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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货企业并购尽调过程中的知识产权问题.doc

1、干货】企业并购尽调过程中的知识产权问题 【干货】企业并购尽调过程中的知识产权问题 上海陆家嘴并购联盟 企业并购中,股权的交易或者资产的交易多涉及知识产权,而知识产权可能受限于某些条件,不一定能够随股权一并转移或者同其他资产一样可以转移。所以,在企业并购过程中,知识产权尽职调查是必不可少的一环。尽职调查是要确定:知识产权资产是否存在,所有权属于谁,拥有人的控制权有多大,知识产权的经济价值和战略价值,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潜在责任。知识产权的经济价值通常取决于知识产权的类型及其范围,包括知识产权有效期的长短、受保护地域的范围以及是否受到其它协议的限制等。知识产权的战略价值取决于其是否能很好地

2、适合业务目标和其是否能够有效地实施。知识产权尽职调查的结果将会直接影响交易的价格,有时可能会导致交易结构的重新评估或改变,有时甚至决定并购的成败。   知识产权尽职调查一般包含以下七个步骤。 一、掌握并购目的   知识产权律师首先要及并购方讨论并购在知识产权方面要达到的商业目的和未来的商业计划,必须清楚地了解客户期望从此次交易中获得何种资产和对这些资产使用方式。当然,知识产权律师主要关注的是专利技术、商标和著作权等无形资产。根据并购目的,律师完成知识产权尽职调查,就该交易能否满足客户要求提交报告。 二、确认并购的交易结构   股权并购中的知识产权问题相对简单,交易成本较低。因为在股权

3、并购中,目标公司拥有的所有资产将自动转移给买方。但即使如此,仍然需要审查:目标公司是否真的拥有或者有权利使用那些运营某种商务必不可少的知识产权资产?目标公司股权控制的改变是否终止了某些重要的知识产权许可?   资产并购中的知识产权问题相对复杂。不但要审查目标公司对每一个专利、商标、版权、域名等知识产权是否拥有所有权或使用权,还必须弄清楚其是否有权转让或许可他人使用,这些转让和许可是否要受限于某些条件,同时在交易过程中还需要针对目标公司每一个知识产权准备单独的转让或许可协议,必须考虑不同国家对协议的条款和生效有不同的要求,如要求相应的知识产权当局批准或备案等。 三、审查知识产权的有效性  

4、 对所涉专利问题,要注意审查企业是否按时缴纳专利年费以维持其专利权的有效性,必要时可通过查询专利登记薄来确定尽职调查时的法律状态,审查其是否被无效,或因其他原因失去专有权。特别要注意审查商标有效期及其是否在期限届满前申请续展并获批准。 四、分析知识产权的真正权利人   以专利为例,以目标公司作为申请人或专利权人申请的专利,可能是其员工发明的,需要审查劳动合同中对此是否有约定:如果有约定,就根据劳动合同中的约定来确定谁拥有专利;如果没有约定,就应根据《专利法》的相关规定来看其是否属于职务发明并确定其归属。有时也需要审查发明人及目标公司的关系(发明人不是目标公司职员的情况),也许发明人才是真正

5、的权利人,而表面上的专利权人并不真正拥有该专利。对于合作开发和委托开发的专利技术,首先审查是否有双方约定,有约定从其约定,无约定的委托开发其专利权属于受托方,无约定的合作开发其专利权属于合作各方共有。对于共同拥有专利的情况,一定要审查双方的合作合同,审查相互之间的权利义务,尤其是对专利转让是否有限制性的规定。   版权的归属及专利权有一些差别,仅仅是职务作品,其版权由作者享有,单位只有权在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只有当主要是利用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单位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计算机软件等职务作品,或者是有合同约定时,职务作品的版权才属于单位。合作作品的版权由合作作者共同享

6、有,不能通过合同来约定由其中的一方享有。   在此要特别重视委托开发和合作开发中知识产权的归属问题。由于著作权不需登记注册就生效,时有企业并不拥有著作权却误以为自己是著作权人,因此,企业是否真正拥有著作权,往往还需多方核查。如果某产品是及他人合作开发,合作合同中关于著作权归属又无清晰的界定,就存在发生纠纷的可能。笔者曾代表一家著名大型跨国集团对中国一家从事手机外壳设计的公司作知识产权尽职调查。调查中发现,该公司主要以接受委托和合作的方式开展业务,其设计产品的版权和专利权的权属关系非常复杂。有关权利归属的约定共有种类型,有的约定比较清楚,可操作性强,而有的约定极其不确定。例如其中一种委托合同约

7、定:在委托方付清所有的设计费前,所有的版权和专利权属于受托方;付清设计费后,委托方就其接受的所有设计享有知识产权;对于没有被委托方接受的设计,六个月后受托方可以有控制权,但在转让给第三方前,必须获得委托方的书面同意,委托方必须在一周内答复,否则受托方可以处置。表面上看,受托方拥有未被委托方接受的设计的知识产权,受托方对这些设计申请专利和登记版权都是合法有效的,名义上是这些未被接受设计的知识产权所有人,但事实上,只要受托方转让其知识产权就需要委托方同意,对方握有绝对否决权,所以其知识产权处于极其不稳定的状态,受托方并不能自由地转让上述设计的知识产权。加之该公司内部档案记录缺失,无法确定以该公司名

