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火力发电厂环境保护设计规定 火力发电厂 环境保护设计规定 DLGJ102—91 (试行) 主编部门:能源西南电力设计院 批准部门:能源部电力规划设计管理局 施行日期:1991年6月1日 能源部电力规划设计管理局 关于颁发《火力发电厂环境保护 设计规定》DLGJ102—91(试行) 的通知 电规技(1991)13号 各电管局,省(市、自治区)电力局,直属电力设计院,省(自治区)电力勘测设计院, 华能集团各有关公司,新力公司:
2、 为适应电力建设发展的需要,经与能源部安环司共同商定,我局委托西南电力 设计院负责编制了《火力发电厂环境保护设计规定》与其条文说明,经组织审查, 现批准颁发DLGJ102—91《火力发电厂环境保护设计规定》(试行)(包括条文说明), 自发行之日起执行。 各单位在执行过程中如发现不妥或需要补充修改之处,请随时函告我局与负责 日常管理工作的西南电力设计院。 有关征订事项,请与北京市二里沟水利电力出版社发行部联系。邮政编码: 。 1991年3月4日 编 制 说 明 本规定是根据能源部安环司和电力规划设计管理局1989年下达的任务要求, 由能源部西南
3、电力设计院编制的。 本规定是火力发电厂环境保护设计工作的指导性文件,制定本规定的主要目 的,是为了贯彻执行国家计委和环委联合以(87)国环字第002号文颁发的《建设项 目环境保护设计规定》。 编制过程中,对现行的与环境保护有关的法规、标准、规范、规程、国家技术 经济政策与电力行业环保工作的实际情况等进行了广泛的调查研究。本规定明确了 环境保护设计中应该遵守的原则,对各个设计阶段的工作内容和深度、设计管理等 也提出了统一的要求。本规定的执行,将有助于电力环保设计工作的规范化。 由于环境保护要求的不断提高,势必对电力环保设计工作提出更多的要求,因 此在本规定试行
4、过程中,希望各单位注意积累资料,总结经验。若发现需要修改和 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能源部西南电力设计院,并抄送能源部电力规划 设计管理局,以便今后修订时参考。 第一章 总 则 第1.0.1条 为了在火力发电厂工程(以下简称火电厂)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设计 中,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 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计规定》与其他有关环境保护的法规、标准、规范, 特制定本规定。 第1.0.2条 本规定适用于大中型新建、扩建和改建的火力发电厂。小型火电厂 工程与涉外工程项目可参照执行。 第1
5、0.3条 火电厂扩建、改建项目,要体现新老厂统一考虑的原则,使整个电 厂达到环保要求。老厂治理改造措施所需投资应在基建与生产之间合理分摊。 第1.0.4条 凡本规定未作规定者,尚应执行现行的国家、部有关标准。 第二章 各设计阶段关于环境保护的要求 第一节 一 般 规 定 第2.1.1条 火电厂的环境保护设计必须按国家规定的设计程序进行,应执行环 境影响报告书(表)的编审制度,并执行防治污染的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 施工、同时投产的“三同时”的制度。 第2.1.2条 电力环境保护专业技术人员应参加火电厂建设项目的各个设计阶 段的工
6、作,并应按环境保护要求对有关设计、文件进行会签。 第2.1.3条 火电厂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设计应贯彻统一规划、分期建设、分期 收益的设计原则。 第2.1.4条 火电厂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设计在满足环境保护要求的同时必须 确保安全经济发电。 第二节 初步可行性研究阶段 第2.2.1条 初步可行性研究阶段应编写环境影响简要说明,作为初步可行性研 究设计文件中的一章,其主要内容如下: 1.所在地区的环境现状; 2.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分析; 3.对厂址和规划容量的推荐意见; 4.当地环保部门的意见和要求;
