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1章工程项目施工质量验收 第1章 工程项目施工质量验收 1.1 工程项目施工质量验收概述 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是指工程施工质量在施工单位自行检查评定合格的基础上,由工程质量验收责任方组织,工程建设相关单位参加,对工程实体的质量进行抽样检验,对技术文件进行审核,并根据设计文件和相关标准以书面形式对工程质量是否达到合格做出确认。 1.1.1 基本规定 1. 施工现场质量管理 (1)施工现场应具有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相应的施工技术标准、施工质量检验制度和综合施工质量水平评定考核制度。 (2)建筑工程施工单位应建立必要的质量责任制度,应推行生产控制和合格控制的全过程质量控制,应有
2、健全的生产控制和合格控制的质量管理体系。不仅包括原材料控制、工艺流程控制、施工操作控制、每道工序质量检查、相关工序间的交接检验以与专业工种之间等中间交接环节的质量管理和控制要求,还应包括满足施工图设计和功能要求的抽样检验制度等。施工单位还应通过内部的审核与管理者的评审,找出质量管理体系中存在的问题和薄弱环节,并制定改进的措施和跟踪检查落实等措施,使质量管理体系不断健全和完善,是使施工单位不断提高建筑工程施工质量的基本保证。 同时施工单位应重视综合质量控制水平,从施工技术、管理制度、工程质量控制等方面制定综合质量控制水平指标,以提高企业整体管理、技术水平和经济效益。 (3)施工现场质量管理可
3、按表1-1的要求进行检查记录。 表1-1 施工现场质量管理检查记录 2.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控制 (1)建筑工程的施工质量控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建筑工程采用的主要材料、半成品、成品、建筑构配件、器具和设备应进行进场检验。凡涉与安全、节能、环境保护和主要使用功能的重要材料、产品,应按各专业工程施工规范、验收规范和设计文件等规定进行复验,并应经监理工程师检查认可。 2)各施工工序应按施工技术标准进行质量控制,每道施工工序完成后,经施工单位自检符合规定后,才能进行下道工序施工。各专业工种之间的相关工序应进行交接检验,并应记录。 3)工序是建筑工程施工的基本组成部分,一个检验批可能
4、由一道或多道工序组成。监理单位对工程质量控制到检验批,对工序的质量一般由施工单位通过自检予以控制,为保证工程质量,对于监理单位提出检查要求的重要工序,应经监理工程师检查认可,才能进行下道工序施工。 (2)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可按相关专业验收规范的规定适当调整抽样复验、试验数量,调整后的抽样复验、试验方案应由施工单位编制,并报监理单位审核确认。 1) 同一项目中由相同施工单位施工的多个单位工程,使用同一生产厂家的同品种、同规格、同批次的材料、构配件、设备。 2) 同一施工单位在现场加工的成品、半成品、构配件用于同一项目中的多个单位工程。 3) 在同一项目中,针对同一抽样对象已有检验成果可
5、以重复利用。 3.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应按下列要求进行验收: (1)工程质量验收均应在施工单位自检合格的基础上进行。 (2)参加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的各方人员应具备相应的资格。 (3)检验批的质量应按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验收。 (4)对涉与结构安全、节能、环境保护和主要使用功能的试块、试件与材料,应在进场时或施工中按规定进行见证检验。 (5)隐蔽工程在隐蔽前应由施工单位通知监理单位进行验收,并应形成验收文件,验收合格后方可继续施工。 (6)对涉与结构安全、节能、环境保护和使用功能的重要分部工程,应在验收前按规定进行抽样检验。 (7)工程的观感质量应由验收人员现场检查,并应共同确认。
6、4.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1)符合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要求; (2)符合《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 50300-2013和相关专业验收规范的规定。 5. 对建设单位的相关要求 (1)根据《建设工程监理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建设部令第86号),对国家重点建设工程、大中型公用事业工程等必须实行监理。对于该规定包含范围以外的工程,即未实行监理的建筑工程,建设单位相关人员应履行涉与的监理职责,完成相应的施工质量控制与验收工作。 (2)当专业验收规范对工程中的验收项目未作出相应规定时,应由建设单位组织监理、设计、施工等相关单位制定专项验收要求。涉与安全、节能、环境
7、保护等项目的专项验收要求应由建设单位组织专家论证。 6. 检验批的质量检验 检验批的质量检验,可根据检验项目的特点在下列抽样方案中选取: (1)计量、计数或计量-计数的抽样方案; (2)一次、二次或多次抽样方案; (3)对重要的检验项目,当有简易快速的检验方法时,选用全数检验方案; (4)根据生产连续性和生产控制稳定性情况,采用调整型抽样方案; (5)经实践证明有效的抽样方案。 7. 检验批最小抽样数量 检验批抽样样本应随机抽取,满足分布均匀、具有代表性的要求,抽样数量应符合有关专业验收规范的规定。当采用计数抽样时,最小抽样数量应符合表1-2的要求。 明显不合格的个体可不纳
