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附件1: 深圳市非从业居民参加社会医疗保险补充规定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健全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体系,保障居民的医疗需求,根据国家和广东省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以下具有本市户籍的非从业居民(以下简称“非从业居民”): (一)18周岁以上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未在学校就读、且未在用人单位就业的; (二) 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没有按月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 第三条[参保形式] 经各区民政部门认定家庭人均收入高于最低生活保障线且不超过最低生活保障线150%的、未达法定退休年龄的非从业居民可参加住院医疗保险,其他非从业居民可参加综合医疗保险
2、 非从业居民应按《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的规定参加地方补充医疗保险和生育医疗保险。 第四条[参保缴费及待遇] 非从业居民应到其户籍所在地的社会保险机构按《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的规定办理参保手续、缴纳医疗保险费并享受医疗保险待遇,但参加综合医疗保险并按月缴纳医疗保险费的非从业居民,其缴费基数可低于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最低不得低于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40%。 第五条[补贴标准] 非从业居民参加医疗保险由财政给予医疗保险费补贴,具体补贴标准如下: (一)参加综合医疗保险的,每人每月补贴10元; (二)参加住院医疗保险的,每人每月补贴20元。 第六条[经费来
3、源及分担] 医疗保险费补贴由市、区财政按1:1的比例分担,由各区财政先行垫付后,再与市财政结算。 第七条 [居民补贴发放方式] 非从业居民应按规定足额缴纳医疗保险费,其医疗保险费补贴在下一医疗保险年度一并发放。 社会保险机构于每年7月15日前根据上一医疗保险年度医疗保险费缴费情况核算医疗保险费补贴经费,经区财政部门审核后,于8月15日前将补贴经费划拔社会保险机构,由社会保险机构9月1日前将补贴划入参保人缴纳医疗保险费的托收银行账户。 第八条[一次性缴费的补贴发放方式] 按《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规定一次性缴交医疗保险费的非从业居民,其医疗保险费补贴逐年划入参保人缴纳医疗保险费的托收银行
4、账户。 第九条[不享受补贴情形]非从业居民有以下情形的,不享受本规定的医疗保险费补贴: (一)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二)领取失业救济金的; (三)已享受《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意见》(深府〔2006〕78号)规定的社会保险补贴的; (四)已享受《深圳市残疾人参加社会保险试行办法》规定的补贴或补助的; (五)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 第十条[调整标准]市政府可根据实际情况调整非从业居民医疗保险费补贴标准。 第十一条[实施时间]本规定自 年 月 日起实行。 附件2: 关于起草《深圳市非从业居民参加社会医疗保险补充规定》的说明 为解决
5、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的问题,保障我市户籍非从业人员参加医疗保险,我局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经过深入调研,在反复征求意见,多次召开论证会的基础上,并根据市政府协调会议精神,在与财政等部门协调,经多次修改后,重新修改并起草了《深圳市非从业居民参加社会医疗保险补充规定》(以下简称《补充规定》)。现将《补充规定》相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必要性 (一)为解决城镇非从业居民的医疗保险问题,国家《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7〕20号)和广东省《关于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粤府办〔2007〕75号)均提出指导意见。 (二)在国家实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
6、度试点前,我市已经颁布了《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已将城镇居民纳入了医疗保险制度。由于我市现行医疗保险制度保障水平较高,得到了广大市民的普遍认同,不宜另行建立保障水平偏低的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制度。 因此,有必要在《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的基础上制定非从业居民参加社会医疗保险的补充规定,帮助他们该部分人参保,实现居民医疗保险全覆盖。 二、关于非从业居民的界定 目前我市未从业的居民主要分为以下几类:一类是18周岁以下未成年少儿及仍在中学类学校就读的人员,该部分人员已纳入少儿医保范围,财政也按缴费的1:1给予补贴;第二类在大专院校就读的学生,这部分人基本上有医疗保障,并由国家财政补贴;第三
7、类包含18周岁以上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未在学校就读、且未在用人单位就业的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就已具有深圳市户籍,但还没有按月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及达到退休年龄之后随迁进入深圳但在内地没有任何社会保障及医疗保障的人员,第三类居民目前是以个人缴费的形式参加我市医疗保险,也是目前居民医疗保险重点要解决的部分,所以我们在本补充规定主要针对是该类居民参加医疗保险作了相应的明确,帮助并鼓励其参加医疗保险,并由财政给予一定的补助。 三、关于居民参加医保的最低缴费基数 我们在《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中规定参加综合医疗保险最低缴费基数为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考虑到非从业居民没有经济来源
8、我们规定按月缴纳综合医疗保险的,其最低缴费基数可为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40%。 四、关于补贴标准 1、国家和广东省已出台相关政策对户籍非就业人员参加医疗保险的补贴进行明确的规定。2008年国务院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扩大试点工作电视电话会议更是提出将补贴升至不低于80元;而目前周边其他试点城市也已相继建立了居民参加医疗保险的补贴制度,并也陆续调高了财政补贴。如东莞规定居民参保财政补贴170元/人年,约占缴费的49%;广州的居民医保总缴费则为400元/人年,其中老年人财政补贴300元,一般成年居民财政补贴100元。 2、本市居民医疗保险补贴主要考虑了以下因素来确定:一是已实施的就业
9、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费补助,规定就业困难人员在个人缴费窗口缴纳养老保险费和医疗保险,每月补贴300元,其中医疗保险补贴费大约为96元,占整个医疗保险缴费的60%;二是已经出台的《深圳市残疾人参加社会保险试行办法》中规定残疾人参加医疗保险财政补贴600元/人年,平均每月补贴50元,占缴费的32%。 根据国家和广东省文件规定,我局和财政局多次协商后,对医疗保险费补贴暂定为生活困难居民每人每月补20元,个人负担约10元/月;一般的居民每人每月补贴10元,个人负担约150元。这个标准不高于本市其它人员的补贴标准,同时又可减轻参保人特别是生活困难居民缴费的压力,可有效促进居民参加医疗保险,保障其享受医疗保
10、险待遇,同时也使该部分人员能够共同分享深圳经济发展的成果。 五、关于生活困难居民界定 目前我市对生活特别困难的属最低生活保障线以下的居民已由民政局通过福利彩票为其参加住院医疗保险,而对家庭人均收入在最低生活保障线以上的属低保边缘的居民则没有任何的补贴,导致该部分人员参保难,就医难的现象较为突出。我们在《补贴规定》中明确经民政部门认定家庭人均收入高于最低生活保障线且不超过最低生活保障线150%的、未达法定退休年龄的非从业居民可参加住院医疗保险,并由财政每人每月补贴20元,个人仅需缴纳约12元/月,有效地解决这部分人员的医疗保险参保问题。 六、有关财政补贴测算 目前已在个人缴费窗口参加医疗保险的户籍人数为17.96万人,其他尚未参加医疗保险的户籍人数大约在15万人左右,统计下来本市户籍需给予医疗保险费补贴的人员约在33万人左右,其中生活困难人员大约为3万人左右。按参加综合医疗保险的每人每月补贴10元计算,每年约需财政补贴3600万元,参加住院医疗保险的生活困难人员按每人每月补贴20元计算,每年约需财政补贴720万元,合计共需4320万元。其中由市、区财政各分担一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