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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务部工作制度.doc

1、合同管理办法 (200 年 月 日 讨论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合同管理,提高企业经济效益,根据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合同的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条 公司配备兼职合同管理员。 第四条 凡以公司名义对外签订的合同,均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法人授权委托 第五条 公司是具有法人资格的独立经济实体,其法定代表人是公司董事长,凡以公司名义对外签订的合同,必须经公司董事长授权委托,未经公司授权不得以公司名义对外签订合同。 第六条 法人授权委托采取书面形式,由公司董事长授予"法人委托书",委托代理人在授权权限内对外签订合同。

2、第七条 凡以公司名义对外签订合同一律持授予的"法人委托书"。"法人委托书"不得以任何形式转给他人。 第八条 委托代理人必须在"法人委托书"载明的委托范围授权权限和委托期限内对外签订合同。委托人丧失代理权后,公司及时将其持有的"法人委托书"收回销毁。 第三章 合同的签订、审查和履行 第九条 委托代理人对外签订合同时,必须报公司部门负责人审查批准,合同标的大,所有合同必须由公司法务部审核。公司分管总(副总)经理审核,报公司董事长批准。 第十条 合同依法成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相关部门应相互支持、配合,认真执行合同条款,全面履行合同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 第十一条 由于我方原因需要

3、变更或解除合同,应及时通知对方,双方达成书面协议。凡合同变更、解除,必须报经公司董事长审批。 第十二条 签订合同,应当条款完备、责任明确,确保其法律效率,涉及有关法律时,应当及时向公司法律顾问咨询,请求法律帮助。 第十三条 需要送法律顾问审查的合同,应在合同正式签订三日前,由经办人将合同底稿及有关资料或附件送交法律顾问。合同签订后,经办人应将合同副本交法律顾问备案。 第四章 合同的管理、归档和考核 第十四条 合同管理的职责 (一)建立本公司的合同,妥善保管合同档案并及时汇报合同签订、履行情况。 (二)参与本公司合同审查,及合同纠纷的解决。 (三)对本公司合同签订、履行情况,提出分

4、析改进意见。 (四)重大合同,经公司领导同意,可以参与合同的草拟,谈判和签署。 第十五条 合同档案材料,应包括合同正式文本附件,双方当事人在合同履行中来往书信、电报、电话记录以及其它有关材料。 第十六条 公司对合同管理进行定期考核检查,经考核,对合同管理有重大贡献的,给予奖励;对合同管理混乱,或有渎职失职行为,给公司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个人,予以处罚;对利用合同进行违法犯罪行为的应给予行政制裁,经济处罚,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发生合同纠纷,由双方当事人先行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由经办人向公司领导汇报,委托法律顾问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八条 本办法解释

5、权由公司董事会行使。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实施。 对合同经办人的要求: 1、严格按照双方签订的合同履行。 2、双方来往的函件,应由对方签收,做好存档工作。 3、涉及合同实质内容的,应以EMS快递的方式或当面签收的方式进行。避免电话、口头承诺。 对合同条款的要求: 1、原则上按我公司合同版本签订 2、工程类付款方式:80-95-5,保修期两年 进度款和结算款不符合公司规定的,要求由董事长审批;保修期和质保金支付不符合公司规定的,要求由总经理审批。 3、营销类付款方式:在收货验收后付款,有质保期的货物要求有质保金 进度款和结算款支付时间不符合公司规定的,

6、要求由董事长审批;保修期和质保金支付不符合公司规定的,要求由总经理审批。 4、关于争议的解决方式:原则上选用广州仲裁委员会中山分会 不符合规定的,由董事长审批。 5、各部门自行提交各类合同的要求,统一审批入制度。 合同评审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内部协作关系,降低公司经营风险,提高合同评审效率,现根据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合同的评审实行合同经办部门主导、各部门对口评审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条 凡以公司名义对外签订的合同,均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合同评审流程 第四条 合同评审的一般流程:经办人拟定合同——经办部门负责人评审——相关部门会签——法