8、入检验批,但应进行处理,使其满足有关专业验收规范的规定,对处理的情况应予以记录并重新验收。 表1-2 检验批最小抽样数量 8. 计量抽样的错判概率α和漏判概率β可按下列规定采取: (1)主控项目:对应于合格质量水平的α和β均不宜超过5% ; (2)一般项目:对应于合格质量水平的α不宜超过5%,β不宜超过10% 。 1.1.2 建筑工程质量验收的划分 1.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应划分为单位(子单位)工程、分部(子分部)工程、分项工程和检验批。 工程施工质量验收包括工程施工过程质量验收和竣工质量验收。其中,检验批、分项、分部(子分部)和隐蔽工程验收为施工过程质量验收。 2. 单位工
9、程的划分 单位工程应按下列原则划分: (1)具备独立施工条件并能形成独立使用功能的建筑物或构筑物为一个单位工程; (2)对于规模较大的单位工程,可将其能形成独立使用功能的部分划分为一个子单位工程。 3. 分部工程的划分 分部工程应按下列原则划分: (1)可按专业性质、工程部位确定; (2)当分部工程较大或较复杂时,可按材料种类、施工特点、施工程序、专业系统与类别将分部工程划分为若干子分部工程。 4. 分项工程的划分 分项工程可按主要工种、材料、施工工艺、设备类别进行划分。分项工程是分部工程的组成部分,由一个或若干个检验批组成。 5. 检验批的划分 (1)检验批可根据施
10、工、质量控制和专业验收的需要,按工程量、楼层、施工段、变形缝进行划分。 (2)多层与高层建筑的分项工程可按楼层或施工段来划分检验批,单层建筑的分项工程可按变形缝等划分检验批;地基基础的分项工程一般划分为一个检验批,有地下层的基础工程可按不同地下层划分检验批;屋面工程的分项工程可按不同楼层屋面划分为不同的检验批;其他分部工程中的分项工程,一般按楼层划分检验批;对于工程量较少的分项工程可划为一个检验批。安装工程一般按一个设计系统或设备组别划分为一个检验批。室外工程一般划分为一个检验批。散水、台阶、明沟等含在地面检验批中。 (3)当建筑电气分部工程施工质量检验时,检验批的划分应符合下列规定:
11、 1)室外电气安装工程中分项工程的检验批,依据庭院大小、投运时间先后、功能区块不同划分。 2)变配电室安装工程中分项工程的检验批,主变配电室为一个检验批;有数个分变配电室,且不属于子单位工程的子分部工程,各为一个检验批,其验收记录汇入所有变配电室有关分项工程的验收记录中;如各分变配电室属于各子单位工程的子分部工程,所属分项工程各为一个检验批,其验收记录应为一个分项工程验收记录,经子分部工程验收记录汇入分部工程验收记录中。 3)供电干线安装工程分项工程的检验批,依据供电区段和电气线缆竖井的编号划分。 4)电气动力和电气照明安装工程中分项工程与建筑物等电位联结分项工程的检验批,其划分的界区
12、应与建筑土建工程一致。 5)备用和不间断电源安装工程中分项工程各自成为一个检验批。 6)防雷与接地装置安装工程中分项工程检验批,人工接地装置和利用建筑物基础钢筋的接地体各为一个检验批,大型基础可按区块划分成几个检验批;避雷引下线安装6层以下的建筑为一个检验批,高层建筑依均压环设置间隔的层数为一个检验批;接闪器安装同一屋面为一个检验批。 (4)按检验批验收有助于与时发现和处理施工中出现的质量问题,确保工程质量,也符合施工实际需要。 地基基础中的土方工程、基坑支护工程与混凝土结构工程中的模板工程,虽不构成建筑工程实体,但因其是建筑工程施工中不可缺少的重要环节和必要条件,其质量关系到建筑
13、工程的质量和施工安全,因此将其列入施工验收的内容。 6. 建筑工程的分部工程、分项工程划分宜按《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 50300-2013附录B采用(注:详见本书附录B)。 7. 施工前,应由施工单位制定分项工程和检验批的划分方案,并由监理单位审核。对于附录B 与相关专业验收规范未涵盖的分项工程和检验批,可由建设单位组织监理、施工等单位协商确定。 8. 室外工程可根据专业类别和工程规模按《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 50300-2013附录C 的规定划分子单位工程、分部工程和分项工程(注:详见本书附录C)。 1.1.3 建筑工程质量验收 1. 检验批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
14、列规定: (1)主控项目的质量经抽样检验均应合格; (2)一般项目的质量经抽样检验合格。当采用计数抽样时,合格点率应符合有关专业验收规范的规定,且不得存在严重缺陷。对于计数抽样的一般项目,正常检验一次、二次抽样可按下列要求判定: 1)对于计数抽样的一般项目,正常检验一次抽样可按表1-3判定,正常检验二次抽样可按表1-4判定。抽样方案应在抽样前确定。 2)样本容量在表1-3或表1-4给出的数值之间时,合格判定数可通过插值并四舍五入取整确定。 表1-3 一般项目正常检验一次抽样判定 表1-4 —般项目正常检验二次抽样判定 (3)具有完整的施工操作依据、质量验收记录。
15、 2. 分项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1)所含检验批的质量均应验收合格; (2)所含检验批的质量验收记录应完整。 3. 分部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1)所含分项工程的质量均应验收合格; (2)质量控制资料应完整; (3)有关安全、节能、环境保护和主要使用功能的抽样检验结果应符合相应规定; (4)观感质量应符合要求。 4. 单位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1)所含分部工程的质量均应验收合格; (2)质量控制资料应完整; (3)所含分部工程中有关安全、节能、环境保护和主要使用功能的检验资料应完整; (4)主要使用功能的抽查结果应符合相关专业验收
