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厂内机动车辆安全管理规定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厂内机动车辆的安全管理,进一步规范厂内机动车辆使用和维护,提高厂内机动车辆的安全技术状况,保障作业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交通安全法》等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厂内机动车辆,是指限于公司各风电厂厂区范围内(含生产作业区域和施工现场)行驶及作业的机动车辆。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所属各风电厂厂内行驶的机动车辆(装载机、叉车、铲车、高空作业车、推土机、电瓶车等)安全管理. 第二章 组织与职责 第一条 安全生产部是公司厂内机动车辆安全
2、管理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公司所属电厂各机动车辆使用单位的监督和考核;负责制定公司厂内机动车辆安全管理规定,并监督各厂内机动车辆使用单位组织实施。 第二条 厂内机动车辆的使用单位是各厂内机动车辆使用主体,是厂内机动车辆的管理单位。负责做好以下工作: (一)配合当地劳动部门做好每年的厂内专用机动车年度检验; (二)领取或检验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行车执照; (三)做好厂内专用机动车辆驾驶员培训、复审的联系,登记建档等管理工作; (四)使用单位应指定专人负责厂内机动车辆的安全管理工作。应建立健全相应的规章制度: 1。厂内机动车辆安全操作规程; 2.厂内机动车辆维护、保养制度; 3
3、厂内机动车辆驾驶人员安全培训制度等。 (五)应逐台建立安全技术管理档案,其内容应包括: 1。车辆出厂的技术文件和产品合格证; 2。使用、维护、修理和自检记录; 3。安全技术检验报告; 4。车辆事故记录. 第三章 使用管理 第一条 厂内机动车辆应由当地旗(县)劳动局办理登记建档,领取车辆牌照,经安全技术检验合格,取得厂内机动车辆安全使用合格证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二条 厂内机动车辆的驾驶人员属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取得由市劳动局颁发的《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上岗操作,并定期参加复审。 第三条 厂内机动车辆在转卖、转让、报废时,应到建档所在地的劳动行政
4、部门办理过户和报废手续。 第四条 使用单位要切实加强对驾驶人员和车辆的管理.要建立车辆维护、检验台帐,日常维护保养内容并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 第五条 厂内机动车辆必须专人负责,单人单车,其他人无权驾驶,驾驶员不得将自己负责的机动车辆交于他人驾驶; 第六条 厂内机动车辆是专用工具,一律不准兼做它用。只能在厂内使用,不经部门主管及公司领导批准一律不准出厂行驶; 第七条 驾驶员出车前的检查: 1。发动机性能良好,离合器分离彻底,结合平稳、可靠;检查刹车良好,制动距离符合要求,手制动性能良好。 2.仪表、信号、喇叭、照明、方向机构正常;倒车镜等附属装置齐全良好;消防器材配备齐全、合格。
5、 3。车辆清洁,无漏水、漏油、漏气现象。 4。车身车厢牢固,制动装置工作可靠。 5。装载机、叉车还应检查升降架倾斜机构、货叉动作应正常。 第八条 机动车辆驾驶员必须经当地劳动部门培训、考试合格发给驾驶证后方可独立驾驶,凡无证驾驶机动车辆者一律按违章处理,并追究部门主管责任;厂内机动车辆必须持证驾驶,保证人、证、车相符。 第九条 严禁超载.装运物件应用绳索扎牢或用木块垫稳,车未停稳不准上下车,严禁用人配重。特殊情况下,如必须用物配重作业时,应有具体安全措施,并经公司分管生产的领导批准。 第十条 装载货物应符合安全规定,严禁超长(前后共不得超过车身两米)、超宽(不得超过车身左右各0。2米
6、)、超高(从地面算起4米)。 第十一条 铲车、叉车、电瓶车、推土机无论负载还是空载,驾驶室外均不得载人行驶。 第十二条 严禁酒后驾车。机动车辆行驶时,驾驶员不得做影响安全行车的一切活动(闲谈、打闹和接打手机等)。 第十三条 启动车辆应先鸣喇叭,载物车辆行驶中遇路面狭窄、不平或重载时,车速不得超过5KM/h,空载不得超过15KM/h(消防车特殊情况下除外);在十字路口或转弯处,应减速鸣号右行,做好手势或预报信号,并做好刹车准备;通过无人看守的道口时,应做到“一看二慢三通过",严禁抢道行驶。 第十四条 车辆遇有坡道时的注意事项: 1.下坡时,应低档行驶,间断踩踏制动,控制车速,不得空档滑
