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第一章 建设工程基本法律知识 1. 法律体系: ① 宪法:组织法、选举法、自治法 ② 民法商法:民法通则、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公司法、招标投标法; ③ 行政法:环境影响评价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乡规划法、建筑法; ④ 经济法:统计法、土地管理法、标准化法、节约能源法、政府采购法、反垄断法; ⑤ 社会法:残疾人保障法、矿山安全法、劳动法、职业病防治法、安全生产法、劳动合同法; ⑥ 刑法 2. 法的形式: ① 行政法规:《XXX条例》,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② 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地名XXX条例》,如《北京市建
2、筑市场管理条例》; ③ 部门规章:《XXX规定》、《XXX办法》 ④ 地方政府规章 3. 商标专用权包括的内容只包括财产权,商标设计者的人身权受著作法保护。商标专用权包括使用权和禁止权、 4. 下列人员可委托为诉讼代理人: ① 律师、基层法律服务者; ② 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 ③ 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 2.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代理终止: ① 代理期届满、代理事务完成; ② 被代理人取消委托、代理人辞去委托; ③ 代理人死亡; ④ 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⑤ 作为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的法人终止。 3. 法定
3、代理、制定代理终止: ① 被代理人取得或恢复民事行为能力; ② 被代理人或代理人死亡; ③ 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④ 指定代理的人民法院或者指定单位取消指定。 4. 无权代理:自始未经授权、超越代理权、代理权终止。 5. 表见代理——特别构成要件: ① 须存在足以使相对人相信行为人具有代理权的事实或理由; ② 须本人存在过失; ③ 须相对人为善意。 6. 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保证的担保方式是约定担保,只能由合同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担任保证人(无法律直接规定)。 7. 抵押: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财产的
4、占有,将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 质押: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利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或权利作为债权的担保。质权是一种担保物权,以转移占有为特征。 留置:债权人按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履行债务,债权人有权依法留置该财产。留置是一种比较强烈的担保方式,必须依法行使。 定金:收受定金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应当双倍返还定金。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金额的20%。 8. 建筑工程一切险:是承保各类民用、工业和公用事业建筑工程项目,包括道路、桥梁、水坝、港口等,在建造过程中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而引起的一切损失的险种。 ① 发包人应当投保。 ② 所保财产已由工程所
5、有人签发完工验收证书或验收合格或实际占有、使用、接受的部分,损失不负赔偿责任。 8.安装工程一切险:承保安装机械、设备、储油罐、钢结构工程、起重机、吊车以及包含机械工程因素的各种安装工程的险种。 ① 对因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造成的损失和费用,负责赔偿。 ② 试车考核期:安装工程一切险对考核期的保险责任一般不超过3个月,若超过3个月,应另行加收保险费。安装工程一切险对于旧机器设备不负考核期的保险责任,也不承担其维修期的保险责任。 9.注意区别 序 行政处罚种类 刑罚 1 警告 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 2 罚款 附加刑:罚金 3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违法财务 附加刑:
6、没收财产 4 责令停产停业 附加刑:驱逐出境 5 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执照 6 行政拘留 主刑:管制;拘役 7 主刑: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 10建筑领域常见的刑事法律责任 ① 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5年徒刑或拘役并处罚金;严重5-10年,罚金。 ② 重大责任事故罪: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主管和其他直接责任人<3年徒刑或拘役,严重的3-7年。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的,因而发生……,<5年,
7、严重>5。 ③ 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安全生产设施或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因而发生……,对主管和其他直接责任人<3年徒刑或拘役,严重的3-7年。 ④ 串通投标罪 第二章 施工许可法律制度 1. 不需要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建设工程 ① 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m²以下的建筑工程,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 ② 抢险救灾及其他临时性房屋建筑和农民自建低层住宅的建筑活动。 2. 开工报告审查的内容主要包括: ① 资金到位情况; ② 投资项目市场预测; ③ 设计图纸是否满足施工要求; ④ 现场条件是否具备“三通一平”等要求。 3. 国务院规
8、定的开工报告制度,不同于建设监理中的开工报告工作: ① 性质不同,前者是政府主管部门的一种行政许可制度,后者则是监理单位对施工单位开工准备工作的认可; ② 主体不同,前者是建设单位向政府主管部门申报,后者则是施工单位向监理单位提出; ③ 内容不同,前者主要是建设单位应具备的开工条件,后者则是施工单位应具备的开工条件。 4. 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① 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② 在城市、镇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③ 施工场地已经基本具备施工条件,需要征收房屋的,其进度符合施工要求; ④