7、律事务部评审——公司主管总(副总)经理审批——董事长审批 第五条 评审的原则;参加评审部门应从各自的专业角度,分别本着下列原则进行评审:依法防范风险的原则,确保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原则,技术支持保障的原则 第三章 评审的提出 第六条 在合同谈判工作开始前,先由业务主管部门起草合同文件并把关,合约预算部配合评审组织部门起草合同文件,合同文件应优先依据政府主管机关或行业协会制定的示范合同文本起草;如果政府主管机关或行业协会未制定相应的合同示范文本,则可由合约预算部配合评审组织部门结合实际情况起草或与合同对方共同起草合同文本; 第七条 评审组织部门原则上应至少提前2个工作日将待评审的合同文件

8、送交各评审参加部门 第四章 评审的实施 第八条 原则上采用书面传阅会签的形式,对于评审中出现重大争议的合同,可由审批人决定采取召开专题会议的形式。 第九条 评审参加部门应在收到合同文件后1个工作日内向评审组织部门提出书面评审意见;评审组织部门将合同文件和汇总后的评审参加部门的评审意见报审核人,审核人在收到后1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第十条 评审组织部门将合同文件及汇总后的审核意见和评审意见报审批人审批;审批人在收到合同文件、审核意见和评审意见后1个工作日内做出批示; 第十一条 如果审批人不批准按报审的合同文件签订合同,则评审组织部门应根据审批意见继续完善合同内容并与合同对方进一

9、步协商后形成修订后的合同文件,再次报请审批人审批。 第十二条 审批人批准签订合同文件后,评审组织部门负责按经过批准的合同文件与合同对方办理协商签约事宜; 第十三条 合同的审核、审批及签署权限详见《合同审核、审批及签署权限划分表》(附件1)。 第五章 评审记录的保存 第十四条 评审组织部门负责保存书面的合同评审记录(合同评审记录格式见附件2)。 第十五条 合同文件变更、解除的评审:发生合同条款变更(如价格条款、计价条款、支付条款、质量条款、工期条款、违约条款变更等)或解除时,应采用书面形式,如补充协议、备忘录、会议纪要等文件形式,合同条款变更或解除评审程序参照合同签订评审程序执行。

10、第十六条 紧急情况处理:当遇到紧急情况,来不及进行书面评审时,可先行口头评审、审核、审批,但必须在紧急情况消除后的第一个工作日内,补做书面的评审记录。 第十七条 合同签订份数:必须确保公司持有至少叁份合同文件原件,正本原件交财务资金部存档,副本原件分别由合约预算部和相关业务部或职能部门各保管壹份。 第十八条 合同交底:评审组织部门负责向负责具体执行合同的有关人员做合同交底并形成书面的合同交底记录(合同交底记录格式详见附件3),交底记录由评审组织部门存档备查。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法律事务部负责解释,经董事会授权后,由法律事务部负责修订,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11、 公司合同评审记录表 合同名称 合同编号 / 签约对方 工程名称 / 主办部门 拟稿人/经办人 是否在材料厂家名录内 签约日期 合同总价款 核定总价款 是否 格式文本 总价款是否超过50万元 主管领导拟定合同所需评审部门 评审部门 评审意见 评审人 签 字 负责人 签 字 设计 要求 工期 质量 造价 技术参数 付款 方式 合同 条款 修改意见可附说明 1. 人事行政部 2. 财务部

12、 3 开发部 4. 销售部 5. 工程部 6. 成本部 7 成本核算中心 8. 成本监控中心 9 法务部 主管副总意见 □ 同意签约 □ 不同意签约 总经理意见 □ 同意签约 □ 不同意签约 副董事长批示 □ 同意签约 □

13、不同意签约 董事长批示 □ 同意签约 □ 不同意签约 *同意打“√”,不同意请写上意见(可附页) *合同(协议)盖章后附此表原件交档案室存档 诉讼管理办法 一、 目的:为及时收回公司有关的应收账款,保障公司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办法。 二、 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经多次催要无果,对方无理拒付,且在诉讼时效内的拖欠工程款。 三、 费用承担:因追讨应收账款发生的诉讼费、律师费及其他费用由公司承担。 四、 审批程序 (一) 申请 发生拖欠应收账款纠纷后,相关部门应尽快向公司法律事务部提出书面诉讼申请,并附相关证据材料。申请应写明纠纷

