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HNJL 华能吉林发电有限公司制度 Q/HNJL-AS-30-2016 生产外包工程(项目)招标 管理办法(试行) 2016-09-05 修订 2016-09-05 实施 华能吉林发电有限公司 发 布 生产外包工程(项目)招标管理办法(试行) 1 总 则 1.1 为规范华能吉林发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公司各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生产外包工程(项目)招标
2、管理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国华能集团公司采购管理规定》《中国华能集团公司电力生产外包工程(项目)招标管理办法(试行)》以及《中国华能集团公司招标监督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1.2 生产外包工程(项目)包括:更新改造(含环保)、计划检修、发电厂主辅设备运行维护等工程类外包以及项目可研、勘察、设计、监理、调试、试验、项目咨询、聘请中介机构等服务类外包项目。 1.3 更新改造(含环保)、计划检修等项目设备、材料采购为物资类采购,执行集团公司及公司相关物资采购管理规定。 1.4 招标工作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必须遵守集团公司招标
3、投标工作有关规定和纪律,坚持公平、公开、公正、诚实信用原则,坚决杜绝违规、违纪和违法行为。 1.5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各单位生产外包工程(项目)招标管理。 2 组织机构和职责 2.1 公司采购工作领导小组 公司生产外包工程(项目)招标工作决策机构是公司采购工作领导小组,指导和监督公司生产外包工程(项目)招标工作,审议或审定公司直接管理范围内采购结果。 2.2 公司采购领导小组职责 2.2.1 审议公司采购管理规章制度和规范性文件。 2.2.2 审议年度采购计划。 2.2.3 指导、监督公司采购工作。 2.2.4 根据管理权限,审议或审定公司直接管理范围内采购
4、结果。 2.2.5 根据“三重一大”决策管理有关要求,将采购管理中重要事项和标额度500万元以上采购结果提交公司决策会议审议。 2.3 生产招标委员会 公司采购工作领导小组下设生产招标委员会,由公司分管生产领导任主任,成员由公司经理部、规划部、财务部、安生部、基建部、监审部、审计部及项目单位负责人组成。生产招标委员会职责: 2.3.1 根据集团公司和公司有关招标管理规定,在公司采购工作领导小组监管下负责生产招标管理工作,负责审核公司生产招标有关管理制度。 2.3.2 审定由公司组织采购项目招标方式、招标内容、招标文件。 2.2.3 审定由公司组织邀请招标项目招标时间、招标
5、邀请单位、评标专家组组成人选。 2.3.4 负责审核公司上报集团公司生产招标计划。 2.3.5 负责审批公司生产采购评标专家库及合格承包商(供应商)数据库。 2.3.6 根据评标结果及生产招标办公室建议,审议由公司组织招标项目预中标意见,报公司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2.4 生产招标工作办公室 公司生产招标委员会下设生产招标工作办公室,是公司各项生产招标工作中日常管理机构,负责公司生产招标具体管理及公司权限招标项目组织工作。生产招标办公室设在安生部,办公室主任由公司安生部负责人担任,成员由公司安生部有关工作人员、有关业务部门及相关单位人员组成。生产招标工作办公室职责: 2.