16、规范的规定; (5)观感质量应符合要求。 5.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记录可按下列规定填写: (1)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可按《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 50300-2013附录E 填写,填写时应具有现场验收检查原始记录; (2)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记录可按《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 50300-2013附录F 填写; (3)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可按《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 50300-2013附录G 填写; (4)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质量控制资料核査记录、安全和功能检验资料核査与主要功能抽查记录、观感质量检查记录应按《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 50300-2
17、013附录H 填写。 6. 当建筑工程施工质量不符合要求时,应按下列规定进行处理: (1)经返工或返修的检验批,应重新进行验收; (2)经有资质的检测机构检测鉴定能够达到设计要求的检验批,应予以验收; (3)经有资质的检测机构检测鉴定达不到设计要求、但经原设计单位核算认可能够满足安全和使用功能的检验批,可予以验收; (4)经返修或加固处理的分项、分部工程,满足安全与使用功能要求时,可按技术处理方案和协商文件的要求予以验收。 7. 工程质量控制资料应齐全完整。当部分资料缺失时,应委托有资质的检测机构按有关标准进行相应的实体检验或抽样试验。 8. 经返修或加固处理仍不能满足安全或重要
18、使用要求的分部工程与单位工程,严禁验收。 1.1.4 建筑工程质量验收的程序和组织 1. 隐蔽工程验收 隐蔽工程是指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某一道工序所完成的工程实物,被后一工序形成的工程实物所隐蔽,而且不可逆向作业的工程。 施工过程中,隐蔽工程在隐蔽前,施工单位应按照有关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的要求自检合格后,填写隐蔽工程验收记录(有关监理验收记录与结论不填写)和隐蔽工程报审、报验表等表格,向项目监理机构(建设单位)进行申请验收,项目专业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专业技术负责人)组织施工单位项目专业质量(技术)负责人等严格按设计图纸和有关标准、规范进行验收:对施工单位所报资料进行审查,组织相
19、关人员到验收现场进行实体检查、验收,同时应留有照片、影像等资料。对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专业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专业技术负责人)应要求施工单位进行整改,自检合格后予以复查;对验收合格的工程,专业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专业技术负责人)应签认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和隐蔽工程报审、报验表,准予进行下一道工序施工。 2. 检验批质量验收 检验批质量验收是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的最基本层次,是单位工程质量验收的基础,检验批应由专业监理工程师组织施工单位项目专业质量检查员、专业工长等进行验收。 施工单位在完成检验批施工,自检合格后,由项目专业质量检查员填写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有关监理检查结果与验收结论不填
20、写),报送项目监理机构申请验收,由项目专业监理工程师组织施工单位项目专业质量检查员、专业工长等进行:对施工单位所报资料进行审查,组织相关人员到验收现场进行主控项目、一般项目的实体检查、验收。对验收不合格的检验批,专业监理工程师应要求施工单位进行整改,自检合格后予以复查;对验收合格的检验批,专业监理工程师应签认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 3. 分项工程质量验收 分项工程由若干个检验批组成,也是单位工程质量验收的基础。分项工程应由专业监理工程师组织施工单位项目专业技术负责人等进行验收。验收时在专业监理工程师组织下,可由施工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对所有检验批验收记录进行汇总,核查无误后报专业监理工程师审查