14、的事实、理由、催讨经过等内容,申请书应由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 证据材料应包括:公司财务部出具的欠款数目凭证、历次催款的证据,该工程的签证手续、验收单、决算书等。 (二)审核和接收   法律事务部应仔细审查分公司报送的诉讼申请和证据材料,经形式审查符合诉讼要求的,予以接收并出具收据。不符合诉讼要求的,通知其在一定期限内补正,有关部门不得无故拒绝。 (三)汇报 法律事务部应在接到申请后立即向公司主管领导汇报,并在三日内提出处理意见。 (四)审批 公司主管领导可视情况,集体研究讨论,对法律事务部意见作出批示,并决定是否起诉及是否聘请律师等重要事项。 五、 诉讼准备 经主管领导批示,

15、案件由法律事务部承办的,法律事务部应立即开展必要的调查取证和诉讼文书的起草等工作。需要部门协助的,有关人员不得拒绝。 经主管领导批示,由签约律师事务所代理诉讼的,法律事务部应立即与其联系,并会同有关部门人员协助律师事务所开展相关工作。 六、 诉讼过程通报 案件诉讼过程中,一切重大事项均应及时向主管领导通报,承办人员应根据相关指示代理案件。 七、 归档 法律事务部应于结案后及时将诉讼卷宗归档备查。 八、 资信监控 法律事务部对历次诉讼中不依约履行义务的外部单位,进行重点监控,并定期公布监控单位名单。 凡与重点监控单位签订经济合同的,须由分公司报请公司主管领导同意后方可进行。 九

16、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制定《提供法律服务文书管理细则》 一、在提供集团公司法律服务的过程中,根据不同的法律服务内容将制作不同的法律服务文书,便于法律服务文书的管理和整理,特制定本细则。 二、根据法律服务事项制作以下法律服务文书: 1.《法律意见书》 2.《法律风险提示》 3.《紧急情况反映》 4.《法律谏言》 5.《法律工作简报》 6.《法律情况说明》 7.《法律信息》 8.《问题请示》 9.《法律工作日志》 10.《法律顾问服务记录》 11.《日常法律咨询服务记录》 12.《谈判事项法律服务跟踪表》 13.《会议纪要》 三、法律服务提供的文书

17、分为建议性法律文书、说明性法律文书、请示性法律文书、记录性法律文书。 建议性法律文书指提供法律顾问建议的法律文书; 说明性法律文书指对特定问题提供说明的法律文书; 请示性法律文书指需要公司认可,予以回复的法律文书; 记录性法律文书指对法律服务状态或过程进行记录的法律文书,主要用于备案。 四、《法律意见书》主要针对合同、法律文件、其他法律事项涉及的法律问题提供法律分析、修改意见、风险提示、解决方案、建议等提供的建议性常用法律服务文书。 五、《风险提示》主要对于公司涉及的法律事项不适合出具法律意见书,或者仅需对某种法律风险作出特别提示的情况下,出具的风险提示法律服务文书。 六、《紧急

18、情况反映》用于对公司有重大影响,时间较为紧迫的事项,包括需要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或者需要公司紧急作出决策的事项。 七、《谏言》是法律服务过程中,发现公司存在的某种普遍或具有一定代表性的事件,而提供法律建议,用于提示公司防范某种普遍行为。是《法律意见书》服务事项的延伸。 八、《工作简报》按照《法律工作简报法律服务细则》制作和管理的一种法律服务延伸文书。具有综合性,包括建议性、说明性和记录性内容。 九、《情况说明》是针对法律问题提供的说明性法律服务文书,为公司了解法律事项的相关情况提供帮助。 十、《法律信息》是提供给公司,对公司有影响的新法律、法规、规章、或政策信息。 十一、《请示》是在从

19、事某项须经公司同意的法律服务之前,向公司提出的书面请示性法律服务文书,在请示中应当就从事活动的必要性、具体情况等予以说明。 十二、《工作日志》是法律服务事项的简单记录,按照日期记录。 十三、《法律顾问服务记录》是律师服务过程中,根据服务事项填写的记录性表格,表明服务内容、法律意见等主要事项。 十四、《日常法律咨询服务记录》是对于公司口头或电话咨询事项填写的记录性表格,按照《日常法律咨询记录归档细则》制作和管理。 十五、《谈判事项法律服务跟踪表》是按照《参与谈判事宜法律服务细则》提供谈判法律服务过程中,对谈判法律服务事项进行记录的法律服务文书,按照一事一表的原则进行管理、归档。 十六、