6、4.1 负责建立公司生产外包工程(项目)及物资采购招标相关管理办法,经批准后执行。 2.4.2 在公司生产招标委员会监管下负责开展生产招标管理工作。 2.4.3 负责及招标代理机构签订生产招标代理合同,委托招标代理机构组织公开招标工作。 2.4.4 负责组织审核由公司组织采购项目招标方式、招标内容、招标文件。邀请招标项目,组建评标专家组,拟定招标时间表,提出招标邀请名单,报生产招标委员会审定。 2.4.5 负责协调处理生产招标过程中有关问题,重大问题提出建议方案,报公司生产招标委员会研究决定。 2.4.6 组织召开招标工作会议,对公司组织招标项目根据评标报告和项目单位中标
7、推荐意见,向公司采购工作领导小组提出中标推荐意见。 2.5 各单位依据集团公司、公司相关采购、招标管理规定、办法,明确本单位生产外包工程(项目)招标归口管理部门,制定本单位生产外包工程(项目)招标管理制度。 2.6 评标委员会负责具体评标工作,下设商务评标小组和技术评标小组。 评标委员会成员由招标单位推荐专业人员以及从公司招标评审专家库或招标代理机构专家库中随机抽取技术、经济方面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及以上单数。其中技术和经济专家成员不得少于总数三分之二。 2.7 公司及各单位生产外包工程(项目)招标原则上采用资格预审方式,资格审查委员会由招标代理机构组织招标人及有关专家组成,
8、负责按照资格预审文件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 3 招标范围和方式 3.1 公司及各单位生产项目招标原则 3.1.1依法必须招标生产采购项目必须公开招标。 3.1.2生产采购项目单项估算价工程类50万元及以上项目、服务类、物资类20万元及以上项目必须进行公开招标。 3.2 公司及各单位招标管理权限范围 3.2.1 公司权限招标范围:招标项目估算价工程类100万元及以上、服务类(勘察、设计、监理等)50万元及以上、物资类50万元及以上项目招标由公司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公开招标并审批定标结果。 公司权限生产采购项目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不具备公开招标条件,经项目所属单位调研领导班子集
9、体决策后,报公司采购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按《中国华能集团公司采购管理规定》中邀请招标及非招标采购(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程序执行。 3.2.2 各单位权限招标范围 公司权限招标限额以下项目由项目单位组织采购。单项估算价工程类50万元及以上至100万元、服务类20万元及以上至50万元、物资类20万元及以上至50万元项目由项目单位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公开招标或采用电子商务平台公开招标,并审批定标结果。选择邀请招标方式或非招标方式,需经本单位招标领导机构集体决策,按《中国华能集团公司采购管理规定》中邀请招标及非招标采购程序执行。 单项估算价工程类50万元以下、服务类20万元以下、物资类20万
10、元以下生产采购项目,由项目单位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公开招标或采用电子商务平台进行非招标采购,必须保证年度公开采购率、招标采购率、电子商务平台线上采购率达标。 3.2.3 公司认定重要项目可不受上述范围限制,可由公司直接组织招标。根据项目实际情况,由公司负责招标项目,也可委托所属单位组织招标活动,但须经公司采购工作领导小组批准方可组织实施,并将招标结果报公司由公司定标。 3.2.4 集团集中采购目录内项目及集中采购目录之外单项合同估算价500万元及以上服务类外包、5000万元及以上工程类外包项目、1亿元及以上脱硫、脱硝、除尘、废水处理类环保改造项目招标工作由集团公司管理。 3.3 集团公
11、司管理招标项目,公司负责组织招标方案招标文件编制和预审查,报集团公司审批,并配合集团公司做好招标相关组织工作。 3.4 公司权限管理招标项目,各单位负责组织编制招标方案(包括评标标准、定标原则,招标技术文件及商务文件中商务和技术部分评分方法、付款方式,招标公告等)编制和预审查,报公司审批,并配合公司做好招标相关组织工作。公司审核批准后委托招标代理机构组织招标。 3.5 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集团公司、公司相关规定须公开招标生产工程(项目),必须实行公开招标。严禁应招标不招标,应公开招标不公开招标,或者采取化整为零或其他方式规避招标或规避公开招标。 3.6 有下列情形之一,可采用邀请
12、招标方式,邀请招标须向三个及以上资质符合要求合格承包商发出投标邀请书 。 3.6.1 技术复杂或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环境限制,只有少数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 3.6.2 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集团公司核心商秘或抢险救灾,适宜招标但不宜公开招标。 3.6.3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比例过大。 3.7 有下列情形之一,可采用非招标方式采购,即采取竞争性谈判、询比价、单一来源采购等方式,严格执行《中国华能集团公司采购管理规定》中要求非招标采购程序,规范操作,合理选择供应商。 3.7.1 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集团公司核心商秘、抢险救灾、应急防汛、事故抢修、安全环保等特