21、确认符合要求后,由项目专业技术负责人在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记录中签字,然后由专业监理工程师签字通过验收。 在分项工程验收中,如果对检验批验收结论有怀疑或异议时,应进行相应的现场检查核实。 4. 分部工程质量验收 分部工程应由总监理工程师组织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和项目技术负责人等进行验收。 勘察、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和施工单位技术、质量部门负责人应参加地基与基础分部工程的验收。 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和施工单位技术、质量部门负责人应参加主体结构、节能分部工程的验收。 在房屋建筑工程包含的10个分部工程中,参加验收的人员可有以下三种情况: (1)除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和建筑节能3个分部工程外,其
22、他7个分部工程的验收组织相同,即由总监理工程师组织,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和项目技术负责人等参加。 (2)由于地基与基础分部工程情况复杂,专业性强,且关系到整个工程的安全,为保证质量,严格把关,规定勘察、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应参加验收,并要求施工单位技术、质量部门负责人也应参加验收。 (3)由于主体结构直接影响使用安全,建筑节能是基本国策,直接关系到国家资源战略、可持续发展等,故这两个分部工程,规定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应参加验收,并要求施工单位技术、质量部门负责人也应参加验收。 参加验收的人员,除指定的人员必须参加验收外,允许其他相关人员共同参加验收。 5. 单位工程竣工验收 (1)单位工程
23、中的分包工程完工后,分包单位应对所承包的工程项目进行自检,并应按《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 50300-2013规定的程序进行验收。验收时,总包单位应派人参加。分包单位应将所分包工程的质量控制资料整理完整,并移交给总包单位。 (2)单位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应组织有关人员进行自检。总监理工程师应组织各专业监理工程师对工程质量进行竣工预验收。存在施工质量问题时,应由施工单位整改。整改完毕后,由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报告,申请工程竣工验收。 (3)建设单位收到工程竣工报告后,应由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组织监理、施工、设计、勘察等单位项目负责人进行单位工程验收。 1.2 地基与基础工程
24、施工质量验收 1.2.1 地基与基础工程验收的内容 依据《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 50300-2013,建筑工程划分为10个分部工程,地基与基础为其中一个分部工程,包括7个子分部工程与相应的分项工程。7个子分部工程:地基、基础、基坑支护、地下水控制、土方、边坡、地下防水(详见附录B)。 应对所有子分部工程实体与工程资料进行检查。工程实体检查主要针对是否按照设计图纸、工程洽商进行施工,有无重大质量缺陷等;工程资料检查主要针对子分部工程涵盖的质量控制资料是否齐全、有效,符合规定要求。 地基与基础工程验收时应提供下列技术文件和记录: (1)原材料的质量合格证和质量鉴定文件; (2
25、半成品如预制桩、钢桩、钢筋笼等产品合格证书; (3)施工记录与隐蔽工程验收文件; (4)检测试验与见证取样文件; (5)其他必须提供的文件或记录。 1.2.2 地基与基础工程验收主要依据 (1)《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50202等现行质量检验评定标准、施工验收规范; (2)国家与地方关于建设工程的强制性标准; (3)经审查通过的施工图纸、设计变更、工程洽商以与设备技术说明书; (4)引进技术或成套设备的建设项目,还应出具签订的合同和国外提供的设计文件等 资料; (5)其他有关建设工程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1.2.3 地基与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
26、收的程序和组织 (1)由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或总监理工程师)组织地基与基础分部工程验收工作, 该工程的施工、监理(建设)、设计、勘察等单位参加。 (2)地基与基础工程验收应按施工企业自评、设计认可、监理核定、业主验收、政府监督的程序进行: 1)地基与基础分部(子分部)施工完成后,施工单位应组织相关人员检查,在自检合格的基础上报监理机构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 2)地基与基础分部工程验收前,施工单位应将分部工程的质量控制资料整理成册报送项目监理机构审查,监理核查符合要求后由总监理工程师签署审査意见,并于验收前三个工作日通知质监站; 3)总监理工程师(建