9、 已确定建筑施工企业; ⑤ 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技术资料,施工图设计文件已按规定审查合格; ⑥ 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领许可前,应当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⑦ 按照规定应当委托监理的工程已委托监理; ⑧ 建设资金已经落实;(建设期<1年,到位资金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50%;建设期>1年,资金到位30%) ⑨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依法应当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消防设计审核) 5. 下列建设工程必须实行监理: ① 国家重点建设工程; ② 大中型公用事业工程; ③ 成片开发建设的住宅小区; ④ 利用国外政府或者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工程;
10、 ⑤ 国家规定必须实行监理的其他工程。 6. 下列建设项目必须招标的 ① 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② 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③ 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7. 注册建造师不予注册 ① 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② 申请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注册的; ③ 未达到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要求的; ④ 受到刑事处罚,刑事处罚尚未执行完毕的; ⑤ 因执业活动受到刑事处罚,自刑事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5年的; ⑥ 因前项规定以外的原因受到刑事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
11、注册之日止不满3年的; ⑦ 被吊销注册证书,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2年的; ⑧ 在申请注册之日前3年内担任项目经理期间,所负责项目发生过重大质量和安全事故的; ⑨ 申请人的聘用单位不符合注册单位要求的; ⑩ 年龄超过65周岁的; 第三章 建设工程发承包法律制度 1. 达到下列标准必须招标: ① 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人民币200万元以上的; ② 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人民币100万元以上的; ③ 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人民币50万元以上的; ④ 低于①②③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人民币3000
12、万元以上的。 2. 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或者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等特殊情况,不适宜进行招标的项目,按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不进行招标。 3.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招标: ① 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 ② 采购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 ③ 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 ④ 需要向原中标人采购工程、货物、服务,否则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 ⑤ 国家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况。 4. 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依法招标的项目,应当招标。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邀约招标: ①
13、 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投资人可供选择; ② 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比例过大。 5. 招投标时间点 ① 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最短不得少于20日; ② 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修改,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至少3日前,或者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 ③ 对招标文件有异议,应在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提出。招标人3日内作出答复,并停止招标活动。 ④ 投标有效期从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之日起算,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与投标有效期一致; ⑤ 开标应当
14、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 ⑥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订立书面合同。 ⑦ 招标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 ⑧ 招标人最迟应当在书面合同签订后5日内向中标人和未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6. 履约保证金不得超过中标合同金额的10%。 7. 建筑市场诚信行为记录信息的公布时间为行政处罚决定做出后7日内,公布期限一般为6个月至3年;良好行为记录信息公布期限一般为3年。 第四章 建设工程合同和劳务合同法律制度 1. 无效合同的特征:①具有违法性;②具有不可履行性;③自订立之时就
15、不具有法律效力。 2.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① 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② 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利益; ③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④ 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⑤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3. 下列免责条款无效:①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②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4. 可撤销、变更合同: ① 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② 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③ 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或乘人之危,订立的合同。 5. 撤销权的消灭: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6.