13、殊情况,不适宜进行招标项目。 3.7.2 需要采用不可替代专利或者专有技术。 3.7.3 采购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 3.7.4 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提供。 3.7.5 需要向原中标人采购工程、货物或者服务,否则将影响施工或功能配套要求。 3.7.6 需返厂检修项目。 3.7.7 招标后没有承包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 3.7.8 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 3.7.9 使用集团内部检修队伍或技术服务队伍。 3.7.10 国家及集团公司
14、科技示范项目。 3.7.11 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其他情形。 3.8 删除 3.9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3.10 设备检修外包项目原则上采用包工不包料方式,生产外包工程(项目)严格执行预算管理,合同价原则上不得突破项目预算。 4 招标管理 4.1 各单位要保证设备检修及运行维护定员及职责任务严格匹配,避免将应由电厂自行承担检修及运行维护任务外委情况。策划外包项目时应考虑专业、设备和系统完整,尽可能减少现场外委队伍数量。 4.2 实施招标生产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项目已列入年度计划,费用已落实;运行维护项目已经
15、上级管理单位同意外包。 4.3 采用邀请招标方式,应特别注重投标单位入围条件控制,同一招标项目邀请投标单位资质等级原则上为同一级别(或层次),避免因资质等级不同出现较大价格差异。招标单位应优先在合格承包商数据库中选择。根据项目特殊情况,也可以适当选择数据库以外单位,但必须按照管理权限报上级单位审批。原则上数据库以内承包商不得少于两家。 4.3.1生产工程类项目采用邀请招标方式,原则上应在招标项目相对应行业中具备乙级(或等同于乙级)及以上资质投标人中选择;对技术要求较高重大改造项目应在招标项目相对应具备甲级资质投标人中选择,有特殊要求,也可以适当选用上述资质以下单位,但不能超过投标单位
16、总数三分之一,同时需经相应招标管理机构按照管理权限进行审定。 4.3.2 对邀请投标单位主要审核投标单位资质、业绩、信誉、履约情况等;要充分考虑地域、有关技术特点要求及投标单位意愿等因素,择优推荐至各级招标组织机构审定。 4.4 招标组织。公开招标项目必须委托专业招标代理机构招标,公司权限招标项目委托华能招标有限公司代理招标;各单位权限招标项目,公司统一及招标代理机构签订书面委托合同,明确委托代理范围、期限、职责和工作要求等事项,各单位及招标代理机构联系办理具体招标事宜。 4.5 招标申请。根据管理权限,公司及各单位在招标前,应向上级管理单位提交招标申请(附招标方案)。 4.6
17、 招标准备。所有招标项目应根据项目要求编制招标方案,按管理权限审批。招标方案内容包括:招标公告、招标工作机构成员、评标委员会组成建议、招标方式、评标标准和方法、定标原则、招标日程初步安排等相关内容。招标单位及招标代理机构商定投标人资格审查标准,招标代理机构发布资格审查文件和资格审查公告。机组A/B级检修及主辅设备运行维护外委队伍招标方案报集团公司备案。 4.7 发布招标公告。发布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必须通过国家指定报刊、信息网络或其他媒介发布,保证其符合规定发布时限,同时在集团公司电子商务平台上发布。 4.8 资格审查。 4.8.1 生产招标应采用资格预审方式对潜在投标单位
18、进行资格审查。被集团公司、区域公司或电力系统其它单位列入“黑名单”企业不得参及投标。 4.8.2 招标单位资格审查委员会依据资格预审文件中载明标准和方法对潜在投标方资质进行评审。评审主要内容包括资质、业绩、技术能力及信誉等情况。 4.8.3 资格预审方法可采用合格制或有限数量制方法,原则上采用通过评分有限数量制,入围单位可控制在5家左右。经两次资格预审后有效投标人均不足三家,可采用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允许其他方式采购。 4.8.4 资格预审完成后,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及时向资格预审申请人发出资格预审结果通知书,未通过资格预审申请人不具有投标资格。通过资格预审申请人少于3个,应当重
