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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江苏安监局.doc

1、附件1 化工(危险化学品)企业一级、二级重大 危险源专家会诊检查重点内容 序号 检查重点内容 依据 1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按规定评估、建档、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七条 2 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安全制作规程建立和执行情况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 3 重大危险源配备重点控制参数的不间断采集和监测系统情况;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泄漏检测报警装置等的信息远传、连续记录、事故预警、信息存储等功能的配置和运行情况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三条 4 重大危险源中的毒性气体、剧毒液体和易燃气体等重点设施,

2、设置紧急切断装置情况;涉及毒性气体的设施,设置泄漏物紧急处置装置情况;一级或者二级重大危险源,装备紧急停车系统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三条 5 涉及毒性气体、液化气体、剧毒液体的一级或者二级重大危险源,配备独立的安全仪表系统(SIS)情况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三条 6 定期对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进行辨识,并根据辨识结果采取相应的监视和防范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七条 7 重大危险源设施的自动控制、联锁、紧急切断、报警、应急处置、视频监视设施按设计施工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三条 8 构成

3、一级或二级重大危险源,且有毒气体实际存在(在线)量与其在《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中规定的临界量比值之和大于或等于1的,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采用定量风险评价方法进行安全评估,确定个人和社会风险值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三条 9 构成一级重大危险源,且爆炸品或液化易燃气体实际存在(在线)量与其在《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中规定的临界量比值之和大于或等于1的,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采用定量风险评价方法进行安全评估,确定个人和社会风险值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九条 10 超过个人或社会可容许风险值标准的,企业采取

4、相应的降低风险的措施情况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九条 11 企业应明确重大危险源中关键装置、重点部位和责任人或责任机构,并对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生产状况进行定期检查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十六条 12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制定重大危险源事故应急预案,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配备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防护装备及应急救援器材、设备、物资,并保障其完好和方便使用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条 13 对存在吸入性有毒、有害气体的重大危险源,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配备便携式浓度检测设备、空气呼吸器、化学防护服、堵漏器材等应急器材和设备;涉

5、及剧毒气体的重大危险源,还应当配备两套以上(含本数)气密型化学防护服;涉及易燃易爆气体或者易燃液体蒸气的重大危险源,还应当配备一定数量的便携式可燃气体检测设备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条 14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制定重大危险源事故应急预案演练计划,并按照下列要求进行事故应急预案演练,撰写应急预案演练评估报告,分析存在的问题,对应急预案提出修订意见,并及时修订完善。   (一)对重大危险源专项应急预案,每年至少进行一次;   (二)对重大危险源现场处置方案,每半年至少进行一次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一条 15 新建、改建和扩建危险化学

6、品建设项目,应当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前完成重大危险源的辨识、安全评估和分级、登记建档工作,并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四条 16 对未经正规设计的储罐区进行设计复核,按照有关标准规范,完善设备设施 《关于进一步加强化学品罐区安全管理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4〕68号)第2。6款 17 对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和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生产储存装置进行风险辨识分析,要采用危险与可操作性分析(HAZOP)技术,一般每3年进行一次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加强化工过程安全管理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管三〔

7、2013〕88号)第五条 18 根据规范要求设置储罐高低液位报警,采用超高液位自动联锁关闭储罐进料阀门和超低液位自动联锁停止物料输送措施 《关于进一步加强化学品罐区安全管理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4〕68号)第2。1款 19 倒罐、清罐、切水、装卸车时作业人员应坚守在作业现场 (安监总局令第40号)《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 (安监总管三〔2016〕53号) 《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储存场所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第八条 (安监总政法[2017] 15号)《关于印发《化工(危险化学品)企业保障生产安全十条规定》、《烟花爆竹企业保障生产安全十条规定》和《

8、油气罐区防火防爆十条规定》的通知》第二条 20 储罐区可燃、有毒气体检测仪报警时,岗位人员到现场确认、并采取有效控制措施 (安监总管三〔2016〕53号)《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储存场所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第六条 (安监总管三〔2013〕88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加强化工过程安全管理的指导意见》第四条第九款 21 储罐按规定设置防火堤和防火隔堤,落实防泄漏和防腐蚀措施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条 《储罐区防火堤设计规范》(GB50351—2014) 22 储罐安全附件和防雷、防静电、防汛设施及消防系统完好;有氮气保护设施的储罐要确保氮封系统完好在用 《关于