27、设单位项目负责人)收到上报的验收报告应与时组织参建方对地基与基础分部工程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应填写地基与基础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并签注验收结论和意见。相关责任人签字加盖单位公章,并附分部工程观感质量检查记录; 4)总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组织对地基与基础分部工程验收时,必须有以下人员参加:总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勘察单位项目负责人、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施工单位技术、质量部门负责人、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和项目技术负责人等。 (3)地基与基础工程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责任方擅自进行上部施工的,应签发局部停工通知书责令整改,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1.3 主体结构与屋面工程
28、施工质量验收 1.3.1主体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 1.3.1.1 主体结构工程验收的内容 (1)依据《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 50300-2013,建筑工程划分为10个分部工程,主体结构为其中一个分部工程,包括7个子分部工程与相应的分项工程。7个子分部工程: 混凝土结构、砌体结构、钢结构、钢管混凝土结构、型钢混凝土结构、铝合金结构、木结构(详见附录B)。 (2)应对所有子分部工程实体与工程资料进行检查。工程实体检查主要针对是否按照设计图纸、工程洽商进行施工,有无重大质量缺陷等;工程资料检查主要针对子分部工程涵盖的质量控制资料是否齐全、有效,符合规定要求。 (3)混凝土结构子分
29、部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时应提供下列文件和记录: 1)设计变更文件; 2)原材料出厂合格证和进场复验报告; 3)钢筋接头的试验报告; 4)混凝土工程施工记录; 5)混凝土试件的性能试验报告; 6)装配式结构预制构件的合格证和安装验收记录; 7)预应力筋用锚具、连接器的合格证和进场复验报告; 8)预应力筋安装、张拉与灌浆记录; 9)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10)分项工程验收记录; 11)混凝土结构实体检验记录; 12)工程的重大质量问题的处理方案和验收记录; 13)其他必要的文件和记录。 混凝土结构工程子分部工程施工质量验收合格后,应将所有的验收文件存档备案。 (4)砌体工程
30、验收前,应提供下列文件和记录: 1)设计变更文件; 2)施工执行的技术标准; 3)原材料出厂合格证书、产品性能检测报告和进场复验报告; 4)混凝土与砂浆配合比通知单; 5)混凝土与砂浆试件抗压强度试验报告单; 6)砌体工程施工记录; 7)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8)分项工程检验批的主控项目、一般项目验收记录; 9)填充墙砌体植筋锚固力检测记录; 10)重大技术问题的处理方案和验收记录; 11)其他必要的文件和记录。 (5)钢结构分部工程竣工验收时,应提供下列文件和记录: 1)钢结构工程竣工图纸与相关设计文件; 2)施工现场质量管理检查记录; 3)有关安全与功能的检验和
31、见证检测项目检查记录; 4)有关观感质量检验项目检查记录; 5)分部工程所含各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记录; 6)分项工程所含各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 7)强制性条文检验项目检查记录与证明文件; 8)隐蔽工程检验项目检查验收记录; 9)原材料、成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中文标志与性能检测报告; 10)不合格项的处理记录与验收记录; 11)重大质量、技术问题实施方案与验收记录; 12)其他有关文件和记录。 (6)钢结构工程质量验收记录应符合下列规定: 1)施工现场质量管理检查记录可按《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 50300-2013 中附录A 进行; 2)分项工程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
32、可按《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50205附录J 中表J.0.1~表J.0.13 进行; 3)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记录可按《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 50300-2013 中附录F进行; 4)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可按《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 50300-2013 中附录G进行。 1.3.1.2 主体结构工程验收主要依据 (1)《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 50300-2013、《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50204、《砌体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50203-2011、《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50205和相关专业验收规范、技术规范等; (