20、《会议纪要》是参与公司召开的会议或者与公司进行法律服务事项会谈时,制作的记录性法律服务文书,会议纪要按照固定格式制作和管理。 第二部分:制定《审查文件实施细则》 一、为规范合同审查及其他文件审查法律服务活动,特制定审查文件实施细则。 二、本细则所指审查文件包括:公司与其他各方签订的合同、公司对外发布的广告文稿、宣传资料、招标投标文件、公司内部管理规章、规范性文件等涉及法律问题的文字性材料。 公司在签署上述文件前,须将相关文件提交法律顾问审查。 涉及金额在 万元以下的文件可以不经审查,但公司认为需要审查的,按照本细则简化办理。 三、审查文件应当恪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以事实为依据

21、以法律为准绳,勤勉尽责、高效快捷。 四、审查文件应当以公司提供的合同文本及其他材料,结合具体经办人提供的信息为依据,严禁主观想象、臆造、假设、推测有关情况作为审查依据。 五、原则上,普通文件24小时内审核完毕;重大、复杂的文件根据公司要求及时完成。 六、在审查过程中,认为有关情况不清楚或不明确的,可以向公司具体经办人或经办部门核实;必要时可向公司提出书面询问意见。 七、审查文件,在明确相关信息后,根据不同情况作出以下处理: 1、提供《法律意见书》; 2、公司提供电子文档的文件,在合同中以修订格式直接修改,并填写《法律顾问服务记录》; 3、对于加急审查文件,无法制作《法律意见书》

22、的,在合同中直接予以修改,并填写《法律顾问服务记录》; 4、对于简单文件,无须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在《合同会审单》中写明修改意见,并填写《法律顾问服务记录》; 5、对于简单合同,无须出具《法律意见书》,也无须填写《合同会审单》,由法律顾问口头作出修改答复,并填写《日常法律咨询记录》。 八、法律顾问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或其他形式的修改意见,提供给具体经办人,同时提交公司董事会、总经办。由董事会或总经办监督文件修改情况。 九、在提交法律意见书后,公司认为有关内容确实无须修改,经公司负责人签字确认后,可以在文件流转表中签字。但确有重大法律风险的,法律顾问应当制作《风险提示》或《紧急情况反映

23、》。 十、审查文件,若认为必要或应公司要求,可制订规范性文件,如固定合同范本、内部规章等,经公司认可后进行推广使用。 十一、审查文件中,若认为有关事项重大、情况复杂,可提议召开专项讨论会或座谈会,根据讨论会或座谈会结果提供法律顾问审查意见或法律方案等。 十二、法律顾问审查文件应当确定具体联系联系方式,以便文件具体经办人或经办部门能够及时联系进行沟通。 十三、应当对审查文件归档备查,一律保留审查文件复印件或电子文档,原件由公司保存。 第三部分:制定《法律顾问参与谈判事宜法律服务细则》 一、法律顾问为公司提供法律顾问服务的过程中,鉴于公司将涉及大量商务谈判,其中包含法律事项以及合同

24、签订磋商等,为规范谈判事宜法律服务活动,特制定本细则。 二、法律顾问参与谈判应当维护公司合法权利和利益,在法律许可范围内为公司争取利益最大化。 三、法律顾问应当在谈判前了解谈判事项、谈判对方基本情况、谈判进行程度、谈判分歧、谈判进程计划等。相关情况不清楚时,法律顾问应当与具体经办人或承办部门核实相关情况。必要时,法律顾问可以对谈判对方基本情况、资信状况予以调查。 四、重大谈判,法律顾问应当进行讨论,进行法律可行性论证,与公司相关部门充分沟通,必要时,提请公司召开相关部门工作协调会,对谈判涉及的财务、工程等事项征求相关部门意见。 五、重大谈判,法律顾问应当事前确定谈判方案,并就谈判有关事