7、行; 2。重载行驶时,不能作急刹车和急转弯,不得升降货叉或铲斗; 3。叉车运输时,货叉应放低行驶,工作完毕后货叉应低放;高空作业车行驶前要将操作台放至最低位置,与车身平行后方可行驶。 4.一般不要将车辆停放在有坡度的地方。如遇特殊情况需要在有坡度的地点停车时,应加制动闸,必要时用木块等物垫住车轮,防止自动滑行。 第十五条 不得在生产场所的地沟盖板、花砖、蓖子上行驶,否则应采取临时措施。 第十六条 厂内机动车辆(叉车)安全操作规定: (一)车辆行驶中应做到: 1。货叉距地面30—40CM,起重门架要后倾; 2.避免急刹车和高速转弯; 3。铲运影响视线的货物,应倒车低速行驶。
8、二)在作业中应遵守“八不准”: 1。不准将货物升高做长距离行驶; 2。不准用货叉挑翻货盘的方法卸货; 3。不准用货叉直接铲运危险品、易燃品等; 4。不准使用单个货叉作业; 5。不准用惯性力取货; 6。不准在货盘或货叉上带人作业,货叉举起后,货叉下严禁站人; 7.不准用制动惯性溜放圆形或易滚动的货物; 8.叉车、铲车不准载人. 第十七条 停车离开时应熄火、切断电源或取下手柄并锁门,专用机动车辆停止使用时必须停靠在指定地点,禁止乱停乱放,更不得影响道路通行。 第十八条 厂内机动车辆的维护和保养 1。厂内机动车辆由驾驶员负责维护保养工作,负责车辆的清洁、擦拭、防锈等养护工作,
9、保证车辆完好、整洁; 2.厂内机动车辆不得带病作业,发现车辆有缺陷或故障,应及时按照公司车辆维修有关规定进行维修; 3.冬季时驾驶员应做好防冻防滑工作,防止车辆损坏及行车事故的发生. 第四章 安全技术要求 第一条 车辆应车容整洁、车身周正。车辆的装备、安全防护装置及附件应齐全有效。 第二条 车辆的整车技术状况、污染物排放、噪声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及规定. 第三条 全车各部位在发动机运转及停车时应无漏油、漏水、漏电、漏气现象。 第四条 车辆的液压系统应管路畅通,密封良好;操作杆无变形,无卡阻;分配器组件 配合良好,安全阀动作灵敏可靠;工作部件在额定速度范围内不应有爬行、停滞和明显冲动
10、 现象. 第五条 车辆发动机应安装牢固可靠,动力性好,运转平稳,无异响,起动和停机性能良好。 第六条 发动机起动系、点火系、燃料系、润滑系、冷却系应机件齐全,性能良好,安装牢固,线路、管路不磨碰。 第七条 车辆方向盘的最大自由转动量从中间位置向左右各不得大于30度 。 第八条 车辆转向应轻便灵活,行驶中不得轻飘、摆振、抖动、阻滞及跑偏现象。在平直的道路上能保持车辆直线行驶,转向后能自动回正。 第九条 车辆的方向盘转向力及前轮侧滑量应符合的有关标准和规定。 第十条 行车制动装置的制动力、储备行程、踏板的自由行程及制动完全释放时间等指标应符合有关标准、规定及该车整车有关技术条件。 第
11、十一条 机械式制动器、拉杆拉线等机件应完好无损。 第十二条 在车辆运行过程中,不应有自行制动现象;当挂车与牵引车意外脱钩时,挂车应能自行制动,牵引车的制动仍然有效。 第十三条 车辆照明及指示灯具应安装牢固、齐全有效。灯泡要有保护装置,不得因车 辆震动而松脱、损坏、失效或改变光照方向。所有灯光开关应安装牢固,开关自如,不得因车辆振动而自行开关。 第十四条 车辆均应设置喇叭,其性能应可靠,喇叭的音量应符合有关标准的噪声规定。 第十五条 车辆的各种仪表应齐全且灵敏有效。 第十六条 车辆轮胎的充气压力应符合其技术性能要求。轮胎胎面的局部磨损不得暴露出轮胎帘布层。 第十七条 车辆同一轴上的轮
12、胎应为相同的型号和花纹。车辆转向轮不得装用翻新的轮胎。 第十八条 车辆的钢板弹簧不得有裂纹、断片和缺片现象,其中心螺栓和U形螺栓须紧固. 第十九条 减震器应工作正常。车架不得有变形、锈蚀、弯曲,螺栓、铆钉不得缺少或松动。前后桥不得有变形、裂纹. 第二十条 驾驶室的技术状况应能保证驾驶员有正常的劳动条件。 第二十一条 车辆驾驶室必须视线良好,风挡玻璃不得使用有机玻璃及普通玻璃。必须装设后视镜、刮水器。 第二十二条 燃油箱及燃油管路应坚固并有防护装置,防止由于振动、冲击而发生损坏 及漏油现象。燃油箱与排气管的位置应相距300mm以上或设置有效的隔热装置。燃油箱应距裸露电气接头及电气开关2
13、00mm以上。 第五章 检查与考核 第一条 安全生产部负责对厂内机动车辆驾驶员持证情况进行审查,发现无证作业时考核当事人100元,厂内机动车辆管理部门负责人200元。 第二条 厂内机动车辆、驾驶员使用部门未登记建档,且无相应管理制度考核使用部门200元。 第三条 驾驶员违反第三章使用管理中部分条款,视情节考核当事人50-100元/项。 第四条 由于驾驶员违章操作造成设备损坏、人员伤亡的,视情节对机动车驾驶员考核200—1000元直至下岗或开除,联责考核车辆用部门负责人500-2000元。 第六章 附 则 第一条 本规定由安全生产部负责解释,并监督实施。 第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