7、 5.存在问题。 第2.2.2条 环境影响简要说明主要依据收资调查、类比描述等定性分析法进行 编写。 第2.2.3条 本设计阶段应取得省级环保部门同意建厂的意向性文件。 第三节 可 行 性 研 究 阶 段 第2.3.1条 可行性研究阶段必须按规定编报火电厂环境影响报告书(表)。 第2.3.2条 火电厂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必须由持有“环境影响评价证 书”的单位承担,该单位应熟悉火电厂生产和防治污染技术,具备工程分析能力。 第2.3.3条 当需要编写火电厂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时,应先编写环境影 响评价大纲,并征得负责
8、项目审批的环保部门同意后才能开展环境评价工作。 第2.3.4条 进行评价工作时,应尽量收集厂址周围地区的现有资料(包括环境 现状、大气测试、水体和污染源调查等),作为评价依据。若资料不足,可根据“缺 什么补什么”的原则进行测试;试验和监测工作所需测试手段的选用原则是“因地 制宜,重在实用”。 第2.3.5条 环境影响报告书(表)要突出火电厂的特点,应从火电厂“三废”对 环境的影响出发,结合技术经济比较和社会效益分析进行综合评价,提出推荐厂 址方案与建厂规模。报告中提出的污染防治措施应符合国家现行技术经济政策, 力求技术上可行,经济上合理,使治理设施真正发挥防治污染的作用
9、 第2.3.6条 环境影响评价范围原则上按规划容量进行,并应按此提出可行性的 结论意见和相应的治理措施。在扩建时,若条件发生变化,应本着“缺什么补 什么”的原则进行补充修改工作,并按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审批程序办理扩建项 目的报批手续。 第2.3.7条 火电厂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应有专门论述环境保护的篇 (章),其主要内容如下: 1.建厂地区的环境现状; 2.主要污染源和主要污染物; 3.设计采用的环境保护标准; 4.对厂址与规划容量提出推荐意见; 5.防治污染的措施; 6.环境影响分析;
10、 7.环境投资估算; 8.结论与建议。 篇(章)的结论应与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的结论相协调。 第2.3.8条 凡有综合利用条件的火电厂建设项目,在报批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 设计文件时,应包括粉煤灰综合利用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已批准建设的综合利 用工程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 第四节 初 步 设 计 阶 段 第2.4.1条 初步设计阶段,若火电厂建设项目的规模、厂址等发生较大改变 时,应适时地修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并按照规定的审批程序重新报批。 第2.4.2条 初步设计阶段应编写初步设计文件中
11、的环境保护篇(卷),其主要内 容如下: 1.环境保护设计依据; 2.主要污染源和主要污染物的种类、名称、数量、浓度与排放方式; 3.采用的环境保护标准; 4.环境保护设施与其主要设计参数、工艺流程和预期效果; 5.绿化设计; 6.环境管理、监测机构与定员; 7.环境保护投资概算; 8.必要的附图; 9.存在问题与建议。 第2.4.3条 初步设计环境保护篇(卷)应经环保部门审查。 第五节 施工图设计、施工与竣工验收 第2.5.1条 在施工图设计阶段,环境
12、保护专业技术人员除按分工完成所承担的 设计文件外,尚应通过对有关设计文件与图纸的会签,以确保初步设计中确定的各 项防治污染措施与必要的排放计量监测系统的落实。 第2.5.2条 在施工过程中,设计单位应与时处理与治理措施有关的设计问题, 确保防治污染设施能按设计要求与主体工程同时投运。 第2.5.3条 在火电厂试生产结束前,应进行环境保护设施的验收。环保设计单 位应参加竣工验收工作并进行设计回访。 第三章 厂 址 选 择 第3.0.1条 厂址选择应根据当地的总体规划,结合环境、水源、交通、地质、 灰渣处理等条件全面考虑。厂址严禁选择在重点保护的风景
13、游览区、文教区、水源 保护区、疗养区、自然保护区、有重要开采价值的矿藏区,以与名胜古迹、温泉所 在地。 第3.0.2条 厂址应选择在大气扩散稀释能力较强的地区。在城市附近选址时, 厂址宜位于其常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电厂职工居住区,宜布置在火电厂厂区 主导风向的上风向,并不受贮灰场的影响。 在大气背景浓度(同类污染物)超过标准限值的地区建厂时,应有削减背景值的 措施。 第3.0.3条 选择火电厂的厂址时,必须选定具有适当容量的贮灰场。灰场场址 的选择应考虑灰水对地下水和地表水的影响。 第3.0.4条 火电厂对水资源的开发利用,要按照“全面规划,