19、新招标。 4.8.5 对生产运行及维护项目投标潜在投标人资质条件要求参照《中国华能集团公司发电企业运行及维护发承包项目管理办法(试行)》执行。 4.8.5.1 营业执照(年检合格)经营范围应涵盖所承包业务。 4.8.5.2 具有相关项目运行维护资格证书(年检合格或在有效期内),如主管部门颁发“施工资质证书”和“安全资格许可证”等,且安全许可范围满足承揽业务等级要求。 4.8.5.3 具有电力行业相关良好业绩或相关业务行业良好业绩。 4.8.5.4 项目负责人、技术人员和作业人员技术素质符合工程要求,有身份证、劳动合同、体检及工伤保险证明等;特种作业人员具有主管部门颁发证书
20、 4.8.5.5 备有满足设备运行维护需要、保证安全作业机械、工器具及安全防护设施和安全用具。 4.8.5.6 备有必需试验、测量设备、工器具以及仪器仪表。 4.8.5.7 健全项目安全管理网络和安全监督网络。 4.8.6 更新改造(含环保)工程项目,投标人应具备行业相关专业资质,总承包项目投标人应具备相应总承包资质,并具备2个及以上类似工程投产业绩。A/B级检修项目投标人必须具备2个及以上同容量机组良好A/B级检修业绩,三年内无行业内不良记录。 4.8.7 更新改造(含环保)项目可研、设计投标人应是电力、供热、环保等领域专业设计院、科研单位等,在近三年内曾成功完成过2个
21、及以上同类项目可研、设计工作。 4.8.8 机组A/B级检修中主机外委项目、主设备运行维护外委项目承包商资格预审结果以及邀请投标单位名单应报集团公司备案。 4.9 招标文件。 4.9.1 招标单位或其委托招标代理机构须针对招标项目技术特点和要求组织编制招标文件,内容主要包括招标公告、招标项目技术规范书(范围内容、技术及人员要求、标准、考核及相关图纸),商务部分付款方式、投标报价要求、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以及合同主要条款,技术及商务评标标准和方法等。 4.9.2 招标文件应明确规定评标时除价格以外所有评标因素。评标过程中,不得改变招标文件中规定评标标准、方法和中标条件。 4.9
22、3 招标人可以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单位提交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2%。投标单位须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方式和金额,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前将投标保证金提交给招标单位或其委托招标代理机构。 4.9.4 招标文件须规定一个适当投标有效期,以保证招标单位有足够时间完成评标和及中标单位签订合同。投标有效期从招标文件规定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起计算。 4.10 发标 4.10.1 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由招标单位或招标代理机构发布招标公告,邀请潜在投标人投标。进行资格预审,应向所有资格预审合格潜在投标人发出投标邀请书。 4.10.2 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由招标单位或其委托招标
23、代理机构直接向潜在投标人发出投标邀请书。 4.10.3 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须载明招标单位名称、地址,招标项目名称、项目简要内容、性质和资金来源、实施地点和时间,对投标人资格要求,获取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地点、时间和费用,递交投标文件地点和截止时间等内容。 4.10.4 招标单位或其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应当按照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规定时间、地点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发售期不得少于5日。 4.10.5 公开招标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20日。 4.10.6 招标单位或其委托招标代理机构负责对资格预审文件和
24、招标文件进行澄清和修改。澄清或者修改内容可能影响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者投标文件编制,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至少3日前,或者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潜在投标人;不足3日或者15日,应当顺延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者投标文件截止时间。 4.10.7 如有必要,招标单位可组织全部潜在投标人踏勘现场和现场答疑,但不得组织单个或者部分潜在投标人踏勘现场和现场答疑。 4.10.8 招标单位须确定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合理时间。投标单位少于3个,须重新招标。重新招标后投标单位仍少于三个,经招标领导机构批准后可不再进行招标。 4.11投标。 4.
