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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建造师法规节选.doc

1、二级建造师法规节选: 1、 建造师的注册分为初始注册、延续注册、变更注册和增项注册四类。 2、 初始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有效期为3年,延续注册的,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有效期也为3年,变更注册的注册证书与执业印章仍延续原注册有效期。(期满前30日办手续) 3、 一级建造师可以在全国范围内以一级建造师的名义执业,通过二级建造师资格认定或参加全国统考取得二级建造师资格证书并经注册的人员,可在全国范围内以二级建造师的名义执业。 4、 施工单位签署质量合格的文件上,必须有注册建造师签字盖章。注册建造师签章完整的施工管理文件,方为有效。 5、 大中型工程项目的工程负责人必须由本专业的注册建造师担任,

2、其中大中型项目负责人,必须由本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担任。 6、 法律包括广义的法律和狭义的法律。 7、 广义的法律,泛指《立法法》调整的各类法的规范性文件。狭义上的法律;仅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规范性的文件。 8、 行政法规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即国务院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9、 地方性法规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在其法定权限内制定的法律规范性文件。 10、行政规章是由国家行政机关制定的法律规范性文件,包括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 11、部门规章是由国务院各部、委制定的法律规范性文件。 12、公民享有的基

3、本权利:平等权、政治权利和自由、宗教信仰自由、人身自由、社会经济权利、文化教育权利、监督权和获得赔偿权。 13、政治权利和自由是公民作为国家政治主体而依法享有的参加国家政治生活的权利和自由。包括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言论、出版、集会、游行和示威的自由。 14、社会经济权利包括财产权、劳动权和休息权。 15、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4小时的工时制度。 16、法律关系都是由法律关系主体、法律关系客体和法律关系内容三个要素构成,缺少其中一个要素就不能构成法律关系。 17、民事法律关系主体(简称民事主体)是指民事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当事人和参

4、与者,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18、所谓民事行为能力:是指民事主体通过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民事行为能力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三种。 19、18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16周岁以上18周岁以下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20、10周岁以上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郑重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 21、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这种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 22、法人是具有民事

5、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23、根据《民法通则》第37条的规定,法人应当具备4个条件;依法成立,有必要的财产和经费,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24、法律关系客体包括:财、物、行为、智力成果。(智力成果属于非物质财富,也称为精神产品) 25、民事法律关系内容:是指具有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 26、代理是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向第三方人为意思表示或受领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直接对本人生效的民事法律行为。 27、代理涉及三方当事人:分别是被代理人、代理人和代理关系的第三人。 28、代理包括委

6、托代理、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 29、委托书授权不明的,被代理人应当向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30、无权代理的责任承担: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则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 31、被代理人或代理人死亡可以判断法定代理或指定代理的终止。 32、债的发生依据:合同、侵权行为、不当得利、无因管理、债的其他发生根据。 33、无因管理是指既未受人之托,也不负有法律规定的义务,而是自觉为他人管理事务的行为。 34、债因以下事实而消失:债因履行而消失、债因抵消而消失、债因提存而消失、债因混同而消失、债因免除而消失、债因当事人死亡而消除。

7、35、超过了诉讼时效期间,法律消灭了当事人的胜诉权,就意味着当事人的民事权利已经得不到法律的保护了。 36、诉讼时效期间通常可化为4类:普通诉讼时效、短期诉讼时效、特殊诉讼时效、权利的最长保护时限。 37、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期间。普通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下列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例如: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延付和拒付租金的、出售质量不合格的产品未声明的、寄存财物被丢失或损毁的。特殊诉讼时效不是由民法规定的,而是由特别法规定的。例如:《合同法》第129条规定涉外合同诉讼时效期间为4年。《海商法》第257条规定就海上货物运输向承运人要求索赔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1年。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

8、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38、诉讼时效中止:《民法通则》第139条规定,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从终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39、诉讼时效中断:《民法通则》第140条规定,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40、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41、所有权是指所有权人对自己的动产或不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

9、权利。 42、用益物权是指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用益物权人对他人所有的动产或不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43、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 44、《物权法》规定了可以在建工程作为抵押物。同时规定,以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45、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利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 46、质押分为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 47、质权人不得擅自使用、处分质押财产。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同意,擅自使用、处分质押财产,给出质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48、留

