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 申 报 表 企业名称 广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加盖公章) 填报时间 ****年**月**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制 有 关 说 明 1. 本表供新成立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备案申请《暂定资质证书》和已有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申请核升资质等级时领取填报。 2. 房地产开发企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77号《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相关规定(见表后附件)申请企业资质。 3. 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项目为合作开发项目,在相关指标统计中,只能计入自己投入、分成部分。 4. 房地产开发企业
2、要根据本企业实际情况认真、如实填写本表,字迹清晰、工整,不得随意涂改、修改。 5. 对于填报本表时弄虚作假企业和个人,要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6.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申报表由建设部统一制发。 企业名称 广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张某 详细地址 广州*区*路*号** 邮政编码 510000 电话 ******** 企业网址 电子信箱 主管部门 ******** 企业成立时间 *年*月*日 批准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及批准时间 开户银行 ******** 帐 号
3、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 4401*********** 注册资本 800万元人民币 投资者名称及出资额 序 号 投资者名称 出资额 1 ****** 500万元人民币 2 ****** 300万元人民币 20 / 21 开发经营情况 时间 项目 年 年 年 年 年 备注 开发建设情况 完成房地产开发投资(万元) 施工房屋面积(万㎡) 竣工房屋面积(万㎡) 工程质量情况 合格品率
4、 优良品率(%) 是否有重大 工程质量事故 企业已完成开发建设项目 序号 项目名称 项目规模(万㎡) 完成投资(万元) 开工时间 竣工时间 工程质量 销售情况 备 注 合格品率(%) 优良 品率(%) 是否有重大工程质量事项
5、 企业在建开发建设项目 序号 项目名称 项目规模 (万㎡) 投资 (万元) 开工 时间 备 注 总规模 在建规模 总投资 完成投资 1 穗规地证【2013】*号 ***工程 10 0 35000 0 *年*月*日
6、 企业人员情况 企业在册职工总数 * 人,有职称专业人员 10 人 有职称专业人员 职称 专业 高级 中级 初级 建 筑 2 1 结 构 1 1 财 务 1 1 经 济 1 1 统 计 1 其他相关专业 小 计 5 5 有关业务负责人情况 类别 姓名 职务 学历 专业 职称 工程负责人 陈某 ** ** ** 工程师 财务负责人 袁某 ** ** ** 会计师 经营负责人 李某 ** *
7、 ** 经济师 统计负责人 王某 ** ** ** 助理统计师 企业法定代表人简况 姓名 张某 国籍 中国 (照片) 上传照片 性别 男 出生年月 *年*月 学历 本科 专业 **** 职称 *** 职务 *** 任职时间 *年*月*日 工作简历: 工作开始时间 工作结束时间 工作单位 担任职务 从事何工作 *年*月*日 *年*月*日 ******* **** *** *年*月*日 *年*月*日 ******* **** *** *年*月*日 *年
8、月*日 ******* **** *** 本人签章:***(法定代表人签名) 年 月 日 企业(总)经理简况 姓名 任某 国籍 中国 (照片) 上传照片 性别 男 出生年月 *年*月 学历 ** 专业 **** 职称 *** 任职时间 *年*月*日 工作简历: 工作开始时间 工作结束时间 工作单位 担任职务 从事何工作 *年*月*日 *年*月*日 ******* **** *** *年*月*日 *年*月*日 ******* **** *** *年*
9、月*日 *年*月*日 ******* **** *** 本人签章:***(企业总经理签名) 年 月 日 注:企业(总)经理担任企业法定代表人,不再填写此表。 企业在册有职称专业人员名单 序号 姓 名 职 务 学 历 专 业 职 称 备 注 1 陈某 工程负责人 ** 建筑 工程师 粤中职证字第*******号 2 袁某 财务负责人 ** 会计 会计师 030***58 3
10、 李某 经营负责人 ** 建筑经济 经济师 070***09 4 王某 统计负责人 ** 统计 助理统计师 0008**6 5 *** ** ** ** ****** 6 *** ** ** ** ****** 7 *** ** ** ** ****** 8 *** ** ** ** ****** 9 *** ** ** ** ****** 10 *** ** ** ** ******
11、 企 业 简 历 广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是************************* 企业受过何种 奖励和处罚 企业申报意见 同意申报 (章) 2014年1月10日 企业所在县(市、区)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初审意见 (章) 年 月 日 企业所在市、地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审查(批)意见 (章)
12、 年 月 日 省级建设主管部门 审查(批)意见 (章) 年 月 日 建设部审批意见 (章) 年 月 日 备注: 附件: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摘录) 第三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本规定申请核定企业资质等级。 未取得房地产开发资质等级证书(以下简称资质证书)企业,不得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 第五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企业条件分为一、二、三、四四个资质等级。 各资质等级企业条件如下: (一)一级资质: 1.注册资本不低于5000万元;