25、11.1 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编制投标文件,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密封送达规定地点。 4.11.2 投标人应对投标文件资料真实性负责;招标人不得及投标人互相串通投标;投标人不得互相串通投标、不得采取贿赂以及其他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招标人及投标人不得妨碍、干预、阻止潜在投标人投标。 4.12 开标 4.12.1 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时间、地点,按照法律规定程序开标。开标由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主持,并应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开标过程由现场监督人员进行现场全程监督。 4.12.2 开标时,监标人和投标人代表当众检查投标文件密封情况,确认无异议后,
26、由开标工作人员当场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其它主要内容。 4.12.3 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应当在开标现场提出,招标人可以当场答复或提交评标委员会答复。投标报价优惠承诺,应在开标时一并唱出。 4.12.4 开标过程和内容须记录完整,开标记录经监标人审核并经投标人代表签字确认后存档备查。 4.13 评标 4.13.1 招标过程中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评标在严格保密情况下进行。评标人员应当在评审前签署相关承诺书。 4.13.2 评标委员会可根据招标文件规定,采用综合评估法和经评审最低投标价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价排序。 4.13.2.1 综合评估法:按照招标文
27、件设定不同分值权重分别对投标人技术、商务和价格三个方面进行量化评分,按照综合得分由高到低顺序确定中标人。 4.13.2.2 经评审最低投标价法:在满足投标资格和技术、商务条件前提下,按照评标价由低到高顺序确定中标候选人排序。 4.13.3 需要设定最高投标限价时,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经集团公司、公司确定最高投标限价或其计算方法。经评标委员会评审后投标报价低于成本或高于招标文件设定最高投标限价,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该投标人投标。招标人不得规定最低投标限价。 4.13.4 评标过程中可以拟定澄清文件,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有关问题作必要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其结果须以书面方式进行确认,且不得
28、超出投标文件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实质性内容。澄清答疑文件作为评标依据,统一印送所有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暗示或者诱导投标人作出澄清、说明,不得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澄清、说明。 4.13.5 对于划分有多个单项标段招标项目,应首先按标段进行评标。如招标文件允许投标人为获得多个标段同时中标而提出优惠,评标委员会可以对投标人提出优惠进行评审,提出打捆授标建议。 4.13.6 评标工作结束后,评标委员会按照评审情况提交完整书面评标报告,提出投标人综合排序意见。评标报告应经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和监督人员签字。评标报告中推荐中标候选人应当不超过三个,并标明排列顺序。 4.13.7 评标报告应当如实记
29、载:基本情况和数据表、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开标记录、废标情况说明、评标标准和办法、经评审价格和评分比较一览表、经评审投标人排序、推荐中标候选人名单、签订合同前要处理事宜、澄清、说明、补正事项纪要等。 4.13.8有下列情形之一,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4.13.8.1 投标文件未经投标单位盖章和单位负责人签字。 4.13.8.2 投标联合体没有提交共同投标协议。 4.13.8.3 投标人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资格条件。 4.13.8.4 同一投标人提交两个以上不同投标文件或者投标报价(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备选投标除外)。 4.13.8.5 投标报价低于成本。 4.13.8.
30、6 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做出响应。 4.13.8.7 投标人有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 4.14 定标 4.14.1 定标工作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集团公司有关规定,符合招标文件明确定标程序,原则上应确定排名第一中标候选单位作为中标单位。当中标人不是排名第一中标候选人时,应符合招投标法规定且进行书面说明。 4.14.2 各单位组织招标生产采购项目,由各单位招标领导机构定标。公司组织招标生产采购项目,由公司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定标,集团公司权限项目报集团公司招标领导机构定标。 4.14.3 公开招标中标公示 4.14.3.1 中标结果在国家指定媒
