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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危险化工工艺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教材-聚合工艺.doc

1、 福建省危险化工工艺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教材 聚合工艺 福建省劳动保护科学技术学会 二O一三年四月 目录 第一章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规章标准 1 第一节 安全生产方针 1 第二节 生产安全法律法规及规章标准 1 第二章 聚合工艺安全基本知识 14 第一节 聚合工艺的基本知识 14 第二节 聚合工艺的危险特性 19 第三节 危险因素 25 第四节 安全技术说明书(MSDS) 28 第五节 聚合工艺重大危险源的辨识、分布、特点及防护措施 32 第三章 聚合工艺安全生产技术 37

2、 第一节 工艺安全技术 37 第二节 设备安全技术 46 第三节 自动化安全控制技术 53 第四节 电气安全技术 57 第五节 直接作业环节控制 67 第四章 安全设备设施 72 第一节 安全附件 72 第二节 安全泄放系统 74 第三节 安全联锁系统 75 第五章 职业健康 77 第一节 职业健康危害因素 77 第二节 防护知识 86 第六章 事故预防与应急处置 92 第一节 应急处置 92 第二节 应急演练 95 第七章 事故案例分析 96 第八章 个体防护知识 98 第一节 一般防护用品 98 第二节 特殊防护用

3、品的使用与维护知识 99 第九章 消气防知识 101 第一节 消防知识 101 第二节 气防知识 102 第三节 自救、互救与创伤急救 105 第十章 环境保护 109 第一节 排放物管理 109 第二节 废弃物处置 109 福建省危险化工工艺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教材 聚合工艺 第106页 第一章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规章标准 第一节 安全生产方针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是我国安全生产的基本方针。这一方针是在总结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条件下安全生产实践经验基础上提出的,反映了党和政府对安全生产规律的新认识,

4、对于指导安全生产工作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安全第一”是“预防为主”和“综合治理”的统帅和灵魂,要求我们在工作中始终把安全放在第一位。当安全与生产、安全与效益、安全与进度相冲突时,必须首先保证安全。 “预防为主”是实现“安全第一”的手段和方法,它要求我们在工作中时刻注意预防安全事故的发生。在生产的各个环节要严格遵守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认真履行岗位安全责任,防微杜渐,防范于未然。发现事故隐患要立即处理,不能处理的要及时上报,要主动地预防事故的发生。 “综合治理”是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根本途径。综合治理就是运用经济、法律、行政等手段,人管、法治、技防多管齐下,并充分发

5、挥社会、职工、舆论的监督作用,实现安全生产的齐抓共管。 2011年9月21日,温家宝总理主持召开国务院第173次 常务会议,会议强调,编制和实施《安全生产“十二五”规划》,必须牢固树立科学、安全和可持续发展的理念,把安全生产作为政府工作的重中之重,坚持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全面落实企业主体责任、部门监管责任和属地管理责任,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力争到2015年, 企业安全保障能力和政府监管能力明显提升,各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状况全面改善,全国安全生产保持持续稳定好转态势,为实现根本好转奠定坚实基础。 第二节 生产安全法律法规及规章标准 危险化学

6、品企业安全标准化企业考核条款规定,企业应建立识别和获取适用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及其他要求的管理制度,明确责任部门,确定获取渠道、方式和时机,及时识别和获取,定期更新。企业应将适用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及其他要求及时传达给相关方。 一、安全生产法律 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必须了解我国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家主席令第七十号) 《安全生产法》由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02年6月29日通过,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安全生产

7、法》是我国第一部规范安全生产的综合性基础法律,对于加强我国的安全生产工作具有重要意义。 《安全生产法》共7章97条,包括总则;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法律责任;附则。 《安全生产法》对生产经营单位及主要负责人责任、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从业人员培训教育、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贮存、处置原则等作出明确规定。 1.生产经营单位及主要负责人责任 《安全生产法》明确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安全生产。生产经营单

8、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由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予以保证,并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具体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6条职责: (1)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2)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3)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4)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5)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6)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9、2. 从业人员的8项权利 (1)知情权:即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和事故应急措施; (2)建议权:即有权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 (3)批评权和检举、控告权:即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 (4)合法拒绝权:即有权拒绝违章作业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5)紧急避险权:即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 (6)工伤保险和民事索赔权:用人单位应当为职工办理工伤保险,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因安全生产事故受到伤害,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外,依照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

10、权利,有权依法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的权利; (7)劳动保护权:有获得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的权利; (8)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权:有参加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权利。 3.从业人员5项义务 (1)遵规守纪的义务:即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2)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义务:即从业人员应当依法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掌握本岗位作业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 (3)危险报告义务:即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它不安全