33、2)国家与地方关于建设工程的强制性标准; (3)经审查通过的施工图纸、设计变更、工程洽商以与设备技术说明书; (4)引进技术或成套设备的建设项目,还应出具签订的合同和国外提供的设计文件等资料; (5)其他有关建设工程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1.3.1.3 主体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的程序和组织 (1)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实施建筑工程主体结构验收工作,建筑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对主体结构验收实施监督,该工程的施工、监理、设计等单位参加。 (2)验收人员: 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主体结构验收小组。验收组组长由建设单位法人代表或其委托的负责人担任。验收组副组长应至少由一名工程技术人
34、员担任。验收组成员由建设单位负责人、项目现场管理人员与设计、施工、监理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或质量负责人等组成。 (3)建筑工程主体结构验收应按施工企业自评、设计认可、监理核定、业主验收、政府监督的程序进行。 1)施工单位主体结构工程完工后,向建设单位提交建筑工程主体结构分部工程质量验收报告,申请主体结构工程验收; 2)监理单位核查施工单位提交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分部工程质量验收报告,对工程质量情况做出评价,填写建筑工程主体验收监理评估报告; 3)建设单位审查施工单位提交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分部工程质量验收报告,对符合验收要求的工程,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相关人员组成验收组; 4)建设
35、单位在主体结构工程验收3个工作日前将验收的时间、地点与验收组名单报至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 5)建设单位组织验收组成员在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监督下在规定的时间内对建筑工程主体结构进行工程实体和工程资料的全面验收。 1.3.1.4 混凝土结构子分部工程施工质量验收 1. 结构实体检验 (1)对涉与混凝土结构安全的重要部位,应进行结构实体检验,结构实体检验应在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专业技术负责人)见证下,由施工项目技术负责人组织实施,承担结构实体检验的试验室应具有相应的资质。 (2)结构实体检验的内容应包括混凝土强度、钢筋保护层厚度以与工程合同约定的项目,必要时可检验其他项目。 (3)
36、对混凝土强度的检验,应以在混凝土浇筑地点制备,并与结构实体同条件养护的试件强度为依据,混凝土强度检验,用同条件养护试件的留置养护和强度代表值应符合《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50204附录D 的规定,对混凝土强度的检验也可根据合同的约定,采用非破损或局部破损的检测方法,按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进行 (4)当同条件养护试件强度的检验结果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强度检验评定标准》 50107 的有关规定时,混凝土强度应判为合格。 (5)对钢筋保护层、厚度的检验,抽样数量、检验方法、允许偏差和合格条件应符合《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50204附录E的规定。 (6)当未能取得同
37、条件养护试件强度,同条件养护试件强度被判为不合格或钢筋保护层厚度不满足要求时,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检测机构,按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进行检测。 2. 混凝土结构子分部工程验收 (1)混凝土结构子分部工程施工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1)有关分项工程施工质量验收合格; 2)应有完整的质量控制资料; 3)观感质量验收合格; 4)结构实体检验结果满足《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50204的要求。 (2)当混凝土结构施工质量不符合要求时,应按第2.1.3条第6款的规定进行处理。 1.3.1.5 砌体结构子分部工程施工质量验收 (1)砌体结构子分部工程验收时,应对砌体工程的