25、项与公司进行沟通,取得共识或确定谈判工作原则。因谈判事项时间紧迫,法律顾问不能制定谈判方案的,法律顾问应当对谈判事项和相关材料予以了解,应当在谈判前与公司人员进行口头沟通,并在事后填写《法律顾问服务记录》。 六、根据谈判工作需要,法律顾问以公司工作人员身份参与谈判。 七、根据谈判事项的差异,可以采用以下方式处理: 1、由法律顾问对谈判事项提供《法律意见书》,由公司具体经办人根据意见与对方进行磋商谈判; 2、纯法律事务谈判,应公司要求由法律顾问单独与对方进行谈判; 3、综合性谈判,由法律顾问会同公司相关部门共同参与谈判。 八、按照第七条第一项由公司人员进行的谈判,应当对有关情况及时予

26、以了解,根据谈判结果提供新的律师意见。 九、按照第七条第二项由法律顾问单独进行的谈判,应当将谈判结果及时反馈给公司,对谈判情况提供法律意见供公司决策参考,并根据公司意见进行进一步谈判或制定相关协议文本。 十、按照第七条第三项综合性谈判,由法律顾问会同公司各部门按照谈判内容进行分工合作,法律顾问应当对整个谈判的法律问题进行综合考虑。并对整体谈判法律问题提供意见供公司参考。 十一、谈判对方聘请律师参与的谈判,法律顾问应当直接参与。 十二、法律顾问参与谈判事宜,针对谈判涉及法律问题提供意见,从法律合法性角度把握谈判,不得对公司经营活动不适当干预。 十三、法律顾问应当在每次谈判后对谈判过程涉

27、及的新法律问题进行法律论证,适当调整谈判方案,为进一步谈判作好准备。必要时,可提请公司召开协调会,对谈判情况进行通报、研讨,并就进一步谈判确定谈判方案。 十四、法律顾问参与谈判事项应当填写《谈判事项法律服务跟踪表》,对谈判进程进行记录,并在谈判结束后归档备查。《谈判事项法律服务跟踪表》按公历年分别进行编号,以谈判开始时间先后予以归档。 十五、《谈判事项法律服务跟踪表》应当写明谈判开始时间、谈判事项、主办部门、主要参与人和负责人、谈判对方基本情况等;根据每次谈判情况,应当填写谈判时间、谈判取得的进展、谈判主要分歧、新问题、备注事项等;谈判结束应当在《谈判事项法律服务跟踪表》写明谈判结果。

28、十六、《谈判事项法律服务跟踪表》为法律顾问内部工作移交材料,在谈判事务移交时,应当将《谈判事项法律服务跟踪表》及其他谈判资料一并移交,同时对于相关材料不能反映的其他情况制作说明,便于谈判工作的顺利开展。 十七、每次谈判主要分歧涉及法律问题的,法律顾问对于公司能否作出让步,以及让步的方式提出建议。建议以《法律意见书》或《律师谏言》形式提交谈判主办部门,并同时与谈判资料一并备案。 十八、谈判事项涉及合同文本起草和审查事项,按照《审查文件实施细则》办理。 十九、法律顾问在谈判结束后,应当根据谈判结果制作《风险提示》,对合同履行过程中应该注意问题予以提示。 二十、法律顾问根据谈判需要,可建议公

29、司对谈判中的专业问题咨询或聘请其他专业机构或专业人士提供服务。 第四部分:制定《参加公司项目会议实施细则》 一、法律顾问为公司提供法律顾问服务的过程中,为规范参加公司项目会议活动,特制定本细则。 二、参加公司项目会议应当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严守公司商业秘密。 三、参加公司项目会议目的在于:了解公司项目运作情况,工作计划和安排,便于法律顾问开展法律服务工作,制定服务计划和确定服务方式;同时对项目会议议题涉及的法律问题提供意见,避免法律风险。 四、法律顾问应当参加的公司项目会议包括:(本条由公司确定,法律顾问建议参加涉及公司重大经营、项目策划、重大招商会议,对于完全的技术

30、性会议则无须参加。) 其他会议若涉及法律问题,经公司决定,法律顾问可以参加。 五、法律顾问参加公司项目会议应当就涉及的法律问题进行发言,对于确有法律障碍的事项,根据不同情况提出律师建议:     1、针对公司方案提出法律顾问修改意见,并说明理由;     2、原定操作方式不符合法律规定,但有其他合法方式,法律顾问了解公司实际目的后,设计合法性方案;     3、涉及事项属于违法事项,应当对违法性及违法后果予以说明;必要时,法律顾问应当制作《风险提示》或《紧急情况反映》。 六、法律顾问参加公司项目会议,认为讨论事项涉及重大法律问题,需要进一步法律论证的,可以提议在会后进行法律论证,

