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安徽工业经济职业技术学院成人高等教育 学生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安徽工业经济职业技术学院成人教育学院 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结合成人教育学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我院接受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在校 学生的管理 第三条 学院坚持以培养人才为中心,坚持教育为本,德育 为先,按照国家教育方针,遵循教育规律,不断提高教育质量;坚持依法治校,坚持严格管理与加强教育相结合,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努力培养社会主
2、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第四条 学生应当努力学习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 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具有健康体魄。 第二章 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五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受有下列权利: (一) 参加学校
3、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 参加社会服务,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三) 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的评价,完成学院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资格证书和等级证书; (四) 对学院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院、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院、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五)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的权利 第六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二) 遵守学院管理制度; (三) 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业; (四) 按规定交纳学费及
4、相关费用; (五) 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学籍管理 第一条 入学与注册 第七条 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必须持有本院入学 通知书,按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学生姓名以录取通知书为准,不得随意更改。因故不能按期报到者,应向学院请假,假期一般不超过一个月,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去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取消入学资格。 第八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 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发给学生证和校徽。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根据具体情况,分别予以处理,直至取消
5、入学资格。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无论何时,一经查实,立即取消学籍。情节恶劣者,报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九条 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院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 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可由本人申请,准许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自通知之日起,两周内离校回家或回原单位医治,否则不再保留入学资格。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在下学年开学前向学校申请(附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由学院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院复查合格后,到学院招生就业办公室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者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条 学生必须于每个
6、学期开学时在学院规定时间内到校 办理注册手续,每学年须缴齐当年应该缴费用后方能注册。因故不能按期注册者。应履行请假或暂缓注册手续,否则按违反学习纪律处理,未请假或请假未准逾两周以上(含两周)未注册者,视为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超过其学制两年者,不予注册。 第二节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一条 学生应参加学院培养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学生成绩册,并归入本人档案。 第十二条 考核分考试和考查两种,考核和成绩的评定以及考核不合格的课程补考按《安徽工业经济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试行)》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学生思想品德
7、的考核、鉴定,要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学生的品德评定一般每学年进行一次 学生体育课的成绩须根据考勤、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情况综合评定。 第十四条 学生必须持准考证参加学院组织的考试并 遵守《安徽工业经济职业技术学院考场规则》,严禁考试作弊, 学生课程考试作弊,该课程总分按“0”分计,除成绩记载注 明“作弊”字样外,还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并不 予正常补考,经教育学生表现较好,在毕业前对该课程给予 补考机会。 剽窃、抄袭他人课程设计、论文者、该课程总成绩以“0”分记,除成绩记载注明
8、作弊”字样外,还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情节严重者,可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可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五条 学生不能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应事先请假并获的批准,未经批准而缺席者,视做旷课,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 第三节 升级、试读与留级 第十六条 学生学期或者学年所修课程成绩是学生升级、试读、留级的根本依据,具体按《安徽工业经济职业技术学院学籍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节转专业与转学 第十七条 学生一般应在被录取专业完成学业,招生时国 家已有明确规
9、定不能转专业的特殊类型专业学生不能转入其 专业,如特殊情况要转专业的要按《安徽工业经济职业技术学院学籍管理实施细则(试行)》规定的程序办理。 学院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经学生同 意,必要时可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学生转专业需经教育厅高教处审批备案。 第十八条 被我院录取的学生一般应在本院完成学业。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院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具 体按《安徽工业经济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规 定的程序办理。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转学 (一) 入学未满一年的; (二) 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院校转入上一批次录
10、取院校的; (三) 招生时确定为委培、定向生和其他特殊要求的学生; (四) 应予以退学的; (五) 无正当理由的。 第二十条 学生转学,经两校同意,由转出学校报所在地省级 教育行政部门确认转学理由政党,可办理转学手续;跨省市转学者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性质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校所在地公安部门。 申请转入本院的学生,其入学当年的高考分数不得低于 本院转入专业当年最低录取分数线。在上报转学材料时,必须出具学生简明登记表和学生在校学习成绩单,并经教务处审批,盖章。因病转学者还需附学院指定医院诊断证
11、明。 第三节 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一条 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学生在校学习最长年限不得超过法定学制两年 第二十二条 学生申请休学或者学院认为应当休学者,由学院批准,可以休学,学生休学一般一年为期(因病休学经学院批准,可以连续休学两年),累计不得超过两年。 第二十三条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经学院报教育厅批准,可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一年。 第二十四条 休学学生须办理休学手续离校,学院保留其学籍。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休学学生户口不变更。 学院不对学生在休学期间发生的事故负责。 第二十五条 学生休学期满,