11、因素时,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 (4)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主动进行自救和互救。 (5)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 4.从业人员培训教育 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生产经营单位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必须了解、掌握其安全技术特性,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并对从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

12、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5.关于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贮存、处置方面的规定 (1)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 (2)生产、经营、运输、贮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审批并实施监督管理。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必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建立专门的安全管理制度,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 (3)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应当

13、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并制定应急预案,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 (4)生产、经营、贮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不得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物内,并应当与员工宿舍保持安全距离。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应当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禁止封闭、堵塞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的出口。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国家主席令第六十二号) 2011年12月31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决定》。修正后的《防治法》共七章九十条,较之2001年的《职业病防治

14、法》有很大的变动,为了更好掌握《职业病防治法》的内容实质,对修改部分内容作大体介绍。 1.关于职业病:本法所称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2.职业病防治工作方针:职业病防治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建立用人单位负责、行政机关监管、行业自律、职工参与和社会监督的机制,实行分类管理、综合治理。 3.企业的责任: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全面负责。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要求,严格遵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落实职业病预防措施,从源头上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用人单位应当保

15、障职业病防治所需的资金投入,不得挤占、挪用,并对因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应当接受职业卫生培训,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依法组织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 劳动者应当学习和掌握相关的职业卫生知识,增强职业病防范意识,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和操作规程,正确使用、维护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发现职业病危害事故隐患应当及时报告。 4.关于“三同时”: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的防护设施设计,应当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方可施工。 5.职业病诊断与治疗:劳动者可以在用人单位所在地、本人

16、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依法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职业病诊断。 没有证据否定职业病危害因素与病人临床表现之间的必然联系的,应当诊断为职业病。 职业病诊断、鉴定过程中,用人单位不提供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等资料的,诊断、鉴定机构应当结合劳动者的临床表现、辅助检查结果和劳动者的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并参考劳动者的自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供的日常监督检查信息等,作出职业病诊断、鉴定结论。 劳动者对用人单位提供的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等资料有异议,或因劳动者的用人单位解散、破产,无用人单位提供上述资料的,诊断、鉴定机构应当提请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调查,安全

17、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存在异议的资料或者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情况作出判定,有关部门应当配合。 职业病诊断、鉴定过程中,在确认劳动者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时,当事人对劳动关系、工种、工作岗位或者在岗时间有争议的,可以向当地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接到申请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受理,并在30日内作出裁决。 当事人在仲裁过程中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劳动者无法提供由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与仲裁主张有关的证据的,仲裁庭应当要求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提供;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6.职业病人的有关待遇权益:用人单位应当保障职

18、业病病人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职业病待遇。 劳动者被诊断患有职业病,但用人单位没有依法参加工伤保险的,其医疗和生活保障由该用人单位承担。 二、安全生产行政法规 (一)《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352号)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于2002年5 月12日公布并施行。条例规定。 1.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预防职业中毒的发生,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保障劳动者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2.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预防职业中毒事故的发生,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保障劳动者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3.禁止使用童工。 4.采取有效的

19、职业卫生防护管理措施,加强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 5.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卫生培训。 6.用人单位应当为从事使用有毒物品作业的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防护用品,并确保劳动者正确使用。 7.对劳动者进行定期职业健康检查。 8.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其劳动者从事有毒物品作业患职业病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保证劳动者享受工伤待遇。 (二)《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第397号) 本条例是《安全生产法》的配套行政法规,自2004年1月13日起施行。其重要条款如下: 国家对矿山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

20、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以下统称企业)实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生产活动。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安全生产条件。 1. 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完备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2. 安全投入符合安全生产要求; 3. 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4. 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考核合格; 5. 特种作业人员经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6. 从业人员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 7. 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 8. 厂房、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工艺符合有关安全

21、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规程的要求; 9. 有职业危害防治措施,并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10. 依法进行安全评价; 11. 有重大危险源检测、评估、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 12. 有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组织或者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13.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 2011年2月16日,国务院常务委员会第144次会议通过了修订后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自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 1.新条例在第二章“生产储存安全”中规定: ⑴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

22、进行生产前,应当依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的规定,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生产列入国家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的工业产品目录的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的规定,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 ⑵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根据其生产、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危险特性,在作业场所设置相应的监测、监控、通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泄漏以及防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安全设施、设备,并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对安全设施、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安全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