9、进一步加强化学品罐区安全管理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4〕68号)第2.4款 23 可燃液体储罐按单罐单堤的要求设置防火堤或防火隔堤 《关于进一步加强化学品罐区安全管理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4〕68号)第2。6款 24 大型、液化烃及剧毒化学品等重点储罐设置远程紧急切断阀 (安监总管三〔2013〕76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计管理的通知》第二十二条 (安监总管三〔2014〕68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化学品罐区安全管理的通知》第二条第一款 (SH/T 3007-2014)《石油化工储运系统罐区设计规范》第6.4条 25 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气体泄漏报警

10、系统完好可用。有毒有害、可燃气体泄漏检测报警信号应发送至有操作人员常驻的控制室、现场操作室 《关于进一步加强化学品罐区安全管理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4〕68号)第2。1款 (GB 50493-2009)《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第3.0。4条 26 化学品罐区设备设施定期检查检测,储罐管线阀门、机泵等设备设施完好 《关于进一步加强化学品罐区安全管理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4〕68号)第2。4款 27 相邻罐区落实防止事故相互影响的措施 (SH/T 3007-2014)《石油化工储运系统罐区设计规范》 28 原油储罐浮顶密封完好情况,一、二次密

11、封之间可燃气体不应存在超标情况;不存在浮顶储罐运行中浮盘落底情况 (安监总政法[2017] 15号)《关于印发《化工(危险化学品)企业保障生产安全十条规定》、《烟花爆竹企业保障生产安全十条规定》和《油气罐区防火防爆十条规定》的通知》第六条 29 油气气柜设置上、下限位报警装置,进出管道设置自动联锁切断装置,报警与联锁装置有效运行 (GB50160—2008)《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第6.3。12条 30 丙烯、丙烷、混合C4、抽余C4及液化石油气球形储罐应设置注水措施 (SH/T 3007-2014)《石油化工储运系统罐区设计规范》第6。4.6条; 31 液化烃、液氨、液

12、氯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液化气体的充装应使用万向节管道充装系统 (安监总管三〔2013〕76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计管理的通知》第二十条 32 火灾危险性类别不同的储罐不应布置在同一罐区,常压储罐与压力储罐不应布置在同一罐区 (GB 50160—2008)《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第6.2。5条、第6.2.16条 33 可燃、易燃液体罐区防火堤内不应设输送泵,或输送泵与储罐防火堤距离不足;防火堤内存在电气线路排布未穿管或未使用桥架情况 (GB 50160-2008)《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第5。3.5条 (GB 50058-2014)《爆炸危险环境电力

13、装置设计规范》第5.4条 34 储罐接地线直接焊接在罐体上;人体静电释放球有效接地;呼吸阀、液位计定期检查;相关检验记录应完整 (HG/T 20675-1990)《化工企业静电接地设计规程》第2.4。4条第3款 (SH 3097-2000)《石油化工静电接地设计规范》第4。2。5条 (AQ 3036—2010)《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罐区现场安全监控装备设置规范》第12。2条、第12.3条 35 在用装置(设施)安全阀或泄压排放系统正常投用,安全附件校验按规定进行,相关台账资料齐全 (安监总政法[2017] 15号)《关于印发《化工(危险化学品)企业保障生产安全十条规定》、《烟花

14、爆竹企业保障生产安全十条规定》和《油气罐区防火防爆十条规定》的通知》第三条 36 危险化学品储存符合规范要求,存放在专门仓库,并根据危险化学品性能,分区、分类、分库储存;有防止危险化学品禁忌物料混合储存的措施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 (GB50160-2008)《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第6。6。1条 (GB15603—1995)《常用化学危险品贮存通则》第4。8条 37 危险化学品仓库由经考核合格的专人负责管理,建立危险化学品出入库核查、登记制度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 38 应如实记录其储存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化学品的数量、流向,并采取必要

15、的安全防范措施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 39 储存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化学品的单位,应设置治安保卫机构,配备专职治安保卫人员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 40 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化学品执行“双人验收、双人保管、双人发货、双把锁、双本账”等“五双”制度 (安监总局令第55号)《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七条 (公安部令第77号)《剧毒化学品购买和公路运输许可证件管理办法》 41 易燃气体、助燃气体和有毒气体应专库储存;灭火方法不同的易燃液体应分库储存 (GB 17914-2013)《易燃易爆性商品储存条件》第4.3。2条 42 可燃材料仓库配