16、合同权利义务终止: ① 债务已按照约定履行; ② 合同解除; ③ 债务相互抵消; ④ 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 ⑤ 债权人免除债务; ⑥ 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 7. 法定解除合同 ① 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② 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以自己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③ 当事人一方延迟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 ④ 当事人一方延迟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8. 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① 连续工作满10年的; ② 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
17、动合同制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0年的; ③ 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9. 用工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1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合同的,则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10.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已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自用工之日起1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11. 试用期的规定: ① 劳动合同期限3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个月; ② 劳动合同期限1年以上不满3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2个月; ③ 3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
18、 ④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3个月,不得约定试用期限。 12. 集体合同订立后,应报送劳动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自收到集体合同文本之日起15日内未提出异议,集体合同即行生效。 13.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1年。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申请仲裁不受仲裁时效期间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1年内提出。 14. 劳动争议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5. 合同行使撤销权应当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并应当向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申请。
19、 第五章 建设工程施工环境保护、节约能源和文物保护法律制度 1. 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限值,昼间70dB,夜间55dB。夜间噪声最大声级超过限值幅度不得高于15dB。“昼间”6:00——22:00、“夜间”22:00——次日6:00 2. 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禁止夜间进行产生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但①抢修、②抢险作业和③因工艺上要求或者④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除外。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必须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有关部门的证明。以上规定的夜间作业,必须公告附近居民。 3. 根据《绿色施工导则》的规定: ① 材料损耗率比定额损耗率降低30%。 ② 应就地取
20、材,施工现场500公里以内生产的建筑材料用量占建筑材料总重量的70%以上。 ③ 现场机具、设备、车辆冲洗用水必须设立循环用水装置。 ④ 施工过程中应优先采用中水搅拌、中水养护,有条件的地区和工程应收集雨水养护。 ⑤ 处于基坑降水阶段的工地,宜优先采用地下水作为混凝土搅拌用水、养护用水、冲洗用水和部分生活用水。 ⑥ 力争施工中非传统水源和循环水的再利用量大约30%; ⑦ 优先使用节能、高效、环保设备和机具,如变频技术的节能施工设备。 ⑧ 照明设计以满足最低照度为原则,照度不应超过最低照度的20%。 ⑨ 临时设施占地面积有效利用率大于90%。 ⑩ 《循环经济促进法》
21、规定,国家鼓励利用无毒无害的固体废物生产建筑材料,鼓励使用散装水泥,推广使用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 第六章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制度 1. 国家对矿山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实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 2. 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需要延期的,期满前3个月办理延期手续。未发生死亡事故的,经机关同意,不在审查,延期3年。 3. 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存储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4. 安全生产责任 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安全
22、生产管理机构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项目负责人 1.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1.督促落实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措施; 1.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2.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2.组织或参与拟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2.对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施工负责; 3.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3.督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整改措施 3.确保安全生产费用的有效使用; 4.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4.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23、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建议; 4.根据工程特点组织制定安全施工措施,消除安全事故隐患; 5.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5.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应急救援演练; 5.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情况。 6.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6.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 7.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7.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 5. 施工作业人员主要享有如下安全生产权利: ① 施工安全生产的知情权和建议权; ② 施工安全防护用品的获得权; ③ 批
24、评、检举、控告权及拒绝违章指挥权; ④ 紧急避险权; ⑤ 获得工伤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赔偿的权利; ⑥ 请求民事赔偿权; ⑦ 依靠工会维权和被派遣劳动者的权利。 6. 高危企业新职工安全培训合格后,要有经验丰富的工人师傅带领下,实习至少2个月后方可独立上岗。工人师傅一般应当具备中级工以上技能,3年以上相应工作经历。 7.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 8.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设备在5台及以上或设备总容量在50kw及以上的,应编制用电组织设计。<5台或<50kw,应制定安全用电和电气防火措施。 9. 建筑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专项方案应
