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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学工业设备动力管理规定.docx

1、化学工业设备动力管理规定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设备动力管理工作职责   第三章 设备的规划、迁购及安装调试   第四章 设备的使用和维护   第五章 设备的检修   第六章 设备改造与更新   第七章 设备动力管理的基础工作   第八章 动力管理   第九章 教育与培训   第十章 奖励与惩罚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国务院发布的《全民所有制工业交通企业设备管理条例》,加强化学工业设备动力管理,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全民所有制化工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的设备和动力的管理工作。设备管理

2、包括:化肥、化工、新型材料、橡胶塑料加工、化学矿山,机械制造生产及动力供应、机电修理、起重运输的设备、仪器仪表、管道、工业建筑物、构筑物、设备基础等(以下简称设备)管理工作。动力管理包括:水、电、汽、风、冷的生产管理和监督使用。   第三条   企业的设备管理应当依靠技术进行、促进生产发展和预防为主。坚持设计、制造与使用相结合,维护与计划检修相结合,修理、改造与更新相结合,专业管理与群众管理相结合,技术管理与经济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企业设备动力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对设备和动力工作进行综合管理,不断改善和提高装备素质,保持设备完好和稳定的动力供应,在确保安全生产的条件下,充

3、分发挥设备的效能,以取得企业最好的投资效益。   第五条   对化学工业企业主要设备实行由化学工业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化工厅(局)分级监督检查和由企业负责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并按照职责对企业设备动力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   第六条   化工各级管理部门应按照化工企业集中程度和行业共性,积极推进检修专业化协作工作,支持开展压力容器、防腐蚀、润滑、密封和维修技术的研究工作.   第七条   企业应根据工艺流程特点和装备水平,在不断完善现有的设备管理方法和维修技术的基础上,积极采用先进管理方法和以设备状态监测为基础的各种维修先进技术。   第八条   企业厂长在任期内必须认

4、真贯彻国家有关设备动力管理的方针政策,实行生产与设备并重的原则,全面负责企业的设备动力管理工作,并在责任目标中包括以下设备动力管理内容。   1。达到并保持无泄漏工厂标准.   2.必须明确与设备动力管理相适应的管理机构和人员.   3。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大修理基金和设备折旧基金,并保证用于设备大修及改造更新。   4.有关设备动力的技术经济指标(包括设备改造更新计划、设备新度系数等)由厂长与主管部门签定。   设备较复杂的大、中型企业,可委托设备副厂长具体负责设备动力管理工作。   第二章 设备动力管理工作职责   第九条   化学工业部在设备动力工作中的主要职责是:  

5、 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设备动力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规,根据分级管理的原则,制定化工行业设备动力管理的规划和规章。   2。组织化工系统的设备动力检修专业化协作。   3。监督检查和组织协调化工企业的设备动力工作。   4.组织交流和推广设备动力综合管理的先进方法和检修新技术。   5.组织设备动力管理人员的业务培训工作。   6。参与化工设备动力的发展规划,引进设备审查和进口设备国产化等工作。   第十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化工厅(局)在设备动力管理工作中的主要职责是:   1。贯彻执行国家、化工部有关设备动力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规,制定本地区化工设备动力管理制度。  

6、 2.负责本地区化工设备动力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监督检查和协调服务。   3。组织地区性化工设备动力检修专业化协作,推动检修、动力供应社会化和通用配件商品化工作。   4。组织本地区化工设备动力管理工作的经验交流,职工的业务培训。为企业的设备动力管理工作提供信息和咨询服务。   5。收集汇总设备动力管理工作的统计报表,并负责分析处理和上报。   6。参与基建项目的投资审查和竣工验收工作。   7。参与企业重大设备事故的调查分析处理。   8。组织检查验收无泄漏工厂和设备评优活动。   第十一条   企业主管部门在设备动力管理工作中的职责:   1。贯彻执行上级有关设备动力管理

7、的规章制度和决定,调查研究掌握设备技术状况,总结推广先进经验.   2。组织、监督企业加强设备动力工作的基础工作,做好厂际设备检查评比和设备技术状况分析及设备动力管理工作总结,收集汇总上报设备季(月)报表。   3。负责固定资产的管理工作,审批所属企业的固定资产的增值、调拨和报废工作.并参与重点基本建设项目、技措、安措方案的审查和竣工验收工作。   4.组织所属企业编制年度大修、系统(装置)大修计划,搞好综合平衡和审批工作,并检查计划完成情况。   5.督促、检查企业锅炉、压力容器、电气设施、起重机械的管理工作,参加设备重大事故的调查、分析、处理和上报工作.   6。开展对新工艺、新