31、待法律论证后向公司提交《法律意见书》。 七、参加公司项目会议应当制作《会议纪要》,归档备查。 八、《会议纪要》包括会议时间、会议地点、会议参加人、记录人、会议议题、会议内容等。《会议纪要》归档时,单独列卷,按照时间先后顺序排列。 九、制作《会议纪要》主要针对项目会议的法律事项,并不代替公司内部工程项目会议纪要作用。 集团法务管理组织制度   一、总则 1、为规范集团法务工作管理,根据集团现有组织架构状况,并结合现代集团企业规范化管理的一般要求,制订本制度。 2、法务部门管理原则:集中决策,统一规划,分层管理,有效控制。 3、法务部功能定位:法律风险事前预防、事

32、中控制、事后处置部门,提供 法律支持的服务性部门。   二、法务部职能 1、按照集团发展战略和目标,拟订、建立、检查和改善集团法务组织架构,、相关政策、标准与流程等; 2、在集团整体层面,把握集团项目运营以及公司经营中的整体法律状况,控制集团整体法律风险,建立法律风险防范和预警机制;加强常规性环节法律风险的控制,同时为集团的内控体系提供法律支持; 3、修订和完善合同管理制度,指导下属公司及其他业务部门制订合同管理实施办法;制订公司自用合同的格式文本;会同相关部门对重大、重要合同进行评审并出具审查意见;监督、检查各部门合同签订、履行、管理情况;参与合同纠纷的调查处理,制定解决方案。

33、 4、参加项目谈判,提供法律意见,审核或准备谈判所需的各类法律文件; 5、就生产、经营、管理等业务方面提供法律建议和法律风险提示; 6、参与合同及纠纷的调查处理,制定解决方案;代理诉讼和仲裁; 7、负责办理企业工商登记以及商标、专利、商业秘密保护、知识产权保护等有关法律事务。 8、集团内部文件、制度的合规性审核;法律培训; 9、联系外聘法律顾问; 10、集团指定的其他法律事务。   三、法务部基本职务权利 1、合同、内部制度合规审核权; 2、用印审核权; 3、对外法律事务联络处理权; 4、法律风险提示权; 5、法律事务筹划、制度完善建议权; 6、对各部门、子公司合规

34、检查权; 7、集团批准赋予的其他权限。   四、法务部门设置、组织架构、法务岗位、人员隶属、事务管理 1、法务部门设置:根据集团的法务管理模式和集团组织架构实际,结合法务管理工作的性质、侧重点,在集团总部设置集团法务部,实行在集团分管副总裁领导下的经理负责制;法务部根据各子集团/子公司实际情况,统一管理调配法务人员分工负责相对应的子集团/子公司法务;各子公司设置合同管理员(可由各子公司办公室人员兼职)。   2、法务管理组织框架如下:        3、法务岗位简要说明: 法务经理:全面负责集团的法务事务,组织拟定并实施集团法务化管理制度,行使集团法务管理工作规划和实施权

35、协调部门关系,向集团分管副总裁汇报工作; 法务主管:根据部门职责分工,协助法务经理主管地产/纺织集团法律事务,同时指导/协助子公司的法务专员工作。 法务助理:根据部门职责分工,协助法务经理/主管/专员工作。 合同管理员:负责合同台账的登记、合同文本的归档整理、合同文本的审核流转。 (注:法务人员的具体分工和岗位设置、工作内容根据集团的组织架构、工作侧重、业务范围等另行规定。)   4、法务人员的隶属管理:根据“集团化管理、集团化运作、集团化控制”要求,采用自上而下的垂直化管理。 法务人员由集团法务部管理和考核。 经常性在子集团/子公司办公的法务人员,日常行政管理由子集团/子公

