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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职学生资助工作管理规定.doc

1、中职学生资助工作管理规定 中职学生资助工作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对中职学生的有关资助政策,认真做好我院中职学生资助工作,强化责任,规范管理,确保国家各项资助政策的顺利实施,结合我院工作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从2009年春季学期开始,学院将中职资助工作从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分离出来,在中职部增设办公室,为中职部配备一名中职资助工作专职人员和明确一名分管资助工作领导负责中职资助具体工作,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中职资助工作业务指导、协调和督办,计财处负责资助款的发放和财务管理,纪检审对资助工作进行监督。 第三条  各部门工作职责 中职学生资助工作要严格按照国家资助政

2、策执行,确保受资助学生对象及时获得资助,具体职责如下: 1、中职部 (1)负责全院所有中职、技校学生资助基本信息的核对; (2)学生人数的核定、学生资助资格的认定以及学生学费减免人数的确定; (3)负责资助计划、各种信息及报表的上报; (4)配合计财处办理和发放学生资助银行卡; (5)按规定程序办理学生学费减免审批手续; (6)按规定程序办理学生资助款发放审批手续; (7)负责资助政策的宣传; (8)负责学生资助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 2、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1)负责对中职部资助专职工作人员进行业务指导; (2)负责及院内相关部门以及上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的联系及沟通,

3、协调解决中职资助工作中碰到的新情况、新问题; (3)负责对中职资助计划上报和资助款发放数据的审核、监督、督办。 3、计财处职责 (1)建立中职资助专账,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接受纪检审的监督; (2)中职资助资金到账后应及时通知中职部办理学费减免或资助发放审批手续; (3)根据中职部提供的学生资助发放审批表及发放名册、减免学费审批表及减免名册及时办理国家资助。 4、纪检审职责 定期或不定期组织计财处、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中职资助工作进行全面检查。 第四条  资助名册。中职部应建立健全五种资助名册,即学生电子注册名册,学生受资助资格审查名册,学生异动名册(含取消学籍的文件)、

4、学生资助款发放名册和减免学费学生名册,各种名册一式三份,一份报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一份报计财处,一份存档。以此作为资助工作备查、资助计划上报、资助款发放数据审核的重要依据。 第五条  资助申请。取得我院正式学籍的中职、技校学生且符合国家资助对象的,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由中职部组织对其资格认定,凡是学生本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不进行资格认定,只有通过资助资格认定的学生,才能列入申报国家资助计划。 第六条  申请时间、申请应提供的相关材料和申请材料受理程序 1、每学年开学的第一周,资助对象可向学院提出申请。 2、当学生向学院提出申请时,学生个人应提供申请国家助学金或减免

5、学费的书面申请、《湖北省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申请表》、《减免学费申请表》、户口薄和身份证复印件以及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确认表等相关材料。 3、学生申请材料的受理程序:学生本人持相关材料→班主任→所属系(部)学生科→中职部中职资助专职人员。 第七条  资助资格认定责任、认定条件和认定工作程序 1、资助资格认定工作由中职部具体负责组织实施,本着谁认定谁负责,谁签字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严格把关,不得弄虚作假,凡不符合资助条件的一律不得认定为资助对象,若因把关不严对学院资助工作造成不良后果的将追究其责任。 2、中职学生受国家资助资格认定条件 (1)在全国中等职业学校学生信息管理系统

6、中进行了学籍电子注册; (2)全日制中职三年制的一、二年级在校生和全日制中职、技校两年制的一年级在校学生; (3)资助学生属农村户籍、县(含县级市)及以下城镇非农户口以及城市经济困难学生持有国家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政策证明的(或学生残疾证明)。减免学费的必须是涉农专业或农村户口家庭经济绝对贫困并持有村、乡、县三级确认的《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确认表》。 认定学生是否享受国家资助必须同时满足以上三个条件,短训班学员以及取得学籍但不在学校进行全日制学习的学生,不能认定为资助对象。 3、学生资助资格认定工作程序 班主任核定本班资助学生基本信息→系(部)学生科根据学生个人提供的材料对本系(部)学生