23、的单位,应当在其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⑶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在其作业场所设置通信、报警装置,并保证处于适用状态。 2.新条例在第三章“使用安全”中规定: 申请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的化工企业,除应当符合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⑴有与所使用的危险化学品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⑵有安全管理机构和专职安全管理人员;⑶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和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⑷ 6.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进行特种安全、节能教育和培训,保证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具备必要的特种设备有关的安全、节能知识。

24、特作设备作业人员在作业中应当严格执行特种设备的操作规程和有关的安全规章制度。 7.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管理人员和单位负责人报告。 (五)《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375号) 2010年12月20日国务院公布了修改后的《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用人单位和职工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执行安全卫生

25、规程和标准,预防工伤事故发生,避免和减少职业病危害。职工发生工伤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使工伤职工得到及时救治。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1.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 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 患职业病的;   5. 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 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7. 法律、行

26、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六)《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41号)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27、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41号令)已经2011年7月22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自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 新《办法》有关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件的规定有15条,充分吸收了“两重点一重大”的有关要求(即国家安全监管总局颁布的《首批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首批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名录》和《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主要体现在3个方面: 1. 选址布局、规划的要求。新《办法》要求企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规划和布局;新设立企业建在地方人民政府规划的专门用于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区域内。同时,要求企业总

28、体布局符合《化工企业总图运输设计规范》《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等标准规范的要求。 2. 设计、工艺和安全设施的要求。《办法》要求企业新建、改建、扩建项目需经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设计、制造和施工建设;涉及危险化工工艺、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的装置,由具有综合甲级资质或者化工石化专业甲级设计资质的化工石化设计单位设计。 新《办法》首次明确规定:新开发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工艺必须在小试、中试、工业化试验的基础上逐步放大到工业化生产;国内首次使用的化工工艺,必须经过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的安全可靠性论证。 新《办法》要求,涉及危险化工工艺、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的装置装设自动化控制系统

29、涉及危险化工工艺的大型化工装置装设紧急停车系统;涉及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气体化学品的场所装设易燃易爆、有毒有害介质泄漏报警联锁等安全设施。 3. 针对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不落实或流于形式的情况,新《办法》规定,企业应当建立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保证每位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与职务、岗位相匹配。新《办法》还对企业制定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进行了细化,要求企业建立完善领导干部轮流现场带班制度、变更管理制度、承包商管理制度等19项主要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新《办法》要求,企业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取得安全资格证书。针对

30、企业从业人员专业知识水平不能满足安全生产实际需要的情况,新《办法》要求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具备国民教育化工化学类(或安全工程)中等职业教育以上学历或者化工化学类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具备危险物品安全类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 (七) 《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53号) 第一章 总则,明确了本法制定目的、适用范围、登记范围、监管机构。 第二章 登记机构,明确了国家级登记注册中心和省级登记注册办公室两级管理。规定了两级机构的职责。 第三章 登记的时间、内容和程序 第四章 罚则,规定了违反本法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章 附则。 本办法2002年11月15

31、日起施行。 (八)《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45号)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于2012年1月4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自2012年4月1日起施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2006年9月2日公布的《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该办法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建设项目以及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化工建设项目的安全审查及其监督管理,建设项目的安全审查由建设单位申请,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根据本办法分级负责实施。建设项目未经安全审查的,不得开工建设或者投入生产(使用)。该办法规定

32、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阶段,对下列安全条件进行论证,编制安全条件论证报告: 1.建设项目是否符合国家和当地政府产业政策与布局; 2.建设项目是否符合当地政府区域规划; 3.建设项目选址是否符合《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50187)、《化工企业总图运输设计规范》(GB50489)等相关标准;涉及危险化学品长输管道的,是否符合《输气管道工程设计规范》(GB50251)、《石油天然气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50183)等相关标准; 4.建设项目周边重要场所、区域及居民分布情况,建设项目的设施分布和连续生产经营活动情况及其相互影响情况,安全防范措施是否科学、可行; 5.当地

33、自然条件对建设项目安全生产的影响和安全措施是否科学、可行; 6.主要技术、工艺是否成熟可靠; 7.依托原有生产、储存条件的,其依托条件是否安全可靠。 该办法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阶段,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 该办法规定设计单位应当根据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意见书,按照《化工建设项目安全设计管理导则》(AQ/T3033),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进行设计,并编制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 该办法规定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施工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

34、定,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进行检验、检测,保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满足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安全要求,并处于正常适用状态。 该办法规定建设项目试生产期间,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建设项目及其安全设施试生产(使用)情况进行安全验收评价,且不得委托在可行性研究阶段进行安全评价的同一安全评价机构。 (九)《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30号) 1.关于特种作业人员的定义 本规定所称特种作业人员,是指直接从事特种作业的从业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⑴年满18周岁,且不超过国家法定退休年龄; ⑵经社区或者县级以上医疗机构体检健