36、司代为考核;绩效考核由法务部会同子集团/子公司总经理共同进行,其中法务部的权重为80%。 (注:此处法务人员所指不包括子集团/子公司兼职合同管理员。)   5、法律事务管理:垂直化管理. 集团/子集团/子公司法律事务均由法务部扎口处理、统一协调,包括但不限于诉讼,外聘法律顾问的联系,选聘顾问律师,具体案件处理等。   五、考核指标  KPI指标:公司法律纠纷次数、法律纠纷解决质量、合同法律审核重大纰漏次数、应收帐款降低率、呆坏帐降低率、重要任务完成情况。    边际指标:下属行为管理、部门合作满意度。    能力指标:领导能力、判断与决策能力、人际能力、沟通能力、影响力、计划

37、与执行能力、专业知识及技能。   六、其他事项 1、本制度由集团法务部制定;自集团总裁核准之日起生效执行,修订时亦同。 2、集团法务部依据本制度制定相应的具体管理规定。 3、本制度适用于集团公司法务部门及合同管理员。 4、本制度由集团法务部负责解释。 合同交底的程序   合同交底是公司合同签订人员和精通合同管理的专家向项目部成员陈述合同意图、合同要点、合同执行计划的过程,通常可以分层次按一定程序进行。层次一般可分为三级,即公司向项目部负责人交底,项目部负责人向项目职能部门负责人交底,职能部门负责人向其所属执行人员交底。这三个层次的交底内容和重点可根据被交底人的

38、职责有所不同。笔者根据多年的实践和研究,认为按以下程序交底是有效可行的。   1.公司合同管理人员向项目负责人及项目合同管理人员进行合同交底,全面陈述合同背景、合同工作范围、合同目标、合同执行要点及特殊情况处理,并解签项目负责人及项目合同管理人员提出的问题,最后形成书面合同交底记录。   2.项目负责人或由其委派的合同管理人员向项目部职能部门负责人进行合同交底,陈   述合同基本情况、合同执行计划、各职能部门的执行要点、合同风险防范措施等,并解答各职能部门提出的问题,最后形成书面交底记录。   3.各职能部门负责人向其所属执行人员进行合同交底,陈述合同基本情况、

39、本部门的合同责任及执行要点、合同风险防范措施等,并答所属人员提出的问题,最后形成书面交底记录。   执行人员进行合同交底,陈述合同基本情况、本部门的合同责任及执行要点、合同风险防范措施等,并答所属人员提出的问题,最后形成书面交底记录。   4.各部门将交底情况反馈给项目合同管理   理人员,由其对合同执行计划、合同管理程序、合同管理措施及风险防范措施进行进一步修改完善,最后形成合同管理文件,下发各执行人员,指导其活动。   合同交底是合同管理的一个重要环节,需要各级管理和技术人员在合同交底前,认真阅读合同,进行合同分析,发现合同问题,提出合理建议.避免走形式,以

40、使合同管理有一个良好的开端。 企业合同管理制度 第一,合同归口管理制度(企业法律事务机构---98考) 第二,合同分类专项管理制度 第三,合同管理人员资格制度 第四,合同授权委托制度(----考过:书面形式) 第五,合同审查制度 第六,合同会签和审批制度 第七,合同专用章管理制度 第八,合同监督检查制度 第九,合同纠纷调处制度 第十,合同台帐及统计报表制度 第十一,合同归档制度 第十二,合同管理考核与奖惩制度 (四)企业合同管理的基本内容 1、合同订立管理(要约、要约邀请、承诺---见民商)承诺逾期(邮局)到

41、达,仍有效,除非要约人不接受。---考 3、合同履行管理(价格上涨、下降等---见民商---考,撤销权1年行使、5年消灭----见民商---考 4、合同变更和转让管理---债权转移、抗辩等--见民商---考 5、合同终止管理---终止及解除--见民商---考 (五)企业合同的监督检查 1、企业合同监督检查的内容 按照检查主体的不同,企业合同监督检查分为企业领导的监督检查、职能部门的监督检查和群众的监督检查,其中职能部门的监督检查是基本形式。 按照监督检查内容的不同,可分为一般监督检查和特别监督检查。 按照监督检查的时间不同,分为事前、事中和事后三种形式。 2、企业合同监督检查的方式 第一,经常性监督检查 第二,非经常性监督检查 3、企业合同监督检查的特点 1)监督检查主体的特定性 2)监督检查对象的集中性 3)监督检查内容的广泛性 4)监督检查目的的多面性 5)监督检查时间的灵活性 4、企业合同监督检查的作用 1)预防作用2)补救作用3)改进作用4)评价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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