25、当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编制。其中,其中机械安装拆除工程、深基坑工程、附着式提升脚手架等专业工程实行分包的,其专项方案可由专业承包单位组织编制。 10. 合同工期在1年以内的,建设单位预付安全文明施工费不得低于该费用总额的50%;合同工期在1以上的,不得低于30%,其余费用应当按照施工进度支付。 11. 安全文明施工包括:①环境保护费、②文明施工费、③安全施工费、④临时设施费。 12.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①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h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② 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③ 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
26、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旧伤复发的。 13. 生产安全事故等级划分 ① 特别重大事故:≥30人死亡、≥100人重伤、≥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 ② 重大事故:10≤X<30人死亡、50≤X<100人重伤、5000≤X<1亿直接经济损失; ③ 较大事故:3≤X<10人死亡、10≤X<50人重伤、1000≤X<5000万直接经济损失; ④ 一般事故:<3人死亡、<10人重伤、<1000万直接经济损失。 14. 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应急预案演练或者专项应急预案演练,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现场处置方案演练。 15. 事故发生后,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
27、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h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附有....有关部门报告。(书中313页,质量事故,单位应在24h内上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每级上报时间不得超过2h) 16. 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道路交通、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日内,.....。 17. 报告内容 事故报告的内容 事故调查报告内容 事故调查组的职责 1.事故发生单位的概况 1.事故发生单位的概况 1.查明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 2.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2.事故发生的经过和事故救
28、援情况 2.认定事故的性质和事故责任 3.事故的简要经过 3.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3.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意见 4.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4.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4.总结事故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 5.已采取的措施 5.事故责任的认定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5.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6.其他应报告的情况 6.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18.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19. 工伤停工留薪,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
29、一般不超过12个月。严重或特殊情况,经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第七章 建设工程质量法律制度 1. 下列试块、试件和材料必须实施见证取样和送检 ① 用于承重结构的混凝土试块; ② 用于承重墙体的砌筑砂浆试块; ③ 用于承重结构的钢筋及连接接头试件; ④ 用于承重墙的砖和混凝土小型砌块; ⑤ 用于拌制混凝土和砌筑砂浆的水泥; ⑥ 用于承重结构的混凝土中使用的掺加剂; ⑦ 地下、屋面、厕浴间使用的防水材料。 2. 隐蔽工程承包人确认具备覆盖条件的,承包人应在共同检查前48h书面通知监理人检查。监理不能按时检查,应在检查前2
30、4h向承包人提交书面延期要求,但延期不能超过48h。 3. 竣工验收应具备下列条件: ① 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② 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③ 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的进场实验报告; ④ 有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 ⑤ 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 4. 建设工程竣工环保验收: ① 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应与主体工程竣工验收同时进行。 ② 需试生产的:试生产——3个月内申请验收——环境保护主管部门30内完成验收——验收合格方可正式投产、使用。 5. 发包人要求完成合同以外的零星项目,承
31、包人应在接受发包人要求的7天内提出施工签证。 6. 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合格为由主张权利的,不予支持;但承包人应在建设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对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承当民事责任。 7. 建设工程最低保修期限为: ① 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② 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的防渗漏,为5年; ③ 供热与供冷系统,为两个采暖期、供冷期; ④ 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装修工程,为2年。 8. 建设工程保修期的起始日是竣工验收合格之日。 9. 质量保证金
32、保修金),用以保证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建设工程出现的缺陷进行维修的资金。(区别于保修期) 10. 缺陷责任期从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由于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规定期限进行竣工验收的,缺陷责任期从实际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由于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规定期限进行竣工验收的,在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报告90天后,工程自动进入缺陷责任期。 第八章 解决建设工程纠纷法律制度 1. 一般地域管辖: ① 通常实行“原告就被告”原则,即以被告住所地作为确定管辖的标准; ② 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常居住地是指已连续住满一年的地方; ③ 被告为法
33、人的,被告住所地为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能确定的,其注册地或登记地为住所地。 2. 特殊地域管辖:是指以诉讼标的所在地、法律事实所在地为标准确定的管辖。 ① 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② 合同约定履行地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争议标的物为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3. 协议管辖:适用于合同纠纷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以书面协议管辖法院。但不得违背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可以选择①被告住所地、②原告住所地、③
34、合同履行地、④合同签订地、⑤标的物所在地。 4. 专属管辖:法律规定某些特殊类型案件专门由特定法院管辖。为排他性管辖。 ① 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如房屋买卖纠纷,土地使用权转让纠纷; 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不动产已登记的,以不动产登记薄记载的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未登记的,以不动产实际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 5. 诉讼代理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诉讼或者上诉,必须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 6. 证据保全:人民法院可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情况紧急,必须在48