7、资助资格的初步认定→中职部资助专职人员按照各系部提供的初步认定名单根据国家资助政策规定逐一进行资助资格审核)→审核的名单公示5-7个工作日→中职部书记审核签字→学院资助中心审核签字并加盖公章→主管院长签字。 第八条  中职资助计划上报的依据及上报审批程序 1、中职资助计划上报的依据:中职资助计划的上报必须以资助资格认定的实际在校学生人数为依据。 2、资助计划上报的审批工作程序:中职部资助专职人员依据资助资格审定人数填写资助计划申报表→经办人签字→中职部负责人审核签字→学院资助中心审核签字盖章→分管院长签字→院长签字→学院盖章→上报数据。 第九条  银行卡的办理、发放及管理 1、银行卡

8、的办理。我院中职生和技校生,通过资格认定后,中职部必须在国家资助计划和资助款下达之前配合计财处办好学生资助银行卡。 2、银行卡的发放。银行卡办理好后,由计财处和中职部通过召开资助大会的形式现场发放。在发放过程中,必须坚持由学生本人领取、本人签字,严禁代领代签。现场未发出的空卡,由计财处保存,中职部资助专职人员应及时对未发出的空卡进行清理,因学生请假未领银行卡的学生,学生返校后,由中职部出示证明,学生本人凭证明和身份证到计财处领取,并将领取的银行卡号报中职部资助专职人员登记。因学生流失、休学、退学等原因未领取银行卡的,中职部资助专职人应在一周内核实后报计财处,由计财处到经办银行统一办理销户手续

9、 3、银行卡的管理。受助学生应妥善保管好自己的银行卡,因不慎丢失银行卡应马上到经办银行挂失后进行补办,并将补办的银行卡号及时报中职部专职资助人员做好登记,若不及时将补办银行卡号报中职部专职资助人员或上报不及时所造成本人资助款发放不到位或者发放错误的,由学生本人负责。 第十条  中职资助款的发放依据、审批程序及发放。 1、中职资助款的发放依据:学生资助款发放必须依据上报的计划数,按照实际在校生人数发放。 2、资助款发放审批工作程序:中职部资助专职人员在资助发放审批表上签字→中职部负责人审核签字→学院资助中心审核签字盖章→分管资助工作院领导签批→分管财务工作院领导签批→院长签批→计财处审

10、核发放。 3、学生资助款一律通过学生资助银行卡转账发放,不准以现金方式发放。 第十一条  学生异动的清理。为了保证学生的资助款准确发放到位,有中职和技校生的系部应在每个月第一周将本系部学生异动名单报中职部,中职部资助专职人员应按月搞好学生的异动清理,及时在网上提交。在规定时间内若系(部)有学生异动但没上报学生异动名单的,该系部学生资助金不得发放,因此造成的不良后果由所属系负责。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申报资助计划或兑现资助款 1、已确定学生自动退学或已经行文取消学籍的; 2、已转学的; 3、因当兵入伍或休学保留学籍的。 第十三条  资助余款。因学生流失等原因未发放的资助

11、款,经核实无误后及时转入学院学生资助专账,其余款按照国家资助政策处理。 第十四条  资助监督 1、各系部建立班级学生资助监督小组,监督小组成员由班委会、团支部和学生代表组成,加强对资助全过程的监督。 2、学院资助中心要进一步加强对资助工作举报管理,建立校园网资助举报信箱,保证举报信息畅通,接受广大师生的监督,对举报信息要如实登记并及时组织相关人员进行核实和处理。 第十五条  资助工作宣传。充分利用学院宣传阵地,加强资助政策的宣传;充分利用每周四的主题班会时间对受资助学生进行感恩教育、诚信教育,充分发挥国家资助的激励导向作用。 第十六条  资助资料。在中职资助工作中形成的所有资助材料,

12、必须按学年分班级分类建档,应建档材料如下: 1、学生个人申请国家助学金或减免学费的书面申请; 2、学生本人填写的《湖北省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申请表》; 3、受助学生的户口薄和身份证复印件; 4、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确认表。 5、学生报到名册、电子注册名册、资助资格认定名册、学生异动名册、学生国家资助发放名册、免交学费学生名册。 6、取消学生学籍的文件、成立有关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或工作小组文件。 7、有关研究资助工作的会议记录。 8、各种资助计划报表、审批表、汇总表 9、各种资助政策文件。 10、资助工作计划、总结、报告等。 11、资助宣传资料等。 第十七条  资助工作年终考核。中职资助工作从2010年起将作为年终考核的重要内容,对在资助工作中不认真负责、把关不严、出现多报,少报、错报或漏报等情况的,相关系(部)及工作人员年度考核中不予评优。 8 /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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