38、观感质量做出总体评价。 (2)当砌体工程质量不符合要求时,应按《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 50300-2013有关规定执行。 (3)有裂缝的砌体应按下列情况进行验收: 1)对不影响结构安全性的砌体裂缝,应予以验收,对明显影响使用功能和观感质量的裂缝,应进行处理; 2)对有可能影响结构安全性的砌体裂缝,应由有资质的检测单位检测鉴定,需返修或加固处理的,待返修或加固处理满足使用要求后进行二次验收。 1.3.1.6 钢结构分部工程施工质量验收 (1)根据《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 50300-2013的规定,钢结构作为主体结构之一应按子分部工程竣工验收;当主体结构均为钢结构时
39、应按分部工程竣工验收。大型钢结构工程可划分成若干个子分部工程进行竣工验收。 (2)钢结构分部工程有关安全与功能的检验和见证检测项目见《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50205附录G,检验应在其分项工程验收合格后进行。 (3)钢结构分部工程有关观感质量检验应按《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50205附录H执行。 (4)钢结构分部工程合格质量标准应符合“2.1工程项目施工质量验收概述”第2.1.3条第3款的规定。 1.3.2 屋面工程质量验收 1. 屋面工程验收的内容 (1)依据《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 50300-2013,建筑工程划分为10个分部工程,屋面工程为其中一个分
40、部工程,包括5个子分部工程与相应的分项工程。5个子分部工程:基层与保护、保温与隔热、防水与密封、瓦面与板面、细部构造(详见附录B)。 (2)应对所有子分部工程实体与工程资料进行检查。工程实体检查主要针对是否按照设计图纸、工程洽商进行施工,有无重大质量缺陷等;工程资料检查主要针对子分部工程涵盖的质量控制资料是否齐全、有效,符合规定要求。 1)屋面工程验收资料和记录应符合表1-5的规定。 表1-5 屋面工程验收资料和记录 2)屋面工程验收后,应填写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并应交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存档。 2. 屋面工程验收主要依据 屋面工程验收的主要依据参见第2.3.1.2条。
41、 3. 屋面工程质量验收的程序、组织与合格规定 屋面工程质量验收的程序和组织,应符合《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 50300-2013的有关规定,可参见“2.1工程项目施工质量验收概述”第2.1.4条有关内容。 检验批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2.1工程项目施工质量验收概述”第2.1.3条第1款的规定;分项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2.1工程项目施工质量验收概述”第2.1.3条第2款的规定;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2.1工程项目施工质量验收概述”第2.1.3条第3款的规定。 4. 其他要求 (1)屋面工程应根据建筑物的性质、重要程度、使用功能要求,按不同屋面防水等级进行设防
42、屋面防水等级和设防要求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屋面工程技术规范》 50345的有关规定。 (2)施工单位应取得建筑防水和保温工程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作业人员应持证上岗。 (3)屋面工程应对下列部位进行隐蔽工程验收: 1)卷材、涂膜防水层的基层; 2)保温层的隔汽和排汽措施; 3)保温层的铺设方式、厚度、板材缝隙填充质量与热桥部位的保温措施; 4)接缝的密封处理; 5)瓦材与基层的固定措施; 6)檐沟、天沟、泛水、水落口和变形缝等细部做法; 7)在屋面易开裂和渗水部位的附加层; 8)保护层与卷材、涂膜防水层之间的隔离层; 9)金属板材与基层的固定和板缝间的密封处理; 10)
43、坡度较大时,防止卷材和保温层下滑的措施。 (4)屋面工程观感质量检查应符合下列要求: 1)卷材铺贴方向应正确,搭接缝应粘结或焊接牢固,搭接宽度应符合设计要求,表面应平整,不得有扭曲、皱折和翘边等缺陷; 2)涂膜防水层粘结应牢固,表面应平整,涂刷应均匀,不得有流淌、起泡和露胎体等缺陷; 3)嵌填的密封材料应与接缝两侧粘结牢固,表面应平滑,缝边应顺直,不得有气泡、开裂和剥离等缺陷; 4)檐口、檐沟、天沟、女儿墙、山墙、水落口、变形缝和伸出屋面管道等防水构造,应符合设计要求; 5)烧结瓦、混凝土瓦铺装应平整、牢固,应行列整齐,搭接应紧密,檐口应顺直;脊瓦应搭盖正确,间距应均匀,封固应严密
44、正脊和斜脊应顺直,应无起伏现象;泛水应顺直整齐,结合应严密; 6)沥青瓦铺装应搭接正确,瓦片外露部分不得超过切口长度,钉帽不得外露;沥青瓦应与基层钉粘牢固,瓦面应平整,檐口应顺直;泛水应顺直整齐,结合应严密; 7)金属板铺装应平整、顺滑;连接应正确,接缝应严密;屋脊、檐口、泛水直线段应顺直,曲线段应顺畅; 8)玻璃采光顶铺装应平整、顺直,外露金属框或压条应横平竖直,压条应安装牢固;玻璃密封胶缝应横平竖直、深浅一致,宽窄应均匀,应光滑顺直; 9)上人屋面或其他使用功能屋面,其保护与铺面应符合设计要求。 (5)检查屋面有无渗漏、积水和排水系统是否通畅, 应在雨后或持续淋水2h后进行,