35、康合格,并无妨碍从事相应特种作业的器质性心脏病、癫痫病、美尼尔氏症、眩晕症、癔病、震颤麻痹症、精神病、痴呆症以及其他疾病和生理缺陷; ⑶具有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 ⑷具备必要的安全技术知识与技能; ⑸相应特种作业规定的其他条件。 危险化学品特种作业人员除符合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和第(五)项规定的条件外,应当具备高中或者相当于高中及以上文化程度。 2.关于如何报考 ⑴参加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当填写考试申请表,由申请人或者申请人的用人单位持学历证明或者培训机构出具的培训证明向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从业所在地的考核发证机关或其委托的单位提出申请。 考核发证机关或

36、其委托的单位收到申请后,应当在60日内组织考试。 ⑵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考试包括安全技术理论考试和实际操作考试两部分。考试不及格的,允许补考1次。经补考仍不及格的,重新参加相应的安全技术培训。 3.关于发证的规定 符合本规定并经考试合格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当向其户籍所在地或者从业所在地的考核发证机关申请办理特种作业操作证,并提交身份证复印件、学历证书复印件、体检证明、考试合格证明等材料。 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为6年,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特种作业操作证由安全监管总局统一式样、标准及编号。 特种作业操作证遗失的,应当向原考核发证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经原考核发证机关审查同意后,予以补发。 特种

37、作业操作证所记载的信息发生变化或者损毁的,应当向原考核发证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经原考核发证机关审查确认后,予以更换或者更新。 4.关于复审 特种作业操作证每3年复审1次。 特种作业人员在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内,连续从事本工种10年以上,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经原考核发证机关或者从业所在地考核发证机关同意,特种作业操作证的复审时间可以延长至每6年1次。 特种作业操作证需要复审的,应当在期满前60日内,由申请人或者申请人的用人单位向原考核发证机关或者从业所在地考核发证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1)社区或者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健康证明; (2)从事特种作业的情况; (

38、3)安全培训考试合格记录。 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届满需要延期换证的,应当按照前款的规定申请延期复审。 特种作业操作证申请复审或者延期复审前,特种作业人员应当参加必要的安全培训并考试合格。 安全培训时间不少于8个学时,主要培训法律、法规、标准、事故案例和有关新工艺、新技术、新装备等知识。 申请复审的,考核发证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复审工作。复审合格的,由考核发证机关签章、登记,予以确认;不合格的,说明理由。 申请延期复审的,经复审合格后,由考核发证机关重新颁发特种作业操作证。 特种作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复审或者延期复审不予通过: (1)健康体检不合格的;

39、2)违章操作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有2次以上违章行为,并经查证确实的; (3)有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并给予行政处罚的; (4)拒绝、阻碍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监督检查的; (5)未按规定参加安全培训,或者考试不合格的; (6)具有本规定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规定情形的。 第二十六条特种作业操作证复审或者延期复审符合本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情形的,按照本规定经重新安全培训考试合格后,再办理复审或者延期复审手续。 再复审、延期复审仍不合格,或者未按期复审的,特种作业操作证失效。 5.关于特种作业证造假的处罚 特种作业人员伪造、涂改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伪

40、造的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给予警告,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特种作业人员转借、转让、冒用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给予警告,并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地方性法规《福建省安全生产条例》 该条例自2008年12月1日起施行,全文共七章五十六条。本条例适应福建省实际情况,对《安全生产法》中一些原则性条款或没有予以明确的事项作出明确、具体化的规定和细化。 条例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组织落实安全生产各项制度,定期研究安全生产工作。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为从业人员无偿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教育、督促从业人员正确佩戴和使

41、用。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以货币或者其他物品替代劳动防护用品。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应当定期进行检验,防护性能失效的不得使用。存在重大危险源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采取下列安全措施。 1.建立重大危险源监控系统,对运行情况进行全程监控,并建立健全运行管理档案; 2.定期检查和评价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状态; 3.定期对设施、设备进行检验、检测; 4.在重大危险源的明显位置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5.制定应急救援预案,定期组织演练。 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四、安全生产标准 安全生产标准

42、是在生产工作场所或领域,为改善劳动条件和设施,规范生产作业行为,保护劳动者免受伤害,保障劳动者人身安全健康,实现安全生产和作业的准则和依据。安全生产标准由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性标准3个层次。《安全生产法》第十条规定,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保障安全生产的要求,依法及时制定有关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并根据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适时修订。 常用的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贮存、处置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见表1-1。 表1-1 部分常用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标准 序号 标准名称 生效日期 颁布部门 标准编号 1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 2002-6-1 卫生部 GBZ1-2010 2

