公起迄時間之認定係依據高雄市政府發布停止上班上課通告內容,統一以「半天以4小時計,一天以8小時計」予以「停止辦公」登記。 二、 天然災害發生已達到停止辦公標準時,對已排定「休假」人員,除因工作需要取消休假或經單位要求到班者外,不得另行補休。 三、 天然災害發生已達到停止辦公標準時,仍依業務需要繼續上班,未申報加班費者,於6個月內補休完畢,超過期限者,視同自動放棄。 四、 法定例假日發生天然災害時,因

17、通報權責機關不發布停止辦公,事後人事室依據主管機關發布之氣象資料依「實際」狀況認定,簽請機關首長核定當日上班人員「停止辦公」與否。 五、 天然災害發生宣布「停止辦公」出勤規定(如附件四)。 玖、 相關注意事項: 一、 奉派、奉准公假公函如涉有時效者,公文之處理以持會持陳方式辦理,在未經核准之前不得離開工作崗位,否則以休假列計。 二、 各一級主管如授權行政人員代理簽核假單,必須先由代理人印出紙本交由主管統一簽章才能生效,該簽章應妥善保存備查。 三、 各單位行政人員可上網列印當日請假人員清冊陳核,供一級主管以上長官瞭解單位人員差假狀況,作為調度之參考,並利隨時掌握單位差假狀況。 四、

18、各主管務必審查代理人能否代理職務,不得由請假人相互代理。 五、 因公受傷申請公傷者,應填具「員工公傷事件報告單」(請先向勞工安全衛生室索取),依規定程序辦理。 六、 退休、資遣、辭(停)職人員,於離職前填具「離職人員國內休假補助費申請表」(如附表五),申請核發國內休假補助費及因公未休假加班費。 七、 每年1月16日退休、資遣、辭(停)職人員,當年因公未休加班費依實際在職到公未休假天數核發。 八、 員工如有子女未滿1歲須親自授乳者,無論在辦公處所至保母家,其往返時程應合併計算在每次30分鐘之時間內,單位應備妥登記簿註明離(返)時間,以備查考。 壹拾、 違反考勤規定之處理: 一、 員工

19、忘記刷卡形成異常,經主管查證屬實者,每月前兩次須經單位主管核章證明後同意註銷,第三次停發當月工作績效獎金22分之3,第四次停發當月工作績效獎金22分之4,餘類推。 二、 「考勤異常人員日報表」有遲到、早退或曠職紀錄,無特殊理由未能於3日內提出申覆者,依考勤相關規定,以「曠職」論處。 三、 經察查有自行使用不實班別或引用其他單位之班別屬實者,第一次核予申誡一次,第二次核予申誡二次,餘類推。 四、 未辦請假手續而擅離職守或假期已滿仍未銷假,或請假有虛偽情事者,均以曠職論;除按日扣薪並依規定懲處。 五、 曠職以「時」計算,累積滿8小時以1日計;曠職期間遇假日應予扣除(排定上班人員除外),並以

20、繼續曠職計算。 六、 曠職每次停發當月工作績效獎金22分之1(以每月平均工作日數22日計)。曠職累積滿8小時者,停發1日俸(薪)給,另依考績法及勞工工作規則規定檢討議處,並列入年終考績(成)參考。 七、 職員曠職繼續達2日,或1年內累積達5日者,一次記一大過。曠職繼續達4日,或1年內累積達10日者,一次記二大過。另工級人員、契約人員之曠工處分,依本院「勞工工作規則」規定辦理。 八、 員工非因公出國辦理請假時,應確依「公務人員請假規則」及「勞工請假規則」辦理,並於假單上註明前往國家及出國原因(如觀光或探親),如有違反規定者,視違失情節輕重,依「輔導會職員獎懲作業規定」予以懲處。 壹拾壹、 本規定如有未盡事宜,得隨時修正之。 ※ 附件一:上下班刷卡規定 ※ 附件二:差假一覽表 ※ 附件三:員工請假核定權責劃分表 ※ 附件四:天然災害發生宣布「停止辦公」出勤規定 ※ 附表一:班別更改表 ※ 附表二:增減班別申請表 ※ 附表三:員工加班申請表 ※ 附表四:員工加班費支領憑證 ※ 附表五:離職人員國內休假補助費申請表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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