8、义申请的专利和登记的版权的真正所有人。鉴于此种知识产权极度不确定的状态,笔者在知识产权尽职调查后建议否决该项并购,客户采纳了律师意见,最后放弃了收购该公司。   五、审查知识产权的范围,确定是否符合客户并购的目的和是否能够有效地为客户所实施   以发明专利为例,作尽职调查时不仅要看目标公司是否拥有发明专利,有时还要研究发明专利的保护范围。由于专利的权利要求书写得不完备,而令收购企业放弃收购的事例也并不少见。权利要求书不完备会使专利保护范围过窄,令竞争者很容易绕过该项专利,在市场上形成激烈的竞争。遇到这种情况,该专利预期的长远经济价值和战略价值就并不会象并购时的市场表现那样好。一旦竞争对手通

9、过研究已经公开的专利说明书,找到替代专利的方法,其竞争优势将不复存在。另一方面,对于并购中特别需要的专利或待颁专利,不但要研究其授权状态或授权后被宣告无效的可能性,还要弄清楚,即使拥有该项有效专利后,该专利的实施是否仍然需要从竞争企业获得其它核心专利的许可。如果存在这种可能性,就必须对收购价格乃至收购的必要性重新作出评估。   在尽职调查中,商标的审查重点在于审查目标公司的商标所核准注册的商品范围是否覆盖了客户所要从事的商业,目标公司是否拥有客户所期望开拓的海外市场的商标专用权。要区分目标公司拥有的是商标专有权还是从第三方处获得的商标使用权。如果是后者,一定要审查目标公司是否有再许可的权利,

10、如果没有,就要设法从原始商标持有人处获得商标许可,否则并购可能流产。即使是在股权收购时也要注意,在商标许可协议中是否有股东变更后,商标许可将会收回等类似条款。   假设某公司并购联想公司下属的某子公司的资产,其目的就是使自己的计算机标上“联想”的商标出售,但事实上该子公司只有“联想”商标许可使用权,并没有权利许可他人使用“联想”商标,这时并购的目的就不能实现。 六、考察目标公司是否存在侵害他人知识产权的情形   避免在不知情的情况下,突然之间成为知识产权侵权方,是并购中需要特别注意的。为此,在进行知识产权尽职调查时,也必须要审查目标公司及他人是否有知识产权的诉讼或纠纷,或其他可能存在的侵

11、害他人知识产权的情形。在了解相关情况后再评估已有的诉讼对目标公司运营的影响和潜在纠纷可能的后果等。如果目标企业有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情形,就需要权衡并购目的和侵权后果的轻重。外资企业非常在意目标公司经营的合法性,在笔者代理过的并购案件中,对目标公司的设计软件、制图软件甚至日常办公软件是否有合法来源都要求进行审查。 七、起草知识产权尽职调查报告   尽职调查报告要列明事实,在总结事实的基础上,阐明存在的问题和风险,提出初步解决方案。   (一)知识产权谈判和准备收购协议   完成知识产权尽职调查后,知识产权律师在随后的知识产权谈判中,还需要进一步确定知识产权的交易结构,准备收购协议中相关的

12、知识产权交易条款,确保交易安全。   当出卖方仅出卖部分业务,而不是公司全部时,应及目标企业商谈知识产权的交易结构,明确出售部分的知识产权及不出售业务部分知识产权,确认收购方所获知识产权的权利范围和使用方式,以及目标企业仍继续使用的知识产权的权利范围和使用方式。   在收购协议条款中必须包含目标公司对知识产权的陈述和保证。陈述和保证设计、撰写得越严密、越周全就越有利于购买者。只有经过尽职调查,才能有针对性地设计陈述和保证,保证购买者获得期望的知识产权。陈述和保证虽然不能对抗第三方,但能够敦促目标公司履行承诺。   但仅仅依靠陈述和保证,依靠对权利的声明和放弃是远远不够。在中国的知识产权法

13、律体系下,专利和商标的转让必须经过知识产权局和商标局的批准后才生效,专利和商标的许可合同也是经过备案后才能对抗第三人。版权的转让虽然无需版权局批准,但经过版权保护中心登记变更版权所有人并公告后的公信力才会更强,权利的法律状态才会更稳定。所以在知识产权谈判并准备收购协议时,务必把知识产权转让合同的生效或许可合同的备案作为整个交易的前提条件之一。   (二)权利转移生效的法定要求   需要注意的是,被收购的知识产权必须在相应的知识产权机关里核准并转移到新公司名下后,新公司才真正拥有这些知识产权。及时登记知识产权所有权的变更对保护知识产权有效性和知识产权实施至关重要。因此,为证实专利、商标或版权的新所有者作为登记所有者,收购方有必要为每项知识产权准备单独的转让文件,以便向相应权利的核准登记机关提交。   笔者曾接手一个由于并购之初没有知识产权律师参及,并购文件准备不当,导致无法顺利实现知识产权转让的案子。交易双方把专利、版权等知识产权写进了一个总的知识产权转让合同里,没有顾及到专利和版权分由不同的管理机关来负责转让的审核和备案,也不知道中国知识产权局要求针对每一个专利要有单独的专利转让合同,而不是由一个总的合同包括所有被转让的专利这些知识产权律师所应具备的基本常识。 5 /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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