8、技术、新材料的应用和推广。   7。协同有关部门搞好设备动力技术力量的培训考核工作。   第三章 设备的规划、迁购及安装调试   第十二条   企业必须做好设备的规划、选型、购置(或设计、制造)及安装调试等管理工作。企业购置重要生产设备时,应由厂长(设备副厂长、总工程师)召集计划、财务、生产工艺、设备动力、物资供应等部门人员,对新设备技术性能提出要求,并进行技术经济综合论证后,按照有关规定上报审批。   第十三条   企业自制设备,要严格遵照国家的设计、制造标准。设计方案应在收集现有设备使用、检修基础上采用先进技术,并邀请设备动力、操作使用方面的人员参加设计方案的研究和审查.设备制

9、成后,应附上完整的技术资料,交付使用部门。   第十四条   企业选购的进口设备,应当有使用和安装说明书,必要的检测仪器和维修备件。企业应在设备动力管理部门参加下组织开箱检查,认真对设备资料、随机备件和专用工具进行清点、验收.并及时组织安装、调试和投入使用。如发现问题,应当在索赔期内提出索赔。   第十五条   设备制造部门应当与用户建立设备使用信息反馈制度,提供必要的技术资料,做好设备售后服务工作.   第四章 设备的使用和维护   第十六条   企业应当加强设备的使用和维护保养工作,并达到以下基本要求:   1。设备必须具备操作使用规程,维护规程和安全规程,各生产岗位必须具

10、备设备管理专责制,巡回检查制,维护保养制和交接班制。   2.对操作人员要加强培训。操作人员须做到“四懂"、“三会”,即懂结构、懂原理、懂性能、懂用途,会使用、会维护保养、会排除故障.并定期进行技术考核,作为技术晋升的依据。新工人须经考试合格后,方能上岗操作。   3。建立设备润滑管理制度,坚持“五定”、“三级过滤”。在保证设备润滑良好的条件下,力求节约油料消耗。   4.设备应经常保持整洁,消除跑冒滴漏,达到设备完好和无泄漏标准,搞好文明生产。   5.备用设备应处于良好状态。停用闲置设备应有专人负责定期检查维护,要注意防尘、防潮、防冻、防腐蚀,对于传动设备还要定期进行注油盘车(氮封

11、设备要定期检查保压情况)。   第十七条   企业应按照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加强对动力、起重、运输、仪器仪表、蒸汽锅炉和压力容器等设备的维护、检测和现场性试验,及时消除缺陷和隐患,保持完好状态,确保安全生产。   第五章 设备的检修   第十八条   设备检修应以时间周期为依据的计划检修为主。逐步发展到以设备实际状态的监测为基础的检修制度。在改变修理方式时,应按规定报有关部门审批后,方可执行。执行计划检修的设备必须具备以下基本资料:   1。设备的检修规程;   2。设备检修的工时定额标准;   3。设备安全检修规程。   第十九条   企业应根据设备检修周期、实际运转状况

12、以及综合平衡结果,编制年、季、月的大、中、小修计划及系统(装置)停车大修计划,作为编制生产计划的依据。检修计划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调整计划应报请主管部门批准.   设备检修要按照科学文明检修的要求,编制好检修方案。不具备施工条件、不得草率停工检修。   第二十条   企业提取的大修理基金及设备报废残值和有偿调拨资金,应由设备管理部门编制计划,统一掌握使用,财务部门监督。设备进行改造更新时,大修理基金可同拆旧基金合并使用,以满足技术进步的需要。   第二十一条   备品配件是检修的重要物质基础,一般应集中在设备动力部门统一管理.为了保证设备正常维护和计划检修的需要,要抓好用、管、修

13、供四个环节,同时作好进口备件的国产化工作.   条二十二条企业应当在保证设备检修质量的前提下,充分利用先进的修复技术进行修复利用,节约检修资金。   第六章 设备改造与更新   第二十三条   企业设备动力部门应设专人负责设备改造和更新工作。参与编制中长期和年度计划,并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十四条   企业对重要设备的改造和更新,必须事先进行安全可靠性和技术经济论证,并按照有关规定上报审批后,方可实施。   第二十五条   企业设备固定资产折旧基金,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主要用于设备的改造和更新。   第二十六条   企业对设备改造验收后新增的价值,不论费用来自何种渠道,都应