14、统筹兼顾,综合 利用,讲究效益,发挥水资源的多种功能”的原则,节约使用地表水和地下水,考 虑污水资源化,合理地利用水资源。 第3.0.5条 电厂取水和排水口选址,应选择水文、水力、地质与稀释扩散条件 好的水域,并宜远离城镇集中式取水水源地。不得在特殊保护水域新建排水口。 第3.0.6条 厂址选择应注意火电厂与其他工业企业排出废气、废水和废渣的相 互影响。 第四章 污 染 防 治 第一节 一 般 规 定 第4.1.1条 火电厂的各类污染物,无论是直接排放或经处理后排放的,都必须 符合国家或地方颁布的排放标准。 第4.1.2条 污染防
15、治设施设计应因地制宜地采用成熟、先进、经济而且治理效 果好的技术;选用的设备和工艺的各个环节必须可靠,以使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污染 排放物长期稳定地达到设计指标。 第4.1.3条 应设置废气、废水排放计量装置,并配备相应的采样和分析仪器设 备。 第4.1.4条 在污染防治或综合利用过程中,如有二次污染物产生,应对二次污 染物一并进行治理。 第二节 大 气 污 染 防 治 第4.2.1条 火电厂大气污染物的排放应尽量利用大气自净能力,采用高烟囱排 放,使其达到国家或地方的环境质量标准和排放标准。 第4.2.2条 燃煤电厂必须安装除尘器:
16、 1.单机容量达200MW与以上时,应采用静电除尘器; 2.对32个重点城市,单机容量达100MW与以上时,应采用静电除尘器。 第4.2.3条 火电厂含硫烟气若必须进行脱硫时,则需经过专门技术经济论证确 定。 第4.2.4条 火电厂烟囱高度应根据环境影响评价确定,不得低于锅炉或锅炉房 高度的2~2.5倍。 第4.2.5条 当烟囱高度受条件限制且环境保护又有较高要求时,在技术经济条 件合理的情况下,可选用多管集束型烟囱。 第4.2.6条 火电厂宜通过改善燃烧方式降低氮氧化物的排放。 第三节 废 水 污 染 防 治
17、 第4.3.1条 设计中必须执行节约用水、综合治理的原则,积极采取一水多用和 废水重复利用措施,建立给排水平衡的水务管理系统。 第4.3.2条 火电厂的各类废水均应按水质分类进行处理。 第4.3.3条 为减少火电厂的冲灰排水,可采用高浓度输送,灰水闭式循环等方 式;灰场灰水应有足够的停留时间或设二次澄清池;当灰水水质不能达标排放时, 可根据排水水质采用烟气处理、加酸(碱)中和等处理方式。 第4.3.4条 位于城市的火电厂,其生活污水宜引入城市污水处理系统统一处 理。其他火电厂可根据实际情况选用适宜的处理方式,如沉淀、曝气、消毒、生化 处理与综合处理等
18、 第4.3.5条 当火电厂的供水系统采用直流或混流时,应采取相应措施,防止其 温排水对受纳水体中水生物产生有害影响,必要时可增设冷却塔或其他散热冷却装 置。 应控制排水中的余氯量。 第4.3.6条 火电厂的生产废水和设备清洗废水,除调节pH值外,还要根据其 水质特性采用相应的处理措施。 第4.3.7条 火电厂的含油废水应采用油水分离器、降油池、移动或不移动的油 污水处理装置以与絮凝法进行处理。对各生产车间的油污水,应尽可能先集中贮存 再统一处理。 第4.3.8条 火电厂的锅炉补给水除盐系统再生废水、凝结水除盐系统再生废水 和
19、化学车间排水等酸碱废水,应采用中和处理。 第4.3.9条 火电厂的煤场雨水排水和输煤系统冲洗水,应利用煤泥沉淀池进行 处理。 第4.3.10条 拟定火电厂废水处理工艺时,应优先考虑利用“以废治废”的综 合处理方案。 第四节 灰渣处置与综合利用 第4.4.1条 火电厂灰渣处置应贯彻“贮用结合,积极利用”的方针。粉煤灰综 合利用应“因地制宜,多种途径、讲究实效”,优先考虑简单加工、直接利用、技 术成熟和用灰量大的方式。 第4.4.2条 当有综合利用条件时,应按照干灰干排。粗细分排和灰渣分排的原 则,设计厂内粉煤灰的输送贮运系统,并应适当配
20、备装灰机具和运灰车辆。 第4.4.3条 选择运输灰渣的管道、容器、车辆时,应避免发生漏泄或飞散流 失。 第4.4.4条 灰场的总容积,应能存放按火电厂规划容量计算的20年左右的灰 渣量。初期建设灰场容积,按火电厂初期容量计算的灰渣量,应能存放10年左右。 贮灰场可以分期分块建设。 第五节 噪 声 防 治 第4.5.1条 火电厂的噪声防治应首先从声源上进行控制,要求设备制造部门提 供符合国家噪声标准规定的设备。 第4.5.2条 火电厂的汽水管道与烟风煤粉管道等的设计,应合理布置,并采用 正确的结构,防止产生振动和噪声。 第4