12、应于开学前向学院提出复学申请,经学院审查合格,方可复学。 第六节 退学 第二十六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退学; (一) 留级一次后,成绩考核再次达留级条件者; (二) 学生在校学习时间超过其学制两年者(不含服兵 役) (三) 休学期满,在学院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 (四) 申请复学经审查不合格而不准复学者; (五) 经学院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者; (六) 超过学院规定期限未注册又无正当事由者; (七) 未请假离校,未参加学院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八) 本人申请退学,经劝说无效者。 第二十七条 对学生的退学处理
13、由成教院提出书面并附有关 材料,并签署意见,送交学生处复核,报院长会议研究决定后,学院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达本人,无法送达的寄往学生家庭所在地并在院内公告,视做送达,同时报安徽省教育厅备案。 第二十八条 退学或因其他各种原因处理离校的学生,必须 从退学或处理通知送达或公告之日起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理离校手续,档案、户口转回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二十九条 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参照《安徽工业经 济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办法(试行)》办理。 第七节 毕业、结业与肆业 第三十条 有正式学籍的学生,在学院、规定的年限内,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考试及格,德、智
14、体、美达到 毕业要求,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 第三十一条 对修业期满而未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但未达留级或延长学习期限条件的,准予结业,学院发给结业证书。结业后,符合《安徽工业经济职业技术学院学籍管理细则(试行)》中有关规定要求的,可换毕业证书。 第三十二条 学满一学年以上退学的学生,学院发给肆业证书 第三十三条 学院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生须按入学时确定的学习类型和学习形式获得学历证书。 第三十四条 学院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每年将颁发的毕(结)业证书信息报安徽省教育厅注册,并由安徽省教育厅报教
15、育部审核、备案。 第三十五条 对违规入学者,学院不发给学历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由学院追回并报安徽省教育厅宣布证书无效。 第三十六条 毕业、结业、肆业证书遗失或损坏不能不发,经学生本人盛情,学院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里。 第四章 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 第三十七条 学院维护校园正常秩序,保障学生的正常学习和生活。 第三十八条 学院建立和完善学生参与民主管理的组织形式,通过院务公开、学生代表提案、领导接待日、信箱等方式加强与学生沟通、支持和保障学生依法参与学院民主管理。 第三十九条 学生应当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自觉遵守学院管理制度,
16、创造文明、优美、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学生不得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反治案管理规定的行为;不得出版、印刷、散发未经学院审批的宣传品、印刷品;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不得从事或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损学院声誉、有损社会公德的活动。 第四十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院进行宗教活动。 第四十一条 学生要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学生团体应在宪法、法律法规和学院管理制度范围内活动,接受学院相关职能部门的领导和管理,有关程序和管理办法按《安徽工业经济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团体管理办法》执行。 第四十二条 学院提倡并支持学生及学生团
17、体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的学术、科研、职业技能、艺术、文娱、体育等活动。课外活动应当不影响学院正常的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第四十三条 学院鼓励,支持和指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社会服务活动。 第四十四条 学生举行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须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批准,对未获批准的,学院将依法予以劝阻或制止。 第四十五条 学生使用计算机网络,须遵循国家和学院关于网络使用有关规定,不得登陆非法网站,浏览或传播有害信息,不得在网上发布违法的或违反社会公德的有害言论。 第四十六条 学生住校必须遵守《安徽工业经济职业技术学院学生住宿管理规定》 第五章 奖励与处分 第四十七
18、条 对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锻炼身体、艺术活动及社会服务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四十八条 学院对学生的表彰和奖励采取授予荣誉称号等多种形式进行精神鼓舞或物质奖励。对表现特别优秀的学生,学院将推荐参加市级以上的各种评优活动。 第四十九条 对有违反、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学院给予批评教育或根据《安徽工业经济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试行)》给予与学生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的纪律处分。 第五十条 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下列五种 (一) 警告 (二) 严重警告 (三) 记过 (四)
19、 留校察看 (五) 开除学籍 第五十一条 有下例情形之一者,学院可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 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 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 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 (四) 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 (五) 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的; (六) 违反学院规定,严重影响学院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 屡次违反学院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五十二条 学院对
20、学生的处分,遵循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的原则。在作出处分决定之前,听取学生或其代理人的陈诉和申辩。 第五十三条 学院对学生作出开除学籍处分决定,须由院长会议研究决定 第五十四条 学院对学生作出的处分决定包括处分和处分事实、理由及依据。处分决定送交本人签字并告知学生可提出申诉和申诉期限,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五十五条 学院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对退学处理或违规、违纪处分的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学院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学生代表组成。具体按照《安徽工业经济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办法(试行)》执行。 第五十
21、六条 学生如对处分决定或学籍处理有异议,可以在接到学院处分决定或处分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五十七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需要改变原处分或出来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做出更改决定或提交学院重新研究决定。 第五十八条 学生对复查有异议,在接到学院复查决定书起15个工作日内,向安徽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第五十九条 从处理、处分决定或复查决定送交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院或安徽省教育厅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六十条 被开除
22、学籍的学生,由学院发给学习证明,学生按学院规定的期限离校,档案、户口转回其家庭户口所在地。 第六十一条 对学生的奖励、处分材料,归入学院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第六十二条 考核与纪律 (一) 学生要按时参加教学计划规定和学校统一安排、组织的 一切活动。学生上课、实习、劳动、军训等都要应实行考勤。因故不能参加者,必须请假。凡未经请假或超过假期者,一律以旷课论处。 (二) 寒暑假结束,学生应按规定的时间返校,并办理报到、 注册手续。因病或其他原因不能按时报到或参加学习时,须提交必要的证明办理请假手续。请假未准或无故不按时报到、注册者,以旷课论处。 (三) 学生因病或其他原因,
23、不能参加校内外学习活动时,须 持有关证明办理请假手续,请假三天以内的,本人提出申请,由辅导员批准;三天以上,一周以内的,由成教院党总支书记批准;一周以上的,经主管领导批准后,报教务处和学生工作处备案。外出实习期间,因故必须请假,按《安徽工业经济职业技术学院实习暂行规定》中有关规定处理。 (四) 请假期满必须及时到成教院学生管理办公室销假;因特 殊原因不能按时销假者,应交必要证明到学管办公室办理续假手续,逾期不续假、未经请假或请假未准的按旷课处理; (五) 对于学校按教学计划规定的集体劳动、实习、军训等, 学生无故不参加者,每一天旷课按六学时计; (六) 对旷课的学生,根据旷课时间多少,情节轻重及检查态 度,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 第六章 附则 第六十三条 本规定由学院学生工作指导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六十四条 本规定自2005年11月1日起执行,原各项管理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