10、置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变卖、拍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担保方式。 49、同一动产上以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押,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 50、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 51、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52、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设立方法: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采取出让或者划拨等方式。工业、商业、旅游、娱乐的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以及同一土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应该采取招标、拍卖等公开竞价的方式出让。 53

11、《建筑法》第7条规定: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54、申请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已经办理该建设工程用地批准手续。2、在城市规划区的建设工程,已经取得规划许可证。3、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但是,解决拆迁的问题并不意味着必须要拆迁完毕才能施工。只要拆迁的进度能够满足后续施工的进度就可以了】4、已经确定建筑施工企业。5、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4条进一步规定,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时,除了应当“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和技术资料”还应满足

12、施工图设计文件已按规定进行了审查”。】6、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7、建设资金已经落实。【建设工期不足一年的,到位资金原则上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的50%,建设工期超过一年的,到位资金原则上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的30%】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55、《建筑法》第64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责令改正,对不符合开工条件的责令停止施工,可以处于罚款。”对于符合开工条件的,《建筑法》与《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都没有做出明确规定,我们可以根据存在的条款推断就不需要停工,也不可以对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处以罚款。 56、不需要申请施工许

13、可证的工程类型:1、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是指: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 m2以下的建筑工程】2、作为文物保护的建筑工程。3、抢险救灾工程。4、临时性建筑。5、军用房屋建筑。6、按照国家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的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 57、《建筑法》第9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3个月内开工,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应当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3个月。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的或者超过延期时限的,施工许可证自行作废。” 58、在建的建筑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起一个月内

14、向发证机关报告,并按照规定做好建筑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建筑工程恢复施工时,应当向发证机关报告;中止施工满一年的工程恢复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报发证机关核验施工许可证。 59、建筑业企业资质分为;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和劳务分包三个序列。工程勘察资质分为;工程勘察综合资质、工程勘察专业资质和工程勘察劳务资质。工程设计资质分为:工程设计综合资质、工程设计行业资质、工程设计专业设计和工程设计专项资质。 60、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分为:综合资质、专业资质和事务所资质。综合资质、事务所资质不分级别。专业资质分为甲、乙;其中房屋建筑、水利水电、公路和市政公用专业资质可设立丙级。 61、事务所资质承揽的业务范

15、围:可承担三级建设工程项目的工程监理业务,但是,国家规定必须实行强制性监理的工程除外。 62、建设工程的发包方式主要有两种;招标发包和直接发包。《建筑法》第19条规定,“建筑工程依法实行招标发包,对不适用于招标发包的可以直接发包”。 63、《建筑法》第24条第2款规定,建筑工程的发包单位可以将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一并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也可以将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的一项或多项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 64、按照合同约定,建筑材料、建筑构件和设备由工程承包单位采购的,发包单位不得指定承包单位购入用于工程的建筑材料、建筑构件和设备或者指定生产厂、供应商。

16、 65、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合同法第52条第5项的规定,认定无效;1、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2、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3、建筑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对该合同进行以下办法处理:1、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的,应予支持。2、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1)修复后的建筑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发包人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的,应予支持。(2)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款的,不予

17、支持。 66、承包人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建设工程竣工前取得相应资质等级,当事人请求按照无效合同处理、不予支持。 67、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他人,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 68、《建筑法》第29条进一步规定: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 69、《建筑法》第29条第2规定,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按照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对建设单位负责;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70、实行强制性监理的建设工程范围;1、国家重点

18、建设项目,2、大中型公用事业工程,3、成片开发建设的住宅小区工程,【建筑工程面积在5万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建设工程必须实行监理,5万平方米以下的住宅建设可以实行监理】。4、利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工程。5、国家规定必须实行监理的其他工程。【1、项目总投资在3000万元以上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下列基础设施项目:2、学校、影剧院、体育场馆项目。 71、《建筑法》第32条第2、3款分别规定了,工程监理人员的监理权限和义务;1、工程监理人员认为工程施工不符合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的,有权要求建筑施工企业改正。2、工程监理人员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或者合同