21、5.3条 在设计火电厂厂区总平面布置时,应合理规划并尽量利用绿化物、 建筑物等,以减弱噪声的影响。 第4.5.4条 对于声源上无法根治的生产噪声,应采用有效的消声、隔振、隔 声、吸声等噪声控制措施。 第五章 火电厂环境保护管理、监测机构的设置 第5.0.1条 火电厂应设置环境保护管理机构和配备专职人员,大型火电厂环境 保护管理人员不少于2人。 第5.0.2条 火电厂应设置环境监测站和配备必要的专职人员,大型火电厂宜为 3~5人;监测站建筑面积宜为100~300m2,仪器配量可参照(87)水电计字第299 号《火电厂环境监测条例》规定执行。
22、 第5.0.3条 环境监测站可布置在化学试验楼或生产办公楼内,也可独立布置。 第六章 环境保护设施与投资估算 第6.0.1条 火电厂环境保护设施应包括下列内容: 1.除尘器设备; 2.脱硫设备; 3.为减少氮氧化物排放而增加的设施; 4.烟囱; 5.灰场的防干灰飞扬和灰水渗漏设施; 6.废水和污水处理系统; 7.灰水回收系统; 8.消声器; 9.绿化设施; 10.火电厂环境监测系统设施与环境监测站。 第6.0.2条 火电厂与环境保护有
23、关的设施宜包括: 1.除灰系统(含厂外灰管、支架); 2.灰场(按本期建设容积计); 3.灰渣综合利用。 第6.0.3条 火电厂环境保护投资估算应包括下列费用: 1.环境保护设施费(与环境保护有关的设施费应单独核算); 2.环境评价测试、试验和监测费; 3.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测试费。 第6.0.4条 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中的环境保护投资估算数字,应由承担项目可 行性研究的单位负责提出。 第七章 设 计 管 理 第7.0.1条 各设计单位应有一名院领导主管环境保护设计工作,对本
24、单位所承 担的火电厂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设计负全面领导责任。 第7.0.2条 各设计单位应成立环境保护专业处(室、组),承担火电厂建设项目 的环境保护设计管理和技术工作,负责编制各设计阶段环境保护设计文件。 第7.0.3条 设计单位的环境保护专业处(室、组),必须严格按国家和部有关环 境保护规定做好以下工作: 1.承担或参与火电厂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 2.必须按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与其审批意见所确定的防治污染措施开展初步设 计,认真编制环境保护篇(章); 3.严格执行“三同时”制度,做到防治污染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参与治 理施工
25、设计文件的会签; 4.当火电厂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未经批准时,不得进行设计。 第7.0.4条 向外委托设计项目时,应同时向承担单位提出环境保护要求。 第7.0.5条 因工程设计需要而开发研制的环境保护科研成果,必须通过技术鉴 定,确认取得了工程放大的条件和设计数据时才能用于工程设计。 第7.0.6条 电力规划设计管理局和各省、市、自治区电力局的环保人员,宜参 与各自主持审核的火电厂建设项目初步设计环境保护部分的审查。 附录 本规定用词说明 一、执行本规定条文时,对于要求严格程度的用词,说明如下,以便执行中区 别对待。
26、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必须”; 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应”; 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宜”或“可”; 反面词采用“不宜”。 二、条文中指明应按某些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执行时,一般写法为“应按…… 执行”或“应符合……要求或规定”。非必须按所指定的标准规范的规定执行时, 写法为“可参照……”。 本规定主要编制者 秦定国 杨建祥 曹和平 高进明 杨忠勇 张 维 张新宁 9 / 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