13、 2.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5年以上; 3.近3年房屋建筑面积累计竣工30万平方米以上,或者累计完成及此相当房地产开发投资额; 4.连续5年建筑工程质量合格率达100%; 5.上一年房屋建筑施工面积15万平方米以上,或者完成及此相当房地产开发投资额; 6.有职称建筑、结构、财务、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4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管理人员不少于20人,持有资格证书专职会计人员不少于4人; 7.工程技术、财务、统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 8.具有完善质量保证体系,商品住宅销售中实行了《住宅质量保证书》和
14、《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 9.未发生过重大工程质量事故。 (二)二级资质: 1.注册资本不低于2000万元; 2.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3年以上; 3.近3年房屋建筑面积累计竣工15万平方米以上,或者累计完成及此相当房地产开发投资额; 4.连续3年建筑工程质量合格率达100%; 5.上一年房屋建筑施工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或者完成及此相当房地产开发投资额; 6.有职称建筑、结构、财务、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管理人员不少于10人,持有资格证书专职会计人员不少于3人; 7
15、.工程技术、财务、统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 8.具有完善质量保证体系,商品住宅销售中实行了《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 9.未发生过重大工程质量事故。 (三)三级资质: 1.注册资本不低于800万元; 2.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2年以上; 3.房屋建筑面积累计竣工5万平方米以上,或者累计完成及此相当房地产开发投资额; 4.连续2年建筑工程质量合格率达100%; 5.有职称建筑、结构、财务、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管理人员不少于5人,持有资格证书专
16、职会计人员不少于2人; 6.工程技术、财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统计等其他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初级以上职称; 7.具有完善质量保证体系,商品住宅销售中实行了《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 8.未发生过重大工程质量事故。 (四)四级资质: 1.注册资本不低于100万元; 2.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1年以上; 3.已竣工建筑工程质量合格率达100%; 4.有职称建筑、结构、财务、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5人,持有资格证书专职会计人员不少于2人; 5.工程技术负责人具有相
17、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财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初级以上职称,配有专业统计人员; 6.商品住宅销售中实行了《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 7.未发生过重大工程质量事故。 第六条 新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持下列文件到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备案; (一)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企业章程; (三)验资证明; (四)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五)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证书和劳动合同; (六)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认为需要出示其他文件。 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备案申请后30日内向符合条件企
18、业核发《暂定资质证书》。 《暂定资质证书》有效期1年。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可以视企业经营情况延长《暂定资质证书》有效期,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2年。 自领取《暂定资质证书》之日起1年内无开发项目,《暂定资质证书》有效期不得延长。 第七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暂定资质证书》有效期满前1个月内向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申请核定资质等级。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其开发经营业绩核定相应资质等级。 第八条 申请《暂定资质证书》条件不得低于四级资质企业条件。 第九条 临时聘用或者兼职管理、技术人员不得计入企业管理、技术人员总数。 第十条 申请核定资质等级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提交下列证明文件: (一)企业资质等级申报表;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 (三)企业资产负债表和验资报告; (四)企业法定代表人和经济、技术、财务负责人职称证件; (五)已开发经营项目有关证明材料; (六)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及《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执行情况报告; (七)其他有关文件、证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