19、约定的质量要求的,应当报告建设单位要求设计单位改正。 72、工程监理单位接收委托后应当自行完成工程监理工作,不得转让监理业务。不得转让不仅仅指不得转包,也包括不得分包。在监理的过程中还要注意:1独立监理【工程监理单位只有保持独立性,才有可能做到客观公正。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的工程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建筑设备供应单位不得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2、公正监理【工程监理单位应当根据建设单位的委托,客观、公正的执行监理任务。工程监理单位与承包单位串通,为承包单位谋取非法利益,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与承包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73、《招标投标法》第5条规定,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

20、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74、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1、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2、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3、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75、必须招标项目的规模标准:1、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2、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勘察、设计、监理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1、2、3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在3000万元人名币以上的。 76、《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37条规定,招标人可以

21、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除现金外,可以是银行出具的银行保函、保兑支票、银行汇票和现金支票。投标保证金一般不超过合同投标总价的2%,但最高不得超过80万元人民币。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当超出投标有效期30天。 77、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送达投标地点;在截至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签收保存,不得开启。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78、由同一专业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联合体就中标项目承担连带责任。联合体各方签订共同投标协议后,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投标

22、也不得组成新的联合体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同一项目中投标。 79、《招标投标法》第33条规定,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在这里所谓的成本,应指投标人的个别成本,该成本是根据投标人的企业定额测定的成本。 80、根据《招标投标法》及相关规定,开标应该遵守如下程序:开标应该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开标地点应当为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开标由招标人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开标时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也可以由招标人委托的公证机构检查并公证,确认无误后,由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的其他主要内容。开标过程应当记录,

23、并存档备案。 81、根据《招标投标法》第37条规定,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有关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2/3。评标委员会的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82、《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50条规定,以下情形将被作为废标处理:1、无单位盖章并无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授权的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的;2、未按规定的格式填写,内容不全或关键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3、投标人提交两份或多份内容不同的投标文件,或在一份投标文件中对同一投标项目报有两个或多个报价,且未声

24、明哪一个有效,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备选投标方案的除外。4、投标人名称或组织结构与资格预审是不一致的。5、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6、联合体投标未附联合体各方共同投标协议的。 83、评标委员会在对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进行报价评估时,除招标文件另有约定外,应当按下述原则进行修正:1、用数字表示的数额与用文字表示的数额不一致时,以文字数额为准。2、单价与工程量的乘积与总价之间不一致时,以单价为准。若单价有明显的小数点错位,应以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调整后的报价经投标人确认后产生约束力。 84、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应当限制在一至三人,并表明排列顺序。中标人的投标应当符合下列

25、条件之一。1、能够做大限度的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分标准,2、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评标委员会经评审,认为所有投标都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可以否决所有投标。 85、招标人应当接受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不得在评标委员会推荐的候选人之外确定中标人,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招标人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86、《招标投标法》第46条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

26、的其他协议。 8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6条给出了处理意见:当事人对垫资和垫资利息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按照约定返还垫资及其利息的应予支持,但是约定的利息计算标准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部分除外。当事人对垫资没有约定的,按照工程欠款处理。当事人对垫资利息没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支付利息的,不予支付。 88、根据《招标投标法》第10条规定,招标方式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公开招标也称无限竞争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邀请招标也称有限竞争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

27、标。 89、根据《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的有关规定,资格审查分为资格预审和资格后审。资格预审是指在投标前对潜在投标人进行的资格审查,资格后审是指在开标后对投标人进行的资格审查。 90、招标文件的出售:自招标文件出售之日起至停止出售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91、可以澄清、修改招标文件的时间,《招标投标法》第23条规定,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该澄清或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92、确定编制投标文件的时间。《招标投标法》第24条规定,招标人应当确定投标人编

28、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但是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至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20日。 93、招标组织形式包括自行招标和委托招标,其中自行招标是指招标人自身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依法自行办理招标。招标人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的,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任何单位和个人和个人不得强制其委托招标代理结构办理招标事宜。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当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 94、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法。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