16、电箱及开关应设置在仓库外 (GB 50016—2014)《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10.2。5条 43 仓库内的防火分区之间采用防火墙分隔,甲、乙类仓库内防火分区之间的防火墙不应开设门、窗、洞口.仓库的疏散门采用向疏散方向开启的平开门 (GB 50016-2014)《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3。3.2条 (GB 50016—2014)《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6.4。11条 44 桶装、袋装仓库相互接触会产生化学反应、爆炸危险的物料,以及腐蚀性物料和易燃物料储存在同一仓库时,采用实体墙隔开,并各自设置出入口 (GB 50475-2008)《石油化工全厂性仓库及堆场设计规范》第5.1。1条

17、 45 甲、乙、丙类液体仓库应设置防止液体流散的设施,遇湿会发生燃烧爆炸的物品仓库应采取防止水浸渍的措施 (GB 50016-2014)《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3。6。12条 46 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化学品应专库储存或存放在彼此间隔的单间内,并安装防盗报警器和能保留30天以上的高清视频监控系统 (GB 17916 -2013)《毒害性商品储存养护技术条件》第4.2.4条 47 室内储存场所不应设置员工宿舍。甲、乙类物品的室内储存场所内不应设办公室。 (GA 1131—2014)《仓储场所消防安全管理通则》第6。3条 48 库房内储存物品应分类、分堆、限额存放。每个堆跺的面积不

18、应大于150m2。库房内主通道的宽度不应小于2m。物品堆放应满足“五距"规定 (GA 1131-2014)《仓储场所消防安全管理通则》第6.7条、第6.8条 49 安全联锁正常投用,未经审批摘除,经审批后临时摘除超过一个月是否恢复,安全联锁管理台账是否完整 (安监总政法[2017] 15号)《关于印发《化工(危险化学品)企业保障生产安全十条规定》、《烟花爆竹企业保障生产安全十条规定》和《油气罐区防火防爆十条规定》的通知》第四条 50 厂区消防道路畅通,消火栓、消防炮、等符合设计规定,消防泵、泡沫罐、消防水罐等定期维护,有记录 (GB50016-2014)《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七章

19、 (GB50160-2008)《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第四章、第八章 (GA 1131-2014)《仓储场所消防安全管理通则》 (GB 50974—2014)《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第5章 51 储存场所电器防爆等级,防雷、防静电、静电消除设施等符合规范设计要求 (GB50016-2014)《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十章 (GB50160-2008)《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第九章 (GB50057-2010)《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 52 在重大危险源所在场所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写明紧急情况下的应急处置办法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十八条

20、 53 企业应当将重大危险源可能发生的事故后果和应急措施等信息,以适当方式告知可能受影响的单位、区域及人员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九条 54 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制定隐患治理方案,落实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十六条 55 严格承包商资质审核,加强承包商员工培训,做好作业交底和现场监护 《关于进一步加强化学品罐区安全管理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4〕68号)第1。3款 56 落实特殊作业审批制度;特殊作业票填写符合规范,作业票与作业内容一致,签审齐全 《化学品生产单位特殊作业安全规程》(GB3087

21、1-2014) 57 特殊作业前应开展危害识别或风险评估 《关于进一步加强化学品罐区安全管理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4〕68号)第1。3款 58 特殊作业场所人员(监护人员)按规定配备可燃、有毒气体(物质)检测报警仪、氧含量分析仪器、空气呼吸器等,以及符合作业现场操作要求的个体防护器材 《化学品生产单位特殊作业安全规程》(GB30871-2014) 59 动火、受限空间作业场所按规定落实系统隔离、倒空、置换、清洗、通风等防护措施以及有对可燃气体、氧含量和有毒气体进行分析 《化学品生产单位特殊作业安全规程》(GB30871-2014) 60 特殊作业过程落实专人监护,并

22、落实安全防护措施情况,持特殊作业票进行作业 (安监总管三〔2010〕186号)《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第18条 (安监总管三〔2013〕88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加强化工过程安全管理的指导意见》第19条 (安监总管三〔2014〕68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化学品罐区安全管理的通知》第二条第三款 61 带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和危险化学品仓储企业,对涉及一级、二级重大危险源装置、设施实施一级或特殊动火作业的,必须聘请第三方技术服务机构审核动火作业方案,监督动火作业 《江苏省安监局关于印发加强化工(危险化学品)企业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苏安监〔2016〕132号第1。4款 - 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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