35、h内做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立即执行。 7. 人民法院在案件审理前的准备阶段确定当事人的举证期限。第一审普通程序案件不得少于15日,当事人提供新的证据的第二审案件不得少于10日。 8.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1年; 9. 诉讼时效期间的种类 ① 普通诉讼时效通常为2年; ② 短期诉讼时效。下列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①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②延付或拒付租金、③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④寄存财务被丢失或损毁的。 ③ 特殊诉讼时效,不是民法规定的,是由特别法规定的诉讼时效。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进出口合同争议的时效期间为4年;海上货物运输向承运人要求索赔的请求权,时
36、效期间为1年。 ④ 权利的最长保护期间。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法院不予保护。 10. 诉讼时效的中止,需同时满足两个条件: ① 权利人由于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 ② 导致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事由发生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 11. 诉讼时效的中断: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12. 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6个月提出;申请再审期间不适用中止、中断和延长规定。 13. 申请执行期间为2年。申请执行时效的
37、中止、中断,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14. 仲裁的财产/证据保全: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30日内不依法申请仲裁,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15. 行政复议: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16. 行政争议未经行政复议,应当在知道做出行政行为之日6个月内起诉。经行政复议后不服而起诉,可以在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起诉。 17. 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提起上诉;不服第一审裁定的,...10内提起上诉。 第九章 时间点(区别日与工作日) 1. 发明专利权的期限为20年,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为1
38、0年,均自申请日起计算。 2. 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10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在期满前12月内申请续展注册;在此期间未能提出申请的,可以给予6个月的宽展期。 3. 建设单位应当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3个月内开工。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应当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3个月。中止施工之日起1个月内,向发证机关报告;中止满1年,报发证机关核验施工许可证。(P57) 4. 开工报告:因故不能按期开工超过6个月的,应当重新办理开工报告的批准手续。 5. 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为5年。应当于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3个月前,向原资质许可机关提出延续申请。
39、6. 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于期满前3个月办理延期手续。未发生死亡事故,经同意,不在审查,延期3年。建筑企业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等,应在变更后10内,到......办理变更手续。 7. 建造师注册证书与执业印章有效期为3年。应当在注册有效期届满30日前,按照规定申请延续注册。延续注册的,有效期为3年。 8. 承包人行使优先受偿权的期限为6个月,自竣工之日或者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算。 9.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还规定,进行可能危及危险化学品管道安全的施工作业,施工单位应当在开工的7日前书面通知管道所属单位,并与管道所属单位共同制定应急预案,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
40、施。管道所属单位应当指派专门人员到现场进行管道安全保护指导。 10.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 11. 建筑施工企业特种作业人员是指建筑电工、建筑架子工、建筑起重信号司索工、建筑起重机械司机、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高处作业吊篮安装拆卸工等。 12. 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在申请日以前6个月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丧失新颖性: ① 在中国政府主办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上首次
41、展出的; ② 在规定的学术会议或者技术会议上首次发表的; ③ 他人未经申请人同意而泄露其内容的。(无学术论文) 13. 工程建设地方标准不得与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相抵触。相抵触的,应当自行废止。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应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14. 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土地上已设立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等权利的,未经用益物权人同意,土地所有权人不得设立地役权。 15. 企业首次申请或增项申请资质,应申请最低等级资质。被撤回建筑企业资质证书的企业,可以在资质被撤回后3个月内,向资质许可机关提出核定低于原等级同类别资质的申请。 16. 在企业资质证书
42、有效期内,企业名称、地址、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等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工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后1个月内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 17. 不良行为记录公布期限最短不得少于3个月。 18.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但是,行政赔偿、补偿以及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的案件可以调解。 19. 对于认定有挂靠行为的个人,不得再担任该项目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有执业资格证书的吊销其执业资格证书,5年内不予注册。造成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吊销其执业资格证书,终身不予注册。 20. 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分别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市、县级人民政府划定必要保护范围,作出标志说明,建立记录档案,并区别情况分别设置专门机构或者专人负责管理。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和记录档案,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报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备案。 21.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组织消防验收,并出具消防验收意见。 22. 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被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可以增加保险费,也可以解除保险合同。 23. 实践合同,又称要物合同,是指除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外,尚需交付标的物才能成立的合同,如保管合同;相对于诺诚合同。 24. 国家标准复审一般是在国家标准实施5年后进行一次,而不是颁布。p287 第 12 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