29、全、民用航空安全另有规定的除外。 95、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300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300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委托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关专业技术资格的工程技术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 96、对安全设施的设计质量负责的岗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人、设计单位应当对安全设施设计负责。 97、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并对安全设施的工

30、程质量负责。验收部门及其验收人员对验收结果负责。检测、检验机构对检测检验结果负责。 98、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99、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不得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建筑物内,并应当与员工宿舍保持安全距离。 100、安全生产中从业人员的权利:知情权,批评权和检举、控告权,拒绝权,紧急避险权,请求赔偿权,获得劳动保护用品的权利,获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权利。安全生产中从业人员的义务:自律尊规的义务,自觉学习安全生产知识的义务,危险报告的

31、义务。 101、根据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一般分为以下等级:特别重大事故【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一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重大事故【10~30死亡,50~100人重伤,5000万元~1亿元直接经济损失】较大事故【3~10死亡,10~50重伤,1000万元~5000万元直接经济损失】一般事故【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造成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以上包括本数据,以下不包括本数据) 102、《安全生产法》第68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特大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体

32、系。 103、1、事故单位的报告【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2、监管部门的报告【生产安全事故的逐级报告;1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逐级上报至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2较大事故逐级上报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3一般事故上报至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104、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

33、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逐级上报事故情况每级上报的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 105、《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对生产安全事故调查的规定;1级别管辖【特别重大事故由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重大事故、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分别由事故发生的省级人民政府、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2地域管辖【特别重大事故以下等级事故,事故发生地与事故发生单位不在同一个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的,由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负责调查,事故发生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派人参加。 106、调查得时限:事故调查组应当就事故发生之日起60日内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特殊情况下经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批准,提交

34、事故报告的期限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时限最长不超过60日。 107、《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对生产安全事故处理的规定:1处理时限【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应当至收到事故调查报告之日起15日内作出批复,特别重大事故、30日内作出批复,特 10 132、在项目建设、运行过程中产生不符合经审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情形的,建设单位应当组织环境影响后评价。 133、所谓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 是指: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134、防止地表水污染的具体规定:在生活饮用水源地,风景名胜区

35、水体、重要渔业水体和其他有特殊经济文化价值的水体的保护区内,不得新建排污口。禁止在水体清洗装贮过油类或者有毒污染物的车辆和容器。禁止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市垃圾和其他废弃物。根据《大气污染防治法》与工程建设相关的具体规定包括:向大气排放粉尘的排污单位,必须采取除尘措施。在人口集中地区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禁止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 135、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禁止夜间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但抢修、抢险作业和因生产工艺上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除外。因特殊需要不许连续作业的,必须有县级以上

36、人民政府或者其有关主管部门的证明前款规定的夜间作业,必须公告附近居民。 136、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泄漏或则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固体废物。转移固体废物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贮存、处置的,应当向固体废物移出地的省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主管部门报告,并经固体废物接受地的省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施工单位应当及时清运、处置建筑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垃圾,并采取措施,防治污染环境。 137、民用建筑节能项目依法享有税收优惠。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不得在建筑活动中使用列入禁止

37、使用目录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建设节能主体的节能义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与建设主管部门的节能义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对民用建筑进行规划审查,应当就设计方案是否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征求同级建设主管部门的意见,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材料之日起10日内提出意见。对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不得颁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图审查机构的节能义务: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应当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对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审查,经审查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建设单位的节能义务:建设单位组织竣工验收,应当对民用建筑是否符合民用建

38、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查验,对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不得出具竣工验收合格报告。 138、节约资源是我国的基本国策。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每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报告节能工作。国家实行节能目标责任制和节能考核评价制度,将节能目标完成情况作为对地方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考核评价的内容。 139、需要进行消防设计审核工程范围:【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将消防设计文件报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核,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对审核的结果负责】需要进行消防设计进行备案的工程范围:【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除

39、上文需要进行消防设计审核的工程外,建设单位应当自依法取得施工许可之日起7个人工作日内将消防设计文件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进行抽查。 140、按照国际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竣工,属于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验收。其他按照国家工程假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竣工建设单位在验收后应当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进行抽查。 141、在工程建设中应采取的消防安全措施主要包括:1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不得与居民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应当与居