31、体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三日。 4.14.3.2 公示无异议,招标代理机构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投标人。 4.14.3.3 如公示期内有质疑和投诉,招标单位或招标代理机构应及时汇报,在问题未查清并做出结论前,不得发送中标通知书。 4.15 合同签订 4.15.1 招标单位和中标单位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单位投标文件签订书面合同。 4.15.2 合同条款除项目名称、地点、工作内容、工期、合同价款、付款方式、甲、乙方责任和义务等一般性条款外,还应明确承包商队伍人员素质及结构内容。 4.15.3 《安全生产管理协
32、议》作为《合同》附录,及合同同时签订。 4.15.4 电力生产外包工程(项目)合同中应明确承包方项目负责人,负责合同责任范围内全部管理和协调工作。 4.15.5 机组检修、生产运行维护外包合同中要明确严禁转包和分包。技改工程(项目)外包合同中应明确中标项目不得转包,主体工程和关键性工作不得分包。需要对中标项目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进行分包,须在投标文件中载明,且在合同中明确分包范围、分包单位、分包负责人等。招标单位应对分包单位资质、分包范围、安全管理能力、人员素质等进行审查。 4.16 归档 招标活动结束后,各单位应将下列文件按照档案管理要求进行归档。 4.16.1 招标
33、方案及批复。 4.16.2 招标公告或邀请函;采用公开招标以外采购方式,应当载明原因。 4.16.3 邀请和选择供应商条件及原因;资格审查文件。 4.16.4 招标文件(含补遗更正文件)。 4.16.5 投标文件。 4.16.6 评标文件(含投标人澄清文件)。 4.16.7 定标文件(包括评标标准及确定中标人原因)。 4.16.8 其它应当存档招投标文件。 4.17 公司各单位每年对项目承包商信用情况进行考评,对不信守合同、服务或配合较差承包商,取消合格承包商资格,并根据实际情况,在2年内不允许进入华能系统投标。 5 招标纪律 5.1 招标单位及招标工
34、作人员应认真履行 “一岗双责”,确保招标活动依法合规,严禁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以及集团公司和公司相关管理规定。 5.2 招标单位在招标工作中严禁出现以下行为: 5.2.1 将必须招标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它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5.2.2 及投标人串通进行虚假招标,明招暗定。 5.2.3 非法干预资格审查委员会和评标委员会工作,影响评标结果。 5.2.4 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或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 5.2.5 强制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 5.2.6 在评标委员会按规定推荐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 5.2.7 其它违反国家有
35、关法律、法规、规章和集团公司有关规定行为。 5.3 招标工作人员在招标工作中严禁出现以下行为。 5.3.1 明知本人亲属或其他利害关系人直接或间接参及本项目投标,不主动回避。 5.3.2 私下接触投标人,收受投标人、中介人以及其他利害关系人财物或者其它好处。 5.3.3 向投标人透露标底、投标文件评审情况、中标候选人推荐意见以及及定标有关其它情况。 5.3.4 及投标人相互串通,阻挠、排挤其他投标人公平竞争。 5.3.5 签订合同时,对招标文件和中标人投标文件做实质性修改,损害集团公司各有关单位利益。 5.3.6 其它违反职业道德和工作纪律行为。 5.4 招标
36、代理机构在招标工作中严禁出现以下行为: 5.4.1违反保密规定,泄漏招投标有关情况和资料,及投标人串通,损害招标单位和其他人合法权益。 5.4.2 违反规定越权代理,或者未按规定行使代理职责,影响招标工作质量,违反招标、评标纪律。 5.4.3 接受同一招标项目投标代理和投标咨询业务。 5.4.4 招标、评标相关资料缺失或必备手续不全、档案管理混乱。 5.4.5 其它违规违纪行为。 6 监 督 6.1 所有招标投标活动应当按《 中国华能集团公司招标监督管理办法》规定,接受同级或上级纪检监察部门全过程监督。 6.2 公司对管理权限范围内电力生产招标工作进行监
37、督,定期检查所属各单位招标工作完成情况。 6.3 公司每季度对各单位招标、评标情况进行汇总,并报集团公司备案。每半年将招标工作总结上报集团公司。 6.4 组织实施招标采购部门及单位应及时将招标计划、招标过程及结果等相关资料报送同级纪检监察部门。 7 罚 则 7.1 对于在招投标活动中有违纪违规行为,依据《中国华能集团公司采购管理规定》,严肃追究有关当事人直接责任和单位主要负责人领导责任。触犯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7.2 对于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将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者按有关规定予以考核处罚。 7.2.1 应进行招标项目而不招标。 7.2.2 应进行招标项目化整为零。 7.2.3 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7.2.4 未按规定申报招标计划、招标方案和招标结果。 7.2.5 申报不及时导致影响工程进度。 7.2.6 不按批复意见执行。 7.2.7 不按照确定评标标准和方法评标。 7.3 对于违反有关规定招标,公司可要求重新招标或评标。 8 附 则 8.1 公司所属单位应根据本办法制定本单位招标管理实施细则,并报公司备案。 8.2 本办法从下发之日起开始执行,原《吉林公司生产招投标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8.3 本办法由公司负责解释。 14 / 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