45、并应填写淋水试验记录。具备蓄水条件的檐沟、天沟应进行蓄水试验,蓄水时间不得少于24h,并应填写蓄水试验记录。 (6)对安全与功能有特殊要求的建筑屋面,工程质量验收除应符合《屋面工程质量验收规范》 50207-2012的规定外,尚应按合同约定和设计要求进行专项检验(检测)和专项验收。' 1.4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 1.4.1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验收的内容 依据《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 50300-2013,建筑工程划分为10个分部工程,建筑装饰装修为其中一个分部工程,包括12个子分部工程与相应的分项工程。12个子分部工程:建筑地面、抹灰、外墙防水、门窗、吊顶、轻质隔墙、饰
46、面板、饰面砖、幕墙、涂饰、裱糊与软包、细部工程(详见附录B)。 应对所有子分部工程实体与工程资料进行检查。工程实体检查主要针对是否按照设计图纸、工程洽商进行施工,有无重大质量缺陷等;工程资料检查主要针对子分部工程涵盖的质量控制资料是否齐全、有效,符合规定要求。 1.4.2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验收主要依据 (1)《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 50300-2013、《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 50210和相关专业验收规范、技术规范等; (2)国家与地方关于建设工程的强制性标准; (3)经审查通过的施工图纸、设计变更、工程洽商以与设备技术说明书; (4)引进技术或成套设备的建设项
47、目,还应出具签订的合同和国外提供的设计文件等资料; (5)其他有关建设工程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1.4.3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的程序和组织 (1)分部工程完工验收 建筑装饰装修分部工程由总承包单位施工时,按分部工程验收;由分包单位施工时,装饰装修工程分包单位应按《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 50300-2013规定的程序检查评定。装饰装修分包单位对承建的项目检验时,总承包单位应参加,检验合格后,分包单位应将工程的有关资料移交总包单位。 (2)单位(子单位)工程竣工验收 当建筑工程只有装饰装修分部工程时,该工程应作为单位工程验收。 当建筑装饰装修工程作为
48、一个单位工程按施工段由几个施工单位负责施工的,当其中 的施工单位所负责的子单位工程已按设计完成,并经自行检验,也可按规定的程序组织正 式验收,办理交工手续。在整个单位工程全部验收时,已验收的子单位工程验收资料应作 为单位工程验收的附件。 1.4.4 其他要求 (1)应具备表2-4所规定的有关安全和功能的检测项目的合格报告。 表2-4 有关安全和功能的检测项目表 项次 子分部工程 检测项目 1 门窗工程 1.建筑外墙金属窗的抗风压性能、空气渗透性能和雨水渗漏性能 2.建筑外墙塑料窗的抗风压性能、空气渗透性能和雨水渗漏性能 2 饰面板(砖)工程 1.饰面板后置埋件的
49、现场拉拔强度 2.饰面砖样板件的粘结强度 3 幕墙工程 1.硅酮结构胶的相容性试验 2.幕墙后置埋件的现场拉拔强度 3.幕墙的抗风压性能、空气渗透性能、雨水渗性能与平面变形性能 (2)有特殊要求的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竣工验收时应按合同约定加测相关技术指标。 (3)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室内环境质量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 50325的规定。 (4)未经竣工验收合格的建筑装饰装修工程不得投入使用。 1.5 建筑工程机电工程施工质量验收 1.5.1 建筑工程机电工程验收主要依据 (1)《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 50300-2013、《建筑
50、给水排水与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50242、《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50243、《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50303和相关专业验收规范、技术规范等; (2)国家与地方关于建设工程的强制性标准; (3)经审查通过的施工图纸、设计变更、工程洽商以与设备技术说明书; (4)引进技术或成套设备的建设项目,还应出具签订的合同和国外提供的设计文件等资料; (5)其他有关建设工程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1.5.2 建筑给水排水与供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 1. 建筑给水排水与供暖工程验收的内容 (1)依据《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 50300-20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