43、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第1部分 化学有害因素 2007-11-2 卫生部 GBZ 2.1-2007 3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第2部分 物理因素 2007-11-1 卫生部 GBZ 2.2-2007 4 生产过程危险和有害因素分类与代码 2009-12-1 国家质监检验检疫总局 GB/T13861-2009 5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 2003-12.- 卫生部 GBZ158-2003 6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 2009-12-01 国家质监检验检疫总局 GB18218-2009 7 个体防护装备选用规范 20

44、09-10-01 国家质监检验检疫总局 GB/T11651-2008 8 危险化学品分类和危险性公示 通则 2010-5-1 国家质监检验检疫总局 GB13690-2009 9 化学品安全标签编写规定 2010-5-1 国家质监检验检疫总局 GB15258-2009 10 防止静电事故通用导则 2006-12-1 国家质监检验检疫总局 GB12158-2006 11 声环境质量标准 2008-10-1 国家质监检验检疫总局 GB3096-2008 12 危险场所电气安全防爆规范 2008-1-1 安监总局 AQ3009-2007 13

45、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2006-12-1 国家质监检验检疫总局 GB50016-2006 14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 2011-10-1 国家质监检验检疫总局 GB50057-2010 15 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 1992-12-1 国家质监检验检疫总局 GB50058-1992 16 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 2005-10-1 国家质监检验检疫总局 GB50140-2005 17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 2009-7-1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GB50160-2008 18 储罐区防火堤设计规范 2005-7-1 国家质监检验检疫总

46、局 GB50351-2005 19 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 2009-10-1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GB50493-2009 20 工业空气呼吸器安全使用维护管理规范 2013-3-1 安监总局 AQ/T6110-2012 21 化工企业工艺安全管理实施导则 2011-5-1 安监总局 AQ3034-2010 22 常用化学危险品贮存通则 1996-2-1 国家质监检验检疫总局 GB15603-1995 23 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 内容和项目顺序 2009-2-1 国家质监检验检疫总局 GB/T16483-2008 25

47、 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 2009-10-1 国家质监检验检疫总局 GB2894-2008 26 安全色 2009-10-1 国家质监检验检疫总局 GB2893-2008 27 交流电气装置的接地设计规范 2012-06-01 国家质监检验检疫总局 GB/T 50065-2011 28 危险货物品名表 2012-12-01 国家质监检验检疫总局 GB12268-2012 29 危险货物分类和品名编号 2012-12-1 国家质监检验检疫总局 GB6944-2012 30 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 2012-7-1 国家质监检验检疫总局 GB5

48、0187-2012 31 危险货物包装标志 2010-5-1 国家质监检验检疫总局 GB190-2009 32 危险货物运输包装类别划分方法 2009-4-1 国家质监检验检疫总局 GB/T15098-2008 33 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开业条件和技术要求 2001-5-1 国家质监检验检疫总局 GB18265-2000 34 易燃易爆性商品储存养护技术条件 2000-4-1 国家质监检验检疫总局 GB17914-1999 35 腐蚀品商品储存养护技术条件 2000-4-1 国家质监检验检疫总局 GB17915-1999 36 毒害性商品储存

49、养护技术条件 2000-4-1 国家质监检验检疫总局 GB17916-1999 37 生产过程危险和有害因素分类与代码 2009-12-1 国家质监检验检疫总局 GB/T13861-2009 38 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 1987-2-1 国家标准局 GB/T 6441-86 39 工业企业厂内铁路、道路运输安全规程 2009-10-1 国家质监检验检疫总局 GB 4387-2008 40 生产过程安全卫生要求总则 2009-10-1 国家质监检验检疫总局 GB/T 12801-2008 41 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通用规范 2009-1

50、1 安监总局 AQ3013-2008 42 危险化学品储罐区作业安全通则 2009-1-1 安监总局 AQ3018-2008 43 化学品生产单位动火作业安全规范 2009-1-1 安监总局 AQ3022-2008 44 化学品生产单位动土作业安全规范 2009-1-1 安监总局 AQ3023-2008 45 化学品生产单位断路作业安全规范 2009-1-1 安监总局 AQ3024-2008 46 化学品生产单位高处作业安全规范 2009-1-1 安监总局 AQ3025-2008 47 化学品生产单位设备检修作业安全规范 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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