14、当办理固定资产增值手续.   第二十七条   企业对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设备,应当报废更新。   1。经过预测,继续大修理后技术性能仍不能满足工艺要求和保证产品质量的;   2。设备老化,技术性能落后,耗能高、效率低,经济效益差的;   3.大修理虽能恢复精度,但不如更新经济的;   4。严重污染环境,危害人身安全与健康,进行改造又不经济的;   5.国务院有关部门颁布不能继续使用的;   6.其他应当淘汰的。   第二十八条   企业出租、转让或者报废设备,必须遵守国家有关规定。   企业出租、转让、报废设备所取得的收益,必须用于设备的改造和更新。   第七章 设备动力

15、管理的基础工作   第二十九条   企业工程竣工时,基建部门必须会同设备动力部门及有关单位共同进行验收。条例质量标准并试运行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重要项目厂(矿)领导必须参加.新安装设备的技术资料,随机附件及专用工具等,应由基建部门在验收时一并移交给生产单位。   企业设备动力部门在设备正式投入生产前,必须建立、健全有关设备管理规章制度和台账,主要设备必须建立健全完整、准确的技术档案。包括化工专用设备的设计制造的技术资料、安装、试车记录、地面标志,历年检修、试验、鉴定及结构改进记录、主要易损件图纸、累计运行时间、设备事故记录等。   第三十条   企业必须制定设备检修的工时、资金消耗

16、储备定额及实际消耗的统计分析。   第三十一条   企业在抓好设备完好率、静密封点泄漏率的同时,并对装置开工率、负荷率、设备运转率、出力率、大修完成率、维修费用、设备事故等进行统计分析和经济技术评价工作,并按化工部制定的统计报表上报。   第三十二条   化工企业设备动力管理要坚持安全和效益相结合的原则,设备制造、使用、维护、检修、改造、更新和报废的全过程都要遵守国家有关法规和化工部颁发的《化工企业安全管理制度》和有关安全检修制度、规程。作业过程应遵守《化工企业通用工种安全操作规程》。   第三十三条   企业发生设备事故按设备事故管理制度办理。其中特大事故必须在24小时之内上报

17、化学工业部,对隐瞒事故或逾期不报的企业要追究责任。   第八章 动力管理   第三十四条   企业在编制年、季、月生产计划同时,应认真做好动力供应平衡工作,加强对动力生产管理和监督使用,确保正常供应和安全经济合理运行。做到生产有计划,使用有标准,消耗有定额,物料有计量,节约有措施,不断降低动力消耗定额和成本。   第三十五条   为了确保电力设备的正常运行,企业应编制电气预防性试验,事故防范措施计划,以及提高设备效能的技术措施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三十六条   做好工业用水的管理工作,积极采用循环水(化学污水的处理排放除外),加强水质处理。   第三十七条   加强供热、

18、风、冷的管理工作,确保生产需求。   第九章 教育与培训   第三十八条   大力开展人员培训,提高各级设备动力管理人员的素质,提高维修人员的维修技能,提高操作人员对正确使用设备的认识与了解.培训设备动力管理及维修的后备力量.   1.化学工业部负责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化工设备动力管理人员和重点化工企业负责设备动力管理的厂长、设备动力处(科)长、以及部分设备动力管理工程师的培训.   2。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化工厅(局)以及一些中心城市的化工局(公司)负责对企业设备动力管理工程师及中小企业负责设备动力管理的厂长、设备动力科(股)长的培训.   3。企业要组织好基层设备动力管理人员(

19、包括机械员、工段长等)和维修人员、操作人员的培训.   第三十九条   企业设备动力管理部门的负责人,一般应当由具有中专以上文化水平(包括经过自学、职业培训达到同等水平的)具有一定实践经验并达到化工系统管理岗位科、处长职务规范标准,经考试合格后的人员担任。   第十章 奖励与惩罚   第四十条   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化工厅(局)及其他化工主管部门,可根据需要组织开展设备动力管理的评优活动,对设备动力管理工作成绩显著的企业,给以表彰或奖励.   第四十一条   企业根据设备动力管理工作的需要,可定期开展评比竞赛活动。评比竞赛活动可以在单位间、个人间及机台间进行.对设备动力管理

20、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职工和集体应当给予奖励。   第四十二条   企业主管部门对于因设备管理混乱,设备严重失修而影响生产的企业,应当令其限期整顿,并根据情节轻重追究企业领导人员或者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第四十三条   对玩忽职守,违章指挥,违反设备操作、使用、维护、检修规程,造成设备事故和经济损失的职工,由其所在单位根据情节轻重,分别追究经济责任和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本规定原则上亦适用集体所有制化工企业。科研、基建等化工部门可参照执行。   第四十五条   本规定与国务院有关规定有抵触时,按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六条   本规定由化学工业部生产综合司负责解释。   第四十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82)化生字第908号文《化学工业机械动力管理条例》、《化学工业机械动力管理制度》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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