40、民场所保持安全距离。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因施工等特殊情况需要使用明火作业的应当按照规定事先办理审批手续,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 142、女职工的特殊保护;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90天的产假。未成年工特殊保护;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用人单位应当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143、与其他解决方式以及《仲裁法》规定的仲裁相比,劳动争议仲裁有以下基本特点;

41、从仲裁执行的原则看,劳动争议仲裁实行的是法定管辖,而《仲裁法》规定的是约定管辖。从与诉讼的关系看,当事人对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法院起诉。《仲裁法》规定的仲裁,则采用或裁或审的体制。 144、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的条件;其一是争议案件已经过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其二是争议案件的当事人在接到仲裁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法院提起诉讼。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至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视为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

42、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分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已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145、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1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的,2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0年的,3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具有工作能力的,续订劳动合同的。 146、试用期的时间长度限制:劳动合同期3个月~1年(不满),试用期不超过1个月。劳动合同期1~3年,试用期不超过2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或者

43、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超过6个月。 147,同一用人单位和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3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的80%,并不的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148、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用当向劳动者支付补偿。1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2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3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的,4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因本法第一款规定的(在欺诈、胁迫等情况下违

44、背当事人意思订立的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6法律法规规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形式。 149、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合同: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严重失职徇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劳动者同时与其他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因本法第一款第一条规定致使合同无效的,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150、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40条、第41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为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医学观察期间的,在本单位患

45、职业病或者因工负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力的,患病或者非因工受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5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超过5年,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151、建设单位应当收集和整理工程准备阶段、竣工验收阶段形成的文件,并应进行立卷归档。建设工程项目实行总承包的,总包单位负责收集汇总各分包单位形成的工程档案,并应及时向建设单位移交,各分包单位应将本单位形成的工程文件整理、立卷后移交总包单位。 152、列及城建档案馆(室)档案接受范围的工程,建设单位在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前,应提请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对工程档案进行预验收,建设单位未取得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出具的

46、认可文件不得组织工程竣工验收。 153、项目档案验收的组织: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组织验收的项目,由国家档案局组织项目档案的验收。省以下各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组织验收的项目,由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组织项目档案的验收。项目档案验收组人数不少于5人的单数,组长由验收组织单位人员担任,必要时可邀请有关专业人员参加验收组。 154、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纳税人因由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是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纳税人应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155

47、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有:停止侵害,排除妨害、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修理、重作、更换,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 156、根据《行政处罚法》第8条规定,行政处罚的种类包括,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产,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行政拘留,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157、简易程序:是针对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或警告的行政处罚而设定的行政处罚程序。适用简易程序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158、根据我国刑法第32条规定,刑法分为主刑和附加刑。主刑只能单独使用,不能附

48、加适用,一个罪只能适用一个主刑不能同时使用两个以上主刑。附加刑可以附加主刑适用,也可以单独适用。主刑的种类如下: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有期徒刑为6个月以上15年以下,数罪并罚时不得超过20年),无期徒刑、死刑(剥夺犯罪人生命的刑罚方法,包括立即执行和缓期两年执行)附加刑的种类如下:罚金,剥夺政治权利,【1选举权和被选举权2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3没收财产。 159、格式条款具有《合同法》规定的导致合同无效的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

49、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160、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合同法》第17条规定:“要约可以撤回。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达到受要约人。《合同法》第18条规定:“要约可以撤回。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达到受要约人。要约不得撤回:①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回。②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做了准备工作。要约邀请邀请也称“要约引诱”,是指行为人作出的邀请他方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例如招标公示告、拍卖公告、一般商业

50、广告、寄送价目表、招股说明书。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的以外为新要约。 161、承诺可以撤回。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在承诺通知达到要约人之前或者与承诺通知同时达到约人。需要注意的是,要约可以撤回,也可以取消。但承诺却只可以撤回,而不可以撤销。 162、根据我国《合同法》规定,合同形式可以以口头形式、书面形式和其他形式来体现。书面合同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传真、电传、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 163、构成缔约过失责任应具备如下条件:①该责任发生在订立合同的过程中,合同是否有效存在,是判定是否存在缔约过失责任的关键②当事人违反了诚实信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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